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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秩序的社会生成:涂尔干对卢梭社会生成论的扬弃*

2022-02-03迟帅

广东社会科学 2022年1期
关键词:涂尔干卢梭个体

迟帅

在自然法传统里,不少学者都试图通过自然状态的假设还原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完整的自然法包括人性论、自然状态学说和公民状态的说明三个部分。正如霍布斯和卢梭等人的人性论和社会契约论所示,个体总是优先于社会而存在,社会不过是个人通过契约组建的人造物。社会的形成是偶然的,人性出于自我保存需要,才选择组建政治社会,国家的权力也是通过个体的同意才有合法性。相比于霍布斯和格劳秀斯等人的自然状态理论,卢梭的自然法学说进一步描述了人性原初状态与其演化历史,也就是关于自然人和公民身份的演化史线索,如在《爱弥儿》和《社会契约论》里有关社会生成过程的看法,这些构成了卢梭相比于霍布斯等人的自然状态论所提供的演化史线索。霍布斯基于他对人性的重构将自然状态看作战争状态,①李猛:《自然状态为什么是战争状态?——霍布斯的两个证明与对人性的重构》,《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卢梭明确反对这种观点而将自然状态看作原始时代的完美状态。有关社会习俗和风尚的研究更进一步表明卢梭相对于霍布斯等人对于社会科学所做的奠基性工作,这也成为涂尔干肯定卢梭作为社会科学先驱的重要原因。②张国旺:《趣味、思虑与身体——卢梭论民情与现代个体的关系》,《社会学研究》2014年第4期,第177页。就自然状态的人性论而言,卢梭在《爱弥儿》里承认霍布斯关于激情在人性当中的重要性,他认为激情比理性对于自然人性而言更为根本,卢梭以此为基础阐释了他的道德教育思想。卢梭从自然状态理论所发展出的一套社会学说对于后来的涂尔干有很多影响,这首先表现为他们对于社会道德秩序的思考,以及对于社会性质的基本判断。不过卢梭在道德教育问题上始终面对作为社会人的公民和作为个体的自然人的德性之间的张力问题,③曹聪:《自然教育与人为技艺——卢梭〈爱弥儿〉教育方案的困境》,《全球教育展望》2020年第9期。这些问题也促使涂尔干从道德社会的历史角度理解社会生成的经验事实,他在卢梭关于社会性质的看法上,进一步对以往的政治哲学进路进行了批判和总结,并从社会学角度系统梳理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表现出他从历史的维度重建自然与社会的连续性。

不少人也都指出,近代自然法传统突出个体的自然权利作为建构政治社会的基本秩序,其中卢梭的自然状态学说为社会科学的产生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卢梭发展出了自然状态的演化史理论,19世纪的人类学和考古学继而挖掘了大量的历史材料以拓展西方对人类社会秩序的基本认识,社会科学的先驱者,如马克思、韦伯和涂尔干等开始运用这些材料充实和考察人类社会生成的逻辑线索,④李猛:《在自然与历史之间:“自然状态”与现代政治理解的历史化》,《学术月刊》2013年第1期;李荣山:《自然状态的历史化与共同体学说的兴起》,《广东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王莅:《自然状态的历史化及其政治哲学效应——马克思“人类学笔记”对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的超越》,《教学与研究》2021年第4期。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里从社会分工的角度阐释了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以此考察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变化。卢梭对于风俗和舆论的重视对后来的涂尔干产生了持续性的影响。民情或风俗(moeurs)构成了卢梭社会思想的关键,⑤张国旺:《民情的呈现与守护——卢梭“罗马政制”论的社会理论意涵》,《社会学研究》2018年第6期。这构成了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由此也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点。为此涂尔干终其一生试图创立一门“风俗物理学”或者道德科学,⑥陈涛:《道德的起源与变迁——涂尔干宗教研究的意图》,《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3期。而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里,他更是充分运用考古学材料系统梳理了人类社会的生成过程,他从舆论等集体意识的角度肯定了卢梭对风尚和民情的讨论,但也由此明确了社会的宗教起源和权威性,而将个体权利置于次生性的位置。总的来说,涂尔干努力协调社会与个体的自然人性之间的关系,并赋予社会优先于个体的合法性。涂尔干对于卢梭在社会生成问题上的讨论集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社会契约论》方面,这也体现于《孟德斯鸠与卢梭》当中,除此之外,涂尔干在《道德教育》中也讨论了卢梭的教育理论。⑦[法]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沈杰、朱谐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21页。因此,我们从自然状态当中个体与社会关系的问题分析入手,以《爱弥儿》和《社会契约论》为卢梭相关思想的载体,呈现涂尔干在社会性质问题上对卢梭基本观点的扬弃,进而说明社会秩序的道德属性。

