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规范互动的法律实施研究
——以无理由退货制度为例*
2022-02-04吴林昊
吴林昊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一、问题的提出与知识谱系的界定
法律实施是法治的重要面向,是实现立法目的和法律作用的前提,也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1)张骐. 法律实施的概念、评价标准及影响因素分析[J]. 法律科学, 1999,(1):44.。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正如有学者呼吁的那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的情况下,国家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应转向法律实施(2)刘作翔. 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转移:法律实施及其问题[J].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1,(2):55.。
然而,法律实施一直是中国法治仍未摆脱的痼疾,官方、法律界及民间都有共识认为已制定的法律难以甚至无法落地(3)戴昕,申欣旺. 规范如何“落地”——法律实施的未来与互联网平台治理的现实[J]. 中国法律评论, 2016,(4):90.。长期以来,我们理解的法律实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等法律规范制定出来后,在社会中被实际施行的过程,它能使法律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4)徐汉明. 法治的核心是宪法和法律的实施[J]. 中国法学, 2013,(1):39.。但现实中仍存在大量法律颁布后停留纸面难以实施、制度面临空转的现象,法律实施的真实效果也难以得到评价,法律实施不足、实施错误和实施异化是我们亟需克服的难题(5)王红霞. 论法律实施的一般特性与基本原则——基于法理思维和实践理性的分析[J].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4):167.。
沿着这种思路,传统法理学关于法律实施的研究会围绕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展开,并主张通过普法和法制教育等方式,加强全社会的法律观念和规则意识(6)李步云,刘士平. 论法与法律意识[J]. 法学研究, 2003,(4):79;刘作翔. 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转移:法律实施及其问题[J].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1,(2):55.。也有研究从立法的角度出发,认为法律实施一方面需要提高立法质量,加强法律自身的可操作性(7)席涛. 立法评估:评估什么和如何评估(上)——以中国立法评估为例[J]. 政法论坛, 2012,(5):59.,另一方面需要制定法律的实施条例、细则或者办法等配套法规来推进法律实施(8)许安标. 配套法规建设与法律的有效实施[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8,(1):111.。此类研究主要还是从法理学的经典框架出发,从执法、司法、守法等角度界定法律实施的范畴。而这些研究中的法律实施主要是指国家法律的实施,实施的力量也主要凭借国家强制力,其背后实际上隐含着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施的方式都可以通过理性建构的观点,有强烈的法律中心主义色彩。
近期的一些研究会通过法治评估和法治指标体系建设,来评价法治状况和法律的运行情况(9)钱弘道,戈含锋,王朝霞,等. 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J]. 中国社会科学, 2012,(4);付子堂,张善根. 地方法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J]. 中国社会科学, 2014,(11);钱弘道,王朝霞. 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J]. 中国社会科学, 2015,(5);汪全胜. 法治指数的中国引入:问题及可能进路[J]. 政治与法律, 2015,(5);冯玉军. 中国法律规范体系与立法效果评估[J]. 中国社会科学, 2017,(12).。这类研究通过定量研究方法评价法律运行的各个方面,以更为明晰可见的方式来呈现和比较法律实施的情况。在笔者看来,这也是有关法律实施问题的研究。这种法治评估被认为是以“善治”为目标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核心组成部分,目前大多是从立法的完备性(10)冯玉军. 中国法律规范体系与立法效果评估[J]. 中国社会科学, 2017,(12):144.、行政的合法性(11)徐汉明,林必恒,张孜仪. 论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科学构建[J].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4,(1):25.、法律平等实施的受制约性(12)朱景文. 法治评估中的问题指标——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难题[J]. 中国法律评论, 2017,(4):112.等较为宏大的方面展开评估,基本上也是围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维度展开的(13)钱弘道,王朝霞. 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J]. 中国社会科学, 2015,(5):87-88.。笔者认为,这类研究希望通过科学合理的指标设计对法律实施的结果进行评价,实际上也属于理性主义的研究,因为法治指标的设计过程其实也是发掘法律实施内涵与外延的过程,其并没有跳出传统法理学关于法律实施的框架,仍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规范性研究。
另外一些有关法律实施的研究则有所不同,它们借助社会科学的方法,以成本收益分析或博弈分析为工具,来研究法律如何改变个人的行动预期,以此来揭示法律实施的条件(14)[美]乔治·J.斯蒂格勒. 法律实施的最佳条件[J]. 周仲飞译.环球法律评论, 1992,(2):41;张维迎. 法律: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J]. 读书, 2000,(11):76.。当关于法律实施的研究引入社会科学方法后,实施的法律不再仅仅是国家法,还包括社会规范等多元规范体系。这说明,法律实施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运行的,必须依赖于各种相关制度和社会条件(15)范愉. 多元化的法律实施与定量化研究方法[J].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2):68.。因此,法律实施就会和法律与规范间的互动有关,并且会指向国家与社会两大系统的互动以及制度如何在这种互动中建构的问题。
如果把法律实施放在制度建构的论域下,我们可以发现,自科斯提出社会成本问题以来(16)[美]科斯. 社会成本问题[A]. 企业、市场与法律[C].盛洪,陈郁译.上海:格致出版社, 2014.78.,传统法律中心主义的思路已经开始遭到质疑,深受科斯影响的芝加哥学派及其后相当多的法律经济学都围绕着降低交易成本做文章,以期望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达到权利的有效配置。当埃里克森对存在于现代国家中的夏斯塔县居民如何解决纠纷进行实证考察后,他意识到在关系紧密的群体中,约束人们行为的不仅是正式法律,非正式规范也能起到降低交易费用、解决邻人纠纷的作用(17)[美]罗伯特·埃里克森. 无需法律的秩序[M]. 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217.,“秩序无需法律”的命题开始深入人心。至此,规范互动问题在这种背景下进入研究者的视域。
此后的许多学者都开始对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展开研究。理查德·波斯纳就指出法律可能补充或者替代社会规范,法律与社会规范的关系并不一定是积极的,两者之间也可能是相互竞争(18)Richard A. Posner, Social Norms and the Law:An Economic Approach[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97,(87):365.。埃里克·波斯纳则更进一步地揭示了法律与社会规范的深层互动,他借助信号传递理论指出法律可以通过将行为与低贴现率联系起来,从而达到干预社会规范的效果,并认为法律可以从改变发送信号的成本、改变信号发送者和接收者的合作收益、改变信号接收者关于低贴现率者在信号发送者中所占比例的信念、激励规范创立博弈四种途径干预社会规范(19)[美]埃里克·波斯纳. 法律与社会规范[M]. 沈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52.更详尽的归纳与分析参见,陈坤. 信号传递、社会规范与法律[J]. 环球法律评论, 2011,(3):153.。
