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推进碳达峰行动:逻辑、原则与机制
2022-02-05邓炜辉王雅菲
邓炜辉,王雅菲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6)
“双碳”目标,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扎实推进碳达峰行动,是全面贯彻党中央新发展理念、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首要步骤和任务。为有效地做好“双碳”工作,202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印发了《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为碳达峰行动提供了顶层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南。在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精神的引领和要求下,截至2022 年3 月,全国已有17 个省、市、自治区完成了“双碳”实施方案的衔接,但我们也发现有些地方在推进碳达峰行动中,存在“一轰而上”“单兵突进”等问题,亟需提高对国家碳达峰行动的战略性、系统性、全局性认识,并将碳达峰行动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对碳达峰行动的实践意义、鲜明特征进行定位判释,并在此基础上梳理碳达峰行动背后法治保障的内在逻辑,以期为碳达峰行动及其法治化实现路径打开新窗口。
一、新发展理念下碳达峰行动的实践意义
新发展理念引领全面绿色转型,在此社会背景下提出的碳达峰行动,凝聚了党中央在新时代立足生态环境绿色发展上的战略思考。这既是对深度依赖传统能源的结构性反思,又是对能源产业清洁高效化大势的研判,更是提升我国气候外交话语权的契机,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碳达峰行动是对传统产业深度依赖高耗能源的结构性反思
碳达峰行动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基础,以全面绿色转型为发展背景,是植根于我国经济社会新发展阶段的重大决策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带领全国人民实现经济腾飞的同时,始终不忘绿色中国愿景,始终强调要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位置,走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之路。在产业发展方面,新中国成立70 多年以来,我国生产力持续高速发展,三次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但在绿色转型方面,正亟待进行结构性调整。近年来,伴随国际经济结构的转变与升级,我国产业所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将更加严峻,过剩产能若无法形成循环利用的长效机制,现有技术若不能提供成熟技艺支撑以降低清洁能源的使用成本,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发展思路若被僵化的传统产业结构藩篱紧紧裹缠,传统高耗能产业则难以顺利改造升级,生产性服务业也无法有效满足经济内循环的需求。如此,我国将面临的不仅仅是国内经济难以搭乘高质量发展的快车,还将面临国际环境中更加复杂的不确定性风险与压力。
至此,我们应当深刻意识到传统能源结构与产业结构深度依赖给环境带来的巨大负荷及对资源产生的极大损耗。高效低耗的产业绿色转型发展模式,已成为我国经济模式向可持续化方向提质增效的必由之路。在产业绿色转型背景下稳步推进碳达峰绿色低碳行动,在排污减碳的碳达峰行动中驱动更高质量的产业绿色发展,是现阶段强化绿色创新能力及产业发展效率的最佳选择。
(二)碳达峰行动是对低碳清洁能源发展大势的前瞻性研判
2015 年,《巴黎协定》首先提出要在本世纪后半叶实现零碳排放目标。此后,全球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提出了“零碳”气候目标。在我国,2021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指出,“中国减排行动是一场深刻的经济社会变革。尽管任务极其艰巨,我们将驰而不息,为全球绿色转型作出贡献”。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深刻昭示未来我国能源体系发展的基本方向。《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告诫我们,在推动能源低碳转型平稳过渡中循序渐进落实碳达峰行动,是确保安全降碳的重要保障,也是真正与时俱进、顺应国际时代潮流发展大势的关键举措。
在实践中,为响应国家碳达峰行动相关政策优惠与专款扶持,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将研发与应用清洁低碳的绿色能源作为未来发展方向的主要着力点。以工业电机与锅炉等热耗能企业将目光聚焦于能源转换率提高技术的改进上为典型范例,大小企业以低碳发展为宗旨,立足自身领域精化减碳降碳技术,积极谋求低碳的高效清洁能源出路作为时代新风尚已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总之,推动绿色清洁能源优化发展,已成为实现碳达峰阶段任务、达成碳中和远景目标的指南针。
(三)碳达峰行动是借助气候外交提升国际话语权的关键性契机
