新中国成立初期私营工商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经验与启示
2022-02-05李雅洁
李雅洁 李 强
(河南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议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治理国家的百年历程中,党审时度势,将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探索建立适应不同历史时期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最终形成了治理劳动关系的中国经验与中国智慧。回顾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肩负着经济重建、社会整合、政权巩固的多重使命,面对私营工商业紧张的劳资关系,创造性地提出“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政策,把构建“民主的、平等的、两利的、契约的劳资关系”作为当时劳动工作的重要方针,建立了包括集体合同、劳资协商、劳动争议处理在内的调整劳资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这不仅为恢复和发展生产、巩固政权夯实了社会基础,提供了稳定的物质保障,也在党史、国史、工运史中为工会建设和劳动关系治理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更为做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工作,尤其是非公企业工会工作提供了重要启示。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私营工商业劳动关系调整的背景
1949年3月,党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了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全会规定了新中国成立后在政治、经济、外交方面应采取的基本政策,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转移到城市,各族人民即将翻身解放、当家作主。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一系列现实的问题与挑战摆在党和新中国面前,在城市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就是主要任务之一。
第一,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长期薄弱的经济基础,加之战争的破坏,留给新中国的是“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生产萎缩,生态破坏,交通梗阻,民生困苦,失业众多”。①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北京:中央党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页。1949年,与抗日战争之前最高的年产值相比,农业总产值减少了20%以上,工业总产值减少了50%,按照全国人口平均的工农业总产值只有85元,仅相当于1936年的60%;所有制结构也不利于新政权的巩固,在全国工农业总产值中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不到10%,其中在工业总产值中,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只有26.8%,而农业生产几乎全部都是私有制经济。②梁秀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道路上的探索和实践》,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4期,第3页。党清醒地意识到,要想改变国家这种积贫积弱的状况,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就必须调动工人与资本家两方面的积极性。
第二,经济困境造成了严重的失业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发生了一次严重的失业潮。受战争和政权更迭的影响,大量工厂、商店倒闭或歇业。据中财委召开的全国七大城市(即上海、天津、武汉、广州、北京、重庆、西安)工商局局长会议统计的数据,1950年4月在14个较大的城市中倒闭的工厂多至2945家,在16个较大城市中有9347家商店歇业。③孙业礼、熊亮华:《共和国经济风云中的陈云》,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46-47页。厂店的不景气造成就业岗位的严重流失。据全国总工会统计的1950年3—4月的数据,全国新增失业职工约有10万人,在全国主要大城市中失业人口约有38万至40万人,全国失业人口总数高达117万人,④董辅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卷),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53页。还有不少工人处于半失业状态。到1952年8月,全国失业人口约达280万人。⑤华东师范大学中国当代史研究中心编:《中国当代史研究》(二),北京:九州出版社2011年版,第20页。
第三,劳资关系愈发紧张。经济萧条不仅带来了严重的失业问题,许多工人亟待救济,也导致很多劳动者对企业主、民营资本家产生不满,罢工、抗议频繁发生。1949年至1950年间,各地劳动争议广泛存在。1949年,八大工业城市(即北京、天津、上海、青岛、广州、武汉、长沙、太原)爆发劳动争议4302件;1950年1—9月,十三个大城市(即北京、天津、唐山、沈阳、长春、上海、南京、济南、杭州、武汉、长沙、重庆、西安)发生劳动争议15411件。⑥《目前几个省、市劳动局处理劳资关系的经验及问题》,载《劳动公报》,1950年2月8日。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影响了经济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使民族资产阶级信心受损,甚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政权的稳定,给党治理国家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迫在眉睫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提出“四面八方”政策——“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党将“四面八方”政策作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建设的根本性指导方针,并将建设“民主的、平等的、两利的、契约的劳资关系”作为当时劳动工作的基本要求。这一方针一方面要改造封建、半封建的劳资关系,使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工人翻身做主人,保障工人的权益,提升工人的经济、社会与政治地位;另一方面要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以巩固民族资产阶级对新政权的信心,尽快恢复经济和社会秩序。
随后,新中国建立了一整套适应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包括工资、工时、就业、雇佣、集体劳动关系与劳动争议处理等规定的劳动制度,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由此建立。这套制度以1949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的《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三个文件为标志,文件发布后迅速推进与落实。可见,新中国成立初期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合同、劳资协商会议与劳动争议处理三方面的规定。梳理这些制度并总结经验,对理解新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特别是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工会建设道路有着重要意义,对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也具有重要启示。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私营工商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经验