除了法律与社会规范的研究之外,新旧芝加哥学派也对规范互动有深入的研究。旧芝加哥学派已经开展了有关法律与市场互动关系的研究,试图理解法律如何借助市场来实现法律自身的目的,并寄希望于借助对法律与市场互动来实现更好的规制结果(20)Lawrence Lessig, The New Chicago School[J].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998,(27):674.。而莱西格在有关赛博空间的网络法研究中提出“代码即法律”的经典命题,并对架构(architecture)这一规制工具展开详尽分析之后(21)[美]劳伦斯·莱西格. 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M]. 李旭,沈伟伟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8.43.,在他著名的“新芝加哥学派”一文中提出了“法律、规范、市场、架构”的多元规制框架,指出法律可以直接规制行为,也可以通过影响规范、市场和架构来间接规制行为(22)Lawrence Lessig, The New Chicago School[J].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998,(27):666-667.。如果说旧芝加哥学派强调的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提醒人们法律的规制很多时候不如规范或市场的规制更为有效,新芝加哥学派则是把法律的重要性稍稍往回再拉,注重分析法律和其他多元规制工具之间的互动关系,认为规范、市场、架构这些规制工具并不是要取代法律,也没有削弱法律的作用,而是在与法律的互动中提供了更好的规制手段(23)Lawrence Lessig, The New Chicago School[J].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998,(27):666.。
至此,我们可以发现,对于法律实施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传统法理学、量化指标体系研究,以及法律社会学研究三种进路,传统法理学主要涉及对法律实施问题的界定,法治指标体系研究主要涉及对法律实施后果的评价,法律社会学涉及法律与规范的互动关系。这些研究的背后,贯穿着法律中心主义与法律多元主义的理论争议。本文是在第三种进路上展开的法律实施研究,尝试在规范互动的意义下讨论法律实施的问题。之前法律社会学关于规范互动的研究更多关注法律与社会规范何者更为有效,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机制,相对缺乏一种制度建构的视角。与之前的研究不同,本文尝试通过对一项法律制度建构过程的梳理,更为微观地展现法律是如何在规范互动的过程中得到实施的。
无理由退货是随着网络购物兴起的一项制度,它是指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无论基于何种理由,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理由退货制度为人所知主要是在淘宝网购平台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之后,但回溯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演进史,我们可以发现,此项制度最早是在地方立法中出现,之后经网购平台规则规定并实施后,于2013年才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正式确立。由此,我们需要问的问题是:为何无理由退货制度在地方立法之后没有得到完全落实,而在网购平台兴起后才得到实施?为何国家立法在无理由退货制度运行大概6年之久后才正式将其确立?国家法律和无理由退货平台规范会产生怎样的互动关系?
通过回溯无理由退货制度演进历史和实施历程,本文将详细分析法律与规范可能产生的互动关系,以此呈现法律是如何在规范互动的过程中得到实施,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法律中心主义与法律多元主义这个经典框架的理论探讨。本文第二部分将梳理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演进历程,第三部分将讨论为何无理由退货制度通过地方立法没有得到很好实施,而是在平台规范中得到落实,第四部分将讨论为何立法要规定无理由退货以及法律与规范产生的互动效果,第五部分将在理论层面说明法律是如何在规范互动过程中得到实施的,并对法律一元与法律多元的框架进行讨论,第六部分是对全文简单的总结。
二、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施历程
关于我国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演进史,目前尚缺文献予以系统厘清。本部分的梳理将表明,无理由退货制度并非如通常认知的肇始于平台兴起,而是在短短二十年间,历经从地方立法到电商平台规则,再到国家立法的实施历程。
(一)地方立法阶段
我国无理由退货制度最早由地方性法规规定。自1995年左右,江西省(24)参见《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第8条。江西省在1997年6月修改此条例时保留了此项规定。、安徽省(25)《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5)第15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认为不合适当场要求退货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和收取费用”。、江苏省(2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第9条规定:“不得拒绝消费者当场提出的合理的退货要求”。和上海市(27)参见《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第28条。的消保条例就有相似规定。最类似今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条款出现在1995年沈阳市的消保条例中,其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七日内,对花色品种规格不满意提出退货时,只要商品保持原样,经营者应当退还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8)参见《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1995)第9条。。此后,沈阳市在1997年、2012年修改此条例时一直保留了此条款,并作出了进一步细化,排除了烟酒、食品、药品、保健品、布匹等类别商品的无理由退货(29)参见《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1997、2012)第9条;《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决定》(1997)。。辽宁省消保条例也于1996年作出相似规定(30)参见《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1996)第12条。。然而,辽宁省在2004年5月修改消保条例时却删除了此条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要求“所售商品及其质量与所作承诺不一致”,消费者才能在七日内解除合同(31)参见《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2004)第20条。。安徽省在2004年8月修改消保条例时也删除了当场退货的条款,同样要求退货需商品有质量问题或广告宣传不一致(32)参见《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4)第23条、第28条。。
(二)平台规则阶段
