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亚文化的发生机制与消解路径
2022-02-04张威
张 威
(郑州轻工业大学 政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反腐败没有选择,必须知难而进。党的十八大以来,尽管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这个党执政的最大风险仍然存在①参见习近平总书记2021 年1 月22 日在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在当前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新态势下,消除滋生腐败行为的社会土壤,对腐败犯罪实施有效的源头治理,已经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反腐工作的着力点。腐败亚文化是滋生腐败的重要文化土壤,它潜移默化地腐蚀着人们的价值观,提升着社会对腐败的容忍度,而且会内化为一部分人的行为准则,并最终诱发腐败行为。“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仅靠严刑峻法难以有效根除腐败犯罪,探究改革开放以来腐败亚文化在我国的表征,考察其发生机制和作用机制,并在此基础上精准施策,消解腐败亚文化,还社会风清气正,才能真正实现以治本巩固治标,从源头遏制腐败滋生。
一、腐败亚文化的定义与核心构成
(一)腐败亚文化的定义
文化是指一个群体或社会所共同具有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包括这些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在物质实体上的具体化,而所谓亚文化,则是指在社会某些群体中存在的不同于主流文化的一套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1]。一般而言,在一个社会的文化体系中,会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亚文化,其中一些与社会的主导文化存在一定的冲突甚至是对立,进而会不同程度地致使信奉这些亚文化的个体出现社会所不能容忍的越轨行为,这些亚文化就会成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亚文化”。
在犯罪学的发展过程中,文化与犯罪的关系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并且形成了许多具有影响力的犯罪亚文化理论,其中涉及腐败亚文化的研究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主要基于瑞典学者缪尔达尔提出的“腐败民俗学”理论,直接使用“腐败文化”这一概念开展研究[2];第二种类型是有少部分学者使用“职务犯罪亚文化”这一概念开展研究[3];第三种类型是较多的研究者直接使用“腐败亚文化”这一概念开展研究。就实质而言,虽然这三种概念在具体名称上存在区别,但本质上都是运用犯罪亚文化的基本原理来研究腐败犯罪,在研究内容上也都是从不同层面研究腐败亚文化的表现、原因及防控。
基于亚文化的本质和腐败行为的本质,本文认为,腐败亚文化是指能够诱发人们实施腐败行为的一套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作为亚文化的一种,腐败亚文化具有极强的渗透性和腐蚀性,也具有一定的代际传递性[4],信奉腐败亚文化的群体在其影响下会形成对腐败行为的认同,并将其内化为生活方式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手段。
(二)腐败亚文化的核心构成
腐败亚文化的核心构成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与主导文化所蕴涵的价值观相背离的不良价值观体系;第二个层面是在上述价值观指引下的行为方式体系。
1.价值观念层面
价值观念是文化的核心,可以根据不同的价值观念区分不同的文化[5]。腐败亚文化在价值观层面存在两个关键价值内核:
第一,畸形的利益观。腐败亚文化以追求私利为首要价值取向,信仰腐败亚文化的个体大多只重视个人利益,强调私利至上,置他人和社会的正当利益于不顾,为个人私利可以不择手段,不惜祸国殃民、以身试法。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私利”,在多数情况下是指腐败行为人个人欲望的满足。例如,满足自身的物质需要、性需要,以及其他嗜好。但“私利”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此,还包括腐败行为人的家人、朋友以及所属团体的相关利益,在很多情况下,腐败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腐败行为是为了满足这些相关利害人的利益。
第二,畸形的权力观。畸形利益观背后存在畸形的权力观作为支撑,信奉腐败亚文化的群体大多具有畸形的权力观。腐败行为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6],也就是公权的私用,用公权谋私利。畸形的权力观首先表现为将公权看作私权,仅仅将其视为获取私利的工具,这本质上扭曲了公权力的真正目的,无视权力的取得来自人民和集体这一客观事实,反而将其视为个人的私人权力。其次,畸形的权力观还表现为迷恋权力,相信权力宰制社会。信奉腐败亚文化的个体大多崇拜权力、迷信权力,认为有了权力就有了一切,认为通过权力可以获得一切想要的东西,可以满足一切想要满足的私欲。
2.行为方式层面