(一)集体合同制度
在党的历史与工人运动历史上,集体合同制度一直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1949年7月,为解决解放战争后期出现的劳资纠纷问题,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解决私营企业中劳资纠纷问题的指示》,明确指出解决劳资争议的最有效方式是“订立集体合同”。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与中国大陆的全面解放,集体合同制度首先在东北地区施行,而后在全国各主要城市普遍推行,为劳动关系的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1949年11月,随着《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的出台,新中国成立初期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内容确立下来。
根据《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集体合同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覆盖对象方面,私营工商业集体合同的实施主体以“各行各业”为单位(第三条第一款甲项),同时在行业集体合同的约束下,各厂、店可签订本企业单独的集体合同(第六条)。二是在协商程序方面,订立集体合同依照以下步骤:首先,劳资双方所组织的团体分别起草各自的集体合同草案;其次,劳资双方选派等量代表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民主协商,初步达成协议;再次,劳资双方分别对协议进行讨论修改,并将修改意见提交双方代表协商,进而达成协议;最后,劳资双方各自通过代表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二次协议,向劳动局申请批准施行(第三条第一款)。三是在最终决定权方面,劳资双方的团体,即工会和雇主组织,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四是在集体合同的内容方面,涉及“雇佣与解雇手续,规定厂规、铺规的手续及内容,工资,工作时间及假期,女工童工问题,有关劳动保护与职工福利问题等”(第二条)六种,各种劳动条件都尽可能地覆盖到。集体合同以其法律效力,规范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以及“各工商企业之管理规则及工作场所之工作规则”①《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工商企业之管理规则及工作场所之工作规则,不得与人民政府颁布之法令及劳资双方签定之集体合同相抵触。”,改造了旧的劳动关系。
集体合同制度一经设立,即得到了普遍推行。1950年1—6月,全国签订各类劳动契约(包括集体合同、集体协议与其他劳动契约)达446件,其中公私合营企业的集体合同占52%,私营企业的集体协议占41%,东北、华东、华北、中南地区的占了绝大多数,集体合同制度在全国六大区(即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各个重要城市得到普遍推行。至1951年第一季度,全国各城市已签订集体合同2418件。①《新民主主义的劳资关系的建立和目前存在的问题》,载《人民日报》,1951年7月11日。当时,人民政府与劳资双方对其效果的评价是十分积极的,集体合同制度被认为是协调劳资关系、恢复和发展生产的最有效手段。②《贯彻劳资两利发展生产,必须广泛签订集体合同——京市十月来经验证明是最有效的方式》,载《人民日报》,1950年1月29日。在山西、北京等省市,由于集体合同的签订,劳资纠纷大减,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增加,生产随之恢复与发展。
集体合同通过明确劳动条件、解雇保护等规则,在劳动法律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系列权益保障,使工人阶级切实感受到新中国带来的“翻身做主人”的解放;普遍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构造了新型的、民主的、契约的劳动关系,稳定了民族资产阶级对新政权的信心,实现了劳资两利,为恢复和发展生产凝聚了力量;确立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规则,有效稳定了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这些举措团结了广大无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巩固了新政权。
集体合同制度的成功得益于一整套制度的协同作用。一是劳动局和工会组织的全面建立,推进了私营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1949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后各地工会工作问题的指示》提出,在“私营企业中以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为解决劳资纠纷、实现劳资两利的基本环节,以工会代表工人与资本家交涉谈判,及劳动局调解仲裁,为解决劳资争议的唯一合理方式和步骤”。③李桂才:《中国工会四十年资料选编(1948—1988)》,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5页。二是集体合同制度本身的益处,吸引劳资双方通过订立集体合同协调劳资关系。集体合同一方面能为职工谋取利益、改善地位,另一方面也可以在行业经济困难时,协商降低劳动条件,帮助劳资双方共渡难关,为民族资产阶级带来好处。三是劳资协商会议制度以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建立,成为集体合同制度的支撑,推动了集体合同制度的有效运行,使集体合同充分发挥了决定劳动条件、协调劳动关系、调动劳资双方积极性的作用。
但是,集体合同制度在实际推行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从行业看,有的行业难以推行集体合同,如三轮洋车业、鞋业等底子薄、经营状况差,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并不容易,解决劳资争议有一定困难。从制度主体看,由于当时国家刚刚解放,百废待兴,很多地区的工会、雇主组织仍未建立,使得集体合同无从谈起。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集体合同制度,仍然是被历史证明成功的制度,也是党在治理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项宝贵经验。
(二)劳资协商会议制度
劳资协商会议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协调劳资关系的一项创新型举措,劳资协商会议制度是与集体合同制度相互补充的重要制度。1950年前后,在天津、武汉的一些工厂中,为了解决集体合同解释和履行的日常问题,群众自发组织形成了一种劳资协商的工作机制,这就是劳资协商会议的雏形。1950年3月,随着全国劳动局局长会议的召开,这一群众实践得到总结、肯定与提升。4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发布《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劳资协商会议开始在全国推行。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在法律层面奠定了劳资协商会议的地位。
