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简”案件起诉书的现状及改革设想
2009-11-02金仁刘礼珺
金 仁 刘礼珺
摘要本文基于对目前“两简”案件①起诉书的现状,提出初步的改革设想,以供进一步的研讨;同时,本文也在分歧较大的部分,将不同意见分别论述,以期为后续的改革提供更多有益的视角。
关键词“两简”案件 起诉书 起诉书功能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339-02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市院2003年的《起诉书格式(样本)》和2007年《起诉书考核暂行规定》为我们的起诉书制作提供了范本和规范,这极大地加强了起诉书格式的统一性和内容的规范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个承办人对规范的理解和把握不同,还是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同时,起诉书改革工作本身也是尝试对原有文书的某些部分作有益的突破,使得起诉书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在此,综合上述两方面的因素,针对公诉部门“两简”案件起诉书的现状,我们发现了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重一般程序,轻特殊程序
应该说,市院的起诉书样本对于刑事诉讼中一般程序性问题已经给予了充分的注意,以确保起诉书的程序合法性。但我们也注意到,起诉书对于“两简”案件适用的特殊程序没有给予相应的重视。对于建议“两简”程序适用的理由和依据、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态度以及检察机关是否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等重要程序性问题,没能在起诉书中有所体现。
(二)叙写过于概括,忽视个案特点
由于考虑到起诉书的篇幅限制以及其作为法律文书所需的严肃性,我们制作的起诉书在事实叙写、证据列举以及罪状描述等方面普遍存在概括、笼统、模糊的倾向。这就使得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千篇一律,不能体现个案的特点;证据证明内容过于抽象概括,不能体现证据的具体证明内容。我们说司法是高度概括的法律条文具体化的过程,缺乏个案特点的起诉书是无法体现司法的过程的,也缺乏说服人的力量。
(三)重法定情节,轻酌定情节
一般而言,起诉书对于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都能给予充分的关注,但对于同样影响具体量刑的酌定情节,起诉书却不能予以相应的体现。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犯罪事实、证据情况、起诉理由和量刑理由的叙写过程中。
(四)重结论,轻说理
无论是案件事实、起诉理由和依据,还是量刑建议,我们的起诉书主要是给出检察机关的判断和结论,对于得出该结论的依据却没有相应的论证和说理。其结果必然是,有指控的犯罪事实,却无法从证据叙写中得出必然的结论;有量刑建议,却不知道作出该建议的事实基础;有法律依据,却缺乏从事实到法律的推理过程。
二、“两简”案件起诉书改革的初步设想
基于对起诉书功能的基本认识,我们认为,起诉书改革应当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是“效果”,二是“效率”。具体而言,“效果”是指,起诉书作为检察机关为了实现国家赋予的公诉权而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首要目标就是要有利于公诉权的行使,亦即,起诉书应与各自不同审理程序相匹配,争取最好的庭审效果。所谓“效率”是指,起诉书改革要充分考虑到公诉部门目前普遍存在的人案矛盾情况,要实现起诉书、审结报告与公诉意见书三者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详略得当,而不因为起诉书的改革使得案件的审理本身负担加重。
基于上述的基本认识,结合“两简”案件的不同特点,分别论述一下两种类型起诉书改革的初步设想。
(一)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起诉书改革的初步设想
1.案件审查经过部分②
在现有起诉书格式的基础上,在该部分增加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理由,以确保该案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合法性。这部分应该包括:(1)本案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2)检察机关是否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后果;(3)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等。由于该部分系程序性描述,经过研究讨论,完全可以形成一个标准化的表述方式。
2.案件事实
目前不少案件起诉书的案件事实叙写仅针对犯罪构成要件及法定情节的描述,且过于笼统而缺乏个案特点,而这种情况发生在简易审案件的起诉书,问题就会凸显。由于简易审案件的公诉人通常不出庭,在起诉书中的指控事实过于笼统就会使得整个庭审都失去针对性;在案件事实中没有叙写的各种酌定情节,就没有机会进入庭审,获得法庭的认可。因此,简易案件起诉书的案件事实描述应当更加具体,充分体现个案特点;不仅要有体现犯罪构成的事实,也需要针对个案就起因、经过、后果、动机、目的、手段、后续行为等方面,能体现犯罪情节的事实加以叙述;不仅要法定情节,也需要包括酌定情节。
我们认为,除了注意语言的规范、准确、凝练之外,事实部分的叙写应当注意两点:一方面,它应当包括最终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全部事实;另一方面,它的所有内容都应当能从证据部分找到依据。
3.证据叙写
根据高检院和市院的规定,简易案件的起诉书在证据叙写时,要求具体说明每份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因此,证据叙写是简易案件起诉书中最具特色的部分,也是存在问题最多以及可改进余地最大的部分。在此,谨提出一些初步的改进意见。
(1)证据的叙写应当有具体的证明内容。显然,类似“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体现其多次盗窃的事实”之类的证据叙写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对于一个证据所能体现的案件事实中的构成要件及所有法定、酌定情节都应当予以阐述。
(2)证据的叙写应当体现特定证据的特定证明内容。虽然起诉书中出示的所有证据均应围绕案件事实,但是,毕竟不同证据所能证实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有些证据体现了全部案情,有些证据只能体现案件的片段,这都应当在证据叙写中充分体现。同时,不同的证据是从不同的角度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叙写中也不能不加区别。例如:在寻衅滋事案件中,公诉人对被告人行为的判断是其无故滋事,但是,被告人很少有认为自己就是在无故滋事,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认为自己也是事出有因的,而被害人、旁观证人对此都可能会有不同判断。
