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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机关民转刑案件防控机制研究

2022-04-28张桂霞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辅警公安机关纠纷

张桂霞

(河南警察学院 公安专业基础教学部,河南 郑州 450046)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们在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需求越来越高,利益诉求日益多元,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由婚姻家庭、邻里关系、侵权债务等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频频发生,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风险点。根据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精神,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一个重要举措是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理重要力量,从源头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高效定分止争,阻断民事纠纷向刑事犯罪的转化,既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营造安全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本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下载了近年来数百份H 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从中梳理出该省人民法院在2017 年至2019 年间作出的251 份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刑事判决,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全面深度剖析,探究“民转刑”案件的特点及成因,提出有效的治理机制,为基层公安机关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构建科学合理的治理进路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当前“民转刑”案件的特点

要预防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的转化,首先要对已经发生的“民转刑”案件进行筛查,通过具体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发现此类案件的共性特征。

(一)引发“民转刑”案件的纠纷类型复杂

“民转刑”案件的当事双方多为熟人关系,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产生矛盾过节,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疏导化解,致使矛盾激化,在一定的情境下容易诱发“民转刑”案件。引发该类案件的纠纷类型较为复杂,在251起故意杀人案件中,发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婚姻家庭纠纷110 起,占比43.8%;非家庭内部的情感纠纷26起,占比10.4%;邻里纠纷51起,占比20.3%;经济债务纠纷12起,占比4.8%;生活琐事纠纷26 起,占比9.8%;其他如轻微交通事故、干群关系等纠纷27起,占比10.8%。

(二)犯罪类型兼具报复型和激情型两种

占比约61%的“民转刑”案件是民事纠纷矛盾长期激化的结果。此类案件犯意的形成具有累积性,由于矛盾不断升级激化,需求受挫,行为人产生了不满、怨恨心理,一旦具有某种犯罪意愿的个体处于一个足以触发这种潜在意愿的情境时,报复型犯罪就发生了。约39%的犯罪具有突发性,属于激情型犯罪。在民事冲突发生过程中,行为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情绪失控实施了犯罪。激情型犯罪多是受行为人自身因素影响,具有明显的情绪化特征,行为决策是在一时冲动、非理性的状态下做出的。例如 2016 年 4 月 2 日晨 7 时 30 分许,在某市农贸市场瓜果区,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高某因开玩笑发生言语纠纷,周某从所骑电动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刀子,朝高某颈部连刺四刀,造成高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该案从言语冲突到起意杀人都具有突发性。

(三)行为人大多文化程度较低

虽然受教育程度与犯罪行为发生不是一个简单的线性关系,但是文化程度低、社会认知能力差却是犯罪预测的因素之一。从行为人的受教育程度看,86%的行为人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详见图1)。文化程度不高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行为人对道德准则和法律规则的认知和遵守,其对自身行为及后果的预判力差,易受暗示、顺从、盲目模仿,行为控制力薄弱,容易发生反社会和犯罪的行为。

图1 251起“民转刑”故意杀人案行为人受教育程度情况

(四)矛盾纠纷具有反复性

所谓“纠纷”是指争执不下、不易解决的问题。矛盾纠纷涉及当事各方的利益冲突,由于难以选择一个同时满足各方诉求的解决方法,导致矛盾在较长时间内反复纠缠。即便有相关部门、人员介入调处,但是由于当事方往往对调处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存在不信任,对调处的过程和结果不接受,矛盾很难彻底解决,即便争端暂时停止,冲突也会随时再起。以杨某领故意杀人案为例。被告人杨某领与被害人杨某一是邻居,两家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矛盾。2017 年春节后,两家矛盾再次升级,村委会多次调解未能解决。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杨某领的妻子张某与被害人王某(杨某一妻子)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王某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并住院治疗。6 月19 日下午,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王某7000 元。当日20 时许,被告人杨某领在家越想越生气,认为受到王某讹诈,便拿起家中的一把水果刀,翻入被害人杨某一院内,用水果刀将杨某一及其妻子王某当场刺死。

