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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伯林与弗洛姆的自由观探自由之出路

2022-02-03周遵敏

今古文创 2022年3期
关键词:弗洛姆

【摘要】伯林与弗洛姆将自由区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两人对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基本含义界定大体一致,但是其含摄范围与致思路径并不相同,由此,其倾向性与侧重点也就全然不同。伯林从保障政治权利的立场出发,认为消极自由保证人的自由行动领域不被干涉,更值得争取;弗洛姆出于对人的本质力量发展的考量,认为实现积极自由才是目的。事实上,伯林的消极自由争取当下的政治权利,弗洛姆的积极自由则更关注人本质力量的长远发展和全面发展,而眼前目标和长远目标同样不可偏废。

【关键词】弗洛姆;伯林;自由观

【中图分类号】D0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2)03-0044-03

伯林和弗洛姆把自由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两种,并在这两种自由之间有所偏向。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两人的倾向并不一致,伯林倾向于消极自由,弗洛姆偏向于积极自由。那么两人之间的差异在哪里?他们各自对于两种自由的看法又是怎样的?两种自由是否如水火般不相容?

一、伯林和弗洛姆对两种自由的区分及其倾向

伯林将自由区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所要传达的是:我是自己的主宰,是自己意志的发出者和执行者而非别人意志活动的工具与执行者,除了我自己之外,别人的意志与命令对我毫无意义。消极自由则是从政治权利的角度追问:在我的能力范围之内我能够不被干涉、自由地去做某事的领域以及别人能干涉我到何种程度,个人不受干涉的私人领域究竟有多大。按照伯林的这种划分,消极自由即无人干涉,与个人的能力无关,而积极自由则与个人的能力、理性,以及群体的理性有关。[1]伯林指出,在积极自由当中,“我是我自己的主人”而不是别人的奴隶,但我却有可能是我的激情、欲望或者自然,抑或是被别人灌输了某种思想的“自我”的奴隶。换言之,积极自由极有可能被利用从而走向其反面。通过对积极自由的质疑,伯林表现出了他的消极自由倾向。相对于积极自由走向其反面的危险,消极自由更容易得到保障,只要个人在一定程度或范围内的政治自由不受侵犯即可。

弗洛姆从心理学的角度将自由分为积极意义上的自由与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弗洛姆的消极自由的含义有三:其一,指在行为上摆脱动物本能的束缚。亚当食用分别善恶之树所结出的果子后,从原本与自然合为一体的自然界中分离出来,有了“人”的意识,是在行动上摆脱动物本能之束缚的表现。其二,指逃避自由所带来的负担。典型的表现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纷纷拜倒在纳粹党统治之下的中下层阶级。其三,逃避权威的统治,也包括专制政府、独裁者的统治。也就是说,在弗洛姆那里,消极自由是指摆脱外在权威與束缚的自由。弗洛姆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即实现自我。实现自我不单依靠自我意识,而且也依靠人的全部人格和积极地表达自己的情感与理性潜能来实现,具体地说,就是个人具有健全的个性与完整的独立性,在自发地爱与劳动中与世界联系。在这里,爱是在保存个人自我的基础上与他人融为一体的爱,它是为了克服个体与自然、社会、他人分离的孤独状态;劳动则是一种创造性活动,人通过创造性活动与世界连为一体。在两种自由当中,弗洛姆认为积极自由才是目的与出路。弗洛姆结合弗洛伊德的心理学、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学说和人的本质的观点,对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做了梳理,指出消极自由在促进人个性和本质的全面发展方面之有限性,因而弗洛姆更侧重于积极自由。

二、伯林对积极自由的质疑及其消极自由的动力

伯林对于积极自由的界定是回答“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2]只有“我是自己的主人”才是问题的答案。换言之,除了作为主体的我之外,再不能有别的原因。我被作为主体而不是客体,我是我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意志活动的工具。然而,在“我是自己的主人,而不是别人的奴隶”这一表达之中,又会旁生出这样的问题来——我会不会是自然、我的激情或欲望,以及虚假意识的奴隶?由此,伯林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质疑:首先,人可能为自己的激情、欲望所奴役。当自己的激情、欲望取得支配性地位的时候,这种支配性的自我就被等同于理性,而那个真实的、理性的自我则被忽视、掩盖、隐藏。其次,自我可能为别人的意志和逻辑所左右,换言之,那个被强加了别人思想的自我被当成真正的自我,而真实的自我被蒙蔽、掩盖、隐藏,实际上主宰自我的不是真正的自我,而是别人强加的自我。再次,人也可能为了获得独立,保证自己的主宰地位而采取自我克制的态度。即凭我的能力或外在的阻力无法获得,于是退回自己的内在城堡,选择放弃上路来克服路上的阻碍,把自己的领域缩小到最低限度,减小至安全区间,以便自己能够控制。不过,这等于是逻辑自杀。因为在现实中生存的人从不会绝对安全,把自己缩减至安全领域,将会窒息而死。所有这些,都是积极自由的可能性走向。

