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可能性证成
2022-02-04焦娜
焦 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2016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联合颁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的颁行意味着我国的司法模式在传统的对立模式中增加了协商模式,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关键表现,而控辩协商的核心内容正是量刑[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第十一条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同时移送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规定了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其中,对人身自由刑采用幅度刑或确定刑量刑建议皆可,对财产刑则要求采用确定刑量刑建议。至此,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正式引入刑事诉讼程序中,且提出量刑建议成为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量刑建议以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这改变了以往幅度刑量刑建议占主要地位的局面,使确定刑量刑建议朝着常态化、普遍化的方向发展。同时还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具体方法①《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从27.3%上升至76%[2]。此外,量刑协商制度的发展、量刑规范化改革和检察机关发挥主导责任这三重推力也为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供了可能性。本文通过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梳理总结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现状,进而对完善确定刑量刑建议发展的配套措施提出若干建议。
一、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可能性基础
量刑协商制度的发展、量刑规范化改革和检察机关发挥主导责任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彼此影响,共同推动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发展。其中,量刑协商制度为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供制度保障,量刑规范化改革为其提供参考并发挥倒逼作用,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则是实现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关键因素。
(一)量刑协商制度的发展
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制度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控辩双方、审辩双方通过协商形成合意,处理刑事案件的公力协商性司法模式②孙长永:《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个重点》,《人民检察》2018年第11期;卞建林、陶加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合意最直接、最充分的体现[3]。
1.量刑协商制度的发展概况
协商性司法模式的重要内容包含了对量刑问题的协商。我国适用协商性司法模式和量刑协商制度发展较晚。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首次规定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进行量刑协商。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在立法层面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且规定了量刑协商制度内容。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为出发点,再次重申了控辩双方进行量刑协商,形成合意,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规定。反观德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的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协商制度,2009年修订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又增加第二百五十七条c③《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c【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协议】中规定:“(三)法院告知协议可能包含的内容。同时它亦可在对案件所有情况及综合量刑考虑进行自由评断的情况下,提出刑罚上限与下限。诉讼参与人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如果被告人和检察院同意法院的提议,协议即成立。”详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宗玉琨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205页。,填补了协商制度的“法律空白”[4]。此外,作为德国刑事快速审判程序之一的处罚令程序是一种职权主义模式下的控辩协商实践,兼具简易性和协商性的特征,其内容之一就表现为以量刑协商的形式换取被告人认罪[5]。由此可见,德国的量刑协商与合意制度是逐步从司法实践上升到法律规定,并一直在不断完善规范。量刑协商制度的发展是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必要前提,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离不开控辩双方进行量刑协商,形成合意。德国的量刑协商制度也为我国确定刑量刑建议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2.量刑协商的主体——控辩双方
不同国家关于量刑协商的主体有不同的规定。在德国的认罪协商制度中,由法官主导与被告方进行量刑协商①《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宗玉琨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第205页。。而在我国,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协商的主体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量刑协商的主体不包括被害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意见只能作为检察机关量刑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对最终形成的量刑建议并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公力协商性司法模式,如果辩方没有就认罪认罚后的程序适用和量刑意见与控方协商一致,从而拒绝签署具结书,那么案件将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就无从体现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量刑协商发挥的作用。
第二,量刑协商的主体不包括法院。法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的作用是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其签署的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我国尚未确立在审前阶段的司法审查制度,法院自然不会参与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进行的量刑协商。