(五)行为的危害性较大

民事纠纷向刑事犯罪的转化案件类型中,伤害类犯罪最为突出。由于利益需求得不到满足或者权利被侵害,巨大的挫折感会在瞬间激发出愤怒、怨恨、恐惧等强烈情绪,进而通过直接的攻击性行为表现出来,整个作案过程贯穿着这种强烈的亢奋情绪。由于情绪的不可抑制和突发性的特点,行为人往往难以控制行为手段和后果。在251 起命案中,死亡一人以上的148 起,占比59%;重伤一人以上的44 起,占比18%;受害人两名以上的33 起,占比13%。

(六)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占比例较高

在“民转刑”案件中,一些行为人由于先天遗传或者后天外伤性等因素导致精神障碍,致使自身认知能力、控制能力弱化,容易出现妄想、狂想,引发极端行为。侵害目标可能是与其产生争执的人员,也可能是不确定性人员。由于行为的突发性和任意性,一般难以控制和防范。在251起命案中,由于精神障碍导致刑事责任能力受限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故意杀人案共59 起,占比23.5%。其中,44 起是由口角、琐事、邻里纠纷或债务纠纷等矛盾引发的,另有15 起无明显纠纷起因,由精神障碍患者自身原因引发。

二、“民转刑”案件原因分析

“民转刑”案件发生过程中,民事纠纷为刑事犯罪的发生提供了一个载体。要预防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的转化,就要了解民事纠纷的形成及转化的深层次原因。

(一)主观方面:个体原因决定着民事纠纷的形成和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政策调整、经济结构优化时期,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国内民生问题为主的人民内部矛盾依然存在,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差距、土地确权、劳动就业等引发的矛盾仍在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不可忽视的因素。部分民众在宅基地、相邻权、婚姻家庭关系、经济纠纷等方面因为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或者达不到平衡状态,物质或者精神层面的需求难以得到保障,从而产生各种矛盾纷争。加上社会矛盾纠纷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公力救济程序的专业性及复杂性、基层组织调解功能的弱化等制度层面的原因,这些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小矛盾小纠纷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解决。部分个体因为心理上的严重失衡易产生愤怒、绝望、挫败、被孤立等社会消极情绪,长期积累进而诱发犯罪。

从个人成长经历来看,由于个体受遗传因素、所受教育、成长经历以及家庭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在认知、情感、意志等心理活动方面呈现出独特的差异,即个体差异性。对相关案件的分析发现,大多数“民转刑”案件的行为人具有相似或相近的受教育程度、生活方式甚至成长经历,这使得他们的个体差异性较小,甚至会呈现一些共性,如认知偏差,归因错误;情感消极,缺乏同情心,易偏执;意志薄弱,自我调节能力和控制能力差。当然,这些消极因素对于一个理性人而言,只是一种倾向性,决定着行为人在选择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抗拒程度。

在“民转刑”案件中,这些社会消极情绪和个体负面特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逐渐使人的心理和行为偏离社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进而使个体的社会适应性持续恶化。当民事纠纷矛盾日益激化,并逐渐超出了个体所能承受的阈值时,再契合特定的情景因素[1],如使个体瞬间产生愤怒、绝望的某种挑衅行为或者个体处于酒精刺激状态,犯罪就成为回应这些矛盾纠纷的一种可能行为。

(二)客观方面: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不足成为民事纠纷向刑事犯罪转化的助推器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目前基层公安机关在积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离“四化”要求还存在差距。

1.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方面落实不够

所谓“社会化”就是广泛动员社会成员,激发出强大的社会参与和自主能动力量。2011年《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也就是说,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多元主体共同承担的工作。但是实际上,公安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时常出现职责泛化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基层公安机关的权利救济成本较低,具有强制力,权威性及公信力较强,老百姓在遇到纠纷矛盾时习惯于寻求警察帮助。而《人民警察法》也明确:人民警察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如何理解这里的帮助行为,查处的界限是什么?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有困难找警察”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警察的职责范围。当纠纷化解工作过度集中于公安机关,本应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的相邻权纠纷以及经济债务纠纷、本应寻求土地部门解决的宅基地等土地纠纷都落到基层民警的身上。“谁主管谁负责”的归口管理没有做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也没有完全实现。虽然当前公安机关网络化治理日益规范化,社区警务工作全面推进,但是以有限的警力承担无限的涉及各个领域的民事纠纷,无论在矛盾的排查还是化解方面都显得捉襟见肘、难以胜任。

