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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真理观与实践唯物主义真理观之比较*

2022-02-03彭媚娟

广东社会科学 2022年1期
关键词:唯物主义客体语句

彭媚娟

黑格尔指出:“真理是一个高尚的名词,而它的实质尤为高尚。只要人的精神和心情是健康的,则真理的追求必会引起他心坎中高度的热忱。”①[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423页。真理问题一直都是哲学思考不容回避的课题。从认识论到逻辑学,围绕真理的起源、定义、标准、本质等几大问题,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真理理论。仅从真理的定义来看,传统哲学视角强调真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倾向于用“真理”来指称关于某一问题的正确而系统的理论,即一类真命题或一个个真命题组成的体系。而实践唯物主义真理观则在传统哲学对真理解释基础上,添加了实践的思维。

逻辑学者考察真理,一般聚焦于如何使得一个命题或语句为真,即真理是指其值为真的命题或语句。这种思维贯穿于逻辑真理观的始终,形成了真理符合论、融贯论、实用论、语义论、紧缩论等逻辑真理观。当然,“无论是逻辑学还是哲学,当讨论真理论时,都是强调同一个东西,即都是‘是真的’那种意义上的东西。他们的区别只是在于他们对同一个东西给出了不同的解释。”①王路:《逻辑与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71页。因而,尽管实践唯物主义真理观与逻辑真理观在含义上不完全相同,但其内核是一样的:都是对“是真的”进行意义上的解释。从这个意义上看,把实践唯物主义真理观与传统的真理理论进行比较是可行且有意义的。

一、真之载体:语句与体系

真理,作为英文truth的中译,包含三重基本的含义:语句的真、真的语句和真的理论(语句体系)。语句的真和真的语句强调真理与语句密切联系,承担真理的载体是具体的语句,或者是逻辑思维中的命题,而真的理论则要求真理的载体必须是一个体系或系统,这个体系虽是由语句组成,但更侧重于强调语句所构成的整体理论。陈波对此提出过原子真理与整体真理之说,“语句的真和真的语句归属于原子论的真理观,真的理论(语句体系)则属于整体论真理观。”②陈波:《语句的真、真的语句、真的理论体系——“truth”的三重含义辨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因为前两种“truth”的含义只需在语句本身进行真假的分析,不需要承诺庞大的理论体系,而第三种含义,即真的理论(语句体系)则属于一个理论系统,因为这需要将真理看作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根据这个划分标准,逻辑真理观属于原子真理观,实践唯物主义真理观则属于后者。

在逻辑视野里,“真”、“假”都被叫做“真值”,能够为真为假的东西叫做“真之载体”。关于什么东西能够为真(或为假),存在不同的说法,例如“语句”、“命题”、“陈述”、“判断”“断言”、“信念”、“理论”等等,语句说与命题说一般认为是对立的两大派别,本文并不想介入这些争论,旨在论证逻辑视野下的真理观对真理的理解意指其值为真的原子载体,这个载体对真理的解释具有相对独立性。当逻辑真理观说一个语句或命题为真时,仅仅需要论证这个语句或命题本身是否与所反映的对象情况一致,或者是否属于逻辑上的永真重言式,或者在语义论证上不会出现悖论,不需要外加承诺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绝对必然性。比如逻辑真理观中的符合论:观念或陈述的真假在于它是否与事实相符合,只有当它们与事实相符合时才能被称为是真的;融贯论的真理观考察陈述是否为真,在于它是否与我们既已接受的信念系统相融贯:如果一个陈述与我们已形成的、并被我们所信服的知识体系相一致,那么它就是真的,反之就是假的。以詹姆斯为代表的实用主义者认为“有用即是真理”。他们认为真的观念就是那些可以被证实和检验的、具有引导性的、有用的观念。

与此相对,实践唯物主义真理观则应看作是整体论式真理观。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强调,“单个的存在(对象、现象等等)(仅仅)是观念(真理)的一个方面。真理还需要现实的其它方面,这些方面也只是好像独立的和单个的(独自存在着的)。真理只是在它们的总和中以及在它们的关系中才会实现。”③《列宁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209页。列宁的态度十分明确:真理就是对事物的各个方面以及事物间的复杂关系的全面、系统、深入的认识而形成的真的理论,而不仅仅是对个别事物的个别方面的孤立而片面的认识,哪怕这种认识碰巧是真的。马克思持同样观点:“今天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认识,都有它隐蔽着的以后会暴露出来的错误的方面,因而它从前才能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0页。这句话中的“真理”就是“真的理论”,它作为一个系统,并非可以由某一个真的命题或语句直接决定其真假,这里的真理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在实践和认识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它与一个个表达常识或科学认识的真命题或语句是不同的,它来自对世界的深入而系统的描述,且被证明是对世界如实的描述。

