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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治理中的社会公德培育
——以底线道德为切入口

2022-02-05卢雪瑞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社会公德危机培育

卢雪瑞

(兰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兰州 730000)

道德在整合社会的过程中居于独特且不可取代的地位。随着公共场域的不断扩大,具有基础性和全民性特征的社会公德在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共秩序方面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尤其当社会处于公共危机导致的失序环境中时,更加需要借助道德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来促进治理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在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多年实践中,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实现了从“管理”到“治理”现代化的突破。以政府为公共危机管理唯一主体的传统模式已经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共治模式,这意味着作为共治模式基本主体的社会公众将在危机治理中承担更为重要的公共责任。因此,加强社会公德培育以提高公众的道德觉悟与修养,对于提高公共危机治理效率至关重要。

一、公共危机治理中社会公德培育的现实基础与诉求

(一)现实基础

1.发生场域的同一性

“对场域最直观和简洁的理解就是参与者、制度、机构和环境条件在一个开放的空间中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关系结构。”[1]公共危机治理与社会公德培育的发生场域就是危机治理活动的主要场所与公共道德发生的社会空间,二者的发生场域同一性表现在场域结构要素与关系要素的公共性特征上。公共危机治理以规避风险、减少损失为目的,其根本取向是维护公众的共同权益,在治理过程中强调多元主体平等参与,以公共权利为保障进行组织与决策从而实现对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有效治理。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社会公德作出这样的界定:“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2]明确了社会公德的适用范畴为人们生活互动的公共领域,也即社会公德的培育和实现必须依托于独立的、现实的公共场域,脱离公共场域的基础谈公共道德是没有说服力的。由此可知公共危机治理与社会公德培育都是发生于公共场域,通过公共手段达到目的的多主体参与活动,在参与主体与环境条件上的公共同一性为公共危机治理中社会公德的培育创造了现实可能与环境基础。

2.价值取向的一致性

公共危机治理与社会公德培育的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即从价值观取向分类维度来看,二者的活动主体在特定场域中坚持的价值立场和价值观实质倾向均呈现出社会取向特点。与个人取向相比,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之上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危机治理与相善其群的社会公德其二者价值取向呈现一致性。公共危机治理的过程是复杂的和非程序化的,其治理主体面对各种矛盾冲突以及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处理时,始终以维护公众安全、维持社会秩序和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最终目的。公德即公共道德,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的善,其培育和建设建立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区隔的基础之上,已经公布的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均强调维护集体和社会的利益,在其道德价值倾向方面表现出以社会需要和社会发展为标准的价值取向。公共危机治理和社会公德培育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具体体现在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处理中。二者在人与人关系中强调对处于危机情境中集体权益的维护和处于同一公共空间的他人利益的尊重;在人与社会关系中体现出通过治理手段和公共道德约束实现社会良性发展的目的;在人与自然关系中追求全社会、全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这种价值取向方面的高度一致性,为公共危机治理中社会公德培育提供了价值基础。

(二)现实诉求

1.应对公共危机治理中道德转型的挑战

社会转型是从传统型的发展状态转变成现代型发展状态的过程,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地呈现社会变迁与发展的客观现象问题,更孕育着一种新型社会结构的诞生与重构”[3]。而社会结构的转型必然带来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的改变,从而影响处于转型期的社会主体的思想行为及人际情感,体现在道德层面就是人们的道德情感和道德实践也发生相应“转型”。这种转型主要表现为道德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同步而出现的道德调适能力下降,也通常被悲观地以道德滑坡作出界定,但不得不说的是这种转型短期内呈现的效果对社会治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公共危机的特殊情境下,道德转型带来的挑战愈加复杂和艰巨。有学者认为道德主体自律和外在他律以及文化之间关系当是这样的:“意识形态决定了价值体系、价值观念,通过社会组织结构这个中间环节最终决定了道德规范的合理性和实践的有效性问题。”[4]而此时的社会组织结构处于高压应激状态,短期内的失序不仅使道德实践所依赖的社会环境崩溃,危机事件带来的伤害也会导致大多数人的心理失调、行为失控,最终体现为社会心态的失序,因此亟需从社会公德培育入手,引导人们形成维护社会集体利益和维持公共空间良序的公共道德。