文化是成套的行为系统[7],会潜移默化为人们行动的指南,进而为人们的日常行为提供规范指导。腐败亚文化引导下的行为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信奉潜规则。所谓潜规则,就是指在国家、集体、行业等明文规定的、正式的行为规范体系之外存在的一种非正式的行为规范体系。潜规则违背了正式的法律法规、程序、制度以及公序良俗等“明规则”,实质上是对正式规则的破坏和践踏,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信奉腐败亚文化的群体,通常会认为“潜规则”比“明规则”更能办成事,而且更高效便捷。所以,这些个体无论遇事大小,总是会习惯性地“走后门”“找后台”“拉关系”。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即便是按照正式的制度和规则能够完成,也仍然会积极地按照潜规则行事,习惯性地把原则变“圆则”,将潜规则作为一种惯性的生活方式。
第二,滥用公权力。在畸形的权力观下,信奉腐败亚文化的群体,往往将权力看作特权,滥用权力谋私。具体而言,一方面,其但凡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无论身处任何位置和级别,无论权力大小,就会试图滥用谋私。这些人或者利用权力实施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或者利用权力实现所谓的“互惠互利”。另一方面,即便没有任何权力,也会想尽各种办法,希望能够通过各种手段造成公权力的滥用从而使自己从中受益。这些人表面上对待别人的腐败现象可能会表现出愤世嫉俗,但是一旦自己遇到事情则毫不犹豫地参与到腐败中去。
二、腐败亚文化在新中国的发生发展过程
腐败亚文化在新中国的发生、发展不仅具有深刻的历史渊源,同时也与诸多宏观社会因素息息相关,经历了缘起——产生——强化三个阶段。
(一)腐败亚文化的缘起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以来的积贫积弱使我国对经济的强大产生了史无前例的渴望,以改革开放为起点走上了全力以赴发展经济的道路,并最终于2010年跃居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整个国家的物质生活实现了极大富足。但是,以历史发展的眼光去回溯审视这一过程,我们已经认识到,在这一过程中却呈现出一种不平衡的发展状态:虽然我们在改革开放伊始就提出,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但是,与高速发展的物质文明相比,精神文明发展显著滞后,并逐渐显示出其负面影响。精神文明发展滞后,催生了腐败亚文化的形成土壤,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主导文化的引领作用弱化
我国历来注重通过文化手段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非正式的社会控制,而且,在很多时期,文化的非正式控制作用甚至超过了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但在不平衡的发展状况下,文化建设明显滞后,并没有及时建立起与物质文明相适应的文化体系。改革开放后,我国虽然逐渐形成了“主导——多元”的文化发展态势[5],但是作为主导文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引领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主导文化发展相对滞后。主导文化发展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文化的变迁中,出现了典型的“文化滞后”现象①在文化变迁中,由相互依赖的各部分组成的文化在发生变迁时,各部分变迁的速度是不一致的,有的部分变化快,有的部分变化慢。一般来说,总是物质文化先于非物质文化发展变迁。但是,这种不平衡和错位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社会问题。,物质文化的发展远远快于非物质文化的发展,整个文化体系难以协调共进。第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不够。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也植根于此,但进入近代社会后,我们逐渐失去了对传统文化的信仰,一些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正能量视而不见,也不再按照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去为人处世,积极作为。第三,文化创新不足。改革开放以来,主导文化在发展过程中缺乏创新,表现形式单一,没有显示出较好的先进性。以文化产业为例,改革开放后文化产业的发展存在着相对于经济增长滞后、相对于人民精神需求滞后、相对于综合国力滞后等现象[8]。
其次,主导文化的非正式社会控制功能相对弱化。在发展滞后的状况下,主导文化缺乏足够的影响力,难以实现有效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第一,主导文化并没有完全占据主流地位,吸引力有待提升。很多人未能充分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本质和内涵,总是戴着有色眼镜去认识它,甚至一度出现了“三信”危机: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危机、对社会主义的信心危机和对共产党执政的信任危机[9]。这种信任危机更是严重削弱了主导文化的引领和非正式社会控制作用。第二,主导文化的指导和示范作用不足。主导文化在现实状况中,由于传播手段和形式单一,宣传手段单调生硬,过于形式化和说教化,所以很多时候只是停留在政策解读上,未能真正深入人心,难以在人民群众中产生共鸣[10]。
2.物质主义乘虚而入
