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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科背景下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改革探索

2022-02-05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文科法学

李 亮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执法能力是公安院校各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内容之一,法学教育是公安院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如何在公安院校更好地开展法学教育值得思考和研究。是否设置法学专业、主要培养学生哪方面法学素养、开设哪些法学课程、如何开展法学实践课等问题成为公安警务人才培养的主要议题。为适应新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带来的社会发展变化,针对人才培养,教育部提出要全面实施“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发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这推动全国高校掀起了一场“质量革命”。新文科为反思和探索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提供了新思路、新路径。

一、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现状及其不足

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主要包括三类情况:一是公安院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基本都要求完成一定的法学课程,主要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等,目的在于培养每位预备警官的基本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二是在公安类专业内部(公安类招生)单独设置法学专业方向,典型的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设置了治安学专业警察法学方向,浙江警察学院设置了治安学专业法制方向,目的在于为公安机关培养专门性法律人才;三是面向社会(非公安类招生)的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以吉林警察学院为代表,该种法学教育与普通院校法学教育相类似,目的在于培养能够胜任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相关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近年来,各公安院校在公安法学特色课程、公安法学实训课程建设方面,尤其是针对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调整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在目标、功能、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评估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探索、改革和完善。

第一,在教学目标、功能上,公安法学教育的“铸魂”功能发挥不足,与法学作为公安专业教育的基础性学科地位不匹配。公安高等院校培养的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社会主义忠诚卫士,忠诚、为民、公正、严明是预备警官的必备素质,其中很大一部分需要来自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的给养。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学教育与公安教育的关系是:法学教育为体,公安教育为用;法学教育铸魂,公安教育增能(才能、技能)。法学教育在公安教育中居于基础和核心地位。”[1]但是,目前大多数公安院校法学教学还存在着重事实知识而轻价值知识的情况[2]2,不利于公安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此外,公安院校法学教学资源,尤其是教师队伍的有限性,往往与法学教育多样化的定位产生了一系列矛盾,这对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定位和功能提出了现实要求。

第二,在教学内容上,重刑轻民、重理论轻应用等现象依然存在,教学内容对现代警务模式需求回应不足。一直以来,公安院校法学课程应当强化还是弱化,公安学专业的核心法学素质要求与法学课程设置二者之间如何协调,是公安院校研制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考虑因素。公安机关主要承担行政治安管理职责,又是一支刑事司法力量。因此,在公安院校中,与治安管理、刑事侦查相关的法学课程开设较多,而忽视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学课程的设置。但是,据笔者对某乡镇K 派出所和某城区Y 派出所2015年上半年共计7 370 个案件的统计分析,派出所“110”接处警所处理的矛盾纠纷约70%属于普通纠纷,20%属于案件,10%属于求助类事项,绝大部分事件无法达到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处理的标准[3],而在70%的普通纠纷中,大部分纠纷需要接处警民警凭借合同法、婚姻法等民法学相关知识来处理。此外,公安院校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培养相对不足。法学是实践科学,法学的生命在于实践。公安院校法学课程的内容往往是注释法学,具有强烈的工具主义色彩,忽视法律培育心智和美德的人文作用,不利于学生实践理性能力的发展[2]114。

第三,在教学方式及其评估上,重教轻学、重教轻评、重经验轻学理的现象依旧存在,教学方式及其评估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端技术引发的前沿性、时代性的高等教育变革应对不足。“互联网+”教学方兴未艾、线上线下课程互补、虚拟教研室打通校内外资源共建共享,这些对课堂内外的教师与学生之间教与学的关系产生了深刻影响。理论课如何设计、实训课如何设计,课前、课中、课后教学资源如何配置,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思考和精准界定。另外,近年来,尽管公安院校法学课程评估在逐渐变革,但受传统的泰勒课程评价理论的深刻影响,法学课程评估仍以鉴定性评估为主,注重和强调结果,具有封闭性、精确性、统一性等特征,同时存在评估内容、评估方式、评估对象和评估主体单一化、评估过程静态化等问题[4]。

