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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史”融入高校法学教育的逻辑与进路

2022-02-05李小萍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四史法学马克思主义

李小萍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广东 广州 510665)

围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对“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性问题作了深刻阐释。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四史”融入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高校法学教育中,将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与法学基本原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贯通起来,是新时代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任务,是增强学生“四个自信”的重要举措。“四史”的历时性、共时性以及知识演进的脉络,与高校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具有内在统一性。通过法学思政课程是实现“四史”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融合的重要路径。

一、新时代“四史”融入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的必要性

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理念正在被新科技革命重构,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会迎来巨大发展。以党的十八大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新形势呼唤高校法学教育的创新发展,将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融入高校法学教育是对新时代的回应。

(一)法学的价值属性决定法学教育的价值引导功能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具有科学性和价值性双重属性。法学是研究“法理”的学问,是一门以“问题—决定”为中心、以特定的实在法秩序为基础探求法律问题答案的规范性诠释科学。

法学的科学生命在于:第一,特定法律领域的法教义学必须具有一套统一共享严密精确的法学概念体系,这个概念体系构成法学家独特认识法律生活世界的工具,也是法教义学成为一门独立自治的(实践)诠释科学的基础;第二,法教义学内部应当建立起一套灵敏的反应法律问题与法学知识“过滤”机制;第三,独特的“法学方法论”,即一套观察、描述、分析、评价和处理法律事项(法律问题)的方法论,包括法学概念建构、法条解释(包括法条中的法益—价值衡量)、案件分类与判决论证(决疑术)、法律的漏洞填补等技术[1]。

任何个人“找寻法理”的过程包含“识别—分析—主张”三个环节。首先,必须基于特定的法学概念对法律关系、状态、行为等对象进行识别和说明;其次,通过对法学概念的分析、解释来揭示识别对象的法律(规范)意义;最后,对待决的法律问题进行判断、作出决定、提出主张。因此,高校法学教育通过法律文本阅读、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法教义学,传授实体法、程序法知识,训练学生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未来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又是以人的行为为研究对象的。人的世界是一个价值世界,使得法学教育不可避免地要承担意识形态功能。“寻找法理”的过程中,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情感论证必然会混合着“意识形态”的引领和塑造;其“识别—分析—主张”过程也可被看作“价值负载的认知阐释”“评价性认知”[2]。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工作者,在现实生活中立场不同,作出的判断就会有所不同。

(二)“四史”是塑造高校学生价值观的重要资源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 世纪40 年代创立马克思主义的同时创立的无产阶级法学理论和学说。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历史的,归根到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法律现象产生、发展的基本规律。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中,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推动法治建设取得了一个个历史性成就。例如,实现了从“人治”向“法治”,从建设法治国家向建设法治中国的转变,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转变,等等。

“四史”,即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四史”之间有包含关系。中国共产党历史是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中的一部分,它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和改革开放史交叉相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又包括改革开放史这个重要组成部分。“四史”各有特点,学习每一部历史都有其特殊意义。社会主义发展史是世界社会主义五百年曲折演进的历史,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从理论到实践的历程。学习社会主义发展史,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曲折性、长期性和必然性,能更加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高校法学教育中融入党史教育,可以引导学生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是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改革开放史是从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学习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能够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历史的学习,多次强调要学习“四史”。“希望广大党员特别是青年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在学思践悟中坚定理想信念,在奋发有为中践行初心使命”[4]。

(三)新时代“四史”融入高校法学教育是对法学价值性的回应

“四史”融入高校法学教育是对新时代的回应,也是对法学价值性的回应。新时代是不断适应新环境、面临新挑战的时代,这决定了新时代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些特点: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法学教育中的指导地位更加突出,因此,必须将马克思主义深入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第二,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为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提供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特别是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第三,高校法学教育应当建立起高度的中国法治自信,以前所未有的自信姿态传递中国法治知识,传播中国法治声音,培养具有高度自信和创新话语体系的法治人才;第四,高校法学教育应当具有更宏大的发展格局,注重法学在网络时代、人工智能时代、大数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第五,高校法学教育应当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集各法学精髓,促进国内法、代表性外国法和国际法教育共同发展[5]。

高校法学教育承担着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人才的重任。法学的价值属性决定法学教育的特殊育人功能。法学教育的价值导向功能在于: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涵养人文精神,增强社会责任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6]。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将“四史”融入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四史”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的内在统一性

高校教学中,学习“四史”目的就是揭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民族复兴伟业的历史逻辑,揭示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创造性发展的理论逻辑、实践逻辑。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德法兼修的法律人才。“四史”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在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上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一)“四史”融入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的历史逻辑

以史鉴今,学习“四史”为的是当下的治国理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法治建设就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法治是融入中国共产党的基因内,并经过漫长探索逐渐形成的科学治国方略与理论体系[7]。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必须秉持历史意识和历史思维。