不过,伯林的以上质疑在弗洛姆那里都能找到合理的解释。其一,积极自由中的自我是遵循理性和遵循道德自律的自我,不会为欲望所驱使,弗洛姆所提倡的是一种“重存在”的生活方式,欲望并不包括于其中。弗洛姆认为人应该选择一种重“存在”的生活方式而不是重“占有”的生存方式,因为占有的心态会让人产生不安全感、恐惧感、负重感,如此一来,人就会被自己所占有的东西束缚住。而“在重存在的生存方式中,对我的安全感的唯一威胁在我自己身上,即对生活和我的创造力缺乏信心、退化的倾向、内在的懒惰以及听任他人摆布自己生活的态度。但是,这些危险并不是重存在的生存方式的必然属性;相反,可能失去一切的危险却是重占有的生存方式固有的。”[3]因此,在弗洛姆这里,并不存在伯林所说的过分自我克制,弗洛姆所说的人是健全社会中的健全的人,是重存在的“新人”,他们只需要基本的生活物资,这些基本的生活物资是有保障的。弗洛姆认为,“一个人应当获得维持其自身有尊严的生存所需的收入”,而“现在的社会保险制度应当扩展为普遍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4]也就是说,在健全的社会中,每个人自由生活,不会欲求、占有多余的东西。其二,为他者意志所左右的那种不自知的自我正是消极自由中权威发展到“匿名权威”阶段所产生的结果,这是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弗洛姆自然也持批判态度。其三,那种通过自我克制以退回到内在城堡正是弗洛姆所反对的逃避自由的方式。换言之,“伯林对弗洛姆的批判来源于对弗洛姆‘积极自由’的误解”[5],并且,“对积极自由的批评也可运用于消极自由之上”[6]。

在伯林看来,消极自由主要追问的是主体(人)被允许自由地、不受别人干涉地做在其能力范围内能做之事和成为其想要成为之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以及有多大。在这个追问中,必须弄清楚我被允许做某事的那个领域究竟有多大,我被干涉到何种程度。伯林认为存在一个属于自己的个人自由领域,这个领域是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领域,它变动不居但清晰可辨,能保证我们的本性不受到贬抑。既然是变动不居的,那么这个疆界就是需要个人去争取、去确定、去划分的,而不是自人出生起就被确定的。因为即便是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也不是在每一个时期、每一个政府那里都是被允许存在且具有合法性的。由此看来,完全的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的说法似乎并不可靠,并没有那种自然而然就达成一致的深深根植于人们心中的个人自由的疆域。而且,即便在个人看来存在这种个人自由的领域,但统治者也不一定认可。这就需要个人首先拥有完全属于个人的自由意志,有“我是我自己的主人”这种意识,才能激励自己在行动上去争取、赢得自己的消极自由。如果积极自由在每个人那里可以缺席,那么就谈不上追求自己的政治权利,只能任由强权统治。因此,消极自由事实上受到积极自由力量的驱动。

三、弗洛姆对消极自由的诊断及其积极自由的

现实保障

弗洛姆将消极自由界定为摆脱外在权威与束缚的自由,即逃避自由。对于外在的权威,人总是循环往复于逃避自由与寻求庇护之间。而如果权威统治发展到隐形的阶段,人们便再也感觉不到它的存在,无处反抗。更甚的是,当权威变成无处不在的“匿名权威”,诸如广告、媒体,甚至就是大众本身的时候,它不但不被察觉,反而会诱导人们以为,广告、媒体所宣传的就是他们自己的真实想法,大众的意志就是“自我”的意志。人的个性迷失,成为“常人”,为集体的、匿名的自我所操控,“从众、淡漠、平庸、敉平、公众性、不承担、适应感”[7]是他们的特征。在这样的社会里,他们无法实现自我从而成为不健全社会中不健全的个人。弗洛姆从人道主义伦理学的角度提出,“生命的中心和目的是人,个性的成长与实现是最终目的,它永远不能从属于其他任何被假定的更具尊严的目的”[8]。但是,在消极自由当中,人的个性受到了阻碍,心灵受到了蒙蔽,个人的潜能无法得到充分的实现,自我不能完全实现。因此,在弗洛姆看来,应该扬弃消极自由。

从弗洛姆对消极自由的描述来看,消极自由也是人所向往的。亚当偷食禁果获得自由以及后来人们反抗压迫寻求解放和自由的努力表明消极自由不可缺席。如果亚当不违背上帝的意志,不食禁果,就不会产生独立意志和自我意识。当然,在人的个性和本质未获得全面发展的条件下,人对自由的态度是反复的,一方面无法承受自由之重,另一方面也同样无法忍受外在力量的压迫。按照弗洛姆对于积极自由的定义,积极自由是更为本质的自由,它的主导性力量是人的真实自我,正是真实自我驱使人反抗外在的奴役,否则反抗的原始动力便不存在。积极自由具有潜在性,是和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相适应的,只能一步步实现,在人的个性与能力还没有完全发展起来之前,人们所获得的只是消极自由,而当人各方面的能力不断得到发展,所建立的社会也更加自由、民主、平等、公正、博爱,自由的范围也就越广,当人类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时,社会就不再有压迫、奴役、束缚,人的个性得到解放,人就不会再去追问不被干涉的领域和程度的大小,消极自由被扬弃,取而代之的是积极自由。