在地方立法之后,国家立法正式确立无理由退货制度之前,网络平台已经先行确立并实施了七天无理由规则。淘宝网于2007年就已推出“消费者保障计划”,其中包括了“先行赔付”“7天无理由退换货”“假一赔三”等举措(33)淘宝网全面推广“消费者保障计划”[EB/OL].(2007-08-02)[2021-07-09].载央视网,http://discovery.cctv.com/20070802/114800.shtml.。根据淘宝网“消费者保障计划”中的7天无理由退货规定,当淘宝网买家使用支付宝服务购买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在签收货物后7天内,若因买家主观原因不愿完成本次交易,卖家有义务向买家提供退换货服务。在淘宝网确立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之后,很多电商平台都效仿淘宝设立了类似的无理由退货规范,像当时的易趣网、拍拍网就相继跟进,推出“品质保障”“诚保计划”等服务,提供无理由退货服务,以至于当时有媒体报道称一家的规则几乎一夜之间就成了行业的规则,国内的第一个网购行规就这样悄然到来(34)国内首个网购行规意外面世 部分省市拟立法采纳[EB/OL].(2009-02-17)[2021-07-09].载搜狐新闻网,http://news.sohu.com/20090217/n262293250.shtml.。2009年,淘宝网对无理由退货规则和适用程序进行了升级,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无需卖家同意,无理由退货制度开始了更为广泛的实施(35)7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升级后,买家只要对购买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不满意,可在交易的任何环节随时发起消保退款,卖家的操作界面只有“同意”按钮,不能拒绝。如果卖家不同意,3天后将默认同意。当买家将货物快递回给卖家,卖家必须在10天内确认,10天后系统将自动默认确认,货款将从支付宝打回给买家。参见:淘宝网开启“无理由退货” 随时退货无需卖家同意[EB/OL].(2009-09-04)[2021-07-09].载中国新闻网,https://www.chinanews.com/it/it-itxw/news/2009/09-04/1850407.shtml.。
可以说,在2007年左右电商网购平台兴起后,无理由退货制度从淘宝网之类的网购平台发展起来,并迅速成为消费者保障措施中的重要一环。甚至在当时,网购平台的无理由退货制度也影响了地方立法,部分省份的立法已开始讨论拟采纳网购商提出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等规则(36)国内首个网购行规意外面世 部分省市拟立法采纳[EB/OL].(2009-02-17)[2021-07-09].载搜狐新闻网,http://news.sohu.com/20090217/n262293250.shtml.。网购平台的无理由退货规则也有影响其他行业规则的趋势,当时的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也计划在电视购物行业标准中借鉴淘宝网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等在提升服务品质方面走在前面的网购行业先进经验(37)电视购物将出行业标准 学习淘宝7天无理由退换货[EB/OL].(2009-02-12)[2021-07-09].载搜狐网,http://money.sohu.com/20090212/n262206074.shtml.。在2008年,已有橡果国际、七星国际、好易购等40多家企业签署诚信公约,向社会做出“实施无理由退换货、先行赔付”等10项承诺(38)40多家企业签署诚信公约,实施无理由退换货[N].郑州晚报,2008-11-12.。虽然无理由退货在当时并未被国家立法吸纳,在地方立法中也主要作为“消费者保障服务”规范中的内容(39)国内首个网购行规意外面世 部分省市拟立法采纳[EB/OL].(2009-02-17)[2021-07-09].载搜狐新闻网,http://news.sohu.com/20090217/n262293250.shtml.,但一经平台规则所设立,无理由退货条款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施,其影响可见一斑。
(三)国家立法阶段
关于无理由退货的国家法规最早出现在对直销行为的规制中(40)参见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2005)第25条。。此后一直到电商平台兴起后,对电商平台的法律法规才有类似冷静期的规定(41)参见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1)第6.5条第3款。。
无理由退货制度在国家层面的正式立法始于2013年。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并于2014年实施,新修订的消保法第25条明确确立了无理由退货制度,并且此条款还否定性地列举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以及退货商品的运费承担(4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25条。。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6条比照新消保法也规定了无理由退货条款(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6条。。
此后,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经过一年的征求意见,于2017年1月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商品完好”的认定标准、退货的程序、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对新消保法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44)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年《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修订)。。
(四)线下无理由退货的实施困难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看出,无理由退货条款其实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在地方性法规中出现过,只是规定较为简单,适用范围有限。国家层面立法则到2013年新消保法修改时才正式启动,此时无理由退货的平台规则已运行有近6年之久。并且,新消保法中的无理由退货规则相对比较粗糙,其实施相对较为困难,因此国家工商行政部门需要出台实施办法对之进一步细化。
相比日趋完善的线上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线下购物的无理由退货制度一直进展缓慢,至今仍未有国家立法予以规定。其实在电商网络平台出现之前,一些省市地方消保条例中出现的无理由退货规则实际上是针对线下交易的,但其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实施,甚至像辽宁省在修改条例时废除了无理由退货规定。此后线下无理由退货制度也一直进展缓慢,直到201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才制定管理办法倡导线下实体店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践诺活动(45)中消协启动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无理由退货从线上走进线下[EB/OL].(2018-03-15)[2021-07-09].载中国消费者协会网,http://www.cca.org.cn/zxsd/detail/27960.html.。但线下无理由退货制度仍然未得到推广,面临实施难题(46)线下无理由退货如何不再难[N]. 法治日报, 2019-03-17(5).。
无理由退货为大众所熟知大概是在2010年前后(47)淘宝网开启“无理由退货” 随时退货无需卖家同意[EB/OL].(2009-09-04)[2021-07-09].载中国新闻网,https://www.chinanews.com/it/it-itxw/news/2009/09-04/1850407.shtml.,回溯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演进历程,无理由退货制度最早却是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中,那么,比平台规则早十年左右出现在地方立法中的无理由退货规则为何没能得到较好实施?为何国家立法一直到2013年才正式确立无理由退货规则?国家法律与网购平台的无理由退换货规范到底处于什么样的关系?下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三、 地方立法的退场与平台规范的兴起
从今天往回看,无理由退货制度在中国似乎是个早产儿,即便早有地方性法规对无理由退货作出规定,其没有得到平台规则的支持,也没有具备足够的实施条件,因而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而当平台兴起和平台规则制定后,无理由退货制度才逐渐确立起来,并得到广泛实施。在这个过程中,平台规则虽然形式上有与法律相似的一面,但其更多的是发挥社会规范的作用。这种作为规范的平台规则的兴起,意味着制度实施条件的具备和地方立法的退场。
(一)难以实施的地方立法
如果将无理由退货制度放在一个长时段的制度演进史中,我们可以发现最早确立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是各地的地方消保条例。但很明显,这些地方立法的实施并不太成功,散见于地方消保条例中的无理由退货条款既未得到落实,也鲜为人知,甚至在有些地方修改条例时被删除。由此,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何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地方立法没有成功实施?