(3)证据应当为案件事实提供全面的支撑。这就要求案件事实涉及的所有事实与情节都能在证据叙写中获得相应的体现。也就是说,不仅要有证明犯罪事实和法定情节的证据,体现酌定情节的证据也应包括在内。
(4)证据的排列应当具有逻辑性,注意证据的组合。目前,很多案件的证据排列还是主要按照法定证据种类,这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有时机械地按照证据种类进行排列会显得比较混乱、缺乏逻辑性,不利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当尝试对不同证据加以排列、组合,通过证据的排列、组合,以不同证据及证据组合依顺序列举,体现案件的逐步展开和发展,环环相扣,最终使得该案完整的证据锁链得以形成。
(5)证据关联性、证明力的论证。我们认为,对于证据关联性于证明力的论证是必要的,但也不能机械理解为,必须另辟专章加以阐述。由于简易案件的事实简单、证据充分,完全可以通过证据有逻辑性的列举和叙写达到论证的目的,通过证据的叙写本身体现证据锁链的形成过程。当然,在必要时,可以对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加以说明。
当然,由于证据叙写是围绕个案的具体事实展开的,是否能发展出一个统一的证据叙写模式,还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形成几种不同的证据叙写模式,抑或是总结出一些证据叙写的原则供各个承办人参考,还有待进一步的研讨和论证。
4.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由于简易案件公诉人通常不出庭,实际上起诉书中关于起诉理由和根据的叙写实际上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公诉意见的功能。因此,在这部分中除了加强对起诉的理由和根据的阐述外,还应辅以必要的论述,充分起诉要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1)对于指控犯罪事实的概括性叙写应在体现指控罪名特点的同时,突出该案的个体性特点。概括性叙写不仅是简单重复法定的罪状,而是要将本案的特点融入罪状的描述中。
(2)存在多个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以一定的顺序叙写。我们可以将可能涉及的所有法定量刑情节,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合理排序,形成固定格式,以消除目前法定量刑情节叙写顺序随意性大的情况。
5.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是简易案件起诉书的一大特色,但目前的普遍情况是只有最终的量刑建议,但没有作出该建议的理由。因此,应当在具体量刑建议之前,叙写量刑所依据的法定与酌定情节,以体现该量刑意见是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及个案特点而作出的适当的建议。
我们看到,对于简易程序起诉书的改革势必会增加起诉书制作的工作量,可以通过对于简易程序审结报告相应部分的简略或同质化,来达到既完善起诉书的制作,又不增加总体工作量的目的。
(二)适用普通简化审案件起诉书改革的初步设想
1.案件审查经过部分
该部分也需要增加检察机关建议适用普通简化审程序的理由,以确保该案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合法性。具体内容可以参照简易程序起诉书该部分的内容。
2.案件事实
简化审案件虽然公诉人需要出庭,但是事实上简化审案件在庭审过程中一般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展开发问。因此,实际上,起诉书中指控的案件事实会对被告人的最终定罪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简化审案件在案件事实部分的叙写应当参照与简易案件事实叙写相同的标准。
3.证据叙写
关于简化审案件的证据是否需要叙写证明内容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具体如下:
一种观点主张,不需要叙写证明内容,只需要按证据种类列举主要证据。该观点认为,简化审案件简化的是法庭审理程序,由于公诉人同样需要出庭,需要当庭举证、质证,需要发表公诉意见,因此,简化审案件的起诉书不需要说明证据证明内容,否则会造成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重复宣读证据的情况。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需要就证据内容加以简要说明,但形式不同于简易案件的详细说明。理由在于,被告人认罪的普通审案件,被告人不仅是对事实的认可,也是对公诉机关提供证据的认可。而被告人如果没有聘请辩护人,则不可能知道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因此有必要在起诉书中对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情况加以简要说明。
4.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简化审案件由于公诉人需要出庭并发表公诉意见,所以在起诉理由和根据部分说理与论述的要求相对低于简易审案件,但对于案件事实的概括性叙写、法定量刑情节叙写的要求并不因此降低。同时,由于简化审案件虽然没有量刑建议,但是对于可以确定的酌定量刑情节,也需要在起诉的理由和根据中有所体现。
三、存在的困惑
起诉书的改革正在路上。我们在调研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困惑,希望随着改革的推进,能有释疑解惑的机会。
第一,起诉书应以怎样的篇幅为宜。这直接影响了我们在起诉书中论证、说理应达到何种的程度。
第二,起诉书如何概括性与具体性中寻找平衡点。我们从具体案件事实中截取部分在刑法上有意义的事实加以评价本身就是一个抽象概括的过程;而从抽象的法条适用于个案又是一个具体化的过程,那起诉书如何在概括和具体之间找到合适的一点,实现事实与法律的衔接?
第三,起诉书的稳定性与严肃性和诉讼活动的可变性的关系。起诉书是严肃的,不容许轻易变更。可以说,过去倾向于概括、模糊的叙写方式与维护起诉书稳定性的考虑有很大关系。现在,起诉书改革希望能增强起诉书中体现个案特点的内容,加强说理、论述,这产生了如何处理那部分对定罪量刑不可或缺,又是可能随庭审过程发生变化的内容。
注释:
①所谓“两简”案件是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后者司法实务中又称“简化审”案件.
②根据市院《起诉书格式(样本)》,起诉书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审查经过、案件事实、证据、起诉的要求和根据、尾部、附项等部分组成。本文认为现有格式中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案由和案件审查经过中的案由部分,只要严格按照市院现有的规定,规范制作即可。因此,对这几部分没有特别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