由此,可以认为:(1)实践唯物主义所谈的真理需要逻辑真理中一个个真的语句或命题作为原子要素,也认同逻辑真理观对原子命题或语句的真假分析。(2)实践唯物主义真理观需要构建的真理体系虽是由一个个真的语句或命题构建,但却并非是一个一个表达常识或科学认识的真的命题或语句的简单相加。

二、真之涵义:语义与语用

在上一部分,我们讨论了逻辑真理观与实践唯物主义真值观在真之载体上的区别,它们的外延表述是不同的。前者指称单个的语句或命题,后者则需要构建完整的理论体系。那么,定义上的区别是否导致对真理涵义的分析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呢?显然,答案是肯定的。

逻辑学对真的研究只是围绕语言的形式化而展开,他们关注的是什么使得这个命题或语句为真?例如,当我们说命题“雪是白的”是真的,符合论会告诉我们,“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是事实,只有符合这个事实,命题才是真的;融贯论则认为“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这个命题与它所在的系统不存在矛盾,这个系统被认为是真理系统,这个系统是融贯且无所不包的,那么,系统内的每一个不矛盾的命题都为真;实用论则分析“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这个命题对我是有效用的。一个观念是有用的,它就是真的,或一个观念是真的,那么它就是有用的;语义论将其形式化,“雪是白的”为真当且仅当雪是白的,其中一个是对象语言、一个是元语言;紧缩论则分析的更为详细:冗余论认为当我们说“雪是白的”时,“雪是白的”已经作为真之载体含有断定的意思,所以,说“‘雪是白的’是真的”明显“是真的”是多余的,可以消除;代语句理论则会将“雪是白的”是真的分析为“‘雪是白的’,这是真的”,其中“这是真的”是作为一个代语句成分出现,“是真的”本身没有单独的实际意义,只能充当代语句的一部分;极小主义则认为“雪是白的”是真的,可以理解为是众多真命题构成命题集的某一个子命题,这个“是真的”作为一个弱属性,不具备实体属性。

我们发现逻辑视野下研究真理主要侧重于对真之载体中“是真的”的语言层面分析,即语义分析。这种分析是精美极致的,当我们热衷于此时,会为之着迷和震撼。但是,这种关于真的语义分析,更多的是一种微观的考察,它的视野不够开阔,与语句或命题的使用也没有联系。事实上,从宏观看,当我们仅仅把语句的真作为研究对象时,我们完全会忽视作为主体的人,忽视主体性因素去观察客体,这样我们很难获得关于微观与宇观世界的科学事实的解释,如相对论原理、互补原理、量子的测不准效应等,我们也很难把牛顿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真理的研究范畴进行分析。

也许正是基于此,实践唯物主义真理观并不满足于这样的语义分析,他们认为真理应更看重语用范畴的考察。这种观点集中表现为:第一,实践唯物主义真理一般不对某个单个语句或命题进行抽象分析,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强调,“如果把二乘以二等于四,人不吃饭就会饿死等等说成是真理,甚至似乎绝对永恒真理,就是对极简单的事物使用大字眼。”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7页。他们把单个语句或命题构成的真语句称作是具有真属性的语句,这些语句不能单独作为真理而存在。当我们谈及“雪是白的是真的”是说人们对“雪”颜色的认识或判断具有与雪本身颜色相符的特性,这仅仅作为具有真属性的认识,不能成为雪的真理。

第二,实践唯物主义真理观更强调真理的现实性与实践性。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谈到:“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2页。“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在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6页。可见,这种真理观不是单纯的理论构造,而是需要主体在实践-认识活动中完成对真理的把握,且这种真理必须来源于人们的主体实践活动。“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2页。