溯源全球气候治理模式的演变历史,全球气候治理模式经历了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京都协定书》到《巴黎协定》,再到重塑气候治理利益格局的变化历程。它由相对混沌失序的碎片化治理方式转变到具有多元化、多层化、复杂化特点的多边综合治理框架,一场全球经济低碳化革命正悄然进行。由于《京都议定书》一开始就将气候治理错误地认定为是一场自上而下由国家为主导的碳减排行动,最终直接导致这场运动发展为遏制国际经济低碳化的“京都困局”,各国也因CBDR-RC 原则,即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这项减排义务分配根本性原则的理解偏差而严重对立起来[1]。《巴黎协定》作为全球气候治理新突破,它重新定义了CBDR-RC 原则新内涵,将气候治理的核心从温室气体强制减排转变到低碳竞争与合作,将原南方免责原则更新为全球责任共担和自愿减排原则相结合。这种转变,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上述全球气候治理模式混沌失序的局面。这些改变和发展通过否定“京都模式”顶层治理路径,取而代之的是鼓励与引导更加多元经济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推动了积极低碳化运动的向前发展,进而开启了多层次和多元化的气候治理格局[2]。
以上全球气候治理模式的变迁,给我国同时带来了更大的机遇和挑战。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碳排放国家,始终承载着来自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的压力。中国已不再是传统模式中相对被动保守的气候治理角色,而是以负责任大国姿态坚定屹立于全球气候外交舞台,通过积极主动适应全球经济低碳化趋势下国际环境新变化,找准崭新定位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发展大势,从而抓住构建全新竞争力和提升国际话语权的关键契机。面对时代大变局,提升对全球性气候事件的应变能力是重中之重,而碳达峰行动则凝聚了这样的精神与努力,为我国通过气候外交提升国际话语权提供了新导向。并且,碳达峰行动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嵌入国际社会各行为体应对全球气候有效治理的宏观框架中,为共谋较为稳定的全球气候治理局势创造了适宜的政治与理论土壤。
二、法治推进碳达峰行动的理论逻辑
针对全国普遍开展的以节能减碳为宗旨的碳达峰综合性行动,法治背负着具体的保障功能。法治作为实现碳达峰战略目标的必然路径,充分体现在二者所具有的内在紧密联系和外在方略逻辑中。
(一)建立碳达峰气候治理层面与法治保障密切联系的深刻认识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在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效益相匹配的条件下,各项工作与法治保障的同频推进。立足碳达峰行动的具体实践,必须建立在对碳达峰气候治理环节与法治相关保障紧密联系的深刻认知前提下。早在20 世纪70 年代,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提出要“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1979 年9 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将我国环境保护的政策方针及具体任务确定下来。此后,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作为“五位一体”总体战略布局之一统筹部署,并贯彻落实在环境、资源、绿色发展等工作的方方面面,亟需健全的低碳法治体系组建稳定长效的法律治理机制[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强调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如今,我国在保持经济平稳前行的同时,坚定节能减排理念,并探索建立健全低碳法治体系,充分体现了我国致力实现“双碳”战略目标的坚定决心。
(二)坚持低碳法治框架助力尽早实现碳达峰的基本方略
碳达峰行动既是我国在面临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上所遇到的重要挑战,同时,也是构建具有国际话语权的全球治理体系所带来的关键机遇。站在新的历史发展坐标上,应对并化解好碳排放量超标危机,及早实现全国范围内碳排放量达峰目标以积极争取战略主动,筑牢低碳法治框架无疑是首要路径。只有以坚定的信心和决心,践行法治助力碳达峰行动尽早达成的基本方略,才能推动以低碳环保引领的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只有搭建好护航碳达峰行动的低碳法治框架,通过立法等途径增加应对相关气候危机与环境变化的国家专门法律法规、丰富排污减碳协同增效的基础性规则,使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彼此协调,将多层次体系性的绿色革命融贯于相应的法律体系中,积极稳妥地推进能源体系改革,才能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保障“双碳”战略目标稳中有序地如期达成。可以说,通过加强法治来保障传统能源转型、缓解全球气候危机始终是我国加速实现碳排放量达峰值和深入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本方略。
(三)发挥法治对建设全国乃至全球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独特贡献作用