第三,量刑协商的主体包括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检察机关作为控方,不仅与辩方的诉讼主张对立,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责任。控辩双方进行量刑协商,形成合意是“建构在案件事实证据基础上,依据法律和情节,各自从己方的诉讼目的出发判断出案件的合理处理框架,在彼此交叉共有的处理框架范围内理性选择,作出最有利于己方的取舍,从而达成共同可接受的案件处理结果”[6]。因为量刑协商的主体必然有权处分自己关于量刑建议或意见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对协商一致后的量刑建议具有直接且关键的作用,所以审查起诉阶段能否形成量刑建议,以及能否形成确定刑量刑建议取决于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是否协商一致,形成合意。该合意包含了控辩双方对履约的“期许”和“信赖”,增强了因此形成的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7]。
3.量刑协商的结果——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确定刑量刑建议体现了量刑建议的“刚性”,保证控辩双方遵守、审判机关尊重量刑协商的合意成果。首先,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要求倒逼检察机关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能力和提起公诉的质量。在日本和韩国,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即使是在“非认罪认罚案件”中,也通常会明确提出具体的量刑要求[8]。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确定刑量刑建议”作为改革目标,认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真正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起到关键作用[9]。因此,确定刑量刑建议是我国检察机关当前以及未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主要工作任务。此外,我国绝大多数的认罪认罚案件是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被告人主动选择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的案件②201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中提到,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占认罪认罚案件的93.4%。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总结报告》中提到,截至2018年9月31日,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占认罪认罚案件的92.1%。参见胡云腾主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第271页。,这也为检察机关实现确定刑量刑建议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其次,对于辩方而言,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越精准,辩方参与量刑协商的主动性就越强。一旦控辩双方协商目标(如量刑建议刑期、财产刑确定金额)趋于一致,形成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可能性就越大。最后,对于审判机关而言,无论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确定刑还是幅度刑,其提出量刑建议权本身是一种求刑权。与幅度刑量刑建议相比,确定刑量刑建议只要“全面客观地评价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真正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会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10]。而幅度刑量刑建议的刑期和财产刑内容均相对宽泛,若人民法院采纳了该幅度刑量刑建议中的中位线或中位线以上的刑罚,甚至是顶格刑罚,就会超出被告人的心理预期。被告人往往认为在幅度刑量刑建议中的中位线及中位线以下的刑罚才是对其“公正判决”,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就会因不满判决而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流产”。由此可见,确定刑量刑建议更容易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也更能保证被告人息诉服判。
(二)法院的量刑规范化改革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于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法院范围内试行,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潮流下,全国检察机关也在探索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10年2月23日发布《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①《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第五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幅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该规定是对量刑建议制度和幅度刑量刑建议的发展完善,标志着量刑建议制度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长期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量刑规范化为其提供基础性的保障,尤其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1]。2017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2017年5月1日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提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实际,主动对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表现在罪名范围从15种常见犯罪扩大至23种,刑种方面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颁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标志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司法实践中,办案检察官的通常做法是参考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的指导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法院做出的同案或类案的判决。因此,上述的指导意见对控辩双方进行量刑协商,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发挥着重要作用,且影响力远超过已规定的23种罪名。可见,受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影响,量刑建议制度从无到有,并且正朝着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趋势发展。
(三)检察机关发挥主导责任
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以检察官主导责任为基础的典型的诉讼制度设计[12]。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了检察机关在“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建议适用该程序审理的占98.3%,量刑建议采纳率96%”②参见2019年3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检察机关主导责任不断凸显的情况下,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方兴未艾,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重逐渐上升。