劳资协商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劳资协商会议是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机关,①李桂才:《中国工会四十年资料选编(1948—1988)》,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23页。其目的在于减少劳资纠纷,提高工人生产积极性,改进私营企业的生产。对于劳动者而言,通过协商会议确定劳动条件,是保障职工地位和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资方而言,协商会议则成为管理和经营的新方式。“劳资协商会议”仅仅是一种概括的称呼,仅天津就有协商会议、工厂管理委员会、生产计划委员会等十余种称呼。②《天津私营工厂商店普遍建立协商机构》,载《劳动公报》,1950年7月11日。第二,劳资协商会议的协商内容主要是“改进生产、业务和职工待遇等各项具体问题”。私营企业劳资协商会议的具体协商事项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如何履行、生产计划生产组织的改进、生产技术的改良、管理与劳动规则、工资工时与福利、雇佣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等。在实践中,协商的内容甚至超出了以上范围,劳资双方提出的问题只要经过双方同意,均可以讨论。第三,劳资协商会议是与集体合同并行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前者解决的是日常问题,后者则与政府法令、劳动合同或集体协议一起解决劳资关系的各项劳动条件问题。劳资协商协议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当劳资协商会议认为集体合同有修改的必要时,需履行集体合同修改的程序。在实践中,劳资协商与集体合同分工明确,如东北人民政府劳动部发布的《1950年上半年东北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总结报告》指出,“用集体合同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劳动条件,用劳动局来处理劳资双方交涉谈判所不能解决的争议,用劳资协商会议来解决企业中有关劳资双方利益的一切问题”。
劳资协商会议制度在全国大中小城市得到普遍推广,从工矿业到粪业、洋车业等各个行业都建立了相关机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50年6月,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济南等地的企业已建立劳资协商会议923个。③洪明、张德鹏:《我国解放初期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及其调整》,载《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第33页。在上海市,截至1950年10月,劳资协商会议覆盖了503家厂店、73个行业;至次年2月,已建立劳资协商会议的厂店有612家、行业有91个;8月,劳资协商会议基本遍及各行业的工厂商店。
劳资协商会议的实践经验,充分体现了人民政府“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经济方针和劳动政策。④《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6页。在政府“发展生产”思路的主导下,劳资协商会议在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中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在经营较为困难的企业,劳资协商会议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劳资团结,渡过难关,恢复生产。例如,在东北一些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中,通过劳资协商达成降低工资、增加工时、增加休假等共识,防止了工人失业,帮助企业度过了困难时期。在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一般通过劳资协商签订生产契约、开展生产竞赛等改进生产,①《上海市华丰染织厂劳资协商会议对生产的实际作用》,载《工人日报》,1950年7月2日。进一步动员了职工,改善了管理,发展了生产。
劳资协商会议的推行得益于一系列制度优势。首先,它组织便捷、制度灵活、运行成本低,受到广大职工和私营工商业企业欢迎。在主体上,劳资协商会议并不要求正式的劳资团体,解决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很多地区因缺乏工会和雇主组织造成的集体合同空白问题;在程序上,劳资协商会议的协商方式灵活多样,制度成本低,对生产经营影响小。其次,劳资协商会议解决了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尽管集体合同能够对劳动条件做出详细规定,但是作为不完全合约,履行中往往遇到解释和适用的问题,影响劳资双方权益的落实,更可能引发争议。劳资协商会议以低成本灵活的方式,为集体合同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提供了解决路径,从而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集体合同制度的有效组成部分。再次,劳资协商会议是新型劳动关系与新型管理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新中国废除了旧的劳动关系,废除了把头制、搜身制等旧的管理制度,借助劳资协商会议,各个厂店开始引入科学的、民主的管理制度,如劳动规章中的考勤检验奖惩制度、公平的人事制度、车间生产会议制度等新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这不仅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还使私营工商业企业的管理得到极大的改善,促进了生产发展,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协调劳动关系的宝贵经验。
(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与劳资协商会议制度,有效预防和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然而,不可避免的是,许多争议无法通过劳资共决、协商和解的办法预防和解决,因此政府介入的调解仲裁机制就十分必要了。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和劳动部先后要求各省、市级单位设立劳动局以及劳动仲裁委员会。1950年5月,政务院批准的《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明确将调处与仲裁私营工商业劳资争议的职责赋予劳动局。
新中国成立初期,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制度随着相关规定的出台确立下来,从此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在内的完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得以建立。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49年11月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提出处理劳动争议应采取协商、仲裁、人民法院审理的处理程序。中央劳动部于1950年6月出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于同年11月又出台《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私营企业,而且适用于一切国营、公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的劳动争议。《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就主体而言,该规定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之劳动行政机关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机关。