在碳达峰行动背景下,启动与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运行机制抑制温室气体超量排放的主要手段,是我国深化生态文明建设与积极兑现减排降碳国际承诺的重要政策工具,更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通过落实“双碳”战略目标以带动传统经济发展方式向绿色低碳模式转型的重要决策。同时,共同搭建法治保障密网下合作共赢的全球范围内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已成为各国达成的广泛共识,也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里程碑事件。为加快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我国已先后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碳排放权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等众多规范性文件。2021 年11 月8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为“双碳”战略目标精确拟定了政策“路线图”,其中突出强调积极制定专项法律法规,使现行法律法规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衔接协调,是加速国内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国内高质量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能源安全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举措。
(四)健全法律框架巩固现有低碳发展成果
近年来,我国正加紧通过贯彻落实已有的碳达峰碳中和法律框架进一步巩固现有的发展成果。以宪法所规范的原则性规定为碳达峰行动首要遵从的总领提纲,以环境保护法、森林保护法、能源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碳达峰行动主要依托的规范框架,同频构筑以公权力机关为守门人、社会相关组织为守责人、公民群体为守规人的三方维度格局,共建双碳战略新时代法治保障体系的雏形。在巩固低碳发展成果的基石上,我国助推碳达峰行动的政策体系框架已日臻完善,但在将政策方针转化为更加具体全面的法律法规,高效为“双碳”战略保驾护航层面仍略有缺位,现亟待补足法律体系的短板,着力形成“政策—技术—法治”三辆马车并驾齐驱的长足发展构架,才能构筑预防管控全球性的重大极端气候风险的坚固制度大厦。
三、法治推进碳达峰行动的基本原则
在新时代历史发展方位指引下,我国坚持通过加强法治为“双碳”战略目标顺利达成提供坚实保障。加强碳达峰行动的法治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作为碳达峰法治保障的理论旗帜
当前,我国已进入发展的崭新历史时期,自当以更高的站位与更广的视阈审视新发展阶段的“双碳”战略新任务和法治依托新格局。打赢绿色脱碳合力战事关经济社会的深度变革和法律制度框架的重大革新,已成为全社会健康长远运行中亟需解决的综合性关键问题。回顾我国发展历程,改革开放初期,过多的能源消耗解决了民众吃饱穿暖的基本问题,也激活和建设了全国的交通脉搏,经济得以飞速发展。而今天,累积的排放污染物使原本健康的生态环境系统遭受创伤。为助力碳达峰行动法治保障,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作为旗帜引领经济社会低碳转型尤为迫在眉睫。
具体到法治保障下的碳达峰行动,则应以地区为发展单位牢固树立新时期五大发展理念,找准各地区在全国建设新发展格局中的独有定位坐标。在蓄力编织法治密网的同时,实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核心低碳技术的研发工作,建立以全球为合作平台的系统脱碳科技体系;增强发展的整体协调性,协调部署各地区与各部门的低碳指标,因地制宜发展智慧能源建设工程;着力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始终坚持绿色低碳为新时代发展的核心内核,重点建设环境友好型的高效益低排放制造业集群;争取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克服与突破制约国际低碳创新关键点的难题与瓶颈,逐步形成全球碳中和发展新模式的技术业态中心;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旗帜的碳达峰行动通过普遍实践,变成由群众共享累累硕果。
(二)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碳达峰法治保障的总体布局
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理论中生态观的创造性运用。2018 年宪法修正案在“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后增加两项“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在国家机构“国务院的职权”中增加“生态文明建设”,尽显宪法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绿色协调发展底色。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碳达峰行动法治保障的总体布局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的关键一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律保护生态环境”,彰显了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以深邃的法治视野切实统筹优化现代生态文明系统的总体布局思路,体现出国家在“双碳”战略目标下以健全法治体系大力建设生态文明家园的坚定信念。搭建具体化、可预期、可操作的生态保护法治框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碳达峰行动进程的有力保证。
由此可见,落实到碳达峰行动法治保障的具体步骤上,更应注重带着问题导向践行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风向标。在节约资源层面,通过区域合作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通过合理优化地区产业布局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在可循环经济层面,通过研发能源的回收再利用技术打通资源高效利用渠道,通过开发代替能源项目拓宽清洁循环能源的操作路径。通过有关立法执法等措施,将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与零碳净碳工程的融合结晶固化为我国法治的宝贵经验,铸就可示范全人类化解气候困境的中国辉煌。