为实现确定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周旋于不同诉讼主体之间,直至人民法院裁判最终决定是否采纳确定刑量刑建议。该过程不仅处处彰显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亦明显表明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审查起诉阶段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形成,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全流程把握、引导辩方进行量刑协商。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听取被害方的量刑意见时,如果被害方有“漫天要价”“加重刑罚”的执念,检察机关自然不能听取被害方提出的量刑意见。如果被害方提出的量刑意见合法、适当,检察机关则应当听取。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就量刑建议展开“博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①《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第五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幅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规定了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可以说,检察机关对最终判决的约束力提升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罪谈判中的协商能力[13]255,能有效促成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也因此,张建伟教授将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的主导作用称为“检察一侧的结构性主导作用”[1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五种情形和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形,但除该五种情形和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外,人民法院仍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仅如此,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还可以主动对确定刑量刑建议进行调整,以实现被人民法院采纳的目的。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越高,被告人服判息诉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有助于树立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守信践诺的良好形象,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二、确定刑量刑建议可能性证成之现状
天津市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之一。在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的通知》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被指定为试点法院之一。2016年8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开展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试点工作[15]。因此,本文以天津市为例,研究自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天津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情况。笔者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天津市17个基层检察机关②12309中国检察网显示,天津市共有19个基层检察机关,其中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未将量刑建议写明在起诉书中,汉沽区人民检察院没有起诉时间在2019年10月11日后的起诉书,故实际只统计了17个基层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做出的起诉书,搜索条件是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内容(幅度刑或确定刑),起诉时间从2019年10月11日开始,截至2020年4月10日,共下载1880份起诉书,具体统计分析如下。
(一)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情况
1880份起诉书中,仅有615份起诉书提出了主刑、附加刑、缓刑均确定的量刑建议,占全部起诉书的32.71%,比重较低。但是,司法实践中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统计标准为:只要主刑确定,该量刑建议就是确定刑量刑建议,不考虑附加刑和缓刑是否确定。按照这样的统计方式,1880份起诉书中就有1491份起诉书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占全部起诉书的79.31%,比重较高。以下统计分析将按照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以1491份起诉书作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文本基数。
1.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罪名分布
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1491份起诉书中,存在一份起诉书中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罪名的情况,因此,共统计出现罪名频次为1497个。罪名分布较为广泛,共涉及67种罪名,但主要集中在少数罪名中,确定刑量刑建议主要体现在危险驾驶罪(874份,约占58.38%),占比超过一半;其余依次是盗窃罪(144份,约占9.62%)、故意伤害罪(108份,约占7.21%)、诈骗罪(63份,约占4.21%)、交通肇事罪(54份,约占3.61%)和其他62种罪名(254份,约占16.97%)。占比排前五名的罪名均为《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的常见罪名。
2.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程序分布
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1491份起诉书中,去除29份未明确适用何种程序的起诉书,剩余1462份起诉书。其中,903份起诉书中写明适用速裁程序,占比约为61.76%;530份起诉书中写明适用简易程序,占比约为36.25%;29份起诉书中写明适用普通程序,占比约为1.98%。可以看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案件中适用程序的频次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3.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检察机关分布
天津市17个基层检察机关中,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重普遍较高,其中,16个检察院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比重超过60%,9个检察院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比重超过80%。尤其是J区人民检察院(123份起诉书)、B区人民检察院(67份起诉书)和N区人民检察院(137份起诉书)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重均为100%。其中,J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涉及11个罪名,21名检察官,主刑、附加刑、缓刑的精准度均为100%。)但K区人民检察院95份起诉书涉及19个罪名,20名检察官,只有12份起诉书中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比重为12.63%。
(二)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主刑、附加刑和缓刑的确定性差异大