二、新文科的内涵及其对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新挑战

在教育部提出要全面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之后,大量学者来解读什么是新文科。有的学者认为新文科是“新科技革命与文科的融合化发展,历史新节点与文科新使命,进入新时代与文科中国化,全球新格局和文科国际化”[5],“新文科新在交叉融合;新文科的定位不是组织形式上的变化,更主要的是教育内容的改革,教育的内容要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新文科要注意剔除功利性导向”[6],新文科代表着一种学科融合的趋势;新文科是对人才定位和培养导向的一种调适;新文科是知识创新的引擎[7]。无论是教育部的制度文件,还是学界的理论探讨,不难得出,新文科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对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在功能上,新文科对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价值塑造功能提出了新要求。新文科建设提倡弱化学科边界,持续推进面向国家、社会、产业需求为中心议题的学科汇聚与人才培养,同时借助现代科技重塑我们的价值观念和思维体系,更好地对科技与人文社会学科之间的逻辑关联进行阐释和回应[8]151。这就要求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既要探讨和研究法律现象以及如何解决法律问题,又要注重法学教育对公安人才社会价值观的重塑;既要探究法律规范、法律适用、法律规律,又要培养学生的价值判断能力、政策性考量能力。

二是在内容上,新文科对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专业交叉、学科融合等提出了新要求。新文科最大的特征,也是获得共识之处,在于其要求打破专业壁垒和扫除学科障碍,让不同学科专业彼此之间在内容、方法上充分相互借鉴、互相汲取养分,实现知识量的级数增长,实现解决问题路径的智能化、立体化、多元化。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为例,涉及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等系列问题,而安全问题是公安院校各专业都要涉猎的内容,且都与法律有关。如何在法学课程的设置和讲授中让学生接触与公安学相关联的法学学科,这就是新文科对公安法学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新使命。新文科将更加注重提高人才的综合效能及社会适应性,培养导向必然将由原来以学科为导向转向以需求为导向,尤其是公安院校往往培养的是应用型警务人才,处理纠纷、化解矛盾、侦办案件这些都需要较高的综合素养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适应新文科的要求,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在这方面大有可为。

三是在路径策略上,新文科对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模式及其评价方式提出了新要求。考核是教育教学的指挥棒,考核指向哪里,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培养方案等都会因此而调整。因此,建立科学的评价方式、评估体系是提升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质量的关键一环。新文科的提出本身就是为了适应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引起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不仅对文科的研究对象产生了较大影响,而且深刻影响了文科教与学的方式方法。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应适应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的转型,应从运用传统人文社科工具转向会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信息技术,特别是要运用好算法,将文科的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相统一[9]。

三、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要注重价值观塑造

事实知识关注的是学生对客观化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满足培养警察职业对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需要,旨在培养学生的技术理性;而价值知识关涉的是培养学生的理想情操、道德修养、人文关怀、法治精神等,意在培养学生的人文理性[10]。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职责使命,这对警官的价值观塑造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公安法学教育要充分发挥其在价值观塑造方面的应有作用。

一是公安法学教育要更好地构建警察的职业伦理观。公安机关的职责使命更需要警察具有忠诚意识、责任心甚至献身精神。对党忠诚是第一标准,这不是口头上的说辞,而是要体现在实实在在的工作行动上。“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这需要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关键时候更需要豁得出去的意志力。只有警察重视并深刻理解治安管理、行政执法、刑事立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意味着什么,其才能在关键时刻、危难关头站得出来、豁得出来,才能通过正确履职去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而警察的权利意识、履职能力都需要法学教育的滋养。

二是公安法学教育要更好地涵养法治精神。公安机关首先是执法机关,无论是管理、防范、调解,还是治安处罚、刑事司法(刑事立案、侦查等),广义上看,都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保证执法的公正性是警察的核心素养。执法的场景千变万化,如何做到公正?如果警察仅仅掌握一些执法程序,了解一些法律规定,而没有通过法律思维分析问题的能力,没有价值衡量和利益权衡的高超艺术,则很难实现执法公正[11]。公安院校要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教导学生从宏观上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确认识法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关系。要重视涵养法治精神,不仅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解读能力,更要着重培养学生对于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法律正确与事实正确的深刻感悟力,强化作为预备警官的学生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培养其崇尚法治的精神,提高其公正执法的能力。