2.培养合格公共危机治理主体的需要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5]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一概念,不仅将其定义为现代性的一个阶段,更形象地描绘了当今社会所处的风险状态,而公共危机正是风险社会理论的实践性后果。转型期的中国已然进入风险社会时代,频发的公共危机也呈现出覆盖范围广、复杂程度高的特点,为有效应对危机事件,降低其带来的损害,就要促进公共危机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公共危机治理能力的提高。强调社会主体多元化参与,能在提高公共危机应对的反应速度、保障公共危机治理资源调配、增强公共危机治理合法性、延长公共危机治理作用时间等方面有所改善,以综合提升公共危机治理的效能,因此公共危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在这种多元主体参与的趋势之下,要想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关注治理主体的道德状况,因为只有拥有良好道德和具备较高素质的公民才能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发挥积极的、正向的作用。这种道德和素质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具体表现为社会公共道德方面的要求,即将自己定位于公民社会中的一员,拥有基本的公共意识和责任意识,在遵守社会公共空间的纪律法规的同时,提高自救能力与主动参与能力,从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出发,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尤其处于公共危机中的秩序,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共危机治理主体,从真正意义上促进公共危机治理的有效参与。

3.维护公共危机治理秩序的手段

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社会集体利益与个体自我实现的基础条件,也是道德效力发挥的保障。在秩序和谐、法制健全的社会环境中,道德价值观才能得到引导,道德标准才能得以贯彻,道德实践才能更好地发挥效力。而公共危机的发生,本身就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并且由于公共危机会极大威胁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处于危机中的人们所原本具有的基本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也会受到影响和冲击,进而影响道德情感与道德行为,在非正常时期产生消极的道德现象。

但是这种影响并非单向的,道德效力的发挥对于解除公共危机造成的混乱状态维护社会秩序也有独特而强大的助益作用。“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状态下,道德人格表现为平稳的状态,……当社会处于局部的甚至是整个社会国家范围内的公共危机时,……人们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坚定的信念……和义无反顾的道德行动,在危机事件的认知、防控、管理中显现出强大的道德人格魅力。”[6]尤其是以公共利益为取向的社会公德,爆发潜在力量,且其道德规范要求本身具有的教育意义也将在引导宣传和具体践行中不断为公共危机治理营造良好的运作环境。

4.促进公共危机治理现代化的途径

公共危机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公共危机治理主体构建和创新危机治理制度体系以及运用这些制度体系进行有效治理达到善治的过程和能力”[7]。在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方式等方面表现出预防为主、主体多元、方式科学的特点,其现代化要求则呈现于价值、制度、技术三个基本层面[8],其中价值对其余二者起到导向作用。

个体在生命价值层面的同等性,使得公共危机中集体行动的实现成为可能,认同并践行公共道德规范,也成为公共危机治理中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基础。社会公共道德不仅能够在公共危机的特殊情境中极限调动、激发和促进公众的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与道德行为,凝聚社会力量,还能够通过道德规范要求和道德的自我教育功能等弥补法律制度在均衡个群利益时的不足以提高公众对相关危机管理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从而降低协调成本,提升公共危机治理效率,使得德治在公共危机治理体系中更加完善,成为促进公共危机治理的重要途径。

二、公共危机治理中社会公德培育的困境与底线道德建设之必要

(一)公共危机治理中社会公德培育的困境

1.场域界定不明,公私相混

不同活动领域内活动主体及其活动目的和方式不同,相应的主体在其中要遵循的道德规范也就不同,因此对“公共领域”的界定分析是讨论“社会公德”培育的基础,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也是“公德”与“私德”得以区分的客观前提。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促使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社会的道德基础和构建也随之发生变化。“在传统中国,公私主要是一种观念的范畴,而不大有实质性的客观领域的分际。……公私相混正是造成社会公德缺乏的根本原因。”[9]由于传统的重私德轻公德的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强大的私德意识惯性影响,使社会公德的观念及行为受到制约,而且“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既彼此分别独立又相互交叉重叠,边界不够清晰。