鉴于起诉书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最大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共计874份起诉书。因此,下文以危险驾驶罪①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为例,分析起诉书里提出的量刑建议中主刑、附加刑和缓刑的确定情况。笔者从874份起诉书中筛选出量刑建议内容均包含拘役刑、罚金刑和缓刑的起诉书共计513份。其中,提出的量刑建议中拘役刑、罚金刑、缓刑均确定的起诉书共计171份,占比约为33.33%,这表明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重视量刑建议的完全确定;拘役刑确定,罚金刑、缓刑不确定的起诉书数量最多,共计218份,占比约为42.50%,这说明相较于罚金刑和缓刑而言,检察机关更加重视拘役刑的确定;拘役刑、罚金刑确定,缓刑不确定的起诉书仅有17份,占比约为3.31%,而拘役刑确定、罚金刑不确定、缓刑确定的起诉书有107份,占比约为20.86%,二者相差较大,从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缓刑确定的重视程度远高于对罚金刑确定的重视程度。
出现主刑、附加刑和缓刑的确定性差异较大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一是如上文提到的,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参考依据缺乏统一性,在参考法院对同案、类案做出的判决时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量刑情节稍有不同量刑建议就会存在差别。另一方面,受法官自由心证的影响,不同法官对同案、类案的量刑本身就存在差别,这也给检察机关参考人民法院判决做出量刑建议增加了难度。此外,《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仅列举了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且没有体现出对罚金刑或缓刑的指导意见,无法满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需要。二是受传统的“重定罪、轻量刑”观念影响,一旦定罪,被追诉方更关心主刑情况,即是否会被判监禁刑以及被判多久。检察机关也认为其主要职责是确定主刑,认为罚金刑和缓刑不是很重要,可以交由人民法院来确定,因此忽视了对罚金刑和缓刑的精准化量刑建议。
2.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主犯的适用率不高
1880份起诉书中,共同犯罪的起诉书共计129份,其中有88份起诉书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这88份提出确定量刑建议的起诉书中,有81份起诉书对全部被告人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有7份起诉书未能对全部被告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虽然上述7份起诉书中未对全部被告人中的主犯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但笔者认为对主犯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存在可能性,因为部分起诉书中对主犯提出的幅度刑量刑建议与对从犯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属于同一量刑档级。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贩卖毒品罪的最低量刑档级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在被告人范某某、类某某犯毒品罪一案中,检察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都属于该量刑档级①参见津北检二部刑诉〔2019〕93号起诉书。,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对主犯范某某同样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出现共同犯罪中未能对全部被告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一是主犯较从犯而言量刑情节更复杂、量刑更重,或量刑更轻的被告人也可能存在量刑情节复杂的情况,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确实存在困难。二是检察机关为了追求量刑建议的采纳率,避繁就简,仅对部分被告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3.一人犯数罪中执行刑的确定性较低
一人犯数罪的情况,分为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两种。1880份起诉书中有15份起诉书是关于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其中7份起诉书中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1880份起诉书中有2份起诉书是关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其中1份起诉书中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都不包括共同犯罪中的数罪)。笔者对以上17份起诉书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检察机关均没有对数罪并罚后的执行刑提出量刑建议,更不要说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二是同一案件中,检察机关未能对全部罪名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而仅对部分罪名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如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9〕410号起诉书中,检察机关仅对危险驾驶罪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未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津滨检一部刑诉〔2019〕80号起诉书中,检察机关仅对危险驾驶罪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未对故意伤害罪提出量刑建议。
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检察机关重视对被告人的宣告刑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而忽视了被告人的执行刑,其认为对被告人的执行刑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难度较大,会增加工作的复杂程度。
三、确定刑量刑建议实现的可能性
(一)优化量刑协商制度
控辩双方量刑协商制度的发展状况,对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影响。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入量刑听证程序、控辩双方协商附条件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以及控辩双方在审判阶段协商调整确定刑量刑建议,这些举措有利于改进控辩双方量刑协商制度,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实现的可能性。
1.引入量刑听证程序
借鉴浙江省首创的“诉前会议”制度②“诉前会议”制度指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人员召集侦查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围绕案件定性、事实认定、证据收集采信、法律适用等事项,以会商讨论的形式,公开听取各方意见,解决争议问题,提高案件审查起诉质量。参见王颖:《宁波在浙江首创“诉前会议”制度》,《宁波晚报》2017年11月15日,第A09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对于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或对量刑情节有争议的其他案件可以引入“诉前会议”制度或量刑听证程序。,检察机关可以将量刑协商纳入“诉前会议”的讨论事项,也可以启动量刑听证程序,除召集侦查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外,必要时不仅可以召集被追诉人、被害人,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学者、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等人员参与量刑听证程序。量刑听证程序既可由主办案件的检察官依职权启动并主持,也可依诉讼参与人的申请裁量决定是否启动。量刑听证程序主要讨论各方主体针对被追诉人的量刑情节发表的量刑意见,使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公开化和透明化,保证各方主体在量刑协商过程中的有效参与。在美国,量刑听证程序发生在法庭上,由中立的法官主持,是为辩方提供的实质性帮助[13]261-263。在我国,检察机关主持下的诉前量刑听证程序发生在各方主体的监督下,亦是实质性的量刑协商过程,使辩方能够充分表达量刑意见,促使控辩双方最终合意的形成。