一、自然状态与社会的起源

卢梭主要是诉诸自然状态来表述他对个体与社会的看法。在《社会契约论》里,卢梭认为社会是个人通过契约的理性方式建立的,以此强调个人的优先性。而在《爱弥儿》里,卢梭又认为自然人本身是非理性的,这样个人和社会之间就存在难以克服的张力。不过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认为,个人与社会的统一还是有可能的,社会是由个人按照理性的方式统一而来,其中个人结合的形式让他只服从自己,这就是根据契约达成共同体。①[法]爱弥尔·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李鲁宁、赵立玮、付德根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9页。卢梭肯定自然人是非社会性的,而社会秩序作为一项神圣权利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但是这项权利不是出于社会自然,而是建立在自然人的约定之上。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8页。卢梭试图调和个人组成社会的这种矛盾,他的人性论认为自然人并不是非要过社会生活,在他看来自然状态下的个人过着完美自足的生活,人的社会生活则给人带来了罪恶,只是加入社会生活之后的公民从此有了改进的可能性空间。卢梭在《爱弥儿》里开篇就做了如下论断:“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③[法]卢梭:《爱弥儿:论教育》,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页。这句话言简意赅地呈现了卢梭关于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看法。这也为卢梭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张力奠定了总的基调。

关于社会的起源,卢梭和涂尔干并未达成一致,对于前者而言,社会的产生是意外和偶然的,也就反过来支持个体原本是自足的,社会是个人造物。对此涂尔干有着完全相反的看法。“卢梭曾经说过,人构成社会的原因是偶然的,就此而言,他走得太远了,以致实际情况似乎并非如此”。④[法]爱弥尔·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第74页。涂尔干否定了个体的原初自足,而认为社会原本就必然存在,他不认为人偶然地构成了社会,而认为社会先于个人存在。这是基于二者对理性和感觉观点的差别。卢梭肯定了感觉相对于理性的优先性,理性不过是感觉的观念的组合,⑤[法]卢梭:《爱弥儿:论教育》,第149、202、217、276、361、416页。从他的自然人性假设看来,自然人不同于作为部分组成社会的公民个体,卢梭在《爱弥儿》里首先定义了人的天性是基于其生存感觉,而非理性和社会性。基于此,卢梭将婴儿的啼哭视为社会秩序的首要环节。⑥[法]卢梭:《爱弥儿:论教育》,第54页。自然人按照天性而活,在需要和能力之间维持了必要的平衡,而理性却因为打破这一平衡状态,让人轻易陷入痛苦的境地当中。在此基础上卢梭认为维护个体自由首先需要服从自然法则,它要求平衡人的自然需要和能力之间的关系,而社会常让人更加柔弱,这是由于社会既限制了个体自由的权利,也限制了人满足需要的力量。⑦[法]卢梭:《爱弥儿:论教育》,第80—81页。卢梭由此论证了人的社会性首先建立在个体的自爱及其生存感觉的基础之上,而尽可能地维系了个体相对于社会的独立性和优先性。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也曾断言,人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从个体的激情出发,这并未导致人的不平等,而在进入社会以后,私有制的产生打破了人的欲望和生存能力的平衡,并导致社会冲突和道德堕落。⑧[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43页。

具体而言,卢梭认为社会的存在是个体理性的产物,社会不同于个体,这就将社会的人造性和特殊性统一起来,在涂尔干看来,这很有可能自相矛盾。“如果有某些东西凌驾于个体之上,存在于个体之外,似乎更合乎逻辑”。①[法]爱弥尔·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第77页。这就将社会凌驾于个体之上,涂尔干认为这更符合逻辑和理性的安排。理性并非简单地支持个体优先。他认为,卢梭并列了个体主义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一方面认为社会是个体理性的产物,一方面又持有社会有机体的观念。卢梭从“自然人”概念推出人的本性是非理性与非社会性的,因此个体理性相对于原始时代个体的神圣性并不具有优先性,社会并不具有先于个体而言的理性权威。涂尔干认为社会的非理性恰恰表明社会的神圣性,社会并不是人造物,不是个人的理性契约所建立的,社会拥有先于个人而存在的权威,个体的神圣性并非原本就已经存在,而是社会的衍生物。因此,涂尔干无法认同卢梭所表达的个体原始时代的“神圣的纯一性”(sancta simplicitas)。②[法]爱弥尔·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第80页。在原始时代里,是社会而非个体才具有这种神圣性。

卢梭眼中的自然人这种个体自足性和涂尔干所谓原始人的社会依恋形成鲜明对照。如上所述,卢梭在《爱弥儿》里区分了自然人和公民的不同表现,自然人完全为自己而活,而公民只是社会这个分母的一分子,作为个体不得不依赖社会。③[法]卢梭:《爱弥儿:论教育》,第11页。政治社会的公民不同于自然人,这个社会的良善制度是经由社会契约被创制出来的,它改变了自然人那种自足的状态,将社会依恋变成了个人的价值来源,这说明卢梭并不反对公民状态的道德优势,但是社会组织的权威性依赖于公民获得保障的个体权利。在卢梭看来,权威的实现只有在权力转化成权利才行,即使最强者的权力行使也必须符合良善制度的安排,尊重每个自然人原初的利益和权利,这样人们在社会中的结合才符合自然和理性条件,从而符合自然法的权威。④[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2页。这就承认了个体权利的优先性。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指出的建立社会的方式是为了保障个体自由,同时尽力将社会与自然协调起来,让公民状态奠基于自然状态之中,但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张力。社会需要完全符合理性的制度条件才能达成,社会权力不得妨碍个体的自然权利。