2.社会治理的“专业化”程度亟待加强

所谓“专业化”就是着力培养专业能力较强的基层干部,用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态度、专业的方法、精细的标准,服务于社会治理。基层调解的最大问题在于调解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较低。民事纠纷除了常见的婚姻家庭矛盾,还涉及土地、房产、债务、合同等专业领域,需要调解人员掌握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群众在遇到纠纷或矛盾的时候,往往并不选择专业机构去解决专门问题,而是选择没有经济负担的解决渠道,就近寻求公安机关帮助。但是就目前社区民警的知识储备而言,还达不到涉猎全面且深入的地步,调解能力也有限,因此遇到诸如农村常见的宅基地纠纷时,往往有心无力,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只能“和稀泥”,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纠纷化解需求。当前一些省市公安机关大力推进“以社区民警为主体、社区辅警为辅助”的“一村(格)一警”机制建设。但是就调研情况看,由于正式民警少,警力有限,大部分的“一村(格)一警”由辅警承担,最早发现并处置这些民事纠纷的任务自然就落到辅警身上。辅警的流动性强,大多没有接受过民事法律素养和调解沟通能力的专业训练,法律知识欠缺,更勿论涉及专业领域的纠纷了。要真正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需要将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适时纳入调解机制中。

3.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方面存在不足

所谓“法治化”就是坚持以法律和法理为依据,界定权利义务、明确责任界限、规范社会行为、整合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治理良性运行。一些民事纠纷徘徊于违法或者犯罪的边缘,一旦民警对于违法或犯罪的边界认识不清,对于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的平衡把握不当,就会降低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一些公安民警只重视刑事案件的打击和治安案件的处理,一味强调刚性执法,轻视矛盾化解的重要性,将本可以调解解决的问题以治安处罚处理,由于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当事双方矛盾的根源,容易导致双方矛盾升级恶化。还有些民警认为纠纷双方多为家人、朋友以及邻里关系,对矛盾纠纷的风险预判不足,对一些看似鸡毛蒜皮的纠纷该及时处置的未处置,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却予以调解。以卢某故意杀人案为例。被告人卢某对被害人辛某(前妻现任丈夫)产生仇恨心理,2016年8月份,被告人卢某携带刀具对被害人辛某实施殴打。同年10 月份,卢某再次对辛某实施殴打。同年11 月20日,被告人卢某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砍杀辛某。在本案中,被告人第一次持刀伤害被害人时,派出所民警到过现场,但因砍杀行为被人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卢某是哑巴,民警便未对案件作出进一步处理,最终导致案情不断恶化。

4.社会治理的“智能化”程度有待提升

所谓“智能化”就是构建智能化社会治理平台体系,实现精确、高效、便捷的新型社会治理[2]。当前全国公安机关都在以“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为目标,深入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但是监控建设依然存在薄弱点,空白区较多,后期运行维护投入需要加大。此外,还有少数地区技防建设规划考虑不够长远,大多数监控建设时安装的是标清监控,虽经多次改造,但绝大多数监控不具备识别比对、探测功能。另外,基层公安机关普遍建立微信公众号、辖区微信群、行业微信群,以期最大限度发挥社区微信集群效应,做好服务群众、宣传防范、舆情引导等微警务工作。但是一名民警手机中与社区警务密切相关的各类群动辄十几个,甚至几十个,而社区民警每天工作量很大,难以保证有足够精力和时间浏览每个微信群的动态。微信群主要功能是发布通知和进行法制宣传,但是80%以上犯罪人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年龄在40岁至50岁、50岁及以上的占比分别为28%、27%,农村发生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71%。他们的文字识别能力、理解能力以及智能手机的操作能力都非常受限,传统的文字形式宣传和政策宣讲对这部分人员很难发挥实际作用。如何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让公安机关的法制宣传更加多样化、生动化是亟待考虑的问题。