在公共危机的特殊情境中,一方面普通公众更加难以从公私分明的角度出发履行社会公德义务,另一方面由于对危机造成利益损害的焦虑情绪容易产生社会道德排斥,如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有人在网络中对公布的确诊人的活动轨迹进行道德贬低和无脑抨击,也有门卫拒绝抗疫归来的医护人员进入小区的无知无情行为等。“某些社会成员的私人领域由于民众恐慌而受到不应有的干涉,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边界被强行打破。”[10]这些使得公共危机治理中社会公德的规范要求及价值确定深受影响。

2.调适能力不足,约束弱化

社会公德要求公众自觉控制自身行为以调节社会道德关系中个体与整体的利益矛盾,通常以道德原则和价值规范为具体形式。由于利益关系的矛盾随着事物发展和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社会公德的调控手段及其应对方式也须做出改变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加之社会公德具有自律性和非强制性的特征且一般依靠社会舆论与个体信念实现,因此相比于法规制度,道德约束的作用更为独特,关涉的范围更为广泛。

但是,当危机事件发生时,规范化、常态化的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社会公众面临生命和财产的威胁,易产生“全民焦虑”的社会情绪,其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别和冲突也随之升级,道德的调控和约束能力受到影响诱发各种道德问题。“这些社会情绪和社会现象,莫不与道德规范的调适和制约能力下降有关”[11],也即这些问题的本质就是现阶段道德规范对调控公众社会生活与社会关系的价值的失效。另一方面,除去社会传统习惯的影响和社会舆论的外部力量,道德主要还是依赖于个体内心信念和自律自觉来发挥作用的,这是道德本身所具有的非强制性特点,相比于法律而言,在危机情境中很难达到惩恶扬善的效果,从而表现出道德约束弱化的问题。

3.机制保障欠缺,执行不力

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社会公德与时代发展要求同频共振,从国家层面的意识形态引领到学校主阵地的教育灌输,再到社会生活场所中随处可见的宣传引导,全社会一直在社会公德建设上不断努力。虽然新时代我国道德建设呈现出良好态势,但是在公共危机治理视角下,社会公德失范和部分公众公德缺失的问题依然存在,并且更为突出。归结成因,除却非常规的社会环境会诱发公众的不理性行为,更为重要的是缺乏合理的、具有针对性的机制设计加以引导和驱动。

从熟人社会进入到公共领域,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所冲突成为选择的时候,缺失熟人监督的羞耻感会助长公众在公共生活领域制度规约的“真空地带”侥幸从众的行为,尤其在“我国社会公德方面制度建设缺位或不足、惩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成本低廉的现实背景”[12]之下,个人利益与公德良心的博弈结果显然而知。再者,“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社会公德法……涉及社会公德的条款主要是惩罚性的,奖励和保障性条款欠缺,严重影响了公民践行社会公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夹杂在这些法律中的社会公德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的,难以具体操作。”[13]这些保障的欠缺导致在公共危机情境中社会公德更加难以贯彻执行。

(二)底线道德的现代价值与必要

1.保证公德主体自主性

自由意志是一种能够遵从自身需求自由选择行为并对其结果负责的能力,它在激发人的道德潜能与发挥人的道德主动性中占据重要地位,是主体在道德境域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的基础。社会公德是对参与社会生活的所有公众提出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公德’首先并主要措意的,是对人们不受别人干扰之‘权利’的尊重。”[14]它是公共领域生产与活动的基本秩序的道德底线。

而所谓底线道德,顾名思义指的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具有界限意义的道德。社会公众对道德规范要求的普遍承认与认可,是社会公德得以运行的基础,面对价值追求多元化的客观事实,底线道德在个人道德义务体系层面更具有逻辑优先性,因为基础性道德是追求理想道德的前提,并且底线道德其本身最大程度体现了对道德主体平等权利的肯定与维护,没有呈现出对人性与社会发展期望过高导致的人性背离,能够更好地保证公德主体在道德选择与道德实践中的自主性。

2.落实公德要求广泛性

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相统一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在逻辑,也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传统优势,既要坚持先进性道德要求以引导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也要落实涵盖全社会不同领域与人群、能够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广泛性道德要求。公民道德建设要随着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作出调整,社会公德的要求和规范也是。孟子推崇“惟义所在”的道德动机固然崇高,但是太过理想化,因为“人身上具有‘惰性’的自然本能像良心本心一样,对人也有一种内在的牵引力,也会对人的道德决策与行为产生影响”[15]。