(三)坚持以寻求绿色发展最大“共”约数进而实现碳中和作为碳达峰法治保障的主要目标
法治保障下的碳达峰行动应以寻求绿色发展最大“共”约数进而实现碳中和为主要目标。在寻求绿色发展最大“共”约数方面,最关键是厘清其背后的历史逻辑:人类文明发展史经历了原始、农业、工业三个文明时期,从敬畏自然到利用自然再到破坏自然,人类活动正一步步触及生态环境的薄弱底线。在极端环境与气候问题的威震下,人类逐渐清醒地意识到,只有“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绿色可持续发展之路,只有“筑牢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石”,建立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高效运行的法治督管体系,才能维系全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
在实现碳中和远景目标方面,谋求绿色发展道路是其实现目标的重要先手棋,产业的绿色发展为其“竞争力”做加法、能源的绿色发展为其“消耗率”做减法,将绿色低碳“加减法”算对算好,碳中和目标才能如期达成。在产业结构调整与能源转换上,需要党带领人民矢志不渝地开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制度保障之路。坚持生产生活绿色化之道是实现“双碳”愿景的必由之路,将绿色发展政策转变为刚性的环保法律制度,进而加快生态保护层面的法治建设,才可形成更协调完善合理的绿色脱碳发展格局。
(四)坚持以产业生态友好型低碳变革作为碳达峰法治保障的转变路径
经济发展新常态引领我国经济运行系统行稳致远,产业发展新常态助推我国产业结构迎来发展新机遇。在产业绿色转型的时代背景下,法治保障下的碳达峰行动不是冰冷僵硬的模型,而是一场理论与实践交融、政策与行动交织的渐进性调整创新的动态螺旋式曲线上升过程。以各产业为低碳变革的划分单位,坚持创建生态友好型生产作业模式为其参与碳达峰行动最主要的实践路径之一。抓环保不负青山,促法治不负生态,在产业绿色转型全过程认真贯彻生态友好理念,需加强法治建设来破解保护与发展难题才是治本之道。
综合考量法治建设下碳达峰行动的绿色实现路径,以坚定建设低碳变革下生态友好型产业为主攻方向,是国家在经济与生态提质增效大环境下的科学判断。碳达峰行动需深谙“得失”之道,理智放弃虽有效益但有损生态的产业项目、培育暂时无法产生巨大经济效益但待优化升级后于经济社会低碳转型的长远发展有倍增放大之效的产业项目,是推进产业生态友好化的重中之重,是实现社会与环境双向良性互动的核心要义。
四、法治推进碳达峰行动的具体机制
以法治方式服务、保障和推动碳达峰行动,是构筑“节能低碳型”社会新风的题中之义。在推进碳达峰行动法治保障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兼顾已有法律基石,进而开辟碳达峰法治化新窗口。
(一)立法机关:推动碳达峰行动法治化的垦荒人
立法机关是服务、保障和推动碳达峰行动法治化的垦荒人,应当在检视、评估现有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础上,加速将行之有效的低碳减排政策上升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法律制度,通过创建“主体法—监管法—交易法—地方法”四位一体立法格局,整理和弥补国内法律规范文件层级不高且体系碎片化弊端,构建充足供给裁判渊源的制定法源流系统,保障“双碳”目标顺利推进。在完善不同层面保障的立法过程中,应当平衡好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系统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方法,并适当予以法律化。借鉴国际社会在实现“双碳”目标过程中处理地区差异化下应对气候问题的具体经验,弥补在国家专门立法部分、减污降碳同频推进基础性规则、协调相关立法规则等多方面的空白与缺失,尽快推进相关领域单行法的立改废释。
第一,在筑牢主体法层面,应细化主要法律部门在节能减碳层面的规制。例如,可将碳排放权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认定的法定财产权利地位范畴,为碳租赁、碳排放权抵押质押的制度设计提供内在法理逻辑,进而吸引更多社会经济主体积极投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二,在理顺监管法层面,应制定更为详尽的监督细则,规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在疏通交易法层面,应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治,引导碳资产市场定价功能实现。通过指引更多社会主体将资本投入低碳绿色相关产业,掌握碳交易系统定价机制话语权。
第四,在梳理地方法层面,针对全国不同省市的不同步经济发展速度,各地区的碳达峰实现的时间节点也具有一定差异性,为进一步统筹全国碳达峰进程,可以考虑各地方制定符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模式的减碳降排地方性法规。将已达峰省市分为富裕型达峰区与经济赶超型达峰区,将未达峰省市分为即将达峰型区域、跟进达峰型区域与迟滞达峰型区域,因地制宜,加快全国进入碳达峰进程[4]。
此外,对于法律上原则性规定或规范空白之处,更要尽可能从贴近产业绿色转型背景下碳达峰行动的角度在实践中加以理解与实施。例如,2018 年宪法修正案在序言中加入“新发展理念”“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衔接生态环境相关的内容,为搭建“双碳”目标法治框架提供间接依据。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既明确了立法目的与宗旨,也间接确证“减排”意图,有效规制了碳达峰行动中存在的能源浪费问题。
(二)行政机关:推动碳达峰行动法治化的巡逻人