针对此问题,我们不难发现,无理由退货的地方立法阶段主要在2007年之前,此时的电商网络平台还没有完全发展起来,地方消保条例的无理由退货条款实际上针对的是线下交易。因此可以说,当时实施无理由退货的条件还不具备。
那么,为何在电商网络平台兴起后,无理由退货条款就很大程度上在“线上”实施成功了?这首先无疑是因为网络交易的发展和配套物流服务的改进,使得退货成本大大降低了。当消费者退货获得的收益大于退货成本和商品贬值损失时,退货就有可能发生(48)Omri Ben-Shahar & Eric A. Posner. The Right to Withdraw in Contract Law[J].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011,(40):121.。其次,网络购物平台的发展,使得平台或者商家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并且更为准确地计算无理由退货带来的损失以及提供无理由退货服务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带来的收益。在这个意义上,在平台上的商家可以实现一种交叉补贴,利用从不经常退货的消费者那里获得的收益,来补贴经常退货的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失(49)吴林昊.重思消费者反悔权:权利基础与保护架构[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2,(1):147.。这两点理由说明,网络购物和线上平台的发展,极大降低了网购交易成本,平台和商家可以通过网络效应积累更为广泛的消费者群体,通过更大量的获益来弥补小部分消费者退货行为带来的损失,这为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创造了条件。
网购技术的发展也使得原本笼统的法律规则在平台上得以细化。平台可以将认定退货商品这个实施难题在商品交易前就予以确定,并借助技术手段,将无理由退货要求转化为针对每一类商品能否无理由退货的特定规则(50)戴昕,申欣旺. 规范如何“落地”——法律实施的未来与互联网平台治理的现实[J]. 中国法律评论, 2016,(4):97.。正是此种技术降低了规范制定和执行的信息成本,从而改善了法律实施的效果。而地方立法则因立法空间压缩等原因,更多呈现保守倾向(51)俞祺. 重复、细化还是创制:中国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关系考察[J]. 政治与法律, 2017,(9):70.,即便是细化了上位法,其也仅是有限的细化,力度远不及平台规则。因此,原本由地方立法承担的任务实际上由平台规则完成了,地方立法在制度竞争中也无疑将逐渐处于劣势。
更为重要的是,平台规则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本既定的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当网络购物兴起后,网购交易已经不再是小范围的线下交易,而是跨空间的远程交易。在这个意义上,网购消费者保护不再是地方性事务,网络交易行为很难再通过某一地消费者群体形成的市场规范来规制,地方性消费者保护条例的发挥空间日渐式微。因此,地方立法最先确立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没有成功实施,它反而成了后续平台规范的兴起以及国家立法和平台规范互动的前奏。
(二)作为规范的平台规则兴起
根据社会规范最广义的定义,只要不是由立法机关或法院等官方机构颁布,也不依靠法律制裁的威慑而实施的规范,就可以归为社会规范的范畴(52)Richard A. Posner, Social Norms and the Law:An Economic Approach[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97,(87):365, 365.。更为精细的定义会认为社会规范是在紧密交织群体中通过重复博弈形成的规范(53)[美]罗伯特·埃里克森. 无需法律的秩序[M]. 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200. Lior Jacob Strahilevitz, Social Norms from Close-Knit Groups to Loose-Knit Groups[J].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2003,(70):359-360.。不可否认,如果从形式上看,无理由退货的平台规则带有更强的理性设计色彩,它往往是平台根据自身需要制定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平台规则确实更像法律。因此,有学者会认为平台规则自上而下被制定出来,实际上在线上发挥了线下法律的作用(54)Lizhi Liu & Barry R. Weingast, Taobao, Federalism, and the Emergence of Law, Chinese Style[J]. Minnesota Law Review, 2018,(102):1565.。
实际上,在笔者看来,即便无理由退货平台规则从形式上看有法律的特征,其实施范围似乎也是网络上的松散群体,但仔细观察不难发现,网络社群其实并非成员异质性过高、沟通不畅、难于形成合意或集体行动的群体(55)Mark A. Lemley,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Internet Norms[J]. Chicago-Kent Law Review, 1998,(73):1268.。网络购物群体其实具有高度的行为一致性和大量类似的交易习惯,这个群体虽然数量庞大且相互陌生,但却更能够更为顺畅地沟通和分享信息。例如像网络购物商家很大程度上依靠好评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也可以通过评价机制来对商家进行声誉制裁。这种基于评价机制和声誉制裁的网络交易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模拟了一个大型的“熟人社会”沟通场景,在这个场景中,平台规则实际上类似于社会规范,规制人们在此之中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当无理由退货通过平台规则确立之后,网购消费者很快就会适应无理由退货规则并将其视为理应享受的消费者权益,由此,无理由退货平台规则将逐渐被消费者所习惯,并在实施过程中转变为网络规范。
因此,笔者认为,可将无理由退货平台规则视为社会规范,它在网络空间有兴起的土壤。这种作为规范的平台规则将支持法律的实施,并成为影响网络法与平台规则互动结果的重要因素(56)戴昕. 重新发现社会规范:中国网络法的经济社会学视角[J]. 学术月刊, 2019,(2):120.。下文笔者将尝试呈现法律与规范的互动过程,并论证恰恰是作为规范的平台规则兴起,使得法律与平台规则得以相互影响,从而促进了法律的实施及制度的建立。
四、国家法律与平台规范的互动
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国家立法最初目的是消费者保护,但一旦国家立法正式确立后,法律与尚在运行的平台规范就会发生互动。通过两者的互动关系,国家法律被激活了,制度和法律规则也借助此种互动而逐步落实。
(一)第一次互动:统一规则与改变社会涵义
无理由退货制度实施的过程,是一个法律与社会规范互动作用的过程。在新消保法修改设立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征求意见中,就有过关于无理由退货制度应留给市场还是收归法律的讨论(5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3.90-131.。这种追问和讨论指向了多元规制以及法律与社会规范的论域,而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施也深深嵌入在这种法律与社会的互动之中。