主导文化引领作用的不足直接导致物质主义价值观乘虚而入且逐渐泛滥,强化了实施腐败行为的动机。在物质文化快速发展的状况下,传统的信仰和价值观被忽视,物质主义的价值观逐渐占据社会价值体系的高位,开始极大地刺激并唤醒人们的无限贪欲,每个个体都体验着巨大的追求物质和财富的压力。而且,主导文化的弱化和物质主义的乘虚而入,两者相互促进,形成了恶性循环,进而影响人们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物质主义在我国的泛滥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从社会整体价值取向看,过分强调金钱和物质的成功,非物质的领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被视而不见,对物质和财富的追求成为多数人生活中的重中之重。第二,从影响范围看,经济和物质的标准成为衡量一切的标准,并泛化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标准是财富和物质占有的多少,而不是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财物已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实际的需要,而是异化为达到一定社会地位的手段,成为可以用来证明个人价值的一种手段。第三,从影响的对象看,无论是政府、企事业单位还是社会组织,都深受其害:政府盲目追求GDP 的增长;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一些非营利性组织,都以单位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并且不惜一切代价去追求利润和利益的最大化,置其应有的社会责任于不顾。
(二)腐败亚文化的产生
从世界范围看,在社会现代化变迁中往往会出现“文化滞后”现象,进而会产生诸如财产犯罪增多等负面社会问题,但并非所有国家在经历社会变迁时都会出现这一现象。如果加强社会、经济或政治等方面的控制就能够在某一重要时期减轻现代化进程带来的消极影响。例如,在日益工业化以及社会繁荣情况下仍然保持自己传统文化准则的日本和中东各国,其犯罪率完全低于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类似的其他国家。我国在不平衡发展的状况下,社会控制的弱化,促进了腐败亚文化的产生。
1.社会控制弱化
社会控制弱化的直接体现就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向好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但是,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11]。
首先,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晰。一方面,角色定位模糊。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都是在以管理者的角色进行国家治理,从根本上忽视了政府作为社会服务者的功能,放大了政府作为社会管制者的功能,对自身角色定位存在误区。在管理模式上,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硬性模式,具有单向性、强制性,缺乏自下而上的压力传导机制,反而会强化官本位的思想,助长官僚主义作风。另一方面,权力边界不清,越位与缺位并存。很长时间以来,政府没有处理好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没有准确界定政府的治理范围,出现了盲目性干预,经常运用行政手段代替市场调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还存在包揽社会事务的情况,导致良性竞争缺乏。这一切都为腐败行为的出现提供了机会和环境。
其次,公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第一,权力运行缺乏民主性。权力运行方面,往往会出现一把手个人专断,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封闭的权力运行程序难以形成有效的外部制约与监督[12]。实际上,一些部门的“一把手”和主要领导干部成为特殊人员,独断专行。第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对缓慢。没有形成科学的用人机制,难以做到广纳群贤、能上能下,反而形成了“官官相护”的既得利益集团。第三,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没有形成严密有效的权力制约监督体制,特殊人员一直存在,一些领域和人员存在“虚监”“失监”的状态,而且存在一些监管盲区,这些盲区不断成为腐败行为产生的“重灾区”。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造成权力的滥用。
最后,腐败犯罪的刑事治理力度不够。第一,反腐败刑事治理理念不够科学,并没有形成制度反腐的刑事治理理念。“运动式”和“整风式”反腐的治理理念较为根深蒂固。从实际效果看,“运动式”和“整风式”的反腐,对腐败犯罪实施的是一种高强度、短平快的打击,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难以持续,难以标本兼治地解决深层次问题。第二,在刑事政策层面,长期以来存在抓大放小的观念,对大案不惜动用死刑、无期徒刑等重刑,而对涉案金额相对较小的腐败犯罪案件定罪免刑,或宣告缓刑的情况较为普遍[13],对腐败行为的实际惩处效果较弱,这会导致一些大案要案的潜伏期较长,造成存量增多、增量不减的局面。
2.官本位思想的死灰复燃