涂尔干不同意这种奠基于个体神圣的自然权利的自然学说,就必须要在历史中说明社会自身所具有的道德属性。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转变标志着人类历史的开端,但是历史传统自身也在不断发生着自我变革,而这种历史变迁同样具有道德意涵,并推动着道德社会的发展。为了说明社会的神圣化具有其天然的道德优势,涂尔干强调了历史传统的变革本身所具有的道德性质。无论是基于旧道德还是新道德,革新还是延续传统和习俗,这些活动本身都在使用神圣化技术,并持续围绕着社会的道德环境而展开。社会生活就是一种道德环境,或者更准确的说,是那种围绕着个人的各种道德情境的总和。⑤[法]爱弥尔·涂尔干:《乱伦禁忌及其起源》,汲喆、付德根、渠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00页。在此涂尔干确认了社会生活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生活,换句话说,社会原本就是道德社会,因为围绕个体展开的所有活动都要依托社会道德才能展开,但道德和物理环境之间构成了彼此独立的现实。涂尔干需要进一步分析和展现这两种不同力量的关系纽带,以在人性的双重性中建立个体认同和社会纽带,⑥Giovanni Paoletti,“Durkheim’s‘Dualism of Human Nature’:Personal Identity and Social Links,”Durkheimian Studies,vol.19,no.40(December 2012),pp.61-80.这需要进一步论证个体和社会之间内在的统一性。

涂尔干对卢梭思想的推进也是为了更好的理解个体自主与社会的权威性之间的关系。卢梭为爱弥儿所设想的自然的教育,也是为了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希望他在个体自由和社会责任之间寻找到完美的方案。有人认为,卢梭的初衷不是替大众谋求个体自由,而首先是为了《社会契约论》的新政制。①曹聪:《自然教育与人为技艺——卢梭《爱弥儿》教育方案的困境》,《全球教育展望》2020年第9期。可以说,卢梭是第一个指出现代政治生活中诸多二律背反(比如个人与社会、人与公民、自主与权威,以及自由与必然之间的二律背反等)的思想家。②[美]凯斯·安塞尔-皮尔逊:《尼采反卢梭:尼采的道德政治思想研究》,宗成河等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第23页。在卢梭看来,自然人不是非社会性的(unsocial),而是和社会无关的(asocial)。卢梭指出,“必须通过人去研究社会,通过社会去研究人;企图把政治和道德分开来研究的人,结果是这两种东西一样也弄不明白的。”③[法]卢梭:《爱弥儿:论教育》,第327页。卢梭首先将人与社会放在一起进行研究,而且结合政治生活理解道德问题。面对以上这些张力,卢梭将人的独立自由的保障放在不依赖于他人的基础上,这就突出了自然人相对于社会的独立性。自然人身上潜在的完美、德性以及其他才能脱离了政治和道德环境。在这种状况中,人既不是道德的,也不是非道德的(unmoral),而与道德无关(amoral)。这是由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平等的,人与人的差别还不足以导致一个人对他人的依赖。④[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328页。卢梭指出了自然人与道德之间毫无关系,换句话说,卢梭否定了社会天然所具有的道德属性。“既然处于这种状态中的人与人之间没有任何道德纽带,没有被认识到的责任,那么他们既不能是善的,也不能说是恶的,既无罪恶,也无德性”。⑤[法]爱弥尔·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第68页。涂尔干准确复述了卢梭就自然人与道德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观点。卢梭的确认为,道德只有在社会中才能产生,他把自然人的这种状态称为天真状态,但是社会并非先于个体而存在,这样个体才能保持这种天真状态。这表明卢梭对道德起源的看法,自然人并无道德,但却符合了某种神圣状态,即是无善无恶的完美状态。

从逻辑上承认这种状态的存在,也就意味着涂尔干所关心的社会的规范性,并非作为唯一恒久的理想,而是由于社会条件的引入和变化导致的,完美理想发生改变,人类必须学会适应这种社会变化,这类似于最初的失范。这种失范是由于社会的引入导致,对此卢梭表示,“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的权利平等是虚假的,因为用来保持这种平等的手段,其本身就是在摧毁这种平等,同时,公众的势力也有助于强者压迫弱者,从而打破了大自然在他们之间建立的平衡。从这头一个矛盾中,也就源源产生了我们在社会等级中所见到的那种表面和实际之间的矛盾。”⑥[法]卢梭:《爱弥儿:论教育》,第328页。在原初无规范的天真状态里,社会的引入导致了理想状态的丧失,但同时为社会赋予了道德性。个体之间的平等符合自然条件下的理想状态,这确保了原始人的天真生活,⑦[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97页。而在引入社会条件以后,看似平等的权利并未保障真正的平等,反而带来矛盾和冲突,这就产生了最初的失范,自然人的独立和幸福不得不让位于人类历史的痛苦和压迫,不过社会权利的差别也为道德的评判带来了现实空间。