法律与平台规范的第一次互动,首先是法律尝试吸纳平台规范,建立广泛统一适用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过程。在国家立法之前,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运行主要是依靠社会规范作为规制力量。当2013年新消保法以法律形式确定无理由退货规则时,立法初衷是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解决消费者信息弱势的问题,从而将无理由退货问题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5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M].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3.5-6.。由此,法律与社会规范发生了第一次互动关系。在2013年,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金额达到1.85万亿元,较2012年增长40.9%,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7.9%(59)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2014年4月。。网络零售市场是一块巨大的市场,且市场交易金额和规模还在持续快速增长。即便在2013年前后也不难预期,网络购物将成为百姓日常的消费方式,网购过程中也将出现大量的争议与纠纷。对于网购市场这一相对新兴的领域,法律规制在网购市场发展初期其实相对较弱,国家权力在这一领域也没有过多干预。对于国家来说,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60)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EB/OL].(2016-04-25)[2021-07-09].载中央网信办网站,http://www.cac.gov.cn/2016-04/25/c_1118731366.htm.,面对如此之大的市场规模和消费群体,国家法律无疑会介入进行规制。
在2013年修改消保法之前,国内网上商业零售市场B2C模式中,无论是第三方平台型还是自营型,基本都已确立了无理由退货制度(6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网络购物中无条件退货制度的研究报告[M].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3.131.。在当时,有的C2C网购平台无理由退货并非是强制性规则,而是由商家自主选择。但有研究报告显示,在某C2C网购平台上仅23%的商家选择提供无理由退货服务(6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部分电子商务企业和有关协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M].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31.。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国家立法希望将无理由退货制度变成一种强制性规范。或许在国家立法者看来,作为消费者保护重要手段的无理由退货制度仅以网络平台规范的方式还不足以覆盖所有商家和消费者,而这种保护应当是所有消费者都应享受的。因此,新消保法与无理由退货规范第一次互动,一方面是国家权力向网络购物这一巨大而又有待规制的领域的延伸,另一方面是对无理由退货规范适用广度和保护范围的扩充。
新消保法和无理由退货规范的这一次互动,也体现在网购平台提供“无理由退货”服务这一行为的社会涵义发生改变。社会涵义是指在特定社会环境中,与行动或状态相关联的具有符号学内容的社会意义(63)Lawrence Lessig, The Regulation of Social Meaning[J].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995,(62):951.。比如在特定社会环境中某些手势带有侮辱性,侮辱性就是这个手势的社会涵义(64)Lawrence Lessig, The Regulation of Social Meaning[J].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995,(62):951.。对于法律和社会规范来说也是同样,任何法律或社会规范都有其在特定社会环境下的社会涵义。无理由退货服务在立法确定之前,提供无理由退货服务的社会涵义是商家有更为优质的售后服务。因为当时无理由退货主要是依靠社会规范或行业规则运行,是否提供无理由退货服务主要由商家自愿决定,不提供服务也并不会过多地被消费者质疑。当立法确立无理由退货制度之后,提供无理由退货服务的社会涵义发生了改变,由原来的“提供优质服务、让利消费者”变成了理所应当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提供无理由退货服务也变成了电商平台应尽的消费者保护义务。
与之相关联的,法律实际上是提高了通过无理由退货服务传递“服务优质”信号的门槛。经典法律与社会规范模型指出,法律可以从改变发送信号的成本达到干预社会规范的效果(65)[美]埃里克·波斯纳. 法律与社会规范[M]. 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52.。各平台和商家很难仅仅通过提供无理由退货服务就简单吸引到大量消费者,过去以提供无理由服务来传递自己“服务优质”信号的成本提高了。这加剧了平台间的竞争,一方面导致平台提供无理由退货服务所获得的收益减小,使得一些过去提供长时限无理由退货服务的小平台改变其平台规则,直接比照新消保法的规定实施,比如乐蜂网在立法前提供45天无理由退货服务(66)退货给网店绝对没那么简单——新〈消法〉实施半年,7天无理由退货等政策实际执行得如何[N]. 河南法制报, 2014-10-18(3).,在立法后逐渐统一为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甚至自行设定了无理由退货障碍(67)7天无理由退货?商家要求先给“好评”[N]. 新京报, 2014-09-10.。另一方面,能够承受无理由退货服务成本的大平台会通过提供更长时限、更广适用范围的无理由退货服务来吸引消费者,比如京东商城在立法后提供了电器30天无理由退货服务(68)京东家电推出30天无理由退换货[N]. 三湘都市报, 2014-04-18.。
因此,法律与平台规范的第一次互动,首先是法律统一了无理由退货规范的适用,使所有网购平台都需要比照新消保法的规定确立无理由退货制度;其次是改变了提供无理由退货服务的社会涵义,由原来“自愿的优质服务”变为“理应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最后是提高了信号传递的门槛,平台不得不通过提供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服务来传递自己“服务优质”的信号。
(二)第二次互动:补强规范与摆脱规范失灵
由于网络购物交易复杂,商品种类繁多,法律很难详细规定每一种商品交易时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标准,现在新消保法第25条的无理由退货规定显得过于粗糙了。因此,一旦法律介入无理由退货制度之后,其就需要面对一系列的争议。根据2012年的统计数据,无理由退货纠纷占整个网购投诉的24.1%(6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网络购物中无条件退货制度的研究报告[M].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3.250.。而在新消保法实施以后,根据电商平台较为集中的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广州五城市12315中心受理网络购物投诉情况来看,2014年3月至7月涉及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投诉已占与新消保法相关投诉量的53.69%(70)工商总局中消协约谈十大电商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EB/OL].(2014-07-10)[2021-07-09].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14-07/10/content_2715797.htm.。在无理由退货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商家会通过设定的条件,抬高无理由退货的门槛,并且对法律条款中商品“完好”的标准认定不一,导致消费者退货困难(71)退货给网店绝对没那么简单——新〈消法〉实施半年7天无理由退货等政策实际执行得如何[N]. 河南法制报,2014-10-18(3).。
并且,由于商家的网络销售往往需要通过电商平台来实现,当法律开始统一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时候,法律实际上没有直接作用于商家的售后行为,而是作用于电商平台的规范。因此,法律的难以适用以及其引发的争议也反映在电商平台对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制定上。在新消保法修改之前,淘宝网是通过直接规定48种商品类目的无理由退换货适用条件来落实无理由退换货制度的。在新消保法立法后,淘宝网更新的无理由退货规则是通过给出适用商品的范围以及界定商品完好的标准来落实此制度,此时淘宝网给出商品完好定义的商品类目达到了86种。但即便如此,对于无理由退货的争议依然不断。