劳动争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依照本规定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进行申诉。第二,就受案范围而言,该规定较1949年7月全国总工会工作会议通过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增加了关于职工的雇佣、解雇、劳动保护事项以及企业内部劳动纪律方面的劳动争议的处理规定。第三,就程序而言,处理劳动争议遵循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步骤。当企业内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者,应由该产业之工会组织及同业公会协助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则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就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施仲裁。劳动争议经仲裁后,如一方当事人仍不接受,须于仲裁决定书送达后五日内通知劳动行政机关,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请求判决;否则,仲裁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或任何一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既不按期向人民法院控诉,又不服从执行时,由劳动行政机关转送法院处理。最后,该条例还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中劳资双方的义务,如争议处理中的和平义务、接受争议处理的义务等。
据劳动部1953年11月发布的《三年来劳动统计参考资料(1950—1953)》,从1950年到1952年,全国三十个主要城市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8810件,其中65.6%是棘手的解雇和工资问题,共处理案件101734件。在具体处理方式上,最重要的是调解,共调解43049件,占42.3%;其次是协商和解,共计29459件,占29%;此外,仲裁1109件,移送法院5868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建立,为新中国协调劳动关系、稳定经济、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构筑了坚实的制度屏障。
从效果上看,当时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成功的。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经济、社会、政治条件都比较复杂,劳动争议并非单纯由经济原因导致,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资方不实行“劳资两利”政策,确实侵犯了工人的权益,导致工人不满;二是企业工会组织不够健全,对劳动者教育、启发不够,工人没有准确把握“劳资两利”的准确含义,以至于以“罢工”乃至“包围殴打”等方式单方面追求短期利益;三是新政权刚刚建立,仍然存在一些反革命分子煽动罢工,破坏经济和政治秩序。①史怀璧:《关于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罢工问题》,载《劳动公报》,1951年6月26日。
总之,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现了劳资关系的稳定与生产的保障。针对不同类型的争议,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其灵活性和专业性,做出有效应对,收到多重效果。一是确实揪出一批反革命分子,维护了新政权的稳定;二是对广大工人进行了一次普遍而深入的教育,既增强了工人阶级对新政权的信任,也普及了过渡时期党的劳资政策和经济政策,巩固了党的阶级基础,激发了工人群众的积极性;三是对民族资本家起到了教育和宣传作用,使他们自发接纳过渡时期的劳资政策,主动让利,实现劳资调和,增强了他们对新政权的信任;四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也有效检验了新政权的行政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提升了劳动关系治理水平,为其后的社会主义改造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私营工商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启示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在“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的建设方针指导下,及时解决了私营工商业中的劳资矛盾,对建立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党建立了一整套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为教育职工群众、稳固阶级基础、改造旧社会、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提供了重要保障,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财富,也为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劳动关系治理,尤其是非公经济中的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提供了重要启示。
(一)协调劳动关系必须兼顾企业发展与职工利益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与抗日战争时期,兼顾企业与职工利益,倡导职工以主人翁态度爱护企业、对待劳动是我们党领导和动员职工群众的一条宝贵经验。①《刘少奇论工人运动》,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155-160页。毛泽东指出:“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将采取调节劳资间利害关系的政策。一方面,保护工人利益,根据情况的不同,实行八小时到十小时的工作制以及适当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保障工会的权利;另一方面,保证国营企业、私人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在合理经营下的正当的赢利;使公私、劳资双方共同为发展工业生产而努力。”②《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82页。新中国成立初期,党更是鲜明地提出“公私兼顾、劳资两利”。
新时代,非公经济中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同样需要兼顾企业发展与职工利益。非公企业的发展,是增加和稳定就业、提高劳动收入的重要前提;保障职工利益,则是吸引人才资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在传统用工形式中,要把落实法律法规与企业健康发展有机结合,把职工文化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把劳动竞赛与企业激励制度相结合,发挥好民主管理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促进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发展。在新就业形态中,要把节制资本、促进就业与劳动保障有机结合,既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的工资、职业安全、工作时间等权益,也要为平台企业的健康发展塑造良好的环境,发挥它们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方便人民生活的优势,让新技术及其带来的红利为全社会共有和共享。