自1921 年7 月建党至1949 年10 月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时期的法制和理念成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体系奠定基础。例如,1931 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充分体现人民性和民主性的法制特征;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创立便利人民群众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司法的“情、理、法兼顾”的传统法律文化,至今仍值得学习借鉴。

1949 年建国到1978 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初创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废除旧法统、旧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这一时期的代表性法制建设成就包括:一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颁布和实施,明确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实现了人和财产的平等;二是延续革命根据地时期学习并移植苏联法制模式并推向全国,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比较曲折的发展阶段,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从“法制”到“法治”的建设进程。从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2012 年党的十八大,这一时期代表性建设成就有:1982 年《宪法》的颁布实施为中国法治发展奠定了基本法框架;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1999 年《宪法》修改,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第五条第一款。此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拓展到各个社会关系领域。同时,司法改革全面展开、依法行政全面推进。2011年10 月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正式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法治国家的实现打下良好的基础[8]。进入新时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国家秉承依法治国方略,继续推进法治建设。

高校法学教育,通过“四史”融入各门法学专业课,通过讲授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从粗糙到精细,从厉行法制到法治日臻完善的发展,如盐入水般地贯穿法学专业学习中,引导学生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至少具备以下两方面基本特征。一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和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奋斗取得的。正如《宪法》第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加强党对法治的领导和顶层设计。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二是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认真对待中国国情、充分考虑中国实际。中国法治建设的“共时性”包含着前现代性、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的“历时性”因素[9]。在法学教学中,结合“四史”,引导学生深入理解《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家性质、“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发展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权组织形式、单一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一国家结构形式,以及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和生态文明制度,等等。通过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建设“法制”到“法治”的历程和成就、曲折和教训,引导学生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中国问题、把握中国国情,吸收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并与之平等对话。

事实上,历史意识和历史思维在我国法律文本、法律发展进程中随处可见。《宪法》序言就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历史思维。《宪法》序言以时间为纵轴,叙述1840 年、1911 年、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等重大历史节点、历史阶段、历史成就。除辛亥革命外,其他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的,未来面临的斗争、祖国统一的历史任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就愈发显得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立法历程也是如此。我国曾于1954 年、1962 年、1979 年和2001 年先后4 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均未实现。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撰《民法典》,2015 年3 月20 日《民法典》编撰工作正式启动,2020 年5 月正式通过。《民法典》的立法历程,体现了新中国从关注法制建设到重视法治的实现,更是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好写照。

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和发展过程中,历史意识和历史思维同样时刻彰显。无论是修宪中对于所有制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对我国所处阶段的准确界定,还是我国法制体系的发展完善,都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无论是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备、法律实施的完善,与中华文明史、近代中华民族奋斗史、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世界社会主义史都内在关联。带着历史意识、运用历史思维学习“四史”,审视法学理论、法学现象的发展,能够看出其中的历史必然性,从而坚定师生的历史定力。

(二)“四史”融入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的理论逻辑

理论逻辑统一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反映了内在要素之间的联系和规律,决定了研究命题的性质和方向[10]。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四史”融入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历史的主体是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历史发展有其特定规律,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反作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人非常善于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分析和解决中国问题。认识国情,最重要的是认识社会主要矛盾及其变化,搞清楚现实社会的性质和发展阶段。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提出,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11]。正是准确把握了我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基本国情,中国共产党人才正确地解决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对象、任务、性质、动力和前途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引导中国革命取得了胜利。中国建设和改革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中国实际,认清中国国情、抓住主要矛盾的深刻体现。高校法学教育中,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制定、修订、实施都必须引导学生理解其中的唯物辩证法。

中国共产党在井冈山进行革命时,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抓住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这个主要矛盾。1928 年12 月的《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土地法规,它规定没收土地、分配土地和山林以及征收土地税的原则与办法,从而激发了根据地人民的革命和生产热情,推动了革命事业的壮大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主要矛盾是巩固新民主主义的胜利成果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新政权,为此,1949年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一方面明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平等地保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明确掌权者行使权力的方式[12],实现了权力的分工和监督[13]。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反思历史经验教训,对现实社会的性质和发展阶段重新认识。1981 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明确“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14]。

中国共产党对于国家性质、社会发展阶段的准确判断也体现在我国《宪法》的历次修订中。1980 年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的第一条就是启动对1978 年《宪法》的全面修改。彭真同志在宪法工作班子会议上对修宪的四个原则进行了说明:第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修改《宪法》总的指导思想;第二,《宪法》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第三,《宪法》要起到统一思想、进一步巩固安定团结、保证“四化”建设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作用;第四,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继承和发展1954 年《宪法》[15]。1982 年《宪法》修改草案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即为“八二宪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巨大变化,1982 年《宪法》又先后进行了五次修改,其不仅仅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写进《宪法》,而且对经济制度、社会基本矛盾、国家发展目标等都做了新的界定和表述,为国家、社会生活提供根本法依据。例如,1993 年宪法修正案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写进序言,1999 年《宪法》进一步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国家发展目标、经济制度等都作了相应的修改。2004 年宪法修正案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2018 年对《宪法》做出21 处修改,内容涉及: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等等[16]。