三、基层公安机关“民转刑”案件防控机制构建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期间要努力实现“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的目标。基层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应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探索“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枫桥模式,不断完善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和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有效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切实推动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取得实效。

(一)提升社会治理的社会化,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1.加强社会协同治理

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阻止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是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矛盾纠纷本身具有多因性和动态性,纠纷解决的手段、方式必然也是多元化的。作为社会治理的具体实施者和重要参与力量,公安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必须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多元化的纠纷化解工作还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之间的协作,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积极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以及司法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途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形成制度合力,逐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2.建立高效的信息摸排网络

遏制“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需要加强源头治理,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提前做到预测、预知、预防。当前一些基层派出所的社区民警和辅警以“副书记”或“副主任”的身份进入村(居)“两委”班子,变“等访”为“下访”“约访”,充分利用民警和村(居)干部的双重身份,深入乡村和社区,开展普法宣传、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纠纷。但是仅靠社区民警和辅警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在矛盾纠纷信息收集网络中,必须注重多元力量的嵌入。一是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的作用。网格信息不仅是调解的资料来源,而且可以预判存在的风险和调解的方向,为妥善化解纠纷提供基础。二是注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实质性作用。在251起案件中,有156 起案件属于家庭或邻里纠纷,村落、社区是社会个体生活的基本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在矛盾纠纷信息的发现和化解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三是动员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治安联防队、治安保卫委员会、社区监管小组等社会团体。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挖掘本土资源,在社区现有自治力量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社会团体参与构筑专群结合矛盾纠纷摸排网络。四是深入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之中,建立情报信息耳目,确保能够第一时间准确获悉各类深层次、预警性的社会信息,切实掌握工作主动权。

3.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摸底排查

“民转刑”案件中,犯罪人大多具有心态失衡、暴力倾向明显、扬言报复社会等特点,其中精神障碍患者所占比重较大,达到23.5%。因此,加强对这些高危人群的重点管理,对防控“民转刑”案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精神障碍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其排查管控涉及社区控制、社会面查控、家庭监护、强制治疗、社会安置等诸多方面。在精神病管控这个由多部门参与的系统工程中,卫生部门发挥关键作用,而公安机关是这个管控系统的辅助和补充力量[3]。一要构建全方位的摸排网络。派出所民警特别是社区民警要对辖区内的精神障碍患者、性格偏执人群以及暴力倾向人群,开展“拉网式”“地毯式”大排查,按照“街不漏巷、乡不漏村、村不漏户”的要求,全面摸清底数、查清隐患,重点是那些可能威胁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有暴力性肇事肇祸倾向的“隐形病人”,逐一采集信息、建档立卡,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二要严格分类分级管控。针对精神障碍患者危险程度的不同,公安机关管控的严格程度也会不同。如表1 所示,我们可以发现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占比68%,其次是抑郁症患者,占比10%。通过分类分级管控能有效提升管控措施的针对性,达到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三要落实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片负责的原则,建立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员、家属或监护人等共同参与的“多级”管控机制,形成管控合力,扎实管控。要建立“实时督控”,社区民警定期对责任区内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进行回访,与民政部门建立日常交流沟通制度,做到日常基本情况全面掌握,突发、异常情况及时掌握。

表1 59起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病情鉴定类型统计

4.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实践中,所有细枝末节的矛盾冲突都有转化为恶性案件的可能,准确评估风险、及时预警至关重要。从民事纠纷转化为命案的现实情况来看,当前应提升矛盾转化的风险评估能力,提高民事纠纷预警水平,建立矛盾纠纷风险评估机制。进行风险评估时,要重点考量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风险来源。即哪些区域、哪些群体可能存在不易调和的矛盾纠纷。二是风险等级。即通过分析纠纷性质、纠纷产生根源、发生频率、发展趋势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确立动态性的风险等级。三是风险临界点。根据矛盾纠纷的发展、演变及调处情况,对可能引发违法犯罪的临界点进行科学监测和研判,确定警报的级别和紧急程度,提升预警能力,增强防控处置的实效性。四是风险的可控性[4]。根据纠纷根源及性质,考虑选择何种调处手段消除纠纷激化的严重后果。