但是在伯林那里,由于社会还未发展至高级阶段,人的个性、理性也未得到全面发展,社会还存在外在的强制、压迫、奴役、不平等,人就必须捍卫政治权利,争取消极自由。因为一个人的政治权利如果没有得到规定,那么当他的利益受到无理侵犯的时候,他如何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而辩驳,其辩驳所参照的标准是什么,或者甚至这种侵犯本身是否可以被视为非法的?如果一个人连基本的权利和尊严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如何实现其个性的全面发展?只有当这些疑问所指向的那些问题得到了解决并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人们的生存以及利益才能得到保证。也就是说,消极自由是对人生存的保障。因为每个人的能力不一样,如果没有法律的制约,没有限定政治权利领域,强者伤害弱者就是被允许的,如此,公正与平等就得让位。而弗洛姆是支持平等的,他也认为人天生平等,享有同等不可剥夺、不可随意予取的自由及幸福的权利。因此,要在积极自由实现前保证公正平等就得遵循统一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政治权利。也就是说,积极自由的实现是在更高阶段,而当下则必须保证具体的政治权利,必须争取消极自由。由此观之,争取消极自由是实现积极自由的现实阶段与有效保障。

四、自由之出路

根据以上对于伯林和弗洛姆的自由观的分析可以看到,弗洛姆的消极自由内涵大于伯林的消极自由,而这部分消极自由却被伯林划入积极自由,由此伯林才对积极自由进行了质疑。此外,弗洛姆的积极自由是不能完全脱离消极自由(伯林意义上的消极自由)的。因为在一开始,人并不是自由的,相反,他们被许多的外在因素所束缚。为了获得解放,他们必须要摆脱这些束缚与控制以获得自由。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所要摆脱的束缚除了动物的本能行为机制与自由所带来的负担外,也包括专制政府与权威的束缚。其中,摆脱专制政府或权威的统治与束缚就是因为在这些统治之下人们感到极大的不自由,他们的政治权利被侵犯,处于被强制、被奴役状态,他们才会站起来反抗,想要摆脱这种极其不自由的状态。也就是说,人的自由不只是自己的主人这么简单,不只是心理上的、意志上的、个性上的自我主宰的自由和自我实现的自由,也包括具体的行为自由、政治自由、社会自由。一个处在监狱里的囚犯,他也许可以说别人无法剥夺他作为自己的主人的自由,除非连他的生命一同剥夺掉。但是,他此时所渴望的,难道不是走出监狱,呼吸外面的新鲜空气的那种自由吗?当然,弗洛姆也没有否定消极自由,只是他比较偏向于积极自由,认为唯有在积极自由当中人才是真正自由的主体。弗洛姆由于受到弗洛伊德的心理学、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观点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学说的影响,因此他主要关注的是个体的心理、个性、意识是否健全、独立,共同体是否民主、自由、平等、和谐。他之所以不赞成消极自由,是因为在他看来,在消极自由中,人容易受到权威的控制,容易趋从他人,从而失去真正的自我与个性,形成不健全的人格。不过,积极自由也有其限度,毕竟弗洛姆所构想的健全的社会还没有来临,而一个被禁锢在监狱里的人最渴望的不会仅是个人能力发展的自由,而是走出监狱的消极自由。就此而言,伯林对于消极自由的执着,有其现实价值。伯林的消极自由观点使人们看到,即便是在政治统治之下与法律的罗网之中,个人也应该拥有私人自由领域,在这个领域之中,个人有其主宰权。消极自由的提出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的政治权利、人的尊严与价值。伯林的重心在于消极自由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能因此就贬抑积极自由而看不到它的优点与其所发挥的作用。应当看到,伯林的消極自由也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倘若积极自由在每个人身上缺席,人也就丧失了他的本质性。

概言之,消极自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去阶段的追求,是积极自由的现实基础与保证;积极自由是一种潜在性的人类本质力量,是消极自由的原始驱动力,同时也是发展自由的未来方向,两者之间相互依赖,不可偏倚。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同属于自由,自由当在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中。唯有到人类社会发展至高级阶段,奴役、压迫、剥削完全被消除,到那时,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消极自由被扬弃,积极自由才真正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姚大志.什么的自由[J].哲学研究,2018,(10):101-102.

[2](英)伯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3):170.

[3](美)埃里希·弗洛姆.占有还是存在[M].李穆等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5,(1):98.

[4](美)弗洛姆.健全的社会[M].孙恺祥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8):287-288.

[5]张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弗洛姆自由思想及其对伯林的回应[J].中南大学学报,2014,(3):61.

[6]邓晓芒.伯林自由观批判[J].中国社会科学论坛,2005,(10):18.

[7]赵敦华.现代西方哲学新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7):168.

[8](美)弗洛姆.逃避自由[M].刘林海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7,(1):179.

作者简介:

周遵敏,女,通讯作者,贵州遵义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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