在涂尔干看来,自然状态假定的完美不可能存在,个体需要经受道德社会的评判,必须要付出痛苦才能获得文明和进步。在他所研究的初民社会里,没有最初的失范,道德已经存在,人类和道德一起产生,因为人类就生活在社会之中,涂尔干认为道德能够保障人的幸福,不过人类文明成就必须经由巨大的痛苦才能换得,①[法]爱弥尔·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第82页。人类个体的发展伴随着社会自身的进化和文明的进步,而这种进步是建立在社会制度促进个体的自我完善的基础上。这符合《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的基本观点:正如原始人参加成年礼进入社会必须要付出巨大的痛苦和历练一样,社会的神圣性赋予了集体意识以一种道德存在感,只是现代人的理智和文明形式的发展能否抵得上他们所付出的痛苦?这构成了考验社会神圣性的重要议题。不管怎样,社会本来就拥有评判个体的道德标准,社会自然就是道德社会。这就需要说明道德社会的内涵。

二、道德社会的形成及其内涵

在说明道德社会的形成之前,涂尔干在卢梭的自然教育的基础上探讨了道德的属性及其与社会的关系。卢梭在《爱弥儿》里指出,教育首先在于避免人为干预而接受自然的洗礼。正如学者指出,卢梭从自然角度批判了古典的人文教育和理性教育,而从人的自爱角度肯定了个体的自然权利的神圣性。②渠敬东:《卢梭对现代教育传统的奠基》,《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9年第3期。卢梭的自然教育作为“消极的教育”认为,道德问题产生于人的自由意志凌驾于自然意志。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提出,自然人独立生活,因而不需要社会性的参与劳动分工。道德教育作为艺术对个人而言不过是保持了自然与自由的协调。与卢梭的道德教育的比较,涂尔干试图将道德问题放在理性主义的背景下进行讨论。基于其理性主义假设,涂尔干认为,理性的道德教育是完全可能的,这首先表现为他对道德作为纪律精神的强调。涂尔干在《道德教育》里将道德的要素分为纪律精神、群体依恋和自主精神。③[法]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第1页。尽管涂尔干肯定了个体自主在道德问题上的重要性,但是他进一步将这种道德与社会分工和群体依恋联系起来,进而强调道德的社会性。

涂尔干将道德社会的发展与社会分工连接起来。在涂尔干最初看来,现代社会随着劳动分工和功能相互依赖的加强而发展和进步,社会的有机团结将促成一个道德社会和道德个人主义的完善,④[法]爱弥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第108页。在此道德社会听上去更像是时代进步的结果。也有人指出,问题是个体在此情况下,能否因为社会依恋而自然产生对彼此的认同感。⑤李猛:《“社会”的构成:自然法与现代社会理论的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这就质疑了道德社会的实质问题,即道德社会能否在本质上是道德的,道德作为事实还是作为理想而存在,这构成了道德社会的两个面向。正如康德所谓的世界历史是由具有反社会倾向的人在争斗当中向前推进的,⑥[德]伊曼纽尔·康德:《关于一种世界公民观点的普遍历史的理念》,《康德著作全集第8卷:1781年之后的论文》,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社会如何重新构成个体的理想栖息之地,或者社会能否真正构成个体相互认同的道德世界,这成为从卢梭到涂尔干等人共同关心的基本规范问题。文明的发展和道德的进步实则建立在涂尔干对于社会的神圣化问题的回答,必须在根本上说明道德社会的内涵。

根据卢梭的观点,从自然状态到公民状态的转换中,人通过契约形式创造了社会,在此道德秩序被创造出来,它超越于自然,而来自于社会体。换言之,社会是人类与道德一起被综合性地创造出来的。“既然自然中没有任何东西能够满足这个必要条件,那么它就必须被创造出来。这就是社会体。换言之,伦理不能从事实中被分析性地推论出来。为了把事实关系变成道德关系,它们必须借助权威使自己变得神圣,然而这种权威却不是内在于事实中的权威。我们必须用综合的办法,将道德秩序加入其中。要想使这种综合练习产生作用,就需要一种新的力量,即普遍意志。”①[法]爱弥尔·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第93页。这里的普遍意志也就是卢梭所谓公意(volontégénérale),这个经由神学家马勒伯朗士(Nicolas Malebranche)用来描述上帝普遍意志的词汇,表明它的基督教背景,而后狄德罗、卢梭在世俗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不过这一概念本身体现了一种综合的创造性,即将事实与道德秩序熔铸在了一起,正如施特劳斯说,公意概念呈现了某种克服实然与应然之间鸿沟的尝试。②Leo Strauss,“The Three Waves of Modernity,”in:Hilail Gildin,ed.,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Philosophy:Ten Essays by Leo Strauss,Detroit:Wayne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89,p.91.公意产生于公民状态,个体出于自爱而追求平等和公正的权利,而只有公意才能保障个体平等。