(二)推进社会治理的专业化,建立协同联动调解机制

新时代“枫桥经验”致力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体现在调解工作中就是要发动社会力量,将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和广泛的社会资源有机结合,达到全面化解矛盾的目的。作为一种多元化调解模式,应当发挥公安机关主导作用,并充分调动“警司律法群”协同联调力量,以法律为依据,以公序良俗为补充,以当事双方真实意愿为前提,融情理于法理,深度挖掘矛盾背后的肇因,从根源上彻底化解矛盾。

1.整合各方专业资源

利用社区民警和辅警人熟、地熟、辖区状况明确的优势,以社区民警、辅警为主,同时整合其他各方资源,壮大人民调解力量,建立“警司律法群”协同联调机制。一是由地方司法局(所)选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专职调解员到派出所“开门坐诊”,实现“警司联调”;二是由地方司法局(所)指派专业律师到现场或者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协助基层派出所调处一般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为矛盾化解提供专业化服务,实现“警律联调”;三是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在办案民警的带领下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确保双方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实现“警法联调”;四是积极吸纳社群力量,广泛依靠群众,实现“警群联调”。历经几千年的历史积淀,我国农村地区形成了独特的熟人社会和差序格局,公安机关在调解时应当充分注重传统因素的运用。如一些基层派出所创立“五方联动调解机制”,采用官民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除了社区民警(辅警)、民调员、公益律师参与外,还积极邀请村(组)干部以及社会贤达、当地有威望的人员(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代表、老政法民警等“五老”为主体)参加,这些“非正式权力群体”的参与使调解收效良好。这种“半官方”调解模式,对于农村地区个体关系与社会关系的修复、矛盾的弥合、信任的恢复十分有利。必要时还可以考虑吸纳心理专家学者,对需要心理矫治的当事人及时进行心理疏导。社群力量的参与能够充分挖掘人民群众的智慧与力量,更好地化解纠纷矛盾。

2.实行“梯级分流”工作机制

根据纠纷性质、规模、调解难易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实行分级分流调控。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低风险纠纷,进行就地调解,由治保会人员、社区民警或辅警、村委会等调处,将化解工作前移到处警现场,让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避免社会矛盾的积聚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对初次调解成效不大、涉及范围较广、人数较多的案件,由于多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土地、山林、相邻权纠纷,以及经济、债务纠纷,则应当按照纠纷性质和类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乡、镇协调派出所协助司法所、法院、林业、土地等相关部门联合调处[5]。对于跨区域、跨部门或者涉稳、涉众,且难以化解的疑难纠纷,及时提交上级部门,由县级党委政府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商研究,集中优质调解资源联合化解。通过这种“梯级分流”,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化解机制。许多矛盾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矛盾的化解不仅要以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硬法”为依据,还应当与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软法”结合,通过二者相辅相补,最终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3.加强队伍建设

作为排查和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社区民警和辅警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化程度应当得到保证。当前“一村(格)一警”工作在许多地方全面推进,社区民警真正有时间也有精力深入社区和乡村开展治安防范工作。但是社区民警的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大量的“一村(格)一警”工作是由辅警来承担,辅警队伍的流动性以及非专业性不利于矛盾的排查化解。因此,必须提升社区民警、辅警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提高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质量。一是应当建立相对稳定的社区民警、辅警队伍①2020年9月26日上午,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对规范辅警队伍管理、提高辅警队伍素质、增强辅警队伍战斗力、提升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社区民警、辅警队伍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大表彰宣传。在警务实践中,大量民事纠纷被民警化解于无形,有效避免了犯罪案件的发生。对于在化解纠纷矛盾中有突出贡献的民警和辅警,应当及时进行表彰,对于“枫桥经验”的创新性做法及时宣传,激发民警的工作潜能。四是落实经费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把占纠纷总量绝大多数的、适合由群众通过民间自治方式解决的社会纠纷交给人民调解组织解决,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一个途径。对于参与纠纷调解的辅警及其他社群人员,应当按照“谁调解、谁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力大小以及调解的效果,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以提高纠纷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保证调解的效果与质量。