(二)协调劳动关系必须强化制度建设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私营经济中创造性地设立了集体合同制度、劳资协商会议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这三套制度各司其职形成闭环,有效地发挥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政权稳定的作用。目前,我们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制度和工会法律制度,劳动者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但是,随着新就业形态的不断涌现,产生了诸多法律难以界定的“灰色地带”,侵蚀着既有劳动法律边界。
新时代,协调非公企业劳动关系,更需要强化制度建设。一是适应用工新形势、新变化,推动制度完善。2020年以来,国家与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劳动保障政策,特别是新修订的《工会法》明确指出“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为各类非标准用工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二是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与民主管理制度完善。新中国成立初期,党探索形成了劳资协商会议与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职代会制度成为民主管理的核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根据产权结构、用工关系、企业治理模式的差异,职代会、集体协商、恳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和员工参与形式不断发展完善。如今,面对新技术、新就业形态,应当结合用工关系和产权关系特点,创新民主管理组织方式和手段,推动民主管理嵌入算法、技术环节,利用新技术有效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三是进一步畅通劳动争议处理渠道。当前,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较为健全,但针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特别是超龄就业人员与新就业形态中的众包零工人员,相关渠道并不通畅,这部分劳动者常常遭遇诉求无门的困境,甚至引发冲突。同时,疫情与经济的双重压力导致劳动争议多发,争议处理压力增大。对此,一方面应当拓宽、畅通劳动争议处理渠道,特别是适时调整劳动争议的范畴,使得劳动者能够在法律框架下与制度渠道内表达诉求;另一方面应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特别注意综合应用情理法的多种依据,实现劳动争议的源头化解。
(三)协调劳动关系必须增强工会组织力量
保障职工群众权益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强大的工会组织是职工权益的依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工运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工作是党治国理政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①《习近平:开创我国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新局面》,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8/1029/c1024-30369656.html,2020-10-29.新时代,要造就一支素质过硬的产业工人队伍,提高职工素质,需要有一支素质高、专业强的工会干部队伍作保障。在新中国的一系列改革中,通过改革劳动关系,废除了包工制、把头制,“民主的、平等的、两利的、契约的劳资关系”取代了封建半封建性质的劳动关系。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开展劳资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劳动条件得到改善,严重的就业问题得到缓解,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维护;另一方面通过劳动竞赛、劳模评选,工人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各个产业得到发展,工人最终获得了实惠。
新时代,多种所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包括网约送餐、快递、互联网家政在内的各类新就业形态层出不穷,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形态。面对职工权益维护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进一步强化工会的组织工作。一是要明确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者的角色,发挥好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最大限度地把劳动者群体纳入工会组织之中,巩固党的阶级基础。二是创新工会组织形式,抓住主要矛盾,如把握好小微企业的地域一致性、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一致性、新就业形态的平台一致性,通过平台与实地相结合的方式,创新工会组织形式,让各类劳动者群体能够找到工会组织,进而依托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协调劳动关系必须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手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工运史与劳动史,也是协调劳动关系制度机制的创新史。在制度方面,劳资协商会议源自职工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创举,是对集体合同解释和适用机制的改革创新,最终成为组织职工和教育、动员职工的重要抓手。在方法方面,党将思想政治工作这一传家宝应用于非公经济与私营工商业,创造性地将“群众大会”“劳动竞赛”等方式应用于非公经济,构成了团结发动职工群众发展生产的有效手段。在机制方面,集体合同制度和劳资协商会议制度构成了集体合同的制定与适用机制,劳动争议处理形成了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在内的闭环,实现了劳动关系的有效运转。
新时代,面对多元化的职工群体与用工关系,更要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根据劳动关系矛盾的变化,适时地从理论上大胆探索、概括和解决劳动关系出现的新变化和新矛盾,以及工会维权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在民主管理手段上,从企业到工会,都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创新沟通方式,让职工群众以“指尖”“屏幕”的方式获取信息、维护权益、发出声音。在企业文化与职工文化建设上,要守思想政治工作之正,创表达、宣传、工作手段之新,使企业文化、工会宣传动员更具新时代特色,符合新时代趋势,表达新时代声音。
总而言之,新中国成立初期党调整私营工商业劳动关系的举措为社会主义改造和新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新时代,我们依然要毫不动摇地传承这些经验,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实现共享发展、协调发展,进一步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