在卢梭看来,公意表达的共同利益通常直接反映每个个体的利益,这与涂尔干强调的社会自身具有特殊的利益似有区别。公意具有衡量和裁决个体意志是否符合自然法的权威,个体的自由意志经过契约和一致裁决,形成凌驾于任何自然人之上的普遍意志。根据卢梭在《爱弥儿》里就意志自由所做的哲学思考,个体的自由意志来源于作为自然必要性的上帝,这既构成了个人和上帝之间的对应关系,也呼应了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人的自然状态成为个体凭借其自由意志对抗社会不平等和群体特殊意志的基点,社会的概念在涂尔干那里继承和发展了卢梭所谓公意的普遍性和权威性,原因在于涂尔干的社会概念获得了类似于凌驾于个体之上的权威性和普遍性,从而构成个体行动的集体根据。在政治社会里,“主权就是集体力,是通过基本契约确立起来的,为普遍意志服务”。③[法]爱弥尔·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第99页。在政治社会中主权和政府的要求下,所有个体必须同等地遵循法律规范,才能重获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平等。单就个体和国家的关系而言,道德秩序意味着公民个体内在的反社会倾向受到约束,彼此结成社会联合体。这种联合行为就创造了道德和集体,取代了每一契约方的个体人格,该集体由许多成员组成,就像议会与投票者的关系一样,从这一行为中,集体得到了其统一性、共同的同一性、生命和意志。④[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1页。自然状态下绝对的自由和平等通过普遍意志被保存下来,而获得了道德性质和安全保障,自然人也就以公民的身份进入了社会状态。⑤[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5页。集体存在保障了个体自由,并赋予其神圣性,个体权利得到了维护和尊重。

卢梭统一个体和国家关系的努力在涂尔干看来也有很大困难,因为个体意志表达的利益是抽象的话,普遍意志只不过是个体意志的算术平均数,由于社会的人为性,个体明显具有一种离心倾向,但同时他是社会的唯一创造者。⑥[法]爱弥尔·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第97页。首先,卢梭的平均个人主义设定只有个体是唯一的真实存在,展现了个体的两个极端:“一是抽象的、一般的个体,是社会存在的动因和目标;一是具体的、经验的个体,与所有集体存在相对立。⑦[法]爱弥尔·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第17页。在涂尔干看来,两个极端难以分割但又不可调和。

其次,在涂尔干看来,卢梭关于社会的一元观缺乏中间群体的关系协调。所谓社会的一元观,是说卢梭强调公意相对于个人意志的绝对合法性,“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31页。这也就将公意直接凌驾于任何个体之上,同时承认自由的社会性,个体自由区别于个体的任意性。不过普遍意志和个体之间也存在着特殊的集体意志,它表达的是特殊人群自身的利益需要。涂尔干并不回避这种特殊的集体意志对于公意的危险性。同时为了缓冲卢梭的社会一元观,涂尔干希望通过加强对集体意志的伦理指导来更好地协调公意和个体意志的关系,这也是涂尔干注重现代社会中间团体和职业道德的用意。涂尔干认为,个人服从社会的权威和个人主义道德相一致,只要社会的次级群体在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地位适当,“个人的多样性很容易表现出来,集体暴政也跟着衰落,个人主义从而在事实上确立了自身,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事实变成了权利”。②[法]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敬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68页。这就说明,涂尔干将道德个人主义通过次级群体的关系纽带与社会相连接,而成就社会普遍意志的合法性。

涂尔干将他对于事实与权利关系的理解导向于道德个人主义的生成。即个人一方面要服从社会的专制,另一方面由于个人的多样性,这种专制的强制性好像越来越抽象。由此看上去好像个人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得到了确立,而实际上这是要求社会的专制性和个体的社会依恋相得益彰,这意味着社会和个体同时达到道德理想的要求,从而达到道德人格的培养和社会的文明进步相互促进,并从事实层面将这种道德理想落实在社会和个体发展当中。

再次,涂尔干认为卢梭忽略了分工的重要性,他因此强调发展职业伦理的重要性,这也是为了加强社会团结,强化社会和个人彼此之间的纽带和认同感。在《社会分工论》里,涂尔干强调劳动分工的作用同时,注意增加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必要性,这是为了组织社会避免重蹈环节社会的机械团结及其地方主义倾向,以培养新的合作精神。③[法]爱弥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259—260页。即便如此,涂尔干清楚人们真心的团结协作并非单靠制度就能够完成。涂尔干分析了卢梭的这一观点:过去宗教构成社会秩序的基础;然而,基督教在政治体中引入了一种两重性,由于神圣与世俗、神学与政治的区分,社会和国家的最高权威陷入这种二元对立冲突不断,难以维系国家的有效管理。④[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96页;[法]爱弥尔·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第118页。国家作为政治社会的一种特殊形式更集中反映了现代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卢梭对过去基督教国家的批判也是为了发展现代公民宗教及其政治神学,希望借此能在更高层面保障政治自由和宗教宽容。涂尔干强调现代国家治理下的公民道德,目的更是为了调和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希望个人能够自觉维护国家的权威,他的理由是国家的发展会增强个人对抗国家的权利,因此二者之间其实是一种良性互动。