三是公安法学教育要更好地培养政策考量与法律适用的平衡艺术。技术革命、产业革命的迅猛发展带来了社会纷繁复杂的变化,个人自媒体带来的舆情传播方式对涉警舆情造成了深刻影响,互联网带来的涉网新型违法犯罪形式千变万化……而有关公安执法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这对执法者的个人素养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公安院校要积极探索公安法学实战可以介入的新型社会空间,把握“机器焦虑”与“技术恐惧”等核心议题,以不变应万变,以工作的确定性应对各种警务风险的不确定性。公安院校还要不断提升预备警官独立思考能力、面对新风险的调适能力,使预备警官日后可以合法、合情、合理地应对风险、化解矛盾,这需要法学教育的形式逻辑训练、理性思维锻炼。

四是公安法学教育要为完善公安学基础理论做学术贡献。面对新时代、新形势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面临的任务和挑战无疑会更加艰巨,这需要我们将实践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与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指导作用更有力地结合起来[8]150。相对其他学科,公安学属于新的一级学科,虽然学科的经验性知识较多,但相对缺乏理论提炼,体系也有待完善,加之专业划分过细导致专业课程边界不清,专业课程内容不仅繁多而又交叉重叠[2]114。为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公安学亟需完善其基础理论。由于与法学有特殊的学科、专业关系,法学的相关原理、观点、理念能够为公安学提供丰富的学术资源,进而把西方话语体系主导下的警察学科转向中国话语体系主导下的公安学科,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提供强大智力支撑。

四、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要突出复合型人才培养

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交织使得复杂性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更加复合化、多元化。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教育资源更加开放,这为知识共享、学科融合等创造了条件,新文科的推进更是适应并促进了这一发展趋势。公安工作现代化对能够运用知识融合解决社会治理问题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

一是公安法学教育要解决好公安学科与法学学科的关系。无论是2011 年之前公安学作为法学门类下法学一级学科的从属学科,还是2011 年之后公安学学科和法学学科并列属于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法学的社会科学属性显然对公安学具有参照作用。公安法学教育中的行政法与公安学中治安学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公安学中侦查学的关系,前者对后者存在制度性的规范属性。例如,正是着重公安执法中的行政法的研究,很多公安院校已开设公安行政法学。又如,正是着重刑事诉讼法中侦查阶段刑事司法的研究,公安学作为一级学科的学科属性更加独立和显著。因此,公安法学教育的研究和教学要针对公安学学科中的侦查学、治安学、犯罪学、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等二级学科做好制度建设和规范指引,同时要利用法学的成熟学科属性为法学与公安学两者之间划清界限。作为社会科学,公安学往往注重规范逻辑、科层逻辑,其应当充分借鉴吸收理科的形式思维、技术思维、数理逻辑,不仅实现与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还要实现与人文科学、与理科的交叉,形成更加立体化、综合式的思考方式和应对模式。