行政机关是服务、保障和推动碳达峰行动法治化的巡逻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场硬仗,也是对政府部门执法能力与水平的时代大考。各级政府应主动将自身工作内容与国家层面方针政策和地方层面制度立法紧密衔接,加紧对碳达峰法治化过程中棘手的重点企业转型问题进行着重对接。
第一,应将“双碳”战略目标纳入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之列,建立部门协同、社会联动长效机制。按照国家既定的碳排放总量及强度,严格控制各经济区划排碳底线并确保按时完成阶段性控排量。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项目布局等环节均应当统筹考虑控制排碳的要求,明确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资源规划部门等职能分配,敦促不同职能部门在岗位内各司其职。
第二,建立不同层级的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机制。加快各层级领导机制日常工作任务分配细致化,在实践中充分协调解决“双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精准落实。在能源、工业、建筑等重点领域和煤炭、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采取严格的碳排放管理指标及耗能限额标准,对仍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被淘汰的设备及工艺的生产行为设定严厉惩戒措施。明确政府部门“双碳”工作领导机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产生的责任追究问题。
第三,建立周边行政区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协作共进机制,探索创立碳普惠制度。推动不同地区能源资源合作、减碳降排科研合作及技术成果共用共享。鼓励企事业单位的碳汇项目的开发立项。对符合低碳条件的节能改造项目在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同时实施相匹配的激励措施,形成推动达成碳达峰、碳中和愿景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全民绿色低碳意识。
(三)司法机关:推动碳达峰行动法治化的守门人
司法机关是服务、保障和推动碳达峰行动法治化的守门人。司法机关如何更好发挥自身审判职能服务碳达峰行动顺利进行,是解决一系列问题的关键,也是摆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重大社会责任。2021 年5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发表的贺信中指出“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国际组织携手合作,共同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这为加强我国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领域上的国际交流注入一剂强心针。
第一,司法机关应当切实培养为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完备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使命感。完善国内气候环境综合治理体系,特别要以司法之手助推更加完备的相关责任主体缺失排污减碳责任惩戒机制的建立,司法机关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社会绿色转型大势中负有重大的价值使命,其所审理碳排放交易权、绿色金融等诸多新类型案件是服务“双碳”战略目标如期达成、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中国的关键一环。
第二,司法机关应不断完善国内环境资源审判庭处理低碳减排类型案件的审理能力与水平。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成果,司法是生态文明治理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促进全球生态环境司法治理水平与能力的进步,要先提升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能力。如扩大保护范围,将生态环境保护阶段提升至事中、事前,尽力防止损害扩大。综合评估工程开发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全面贯彻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等每一具体细微环节。以“两山”理念为照明灯,指引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依法高效公正审理,有利于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推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
第三,细化审理环节污染类、水电建设类、河湖生态系统类、排放固体污染废弃物类等众多不同种类典型案例的法律适用标准和模式。例如,针对污染型责任主体范围的认定,应立足全链条进行严厉打击,高度重视将碳排放重点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案件典范化,探索成立专门化环境司法审判机构,开展多元化资源环境纠纷解决治理机制等。
五、结语
碳达峰行动是助力实现碳中和的先手棋。它不是停于口头的目标,也不只完全依赖技术进步,它更像一场世界性的赛跑,足以影响到每个人的生产生活质量。探求碳达峰的法治化路径及保障方式,体现了迫切的现实需要。“双碳”战略目标最难的不是低碳清洁技术的推广应用,而是面对规范减排降碳法律制度羸弱现状,必须构建配套完备的法治系统作为有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