社会公德本身具有普适性、平等性与一定程度的消极性特征,不仅表现在社会公德规范中对公众“不作为”和“有所守”的行为要求,还表现在社会公德是所有人的道德,不存在因人而异也不允许有双重标准。从传统德治社会对“君子”等少数精英的主动作为的理想道德要求向当下全体社会成员的平等适度的现实普遍道德的转变,是对时代道德领域中实际发展状况的有效把握,而绝非道德要求的泛化和底线倒退。主张底线道德,不是将道德的广泛性与先进性对立而谈,也没有否定广泛性道德中的先进性内容,底线道德的视角是在顺应社会发展趋于平等的变革的现实基础上挖掘其深度和广度以防止道德虚伪与道德失范的极端,从另一层面讲有利于真正落实社会公德要求的广泛性。

3.提升公德践行可行性

高水准的道德意识与积极的道德行为作为社会追求的理想道德状态,呈现出人人相善、人人成圣的道德要求倾向,但在公众日常生活中通常由于其过高的标准而令大多数人难以企及,并且需要压抑己私或者高度的个人道德素养才能得以实现而具有适用有限性。一定的道德行为是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进行的,但道德主体的理智与思维发展水平不尽相同,何况,高水平道德认知与要求也不必然成就高水平道德行为,反而一味地倡导至善至美可能造成道德虚伪。

相比于理想道德,底线道德更贴合人性与社会发展的现实,有较强的约束力,一般通过不准、不能等否定性要求来规范公众的行为,在人们普遍的公共交往中其实更为合理,是人人都可以做到的基本规范,也正因为其可行性因而也更易于社会成员自主自愿地践行。社会公德协调公共生活领域中各主体间的关系,更多主张不侵犯彼此的平等权利,也不强求社会成员舍弃自身利益来成全,这种低起点和低成本的道德要求,减少了道德实践的阻力,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道德践行的可行性。

三、公共危机治理中社会公德培育的路径分析

(一)遵循德育规律,立足危机治理情境

社会公德培育的过程是相关教育者施以多方面的教育影响对受教育者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进行培养和提高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主张以人的发展为依据,以实现个体道德品质与客观道德规范间良性的内外部转化为目的,并强调不同于传统道德灌输的粗简方式,因此呈现出与个体认知发展相符合的循环往复的内部规律和与主体外部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外部规律,而遵循培育过程的基本规律是开展社会公德培育的前提。

由于公共危机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并且使得处于危机中的人们常规的生产和交往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在此特殊情境下,个体的道德认知与情感的内部矛盾转化和个体的道德行为选择都更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呈现出不同的倾向。比如在新冠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有人选择牺牲小我奔赴疫区,也有人投机敛财制假售假。有学者提到:“在公共危机事件中个体在行为选择上是利己还是利他有不同趋向,体现着‘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分离性。”[16]要想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走出公共危机治理中社会公德培育由于受到各种外界阻碍因素而使个体道德认知紊乱、道德行为乏力的现实困境,就必须立足于公共危机治理的现实,把握特殊情境中特殊的社会交往活动对个体道德养成所造成的影响,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个体道德形成中自身的心理矛盾。比如面对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或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两难局面之时,在个体的道德良心和人性选择之间挣扎时,教育者需要及时发现并且对其进行积极正向的引导。一般来讲危机事件会使社会公德培育过程中个体这种内部矛盾更为突出,表现在当时的社会交往和活动中便是公众在道德行为选择上明显的倾向性和集体的代表性,这为社会公德培育工作抓住共性问题找出其原因所在,继而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公德培育工作提供了良好契机。要抓住矛盾,助其转化,实现将外部的社会公德要求内化为自身道德修养的目的。

(二)优化机制建设,确保公德培育实效

公共危机治理中社会公德培育的机制优化是实现个体素质和全社会道德水平提升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公共危机治理效率提高的重要途径。从2020年突发的公共卫生危机来看,危机事件不单使我国全体社会公众遭遇了短期内生产生活方式的巨变,也使公众经历了道德认知与行为层面的现实拷问。在危机治理常态化的当下社会,优化社会公德培育机制建设自然是重要的时代课题,而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道德困境和挑战为强化社会公德培育理念、改善社会公德培育机制提供了新的方向和有利契机。