我国有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官本位思想是封建官僚制度的思想基础,维护和服务于封建官僚集权体制。古代的官本位思想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首先,对于官员群体而言,他们的职责是“牧民”,而非为人民服务。在官本位思想下,整个官僚制度高度集权且等级森严,上下尊卑、界限分明,不容僭越,官越大享有的待遇就越高,享有的特权就越大,下级完全听命于上级,“长官意志”支配一切。其次,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以官为贵,以官为尊,畏官、敬官。将官员视为百姓的家长,皇帝则是全国人民的家长。普通公众缺乏权利和民主意识,面对官员只有无奈与忍让。多数人的志向也都是为了做官,做了官就可以封妻荫子、光宗耀祖。读书人“十年冷板凳”的目的不过是为了“学而优则仕”,商人也千方百计地“捐官”“买官”。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直注重对官僚主义等官本位作风的治理和清除,但随着不平衡发展状况的出现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相对不足,官本位思想这一顽疾又呈现出死灰复燃之势,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特权意识突出。不少官员仍然存在家长制观念,视自己为父母官,对百姓颐指气使,作威作福。第二,作风官僚。置制度和法律于不顾,以权力为核心,脱离群众,高高在上,作风简单粗暴。第三,权力崇拜。迷信权力,把当官、升官作为一种重要的目标和人生取向。官本位思想的死灰复燃导致了民本位思想发展相对滞后,进一步催化了腐败亚文化的产生。
(三)腐败亚文化的强化
官本位思想的死灰复燃和控制能力的弱化促进了腐败亚文化的滋生,同时,人情关系异化和西方糟粕文化的冲击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强化作用。
1.人情关系异化的推动
长期以来,在儒家思想和高度发展的农耕文明的影响下,我国形成了以差序格局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人情社会①所谓差序结构,就是指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中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 年版,第23 页。。在人情社会中,个人通过血缘、地缘、学缘、业缘等为纽带形成自己的关系网络,每一个人在网络之内都有所归属,依靠网络解决自己的问题,也凭借网络贡献自己的力量[14]。人情文化和关系文化在传统的社会结构和制度框架中,发挥了一定的社会凝聚和稳定作用,促成了传统中国社会和中华文明的存续和发展[15]。但是,在物质主义的影响下,进入现代社会的人情关系在多个方面发生了异化,这种异化放大了人情关系本身的负面影响,对腐败亚文化的发展起到了强化作用。
首先,人情成为实施腐败行为的动机。在腐败亚文化的作用下,人情关系异化为很多公职人员实施腐败行为的诱因。在很多案例中,官员假公济私并不仅仅是为了“生活所需”,而是为了对家族、祖先及家乡的“忠诚”,很多官员承受着来自家庭、宗室以及为数众多的新旧朋友的巨大压力[16]。对于这些个人而言,为家庭谋利是人生最基本的责任之一,为了小家利益而牺牲大家利益,并不会受到最强烈的社会谴责,反而会得到家庭成员的支持甚至是社会的宽容[17]。在面对情与理的冲突时,往往会出现人情大于制度,人情大于法律的状况。而且,对待朋友也是如此,所谓的“重情义、讲义气”也被异化为实施腐败行为的初衷,形成所谓的“义气型腐败”,久而久之,甚至会发展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圈子。总之,因血缘、地缘、学缘等形成的人际关系都有可能异化成为实施腐败行为的动机。
其次,人情关系成为实施腐败行为的工具。人情关系异化的第二个方面在于人情关系的工具化,也就是人情关系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很多信奉腐败亚文化的人,打着人情关系的外衣行腐败之实,利用人情关系谋取物质和其他利益,对人情进行榨取性利用。这些人往往会通过亲情、友情网络,腐蚀权力拥有者的法律意识和伦理底线,对其进行“围猎”。对于那些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的人情关系会牢牢抓住,经常维护;不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的人情关系则会避之而不及。人情关系工具化表现出来是人情的繁荣,但当人情被榨取性利用之后,剩下的只是名实分离的人情空壳,最终造成正常的人情循环中断,取而代之的是相互利用、相互算计,潜规则横行。
2.西方糟粕文化的蛊惑
改革开放后,西方各种社会文化思潮大量涌入,由于主导文化的相对弱化,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以洋为美、以洋为尊的现象,其中的不良文化起到了一定的蛊惑作用,或间接或直接地推动了腐败亚文化的发展。
首先,个人主义观念滋长。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西方个体价值观,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同时被全球化浪潮裹挟着,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的社会里找到了某种适宜的土壤,并与中国传统的整体主义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集体价值观发生碰撞,并于20 世纪90 年代开始呈现出向个体价值观倾斜的明显倾向[18]。个体价值观更多强调个人的需求和个人利益,虽然我们并不能全盘否认这种价值观,但由于其在我国缺乏健康发展的社会政治文化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一些人极端自私自利,见利忘义,损公肥私。