2.协商附条件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2020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10个方面28条贯彻落实意见,其中就指出各地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能够预期的量刑情节变化,探索在量刑建议书中提出附条件的量刑建议[16]。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对已经存在的可以“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开展量刑协商,形成合意,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附条件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则是检察机关对被追诉人的“未来考虑”。对于起诉前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未缴纳罚金、未上缴违法所得的被追诉人,检察机关与辩方进行量刑协商,若辩方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做出赔偿、主动缴纳罚金或上缴违法所得,将会得到从轻处理的确定刑量刑建议[17]。例如,津红检一部刑诉〔2019〕50号起诉书中提到“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若能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适用缓刑”。检察机关提出附条件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一方面是以确定的量化方式帮助辩方理解其认罪认罚的程度和阶段不同会导致量刑结果有所不同,促使辩方为了追求从宽处理,尽早积极赔偿、缴纳罚金或上缴违法所得等,尽可能挽回因犯罪造成的损失,有利于保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18];另一方面表明控辩双方可以进行长期的量刑协商,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说理性和稳定性,提高控方的信赖度和公信力,降低辩方在审判阶段反悔的概率。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附条件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还可以与辩方的上诉行为相关联,如果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但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则控辩双方协商结果无效,检察机关应当提起抗诉。
3.协商调整确定刑量刑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两种情况①一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二是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下可以调整量刑建议。对于控辩双方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合意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若是人民法院认为其明显不当,检察机关不同意调整,可能面临该确定刑量刑建议不被人民法院采纳,丧失法律效果,检察机关就会失信于辩方;若是辩方对该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检察机关不同意调整,虽然辩方可以通过上诉寻求法律救济,但这将导致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以失败告终,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无论是源于何种原因,检察机关调整确定刑量刑建议都实属良策。重视协商调整确定刑量刑建议②调整确定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需要重新与被告人进行量刑协商,达成新的合意,签署新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调整书》。,既是控辩双方对既有量刑协商成果的修正,也是对新增量刑情节的回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控辩双方之间的量刑协商制度。
(二)加强检法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量刑规范化改革推动了人民法院的量刑工作不断改进与完善,也为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应加强检法之间的沟通与合作,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建立检法联席会议常态化机制,为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统一标准、提供依据和解决问题。
1.“两高”联合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
在国外,有的国家已经成立专门的量刑机构,并制定统一适用的量刑指南。例如英国和美国的量刑委员会都属于司法部的一个独立部门,制定的量刑指南适用范围广。在英国,由量刑委员会不断发布各种量刑指南来统一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量刑。根据英国最新的《量刑委员会年度报告2018/19》,2018年4月以来,量刑委员会共发布了4个明确的量刑指南,分别针对恐吓罪、过失杀人罪、虐待儿童罪和10种违反法院命令的违法犯罪。量刑委员会成员包括治安法官、法官、实务工作者和学者等[19]。美国最早的量刑指南可以追溯至1987年,量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包括宣传量刑指南,收集、分析和报告量刑数据,对量刑问题开展研究,制定量刑政策,为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等适用联邦量刑指南的人提供专业的培训。量刑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联邦法官、政党人员、总检察长或其指定的人以及假释委员会主席。根据美国量刑委员会2019年年度报告,量刑委员会在2019年共收到大约关于76538人最初量刑的353834份文件,其中75.0%的罪犯得到了量刑,大约有100名联邦法官参加了法官研讨会,超过850名专业人士参加了国家研讨会[20]。
由于我国尚未有类似量刑委员会的独立机构,因此,借鉴英国和美国的量刑指南并结合我国的量刑实践,由“两高”联合制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的统一量刑指导意见较为合适。由于常见的犯罪类型正在发生变化,确定刑量刑建议是量刑中的新内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求,因此,亟需出台检法统一适用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量刑减让幅度,共同研究制定常见罪名量刑标准[21]。量刑指导意见的制定过程中,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参与论证,由于量刑指导意见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对于法定刑幅度较小的罪名量刑意见应尽可能细化。例如,津武检二部刑诉〔2019〕327号起诉书中就写明“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量刑指导意见制定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不仅是主刑,附加刑和缓刑也要适用统一标准,也要朝着确定的方向提出量刑指导意见。另外,还应每年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做出相应的修正,对新出现的高发罪名增加明确的量刑指导意见。