二是公安法学教育要解决好专业融合之间的关系。迈克尔·吉本斯(Michael Gibbons)等人提出了有关知识生产模式变化的三个递进的层次:第一层次是传统的知识生产模式,主要是大学中以制度化的学科知识研究为特点的生产模式[12]10,知识生产和质量评判被局限在相对确定的学术共同体之内,这种学科型、专业化的知识生产模式曾经为人类近代史上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但其带来的学科条状分割、与社会利益脱节等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8]149;第二层次是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一种以情境性、应用性、社会弥散性和异质性为主要特征的知识生产新模式逐渐展开,第二层次模式解决了第一层次模式中不同学科之间的壁垒问题,将知识生产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到一起;第三层次是随着全球本土化的兴起,一种以“集群、创新网络、分形研究、教育与创新生态系统”为主要特征的知识生产愈演愈烈,该种模式所处的适应性情景是大学—产业—政府—公民社会所构成的“四重螺旋”[12]10。“这意味着从更宽广的视野来理解知识生产,即‘公众’和‘公民社会’既是知识创新的用户,同时也被纳入知识生产的过程中,成为知识生产的行为主体。”[8]150科学技术与学科专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晰,如新近出现的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已影响甚至深刻改变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其本身不仅是新知识,更是生产知识的策源地;其本身是自然科学技术的产物,而其引发的种种新现象则需要人文社科科学的介入;其滋生的社会问题不仅需要技术治理思维,更需要规范治理思维。回到公安法学教育,公安院校要关注公安大数据、大数据预测犯罪系统、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智能化的治安防控体系、涉网新型犯罪等,要把这些新问题及时反馈到课程设计和课堂教学。以涉网新型违法犯罪为例,治安学、侦查学、网络安全与执法等专业都涉及相关内容,公安院校可以公安法学教育为切入点,结合网络侵权、网络违法、网络犯罪、电子证据采集与运用、案件管辖等焦点问题开设课程,或以专题讲座形式促进专业之间相互借鉴,同时提升预备警官对于涉网新型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效能。此外,公安院校要优化法学通识课与法学专业课的配置,在各专业都要开设法理学、刑法学、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公安通识法学课的基础上,各专业可结合实际开设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法学专业课,如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可以开设交通安全管理法学,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可以开设票据法学,治安学专业可以开设行政强制法学、行政处罚法学等,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可以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课程,等等。

三是公安法学教育要解决好理论和实践的关系。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中国法学学科面临的一大困境,即在理论层面,中国法学早期的理论、概念来源于西方的话语体系,而在实践层面,立法、司法、执法体系则是中国自身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为摆脱这一困境,法学研究中引入社会科学的方法,从中国的经验事实出发提出原创性的新概念、新理论,并进行学术验证[13]。困扰法学界已久的本土化问题助推了法学研究的“科学化”[14]。公安院校培养的人才大多主要从事公安警务工作,公安教育本质上是一种职业性教育,需要培养预备警官扎实的实战操作能力。公安法学教育要通过校内外、课内外资源等把法学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充分地传递给预备警官。首先,要加强支撑公安法学教育的实验实训平台建设,优化模拟法庭、VR 模拟仿真项目,借助新技术建设智慧教学示范中心、数字化实训空间等,为人才培养提供竞技场所。其次,要突出教、研、训一体化的实战教学,突出案例式、研讨式教学,尤其是及时还原新近的典型公安相关案例,优化情景化教学,使学生对正确做法和错误做法都印象深刻;突出科教融合,加强实战实训方面的教学研究,强化科研反哺教学的作用;突出实训项目的设计,紧紧结合各部门法的特点研制并动态调整实训项目,如刑事诉讼法学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警察出庭作证的模拟等,推动教学、研究和训练的衔接和融合,不断提升预备警官的法律竞技能力。复次,要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相关企业,打造公安法学教学实践基地,与用人单位深度合作,遴选一批优秀警官和专家担任校外实践导师,与校内理论导师形成“双师型队伍”,优化见习、实习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合作共赢、开放共享的实践育人机制。最后,强调实践、实训、实战并不意味着弱化公安法学理论教学,而是通过见习实习让学生更深刻地理解公安法学的相关原理、观点,进而更精准地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实现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之间的良性循环。