其次,物质主义观念进一步强化。从历史发展看,随着工业社会的形成,以物质主义为主导的价值观成为西方社会的主流文化。特别是二战结束后,西方各国科技迅猛发展,经济快速增长,人们开始尽情享受并热衷于追求工业社会所带来的物质满足,物质价值成了人们的基本价值理念,物欲无度成了人们的基本生活态度[19]。改革开放后,这种物质主义观念的输入,加剧了我国已经萌芽的物质主义观念的盛行,人们不再追求安贫乐道,而是开始追求各种欲望的满足,现实生活中,各种炫富举动层出不穷。西方物质主义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冲击,直接强化了实施腐败行为的动机,间接强化了腐败亚文化在我国的发展。
三、腐败亚文化的消解路径
腐败亚文化的消解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强化主导文化的引领作用
主导文化蕴含着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正确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应当通过强化其引领作用,使其在整个社会的文化体系中占据核心与主流地位,从而改善文化大环境,建构消除腐败亚文化的健康土壤。
1.继承并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丰厚滋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长期以来,在以儒家文化为主的思想体系下,“礼”(非正式的规范和习俗)的地位要高于“法”(正式的法律),国家的社会控制也是通过建立一套牢固的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体系来进行的。也就是说,国家主要是通过文化所塑造的内在品德和信念来控制人们的行为,而不是通过外在的法律[20]。例如,张岱年先生认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就是关于人的自觉的思想,最为重要的是关于人们道德自觉性的思想[21]。这些优秀传统文化注重内在修养和道德上的自我约束,一直指引着人们的价值选择,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进行着有效的社会控制,确保了社会的稳定有序运转。因此,只有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价值,对传统优秀文化进行继承和发扬,才能够使我们的主导文化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从而具有更为强大的感召力、吸引力和影响力。
2.消解物质主义价值观,建立积极健康的多元价值需求
价值观的扭曲是腐败动机被激发的关键因素,要想消解腐败亚文化,首先要纠正物质主义的价值观,消解物质主义盛行带来的失范压力。个人层面应当引导社会大众正确认识物质主义价值观的危害,将对物质生活的追求和对精神生活的追求结合在一起,追求个人更全面的发展。要注重从多方面引导个人设立多种类型的成功目标,倡导多种类型的成功标准,将财富积累和物质追求之外的其他类型的成功目标提升到文化层级或者国家和社会层面所认可的地位上来。例如,可以突出家庭、教育等其他方面的重要性,国家也可以从不同的社会领域、不同的社会层面选取不同类型的正面成功典型,通过这些典型的示范作用,来倡导人们去追求多种类型的成功目标。这样一方面可以分散缓解整个社会追求物质成功所带来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人才向社会其他领域流动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的平衡充分发展。
3.创新主导文化的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需要
在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消解物质主义价值观的同时,还要创新主导文化体系,使主导文化能够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需要。首先要开展内容和体系创新。要把握文化发展规律,走文化创新之路,使文化产品充分反映和体现人民群众丰富多样的社会实践,引领社会文化思潮,最终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真正成为先进文化,能够适应不同层次人群的需要。其次,开展宣传方式创新,引导人们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在价值观层面,要通过多种手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生活、融入教育、融入人心。在行为规范层面,要注重用主导文化进行引导和规范,树立榜样和示范,实现以点带面,真正实现主导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挤压腐败亚文化的生存空间
在强化主流文化引导作用的同时,还要通过多种途径挤压腐败亚文化的生存空间。
1.重塑对明规则的信仰
腐败亚文化在行为规范层面上的重要标志就是对潜规则的信奉,因此需要重新塑造社会大众对规则、制度的信仰,明确行为的边界和底线,增强全社会的规则意识,确立规则本位,以此挤压腐败亚文化的生存空间。