由此,涂尔干试图通过重述公民道德肯定爱国主义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社会伦理,即要求人们确认和肯定国家的神圣性,个体要忠诚于国家。有学者梳理了卢梭《日内瓦手稿》到《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线索,认为其中一个重要转变就是公意不是通过个体普遍化确立的,而是作为正当性的主权和权威消弭了个人和集体之间的任何对立。⑤[美]凯斯·安塞尔-皮尔逊:《尼采反卢梭:尼采的道德政治思想研究》,第98页。这个转变试图说明卢梭想借公意克服现代政治哲学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二律背反。涂尔干对此补充强调了中间团体的职业伦理对于这种矛盾的调和作用,单纯的强调国家权威并不一定能够完全消除这种对立,法团可以在其中起到缓冲作用,同时,国家可以限制中间团体的特殊意志妨碍个人自主。涂尔干改进了卢梭的制度设计,但也进一步强化了国家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在制度层面将个人和社会的关系进一步纳入到社会优先性行列,通过明确宗教在国家当中的基础作用,涂尔干树立了国家的规范性地位。

三、政治社会的规范性与道德理想

涂尔干由此也从神圣性的角度回应了卢梭关于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张力所体现的问题意识。首先,为了肯定国家自身的规范性,涂尔干否定了个人权利的先天性,在他看来,“如果我们假设个人权利是先天的,那么国家没有必要介入进来构造这些权利……解决这个难题的唯一途径,就是要反驳认为个人权利是先天的前提,指出有关这些权利的制度的确明显属于国家的任务”。①[法]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第63页。正如有学者强调的那样,宗教构成了涂尔干社会理论的核心。②W.S.F.Pickering,Durkheim’s Sociology of Religion:Themes and Theories,Cambridge:James Clarke&Co Ltd.,2009.涂尔干承认国家的神圣性在于维系社会相对于个体的优先性,并由此剥夺了启蒙理性以来不少人强调的个体自然权利的神圣性。为此他求助于所谓历史事实,即认为历史证明了道德个人主义与国家进步之间的因果关系,个体是国家的历史产物。然而,即使在经验层面承认国家的确促进了个体解放,但也并未真正解决二者究竟是谁具有先天性,历史经验和事实并不能自然地回答自然权利问题。承认“每个国家都有其宗教”,突出了宗教的社会整合功能,也就在宗教意义上承认政治社会的自在权威,从而也在宗教意义上纠正了单纯从个体层面所确立的自然权利的神圣性。在此意义上,涂尔干强调,“每个社会都是专制的,至少当任何外部事物都无法限制这种专制体制的时候,会产生这种情况”。③[法]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第67页。这种国家和社会的专制性恰恰表明确立国家的规范权威限度,无论是作为政治社会的国家,还是任何一个道德共同体,它们存在的合法性逻辑建立在普遍的整体性,在没有更高社会条件的限制情况下,这种道德共同体的理想也就反过来具有了宗教层面上的本原意义和神圣性,它的外在强制力时刻冲击着在它之下的个体自由,因为这种个体自由也是次生性的。

其次,回到《社会分工论》,涂尔干强调社会分工所带来的道德作用,以化解二者之间的这种张力。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里最先探讨了外在强制和内在自由的关系,他将社会不平等与分工联系起来,他说,“社会的构成只有在社会不平等能够明确表现出自然不平等的情况下,劳动分工才能自然而然地产生出来。这是一个充分必要条件:不平等并非依据某些外在因素得到强调和确定”。④[法]爱弥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346页。换言之,不平等是社会内在的产生的。他认为个人自由是社会作用的产物,社会分工凭借一种新的道德规范,使人相互依赖,并限制了个人自由的范围。但是分工并不能保证人们之间自然的道德联系,分工带来了强制性结构划分,但是如何在分工所形成的社会条件下促成个体的行动自由,又是考验个体和社会之间关系的重要问题。由此,在针对强制性分工的讨论里,涂尔干分析道,所谓有机团结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契约团结,而契约关系的履行不只是要靠外在的公共权威,“至少在一般情况下,人们还得需要自然而然地去履行契约”,履行契约需要人们自由达成契约所需的共意(consensus)。①[法]爱弥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340页。在分工条件下,涂尔干最初强调了人们对契约观念的意志自由,只是它需要一种理想的社会条件的支持,需要人们自由的促成达成契约的公意的产生才有可能。