因此,当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时,国家法律和电商平台规范产生了第二次互动。《暂行办法》细化了新消保法的无理由退货条款,较为具体地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的标准。在笔者看来,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是补强了电商平台的规范,为平台规则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也帮助平台摆脱了一定程度上的规范失灵,免于在无理由退货上陷入过多的纠纷。
从2013年新消保法确立之后的平台无理由退货规则来看,平台实际上是在新消保法第25条的框架之下尽可能细化无理由退货制度,但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平台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无力。当立法将无理由退货制度从市场自发的非强制性规定转变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理由退货服务的社会涵义被改变之后,平台不得不依照法律规定修改其规则以表明其尽到了保护消费者的义务。但由于新消保法第25条规定过于笼统,无法与复杂的网购交易相适应,平台又不得不尽可能地细化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标准,像淘宝网一口气列举出86种商品完好的标准或许就是平台在适用无理由退货条款时困难的一种体现。然而,在立法前,网络平台拥有的对其提供无理由退货服务标准的解释权,在立法后也收归立法者所有,因此,像淘宝平台只能将其原本“不影响二次销售”之类的标准,转变为商品“完好”的标准。但法律对商品“完好”的标准并没有给出规定或解释,因此无论平台如何细化其标准,都不免产生争议。这或许也是新消保法立法后,无理由退货投诉激增的原因之一。
2017年《暂行办法》相对具体地给出了商品完好的标准,并在当年3月15日实施之后,各大网购平台很快更新了自己的无理由退货规则。以淘宝网为例,其2017年3月15日更新的这版无理由退货规则基本上是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无理由退货规则,并且其删除了原本详细的86种商品完好的标准,只是给出17种商品类目的“特殊完好”标准(72)淘宝网七天无理由退货规范[EB/OL].(2017-03-22)[2021-07-09].载淘宝网,https://rule.taobao.com/detail-5507.htm?spm=a2177.7731966.0.0.6100c32f60iTQm&tag=self.。可见,《暂行办法》很大程度上补强了网购平台的无理由退货规则,网购平台可以通过法律的背书,以一般性规定(通用完好标准)加特殊规则(特殊完好标准)的方式确定其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标准。
另一方面,在2013年新消保法确立无理由退货条款提高了“提供优质服务”的信号门槛后,网购平台必须以更为优厚的服务来博取消费者的信任,因此,网购平台会在无理由退货服务上陷入更为激烈的平台间竞争,而法律规则的统一适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平台摆脱此种规范的约束。在2013年新消保法修改后,很多网购平台推出了超过七天的无理由退货服务。像淘宝网的许多商品页面出现“7+”样式的标识,涵盖8、9、10及长达15天的退货时限承诺,可由卖家自行设定,并且当时已有近1.5万淘宝卖家主动承诺并申请提供长达15天的退货服务(73)淘宝发布退货新规 1.5万卖家支持15天退货[EB/OL].(2015-05-27)[2021-07-09].载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16611843_115469.。京东平台也推出了家电“30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服务(74)京东家电推出30天无理由退换货[N]. 三湘都市报, 2014-04-18.。但这样的竞争给平台和商家带来了较大的成本。伴随着无理由退货出现的恶意退货(75)恶意买家让七天无理由退货陷入争议[EB/OL].(2019-05-22)[2021-07-09].载央广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4198232942653823&wfr=spider&for=pc.、“试穿族”等滥用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情况,加重了商家的负担(76)“七天无理由退货”不能滥用[EB/OL].(2017-12-26)[2021-07-09].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tech/2017-12/26/c_1122165334.htm.,以至于京东平台在2017年9月宣布取消耳机、显卡等商品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其给出的理由便是因存在少部分“消费者”利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况,所以调整退货规则(77)京东部分取消七日无理由退货[EB/OL].(2017-09-08)[2021-07-09].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7-09/08/c_1121626562.htm.。可以说,在部分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下,无理由退货规范无法对此行为提供足够的约束或惩罚,存在一定的“规范失灵”现象,这也为法律补强规范提供了空间(78)Robert Cooter, Normative Failure Theory of Law[J]. Cornell Law Review, 1996-1997,(82):968.。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电商平台间围绕无理由退货服务的竞争,使得平台陷于提供优质售后服务的声誉宣传中,也使得“更长时限、更广范围的无理由退货服务是更好的售后服务”这一规范成为约束平台的无效规范。因此,《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帮助商家摆脱此无效规范的作用,商家可以以“守法作为借口”(79)戴昕. “守法作为借口”:通过社会规范的法律干预[J].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6):90.,借助《暂行办法》中给出的标准来设置平台的无理由规则,而可以不再需要以更长时限、更广范围的无理由退货来标榜自己的优质服务。这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京东平台取消部分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的时间点恰好在2017年3月《暂行办法》实施之后,并且之前一些电商提供的30天、15天等长时限的无理由退货服务也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后逐渐消失了。直到今天,大部分电商平台的无理由退货规则都是以七天为时限,更长时限的无理由退货只是零星作为少部分商家的促销手段而出现。
因此,法律与平台规范的第二次互动,是在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暂行办法》细化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时候,国家立法补强了产生争议较多的平台规范,为平台无理由退货规则背书,并且较为具体地明确了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标准,从而使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摆脱在提供无理由退货服务上的无效竞争。由此,两次规范互动过程使得无理由退货制度最终确立并良好实施。
五、借助规范互动的法律实施