理论逻辑孕育于历史逻辑之中,并在历史逻辑中不断发展自身。高校法学教育在讲授我国法律制度发展变化、《宪法》修订、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等内容时,需要引导学生认识到无论是法律制度的完善,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都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三)“四史”融入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的实践逻辑

实践是理论之源。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革命实践为思想来源,在革命的实践中产生发展,革命性和实践性是其显著特征。正如1859 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总结的那样:“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是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17]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认为,实践是人的对象性活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外化。法律与时代密切关联,任何法律都是处在一定时空的产物。我国法律的实践性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市场经济建设是其中最重要的实践之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必须引导学生理解法律制度、法律实施背后的实践逻辑。

中国40 多年的改革开放史,一定程度上就是以市场化的改革为基本线索。在这过程中,传统的计划经济社会所形成的行为规范不断受到市场化的挑战,法律事件的理性化不断加强,法治水平不断提高。1978 年12 月,邓小平同志结合立法的实际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18]这些论述核心就是立法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既要有紧迫感,又要循序渐进,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在中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展开的进程中,产权、秩序、规则、公平是市场化推进的四个要素,法治在通过界定产权、维护秩序、明晰规则、保障公平来满足市场化需求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的发展[19]。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伟大决策。为明晰市场主体产权、保障公平竞争,1979 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在内的7 部法律,并相继出台了有关企业、税收以及其他涉外经济活动的法律。1993 年《宪法》修改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被写进去,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提供了根本依据。到了21 世纪初,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20]。改革与法治是新时代的主题,新时代法学教育必须适应这个新时代、服务新时代,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国家建设更好地服务。

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通过讲授新中国史、特别是改革开放史,引导学生深刻理解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之间的作用与反作用关系。一是从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来看,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内容、深度和广度。二是法治的发展也反作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保障了市场秩序。

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应立足实践,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四史”的关系。法律观点、法律思想、法律制度都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实践决定认识。从历史进程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生、发展的历程和成果,是中国共产党人自身建设史、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史、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的产物,并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和实践方式的改变而不断发展。

三、“四史”融入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的总体进路

法学课程思政是实现“四史”融入高校法学教育的重要方式。通过法学课程思政的方式,将“四史”融入高校法学教育中,实现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三者融为一体,解决好法学教育立德树人的根本问题。

第一,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统领明确融入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会议上指出,要用好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各门专业课“都要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①2016 年12 月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参见《人民日报》2016 年12 月9 日第1 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发挥好每门课程的育人作用,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为“四史”融入高校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提供了指导框架。

第二,以历史和现实为脉络构筑融入节点。高校法学教育,要抓住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史的一些代表性、标志性的重要历史节点,将其与现实结合起来,向学生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历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辉煌成就,带领学生更深刻地理解“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行”!

第三,优化教学方法,多管齐下提升融入效果。立德树人是法学课程思政的根本任务,教学中可以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创新课程思政的教学模式。一是突出“以学生为中心”的课程思政建设理念,通过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慕课等一系列教学改革,突出教学活动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引导学生在知识探索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成为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二是采取多种方法设计课堂教学活动。例如,通过社会热点、经典案例的讲授,分析我国法治建设的曲折与经验,通过课后作业、小组展示等方式,引导学生主动将专业知识与“四史”学习进行结合,培养学生多角度、多层次思考问题的能力。三是编写课程思政教案、创建思政案例库。法学课程思政可将思政目标和内容固化到教学设计上,落实在课堂教学上,体现在课程的考核里,延伸到学生自主学习和实践中。四是建立分层师资队伍,实现“四史”与法学知识的精准融合。实践中,可以通过“法学专业教师+思政课教师+辅导员”的分层师资队伍,既实现专业知识与思政元素精准结合,又实现树立正确理想信念、学会正确思维方法、表达理性行为举止的育人效果。五是充分利用各种数字平台。通过“学习通”“学生社团”“辅导员工作室”等在线平台,拓展教学形式和教学空间,以实现传授知识、铸魂育人、学有所得、学以致用的课程思政建设目标。

四、结语

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的前途命运、开辟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展示了马克思主义的强大生命力、锻造了走在时代前列的中国共产党[21]。“四史”内容上关联、时间上叠加,“四史”的主线是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为世界谋大同的实践史。“四史”融入高校法学教育,就是要弄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非凡历程、辉煌成就、宝贵经验,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追求。高校法学教育,一方面应该更好地讲授“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学好用好党在法治领域的创新理论,传承中国法学的红色基因。另一方面,通过课程思政方式实现“四史”与法学教育的融合,实现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相统一,引导学生牢固树立“四个自信”,有效提升学生的“四个认同”,真正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培养学生成为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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