换句话说,公意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客观条件上,它需要有公平意识的支撑,这是达成契约的规范条件,需要人衡量交换所需的社会价值。在卢梭的著作里,自然状态的平等关系在进入社会以后,陷入了等级制度当中的矛盾和对立,这首先表现为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②[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119页。而在涂尔干看来,卢梭所肯定的自由意志以及公意都是理想社会的产物,而在实际的分工条件下,交换价值的不平等反映了价值背后的社会等级体系,因此在缺乏个人人格和社会效益的保障下所订立的契约,也都失去了道德支持,承认道德理想的存在,也就需要订立契约的个体能够在更高的社会层面遵循这种道德要求,而这种道德也就是社会性的,它在公共层面确保了个体的自由行动。涂尔干借此表明道德起源于社会的相互依赖,而非个人自由,他试图做出不同于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对道德所做的解释,认为道德是要限制和约束人服从社会性需要,不自私被认为是道德的基本特征,社会是道德的现实基础,而抽象的个人道德并不存在。③[法]爱弥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356—360页。实际上他也就将康德先验意义上的道德自律和意志自由转化为道德的社会性,道德也就在根本上成为了普遍社会的理想,而具体道德事实也就构成了一般的社会事实。因此,涂尔干将道德与人的社会性完全联系起来,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所体现的政治经济关系也都反映了人的社会性需要,涂尔干更将其与国家和市场的功能挂钩,强调是它们的神圣性赋予了个体以道德性,个体道德权利的优先性地位被取消,个人自主在政治社会的框架内需要肯定爱国主义才能得到保障。

卢梭歌颂自然,但也没有完全否定社会,因此在《社会契约论》里卢梭考察了自然人转变成公民的过程,不过总的来说,为了维护个体的神圣性和自足性将自然制度和社会制度对立起来,自然保障了个体的消极意义上的幸福和理想生活。自然人的神圣权利与社会人的社会权利之间也构成了张力,不过因此也彰显了爱国主义和个人主义之间的紧张状态。涂尔干通过社会为自然立法取代了自然与社会之间的对立,自然要遵从社会的合法性,这样才能维护道德共同体的神圣性,但也同时考验着个体自主的界限。在卢梭倡导神学宽容时,涂尔干强化了集体意识的权威性,也就是说,考虑到宗教的社会起源,为了顾及社会性的感情,就需要依靠社会的集体意识惩罚个体的反社会表现。同时,卢梭对基于个人理性而发展的契约观念的讨论中,赋予了个体自爱相对于社会性的优先性,个体的自然权利具有先天的神圣性,这是因为个体在进入社会时,往往陷入了社会制度所带来的不平等当中,如私有制的发展限制了个体对财产的公平占有,卢梭由此认为社会进步反而带来了人的不平等和罪恶的产生。而在讨论契约关系的发展形式时,涂尔干强调了契约关系的道德原则,如公平和仁爱,认为这些可以帮助人们应对自然关系的不平等,可以取消由遗传、天赋和继承等原因所造成的不平等,这是因为仁爱本身达到了否定一切遗传天赋产生的功德,达到了公平的顶点。他重申,“只有社会才能对自然实行全面的支配,为自然立法,将这种道德的平等凌驾于事物所固有的物质不平等之上”。④[法]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第242页。社会真正的神圣性建立在它对于世界社会的普遍性理想的遵循,道德社会的自我证明将完成于理想社会与作为社会事实的社会生活之间的内在统一。一方面,人类的进步体现为社会分工条件的扩大和道德纽带的相互依赖方面,另一方面,作为理想的道德社会又为处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活提供标准和方向,社会关系的发展也将不断促进理想的道德原则全面深入人心。

回到自然法传统当中,社会作为人造物的说法维护了个体神圣的自然权利,但是社会自身面临着崩溃和解体的危险。涂尔干需要说明社会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是先于个体而存在的,是在先验层面还是在经验历史层面,或者在这两种情况下同时成立。为了维护社会的优先性,更好的理解社会权力和个体权利之间的关系,针对社会是否是个体的人造物,涂尔干先后提出了几点异议。

第一,涂尔干担心卢梭将原始时代呈现为一种神圣的同时,将社会进化理解为罪恶,这让持有社会进化观念的涂尔干忧虑社会的发展前景,在他看来卢梭带有一种历史悲观主义,尤其是考虑到如何为个体服从集体纪律提供权威,他转而接受社会自身的神圣性观念,这赋予了社会以先验性,正如上文指出,涂尔干也因此在社会层面上肯定了因果关系的先验性。而个体自由在社会纽带的强制性作用下能否得以保存,成为了新的问题。

第二,涂尔干对霍布斯和卢梭的批评否定了个体优先性的命题,因为这也许意味着个人和社会关系的根本性矛盾。“霍布斯和卢梭似乎都没有发现在承认个人制造一部以控制和约束他自己为主要功能的机器时所存在的全部矛盾。或者至少在他们看来,只要巧妙地订出社会契约,使矛盾的牺牲者看不出矛盾,就可以消灭这种矛盾”。①[法]爱弥尔·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31页。霍布斯和卢梭肯定个人权利的优先性,认为个体依靠社会契约人为建造了社会,个人意志也有否定它的权利,因此社会始终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蕴含着二者关系的矛盾。肯定社会的优先性,意味着社会本身获得了自然正当,尤其是涂尔干强调规范的强制性和神圣性,这增加了社会权威的稳定性。