此外,还可利用人工智能手段来辅助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实现确定刑量刑建议均衡化,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被接受程度[22]。“两高”可共同搭建统一的智能化量刑平台,将量刑指导意见电子化、系统化,只要在系统输入罪名和量刑情节,便可直接得出确定刑的量刑供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参考,这样就能保证同案量刑的标准性和同一性,便于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高人民法院对其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如成都市大邑区检察机关就通过量刑计算电子表格,直接计算出确定刑期供办案检察官参考,此举使该检察机关对办理的全部认罪认罚案件均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而人民法院对其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100%[23]。
2.建立检法联席会议常态化机制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时有困难、有疑问的情况下,可以专门邀请人民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就量刑依据、量刑情节和量刑方法等存在的共性或个性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检察官听取法官对量刑的意见和看法,就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想法与法官沟通协商,尽量减少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争取达成共识。如浙江省长兴县的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与县人民法院就常见罪名量刑依据和量刑方法进行座谈会商,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被采纳率因此得到提高[24]。联席会议由检法分管领导和具体办案人员参与,双方充分交换意见,共享案件信息,解决实际问题,此举不仅能提高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效率,还能提高检法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重视程度。将联席会议发展为常态化的会议机制,有利于检法之间就量刑建议和量刑裁量问题形成良性互动关系[25],增强检法进行司法协作的主动性,提高检法之间沟通配合的能力,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三)强化检察机关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主导责任
能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对检察机关是否能够履行好主导责任的重要考核因素。应通过各种方式提高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提高检察机关对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重视程度。
1.提高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能力
与法官的量刑工作相比,检察官从事确定刑量刑建议工作的时间较短,因而能力和经验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但是越来越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求检察官必须快速掌握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方法。可采用多种方式加大对检察官的培训力度,如邀请资深法官进行授课,分析裁判文书中的量刑技巧;邀请检察实务专家传授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经验和技巧;组织检察官深入学习量刑指导意见,总结提炼量刑规律和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定期发布有关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指导案例以供检察官参考和学习等[26]。鉴于我国最早开展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18个地区具有相对丰富的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和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经验,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一对一”帮扶指导,让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为非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提供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指导,为其解疑答惑,提高非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
目前,检察机关在办理不同类型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总体上提出的量刑建议正朝着确定化的方向发展。这一逐步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过程也是不断提高检察机关能力的过程。但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客观上还不能实现对绝大多数罪名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此,有学者提出建立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针对案件量刑情节和适用程序的不同,实行确定刑量刑建议和“最小化幅度”量刑建议配合使用[27]。还有学者认为,在认罪认罚轻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更加具有可行性[28]。另有学者建议在认罪认罚重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为主,认为这“既是对司法规律的遵循,也是对法院终局裁决权的尊重”[29]。
2.提高检察机关的重视程度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重于定性、疏于定量,认为其主要职责是认定刑事案件的性质和罪名,量刑属于法官的主要职责,缺少对量刑建议的深入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地检察机关不断提出新的考核要求,包括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数量、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被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30]。从上文的统计结果来看,检察机关还未能完全适应这种要求上的转变。为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需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重视程度。首先,重视程度较低的检察机关应当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适用率,重视程度较低的检察官应提高在办理的案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适用率①苗生明、周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本问题——〈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一文中建议,“绝大多数案件特别是基层院办理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轻罪案件,原则上一律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6期,第19页)。。其次,不仅应重视主刑的确定,还应当重视附加刑和缓刑的确定,争取对共同犯罪中全部被告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后也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最后,应重视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说理性,在公开的起诉书或量刑建议书中要阐释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依据、方法、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