(三)推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构建规范化处置机制

民事纠纷作为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利益纷争,解决过程要遵循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由民事主体自主选择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的救济方式,公权力不得对其进行干预。许多民事纠纷又伴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具有转化为治安或刑事案件的现实风险。当这种民事纠纷激化到通过调解的方式已经不能解决,并具备转化为违法犯罪的现实威胁时,公安机关必须利用其强制性权力,及时制止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公权力机关,要处理好非法干预和依法处置的合理界限,就必须坚持法律是解决纠纷的规范基础,在法律的框架下构建纠纷规范化处置机制,增强公安机关社会治理的权威性。

1.坚持依法处置

当公民之间的纠纷矛盾已经激化到危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程度时,一味教育劝说只会造成执法的缺位,无法让潜在的犯罪人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无视法律的人,不会因为对法律畏惧而停止自己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违法情节和社会影响,准确把握严格执法和人性化执法的尺度,按照宽严相济原则,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鉴于“民转刑”案件中,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占比较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干预机制,对于公民报警求助的家暴事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调解,必要时根据被虐待人意愿,对施暴人进行警告、罚款或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可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如果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依法追究施暴人刑事责任。

2.贯彻释法说理

大多民事纠纷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化解过程亦是反复而艰难。如果不能彻底清除病灶,即便对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也无法从根源上消除再犯的风险。因此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处罚或者刑事责任追究时,应当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将释法说理贯穿于执法办案中。尤其在适用治安调解或者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在对案件深入分析、掌握双方诉求的基础上,及时将纠纷争议的性质、危害后果、化解渠道及法律依据等内容向当事双方具体说明,通过情理法的交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让双方自愿接受调解或和解,有效化解矛盾,让执法更有温度,同时达到息诉止争、社会和谐的目的。民事纠纷大多涉及民事法律的适用,因此办案人员应当对民事法律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和理解,释法说理方能取得较好效果。

(四)引领社会治理的智能化,健全立体化防控机制

在防止民事纠纷向刑事犯罪转化、引领社会治理智能化过程中,公安机关应重视人防与技防的结合,利用智能化手段,创新普法宣传方式,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增强心理疏导针对性,构建立体化防控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犯罪诱发因素。

1.重视人防与技防的结合

利用传统的人防手段,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重点对校园周边、居民区、休闲娱乐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巡逻防控,强化对农村、城乡接合部及城中村等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减少盲区和死角。通过增大街面巡防密度、提高见警率、增加报警设备等技术手段,使警察和民众进行更多的接触,并对潜在犯罪人施加心理压力,方便群众寻求警察帮助。利用新兴的技防手段,构建“智慧天网”全网防控。近年来,各地均加强视频监控技防建设,公安机关应以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为载体,以推进“雪亮工程”建设为契机,合理布设视频监控,做到全方位、全时段监控,对搜集到的信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时智慧分析研判,自动评估预测治安风险点,及时发现警情线索、发布推送预警信息,全面提升预测预警预防能力。

2.创新宣传与疏导的方式

在251起案件中,由于轻微口角、琐事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占比为39%。由于这些案件具有突发性,难以提前排查和化解,故加强对民众的普法宣传和心理疏导,做好危机干预尤为重要。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宣传教育不在于名目繁多,而在于如何选择恰当的方式,获得最大的教育效果。普法宣传应当打破传统宣传枯燥无味的弊端,与时俱进,充分利用新媒体或者新的表现形式,以短小、精悍、风趣幽默的作品,将宣传内容生动化、生活化,提高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二是畅通群众信息反馈渠道,建立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及时、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一些公安机关利用微信群、公众号、领导接待日以及大走访活动搭建交流平台,在一定程度上纾民忧、解民困,有利于及时、准确了解民意,掌握社会矛盾隐患和不稳定因素。三是针对特殊人群做好心理疏导。心理疏导需要集公安、民政、医疗、教育、司法等综治成员单位之力,由专家学者、专业人才、具体工作人员等组成专业服务队伍来完成专业性工作[6]。公安机关在治安治理过程中,要做好“民转刑”案件的防控工作,密切关注性格孤僻、婚姻家庭矛盾突出、邻里关系恶劣、失业人员以及刑释人员等群体动态,加强心理干预和疏导,严防个人极端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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