第三,涂尔干对于卢梭自然状态的改写意味着他必须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说明社会的神圣性。这导致他从对现代社会的关注转向了探讨原始社会的基本性质方面。在他的博士论文《社会分工论》里,劳动分工成为现代社会人格自主的社会条件,在此条件下个体的社会依恋有助于一种新的道德个体主义的形成和发展,而他也必须说明社会依恋的最终来源。涂尔干最后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里找到了这种社会依恋的源头。他的宗教社会论将社会的源头归结于宗教,这就说明了原始人的社会依恋,并由此否定了个体的自然权利优先论,反过来也进一步支持了道德个人主义发展的可能性。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展开,个人主义的过度膨胀越来越成为社会解体的催化剂,而表明社会自身的神圣性也就指出了道德个人主义的理想。只有充分发挥人的社会性,克服个体的自我中心主义,道德社会的理想才能在社会发展中成为现实。

四、结语

对涂尔干来说,人按照自然来说是社会的动物,社会是自然的也因而是神圣的,文明的进步体现为人的社会性对于动物本能的超越。弗洛伊德指出,文明的实质在于社会为了创造财富而控制自然,只是人身上具有反社会和反文化的心理学事实,这意味着文明在自我发展的时候不一定能减轻人类本能的牺牲和负担,②[奥]西格蒙德·弗洛伊德:《一个幻觉的未来文明及其缺憾》,车文博主编,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年,第7页。在他看来没有必要区分文明(civilization)和文化(Kultur),这些都是人从动物状态提升出来的标志。在此意义上二者难以完全能够区分开来。尼采有时也含糊地使用这两个词,有时也谈到它们的区分。如有学者说,文明在弗洛伊德那里跟社会是同义词,跟尼采的“Cultur”含义相同。卢梭和尼采使用“文明”概念的语境相同,都是与所谓自然状态、前社会状态相对立的。①[美]凯斯·安塞尔-皮尔逊:《尼采反卢梭:尼采的道德政治思想研究》,第3页。当然“文明”与“文化”的对立其实更多作为德法两国不同历史阶段和意识形态的反映,而基本结构在于指出人与动物的道德区别,用以超越人自身的本能。恩格斯总结卢梭关于文明的观点说,“文明向前进一步,不平等也就向前进一步。随文明一起产生的社会为自己建立各种的机构,转变为同它们原来的使命相反的机构”。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18页。卢梭一反亚里士多德关于人是理性的动物的看法,而将人性的基础奠定在激情和感觉之上,在他看来,野蛮人因为协调能力和欲望之间的关系而过着孤独自足的生活,并不依赖社会和他人,社会和文明的发展看似在给人带来了权利意识和进步观念,却也给人带来了罪恶和不平等。在涂尔干看来,文明作为人区别于动物的标志其实是内在于社会之中,社会从自然中产生与自然相始终,并反过来为自然立法,社会天然就是道德社会。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在自然上是一种政治的动物。涂尔干通过社会的神圣化不仅解释了社会的由来,也解释了个体权利的派生性。

这反映了涂尔干关于宗教圣俗之分其实寄托着他所谓人性的二重性观点,集体仪式中社会的神圣化也就成为理解个体与社会关系的重中之重,通过赋予社会以神圣性,也就解释并确立了社会的合法性和社会等级体系的双重性质,社会在道德上确认了作为自然事实的权力关系,而道德社会也因此必须处理自然事实和理想之间的关系。不少学者讨论法律的规范性问题也在处理社会秩序和自然秩序之间的关系。社会唯名论者如霍布斯对契约论的关注更多是从君主个体出发制定法律,使人免于自然状态的恐惧和混乱。而孟德斯鸠强调以上的自然状态学说并不一定符合事物本性,应该从民族的整体精神出发制定法律,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4页。卢梭进一步明确了风尚的整体利益的客观性,并将其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涂尔干认为,“尽管这三位思想家共同认为社会与个体是不同的,不过我们还是看到了一种逐渐增强的将社会存在植根于自然的努力。然而就在这里,这个体系暴露出了缺陷”。④[法]爱弥尔·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第121页。涂尔干认为这种逐渐增强的努力强化了社会秩序与自然秩序的对立,正如上述提到的卢梭关于人类个体的两种对立形式一样,同样,“个人与个人的关系,是凡俗世界的部分,而众神则是宗教世界的核心,两个世界之间有一条鸿沟”。⑤[法]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第61页。神圣与世俗的对立加剧了个人与社会的紧张关系。对涂尔干来说,自然状态的非历史性导致了社会无法经由原子化的个体凭空创造出来,因此社会是历史自然而然形成的,与自然和历史相始终。社会起源于自然,因为社会的概念已经代表了总体的概念,世界历史是在社会之中展开的。涂尔干借此承认了社会凌驾于个人之上的道德权威,也就在价值层面确立了道德社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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