五、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要提升方法论

新文科不仅要求公安法学教育从定性到定量开展研究,而且要求公安法学教育在教学方面要提升方法论,这主要包括深化教学模式探索和深化教学评估变革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深化教学模式探索与改革,提高公安法学教育的课堂效果。在传统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是教学活动主体,而学生作为教学的对象只是被动接受知识、消化知识,“教”与“学”之间呈现的是一种分离的样态,出现了“学生没学好,是因为老师没教好”“教师没教好,是因为学生没学好”等一系列滑稽的悖论。但是,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数字信息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教师不再只是作为信息源的输出方,学生也不再只是被动接受的输入方,即在学习过程中产生了“教师+学生”的教育教学“双主体”[15]。师生关系的重塑正是新文科倡导提升方法论的前提性条件。因此,公安法学教育既要利用技术手段充分还原职业场景,又要利用深度学习、知识谱系等技术对法学知识体系进行补充或重构,进一步丰富法学教育的方法[16]。关键在于公安法学的教学设计过程。第一,要深入了解学生,就像医生了解病人那样,只有真正地掌握了学生的基本情况,才会“药到病除”;第二,要以学术的态度研究教学,博耶(Boyer)认为,教授的工作应该包括四个不同又相互重叠的功能,即发现的学术、综合的学术、应用的学术和教学学术[17],只有对教和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教学能力才能够有效提高,教学就不仅仅是每个人能够做到的“坐在椅子上的操作”[18]。第三,要以专业的方式开展教学,基于行动的、示范的直接教学,而不是基于概念的教学[19],学生因此可以实现作为学习主体的参与式学习和沉浸式体验。结合不同专业的法学课程开展体验式、研讨式、探究式教学,推进教考分离,推行非标准化考试,实现课程教学效果的明显提升。第四,要学会充分运用智能化教学手段,而不是仍然停留在PPT、QQ 群、邮箱等手段,要实时运用网络资源,实现相关案例、新旧法律法规的实时检索、现场研讨,师生之间互动及时反馈,推动“互联网+”教学、“智能+”教学创新在公安法学教育领域不断迈上新台阶。

另一方面,优化教学评估方法,让质量管理推动公安法学教育水平不断提升。教学评估包含对教的评估(评估教师)和对学的评估(评估学生)两个层面。1967 年,美国教育家和心理学家斯克里文(M.Scriven)在其著作《评价方法论》中对泰勒的目标导向模式进行了批判,同时提出了评价要更加重视客观属性的“目的游离模式(goal free mode)”,该模式的核心在于评价的重点从“目的是什么”“想干什么”转移到“实际干了什么”。本杰明·布鲁姆(Benjamin Bloom)后来将这种“目的游离模式”运用于教育评价实践中,即比起教育的结果评价,要更加注重教育实际过程的评价,这是目前倡导的形成性评价的起始。针对教的评估,大部分公安院校陆续经历了从数量评价、到质量评价、再到数量质量相结合的评价,以及督导、学生评价比例的调适,从重质量评价、到重综合评价、再到重过程评价的过程。“课程档案袋”被认为是评估教的重要基础性资料,其能够促进教的水平的不断提升,教师应当把设计目标、设计过程、设计成果、实施过程、实施效果等资料仔细完整地收集和保存起来。针对学的评价,传统法学高等教育一纸试卷定成绩的考核形式已不适应“智能化”教育的需求,取而代之的是过程性评价,后者更加注重学生的“思维能力(探究问题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以及知识综合应用能力)、知识应用与实践能力(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线协作能力(交流、沟通与协作学习能力)、自我学习与发展能力(自主信息收集与阅读、信息整合与终身学习能力等)和其他综合能力(学科视野、创新能力、信息素养)”[20]。浙江警察学院学生学业评价也经历了“末尾淘汰制”“百分之五不及格制”及现在的“形成性评价”三个大的阶段。健全并完善对学生的形成性评价机制是公安法学教育提高质量的加速器。此外,要重视并健全笔头之外的口头、手头能力的评估机制。会说、会做、会教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三重境界,这与作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公安法学教育的目标如出一辙,不能一味强调笔试,要通过实训作业、学生作品集、模拟案件办理、辩论赛等形式评估预备警官的法律运用能力。

公安法学教育是基于公安职业与法学教育相结合而形成的为公安实战服务的特殊的法学教育。新文科对公安法学教育提出的新要求、带来的新机遇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文科类公安学科专业建设,公安法学教育的新文科探索为建设“新公安学科”、强化公安学类专业建设提供了有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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