通过前文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法律与平台规范发生的互动激活了无理由退货的法律条文,而没有平台规范支持的地方立法则面临无法实施的难题。这种通过规范互动的法律实施机制对经典的法律实施理论提出了挑战,本部分将在理论层面继续讨论此问题。
(一)对现有法律实施理论的挑战
根据前文的论述可以发现,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推行并不是严格按照传统法理学描述的法律实施方式进行,执法、司法似乎在无理由退货实施过程中并不显得那么重要,各方遵守规定的核心动力也并不非基于法律意识,即便这些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样,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推行似乎也和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法律实施有些不同,法律与平台规范的关系,以及平台规范的适用范围都与经典法律和社会规范理论有细微差别。
第一,在无理由退货法律规则的实施中,国家强制力可能并不是起决定性的因素。新消保法和工商总局《暂行办法》对违反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网络平台给出的最严厉的法律责任仅为五十万元以下罚款(8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修订)》第32条规定违反相关无理由退货条款的参照《电子商务法》第81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予以处罚。《电子商务法》第81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力度对于体量庞大的电商网络平台来说几乎是九牛一毛。实际上,无理由退货条款在电商网络平台上的实施,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规范落实到具体交易中,此时的平台规范发挥着类似法律的作用(81)Lizhi Liu & Barry R. Weingast, Taobao, Federalism, and the Emergence of Law, Chinese Style[J]. Minnesota Law Review, 2018,(102):1565.,并且更像一种细化的“实施办法”。平台规范的执行也主要是依靠网络平台的技术来实现的,这是一种莱西格意义上的“架构(architecture)”规制,而不是靠国家强制力进行威慑,行政力量在其中只是处于辅助地位。
第二,在无理由退货制度推行过程中,国家法律与社会规范的互动并不是简单的冲突或吸纳关系。无理由退货的法律条款和平台规范并无明显冲突,法律也没有刻意吸纳平台规范,两者是相互参照,在不同的阶段形成统一规则适用、提高信号传递门槛、相互补强、摆脱规范失灵等效果。因此,不同于传统意义上法律与规范之间的互动关系,此处的平台规范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法律也没有取代规范的实施,反而是相互利用并对同一领域行为形成不同的规制效果。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法律与规范之间的互动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可能贯穿于整个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在制度运行的不同阶段起到不同的效果。
第三,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施表明,法律可以借助规范互动实施于社会规范规制的领域,社会规范也可以借助法律的实施适用于更大范围的陌生人社会,法律与社会规范原本的适用边界被打破了。根据经典的社会规范理论,社会规范是在紧密交织群体中适用的,主要运行于熟人社会,而国家法律是现代的产物,作用于每一个公民。由此,法律和社会规范有各自的规制领域,国家法很多时候难以进入熟人社会中并作用于紧密交织的群体,于是便有了私人规避国家法以及传统与现代两种法律规范性秩序之争的问题(82)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57-59.。但网络平台的产生和发展,能够将原本松散的陌生人群体聚焦在网络社群中。更为便捷的沟通与更低的集体行动成本,使得线上相对松散的人际网络可以为执行规范生产规模可观的褒奖和制裁(83)戴昕. 重新发现社会规范:中国网络法的经济社会学视角[J]. 学术月刊, 2019,(2):112-113.。因此,网络平台组织的环境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达到了复刻线下紧密交织群体的效果,在无理由退货问题上体现为平台将网购消费群体组织成一个庞大而又紧密交织的“陌生人”群体。也正因此,平台规范某种意义上起到了线下法律应起到的作用,法律也恰恰在这种大规模的“陌生人”群体中可以更好地与规范互动并起到规制的作用。
第四,在无理由退货法律规则和网络平台规范的互动过程中,法律规则的规范性和平台规范的规范性都可能发生变化。这就是说,每当法律规则和平台规范发生互动时,原本得到较好运行的规范有可能会引发更多争议。传统法理学的法律实施理论会认为,只要制定更多的地方条例、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就能够更好地推进法律实施;经典法律多元理论会认为,只要社会规范经长期博弈产生并得到良好运行,法律就可以将其制度化从而建立秩序。然而,从无理由退货制度建立过程可以看到,关于无理由退货的地方立法和实施办法出台后,其推进法律实施的方式并非按照传统法理学理论设计的那样进行,而是通过规范互动影响规制对象的行为。而当新消保法通过立法确立无理由退货条款后,关于无理由退货的纠纷数量占比有明显的上升,这虽然可以通过法律的“宣传”效果得到一定的解释,但对于运行六年之久已广为人知的网购无理由退货制度而言,恰恰更可能是法律规则改变了原有的均衡,改变了网络平台、商家或者消费者的行为激励,从而使得原来规则的规范性发生了变化。
综上,笔者认为,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建立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法律实施理论提出了挑战,它可能恰恰说明,在法律实施与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国家强制力可能并不是首要因素,法律与规范的互动也并非相互冲突或相互吸纳,法律的普遍适用与规范在紧密交织群体中的适用也可以有机结合,并且这个过程中,无论是法律还是社会规范的规制效力都可能发生改变,而无理由退货制度恰恰也正是在这种互动和变化过程中逐步得到建立。
(二)一元还是多元?——法律实施新探
在上述关于法律实施的讨论背后,实际上也一直贯穿着法律中心主义与法律多元主义两种相对的理论框架,如果将法律实施问题放在制度建构的视域下讨论,便会涉及到这种争论,这也就是在追问,制度是要通过以国家法为中心的方式建立,还是以多种规范共同规制的方式建立。
法律中心主义认为法律是由统一的国家机构执行的国家法律(84)John Griffiths, What Is Legal Pluralism[J]. Journal of Legal Pluralism and Unofficial Law, 1986,(1):1.。这种法治理念来源于实证主义的法律观,其基础在于国家对暴力的垄断(85)强世功. 告别国家法一元论:秋菊的困惑与大国法治道路[J]. 东方学刊, 2018,(2):46.。在法律实证主义的进路上,无论是奥斯丁的主权命令说(86)[英]奥斯丁. 法理学的范围[M]. 刘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29.,还是哈特在批判“习惯服从”后得出的“对权威遵从”观点(87)[英]H.L.A.哈特. 法律的概念(第二版)[M]. 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49.,亦或是凯尔森的规范体系理论与纯粹法学说(88)[奥]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 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3.173.,其实都是在承认国家法权威基础上,通过识别法律规范来实施法律的法治观。具体到中国法理学基本理论上,可以说中国法理学教科书的知识谱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凯尔森规范体系的脉络,将法律实施分为执法、司法和守法三大环节(89)张文显. 法理学(第三版)[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239.。除此之外,即便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法观,也以主权国家作为政治想象,突出国家法律的绝对权威(90)强世功. 告别国家法一元论:秋菊的困惑与大国法治道路[J]. 东方学刊, 2018,(2):46.。这种国家法中心主义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而来,强调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国家法的作用。面对现实存在的各种非正式规范,它更注重将这些规范视为法律渊源,通过将其吸纳为正式法律来实现其规制。