从组织层面来看,要深化党建引领,发挥党组织政治优势。在公共危机面前,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用实践切实证明中国共产党是始终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伟大光荣而正确的党,只有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才能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协调各方,统一行动,推动社会公德培育工作落到实处。从内容、原则层面来看,要贴合实际,始终贯彻以人为本。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出现的群体社会公德行为乏力的困惑,与社会公德培育内容泛化脱不了干系,在公私领域没有明确界定的干扰下,社会公德培育的内容不应一味追求理想的道德状态,而是要以底线道德作为出发点,顾及不同群体的道德发展水平,将以人为本具体到各个环节,避免个体对道德产生异己感。从运行过程层面来看,要创新方式,促成内外合力。社会公德培育机制的运行过程中,要在传统的循序渐进、灌输引导基础上,注重改造影响个体道德提升的阻碍因素,借助虚拟的网络空间弥补现实道德培育环境难以模拟实践的弱点,帮助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良性转化,并且依靠新媒体技术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培育理念与实践的深度融合,以此提高社会公德培育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三)加强法律调节,提升底线道德自觉

道德与法律共同作为社会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证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的目的,二者有着天然的关联却也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我国社会治理中,主张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来解决理论与实践的难题,一方面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从外部规制人们的行为,一方面以道德倡导的自律自觉从内部改造人们的品性。在现实运用中,通常由于道德的主观性和非强制性而导致其陷入无法发挥效用的困境,尤其面对公共危机突发的失序环境和特殊时期的利益分配时,道德调整社会关系的力量会更显薄弱,所以用法律调节弥补道德的不足是合理且必要的,因为法律可以说为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既然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那也意味着法律调节的道德领域只限于最基本的道德,即法律所规定的道德必须是人人都能且必须做到的最基本的道德行为要求,从“不可为”的角度出发,这是发挥法律调节作用要守住的界限。从法律的运行过程来讲,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将社会公德培育中法律调节的侧重点放在立法的层面,探求如何将道德规则通过法律和国家意志的形式表达,使其规范化和制度化。但就现实中近来发生的类似于疫情前期“囤积物资居奇涨价”和常态化管控时期“男子乘坐高铁拒绝佩戴口罩”等失德行为来看,相关立法层面已有涉及,更加值得注重的是执法环节的完善和提高与守法环节的自律和强化。只有将执行力落到实处,依法及时处理纷争事件并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有所回应,才能在执法过程中达到法律宣传的效果。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其在治理中的自律责任得以强化,在此基础之上,追求将长期规范内化为社会公众内心共同的意识自觉,从而真正实现自律,才算是有效利用了法律的强制性辅助作用,达到将法律转化为道德律,再将道德律内化为社会公众内心的道德规范并从中汲取力量的最初目的。

总之,要正视公共危机事件对社会公德带来的冲击与挑战,更要抓住失序环境中发展和巩固个体道德认知、道德情感与道德信念的契机,采取措施转危为机,举全社会之力推动社会公德培育,并将其纳入常态化危机治理的体系之中,达到提高危机治理效率、提升整体社会公德水平的目的。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从底线道德的视角出发探讨社会公德培育问题,是立足于危机治理实际的思考,而并非对我国当前社会公德水平持以消极态度,更何况底线道德自身的深度与广度并不与道德建设的旨归相背离。我国传统儒家文化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论述蕴含的伦理思想就体现出一种底线道德的思维,自己所不能做到的事情不能勉强他人去完成,也即道德要求的对象应当首先是对己的基本约束和自律而不是寄托于他人高尚的道德付出,要以一种确定的道德规范保证社会公德不会因要求过高显得虚伪,也不会因底线过低而显得乏力。尤其在公共危机治理的不稳定环境中,更应该以没有风险的底线道德来破解风险社会中的道德失范难题,用最基础的要求巩固好公众在社会公德层面的深切认同的自觉,长此以往反而更能培养公众的道德自愿,才能在此基础上激发其道德自信,促进其道德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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