首先,完善各种规则制度,明确行为的边界和底线。对社会各个层面的制度规则进行完善能够减少社会的灰色地带、模糊地带,让人们清楚地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以此为公众的行为明确底线[22]。我国社会一直处于高速的社会变迁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规则和制度的缝隙,形成管理的真空地带,从而使腐败分子有机可乘。因此,大到各级国家机关、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小至公司企业,都应当与时俱进地适应社会形势的各种变化,完善社会规范、规章制度的设置,确保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其次,强化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腐败亚文化泛滥的圈子,大多对规矩、规范的执行度较低。养成严格按照各种制度执行的习惯,增强规范的执行度,是遏制腐败亚文化的重要措施。一方面,应当透明化地执行各种规范;另一方面,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不论大小都要坚决进行查处,做到抓早抓小,不搞下不为例。只有从制度上压缩和破除规则被“人情化”的空间,让“明规则”真正取代“潜规则”,重塑社会对明规则的信仰,才能真正逐步走出腐败亚文化的阴影。
2.建设中国特色的廉洁文化
廉洁文化的建设能够帮助公职人员确立正确的价值目标和情感追求,消解物质主义引发的个人紧张,同时也能增强约束力量。
首先,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廉洁文化。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中包含着非常优秀的廉洁文化内容,例如:为政之道,廉洁为本;为官之道,仁爱民众;为官之德,戒奢从俭;治国之道,礼法为要[23]。优秀传统廉洁文化经过了历史的沉淀和检验,对人的行为具有正面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其次,构建科学的廉洁文化体系。第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廉洁文化理念。第二,要积极总结、凝练提升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经验。第三,积极地借鉴吸收国外优秀的廉洁文化。最后,要做好廉洁文化的宣传教育,发挥廉洁文化的影响力。例如,在以清廉著称的丹麦,相对于以严厉的惩罚手段来遏制腐败,更注重以事先教育为主,十分重视对公务员的廉洁教育[24]。
(三)加强腐败行为防控
对腐败行为的控制是消解腐败亚文化的重要保障,应当从监督和查处两方面着手。
1.强化权力监督
无数事实证明,依靠人管人的方法并不能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只有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是根本的权力监督策略。
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建立科学的审查监督制度。科学的审查监督制度能够实现定期的、规律性且有效的监督检查;其次,确定合理的监督检查范围。一是开展行政监督,行政效能监督能够促进政府部门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加大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一旦发现腐败犯罪线索就应当注意捕捉案源,积累证据,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同时,应建立联席制度,加强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情况,配合案件查处。三是做好司法监督。法律监督和审判监督是形成立体监督网络、构建反腐体系的重要环节。最后,鼓励群众监督,建立自下而上的压力传导机制。应深入实际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同时,重视并鼓励人民群众对腐败行为的监督。
2.持续高压反腐
法律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惩处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因此,实现及时有效的惩处对腐败犯罪的防控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完善惩治腐败犯罪的法律体系。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完善是遏制和惩治腐败的重要环节。一方面,要完善相关部门法律的立法和执行,如《国家监察法》《刑法》等;另一方面,要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完善的法律体系要能够有效地打击所有的腐败行为,特别是一些隐蔽性极强的“边缘腐败”,而且大多数的“边缘腐败”涉及的数额达不到获罪的标准,不能进行刑事处罚,这时候就要通过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来进行规制。其次,要做到违法必究,有罪必惩,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公职人员,只要触犯法律都要依法查处。最后,必须做到执法必严。无论是在定罪量刑环节还是最后的执行环节,都要严格依法执行。
结语
回溯腐败亚文化在新中国的发生发展过程,并非为了苛求过去,而是为了更好地面对未来。腐败亚文化的存在,才是腐败行为滋生的重要源头和土壤。在深入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背景下,开展深入的文化治理势在必行。由于文化治理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特点,所以应当在高度重视的基础上,坚持从理念、制度和具体技术层面创新治理方式,久久为功,才能从源头上消除腐败行为的滋生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