法律多元主义在理论上被塔玛纳哈总结为两个版本:传统版本的法律多元主义是指将习惯法纳入殖民地或后殖民地的法律体系中,较新版本的是指在所有的社会领域中都存在多种法律体系(91)[美]布赖恩·塔玛纳哈. 一般法理学: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为视角[M]. 郑海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210-211.。总体来说,法律多元主义更强调社会中各种多元规范的作用,它一般假定民间法更优,将更大的纠纷解决空间划给民间法(92)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67.,也更注重多元规范与国家法共同发挥作用,国家法需要支撑民间习惯法及社会生活中各类多元规范的正当性,只有在这些规范无法解决社会纠纷时,国家法才会介入并作出最终的权威裁决(93)强世功. 告别国家法一元论:秋菊的困惑与大国法治道路[J]. 东方学刊, 2018,(2):46-47.。
在法律多元主义的视野中,即便是研究国家法与多元规范间互动关系的理论,也多少预设了国家与社会、现代与传统、城市与农村等一系列的二元对立。由此,各类社会规范都是在一定社会群体中适用的,就像埃里克森提出的“秩序无需法律”经典命题以“紧密交织群体”为前提一样,被规制的对象之间可以相互沟通交流,进而通过长期的博弈逐渐形成一套规范被落实下来。因此,社会规范往往被看作内生的、更容易为人所接受、也更容易在群体范围内适用的规范。
笔者认为,我们过去沿着法律中心主义与法律多元主义的理论争论,有时过于看重法律的作用,有时则过于看重规范的作用。秩序并不是仅仅凭借理性设计的法律制度,也不是仅仅凭借多元规范的共同规制就可以建立的。无论是国家法一元论还是法律多元主义,都没有在更微观的层面展现法律与规范是如何互动的,它们无非是通过法律解释或多元规范规制的方式,将可能是同样的事实抽象地描述出来,从而实现对多元的利益进行调和。
因此,制度建构以及法律与规范的关系问题,需要被导向法律与规范深层互动等更为微观的层面。对此,苏力老师早已敏锐地指出了在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制定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在强调和保持法制权威的同时,必须充分肯定法律规避的制度创新意义(94)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65.。新芝加哥学派也对于法律与规范等规制工具间的互动关系有较多讨论(95)Lawrence Lessig, The New Chicago School[J].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998,(27):661.。然而,即便是讨论国家法与多元规范互动关系的理论,大多也仅仅局限于国家法取代/吸纳多元规范,或者国家法与多元规范相互划界互相补充的过程,其仍然是将法律和社会规范看作两种有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规制领域的规范,并且很大程度上将法律和社会规范看作是确定不变的。
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施很难用法律中心主义来统摄,因为促使无理由退货制度落实的并不仅仅是国家强制力,相应的地方立法和实施细则都没有起到非常强有力的作用,这种无力反而表明,法律实施仅靠法律体系自身是不够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施看起来确实更接近法律多元主义,但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施历程表明,在线上,由陌生人同样可以组成紧密交织的群体,而像平台规范这类新兴的规范,既可以带有法律的特征,也可以带有社会规范的特征。这样,国家与社会、法律与规范的分界就不再那么明显,它们可以通过互动和合作规制共同一领域。
因此,笔者尝试将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施机制称作一种借助规范互动的法律实施,它以线上平台规则为出发点,以线上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实施逻辑运行,并通过一系列规范互动不断回应线下法律的需求。这种互动关系并不在于法律与平台规则双重力量的多维规制,而在于法律与平台规则在互动过程中都得以激发相较于原来更强的规制力。也正是在这种互动过程中,法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社会影响力,从而得以更好地实施。
对于国家法中心主义来说,法是制度化的强制规范实施(96)Brian Tamanaha, Understanding Legal Pluralism:Past to Present, Local to Global[J]. Sydney Law Review, 2008,(9):392.,因此其会有制度化的倾向,希望通过规范的法律化来建立秩序。对于法律多元主义来说,它从社会群体中的具体行为来理解法,认为法存在于社会关系中,法是社会群体内维持社会秩序的规范(97)Brian Tamanaha, Understanding Legal Pluralism:Past to Present, Local to Global[J]. Sydney Law Review, 2008,(9):392.。这两种进路虽然在过去大大推进了我们对法律与社会规范的认识,但也都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我们对法律实施和制度建立过程(尤其是新技术产生后新制度建立过程)的理解。制度可能就是在法律规则和社会规范互动的过程中得到建立,是一种借助规范互动的法律实施过程。这种互动并不一定是有意为之,而可能是被动的功能主义导向的结果。无理由退货制度推行历程说明,法律中心主义与法律多元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被打破了,我们无需再纠结于某项规范是属于法律还是社会规范,以一种规范互动的视角,用一种动态的眼光,或许才更能理解法律实施问题的关键。
六、结语
中国的法治建设在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后,需要进一步建构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这是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98)刘作翔. 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理论与制度结构[J]. 中国社会科学, 2019,(7):85.,也对法律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历了地方立法、平台规范和国家立法三个阶段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实施历程表明,仅靠国家的力量不足以保证法律的实施,传统法学理论对法律实施的理解也不足以解释法律实施的真实过程。
本文通过无理由退货的例子,分析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法律和平台规范可能发生的互动关系,借助这种规范互动的视角,我们能够更为微观地观察到法律是如何借助规范互动得以实施的。如果忽视规范互动在法律实施和制度建构中的作用,便有可能陷入法律中心主义的理性建构论,认为只要有理想的制度设计和配套法规就能推进法律的实施。无论在法治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中,我们都应关注到规范互动对于法律实施的影响,这有助于我们对立法时机的选择和立法后果的评估。尤其是面对新样态频出的互联网时代,只有清晰认识规范互动可能产生的后果,才能更加科学合理地推进法律实施,让规范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