三、真之符合:静态与动态

逻辑真理观的基础是符合论。符合论认为,真理的本质在于它的“符合性”,即一个思想、观念、知识之为真理,只要它与事物、对象相符即可。这种理论毫无疑问是对真理定义最直接的诠释。但,随着真理理论的不断发展,这种真理观遇到的责难和批判越来越多,本身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大。实践唯物主义对符合的动态解读或许能为传统符合论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逻辑真理观的符合论是从命题与客观事实的关系来定义真理,他们把认识、信念、判断、语句等是否与实在、事实、事物、对象等相符合作为判断真理的标准。凡是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命题就是真理;反之,就是谬误。这种理论看似简单且易懂,但从认识论意义上却面临最大也是最为人诟病的二元论问题。这种真理观强调判断的真与该判断的事物相符合,真理则是主体对原本在主体以外的客体加以认识、思维的结果,这就存在判断的主客体关系问题。对此,符合论者的主张是主客分立,作为认识者的主体和作为被认识对象的客体彼此外在、相互独立。主体是一个能思维、能认识的思维者或认识者;客体则是一个外在于主体的被思维、被认识的对象。那么在本质上完全不同的主观判断与客观事实是否能达到符合呢?

海德格尔直接否定了这种主客体分立的符合论,他认为在主客体分立的条件下,根本就没有符合论所说的主体与客体的符合。“如果符合的意义是一个存在者(主体)对另一个存在者(客体)的相似,那么,真理就根本没有认识和对象之间相符合的那样一种结构。”⑤[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第261页。因为,主客体在分立的情况下不是同质的,也不是同类的,因而,如果符合是同类东西的相似关系,那么二者是不同类的,所以无法符合;“符合只能是观念上的判断内容和判断所及的东西即实在的物之间的联系”⑥[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译,第261页。。

实践唯物主义也谈符合,它同样认可认识的真理性在于主观认识与客观对象的符合,但相比逻辑真理观,这里的符合不会招到二元论的质疑,因为他们把符合看作是一个动态过程。假如把逻辑真理观中的符合比作是“二维静态照片”的话,那么实践唯物主义真理观的符合则可以想象成“四维立体构图”。首先,它为我们搭建了一个三维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存在三个对象:作为认识者的主体、作为被认识对象的客体和实践。原本前两者彼此外在,相互独立,但这个平台则把主体与客体统一于实践,实现了跨界的融汇交叉,从而轻松解决了逻辑真理观的困境。另外,这种符合还看到了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认为真理的获取过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对不断变化着的实践进行认识和把握的过程,在时间维度上为探索真理提供了动态的符合。

在三维平台的构建上,实践唯物主义真理观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在实践中将主观与客观建立沟通与联系,实现主体与客体动态的符合。一方面,人改造外部世界,使之变成人的活动客体,同时也改造人自身,使之成为活动主体。另一方面,实践是主体对客体的改造,每一个实践改造,都能使主体获得对客体的认识与了解。具体来说,就是要求在人的实践所创造的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用实践主体的思维去分析实践-认识活动的客观存在,把握实践形态的真理,再通过人的实践-认识活动,将这一实践形态的真理转化为理论形态的真理,作为对实践形态真理的无限靠近。在这个实践活动中实现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动而现实的双向对象化过程,完成人作为活动主体的改造以及主体对客体的改造,在改造中获得对客体的认识与了解,实现动态的符合。

对符合的动态新解更集中地表现在实践唯物主义的辩证真理观上,它提出了真理的绝对与相对之分。“从我们接受了进化论的时刻起,我们关于有机体的生命的一切概念都只是近似地和现实相符合。否则就不会有任何变化;哪一天有机界的概念和现实绝对符合了,发展的终结也就到来了。”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47页。在这段话的表述中,“一切概念都只是近似地和现实相符合,否则就不会有任何变化”包含两层面的含义:一层面强调的是真理的绝对性,概念与现实的符合是绝对的,真理是主观向客观的靠近,这种靠近的方向是不可逆转的,人类实践和认识的每前进一步,都是向着无限物质世界的接近;另一层面是指出真理的相对性,概念总是对现实某一部分或一些片段的接近和符合,只能近似地符合。在实践唯物主义真理观对真理的表述中,这两层的含义统一于每一个客观真理,即真理都具备绝对性与相对性,相对性作为前提条件和界限制约规定着绝对性,同样,相对性又包含绝对,表现绝对性。因此,实践唯物主义真理观呈现出的两种属性显然把真理中主观与客观的符合刻画成一种动态辩证的符合。

恩格斯提出:“一个事物的概念和它的现实,就像两条渐近线一样,一齐向前延伸,彼此不断接近,但是永远不会相交。两者的这种差别正好是这样一种差别,由于这种差别,概念并不无条件地直接就是现实,而现实也不直接就是它自己的概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44页。也就意味着实践主体对真理的获取是一个不断靠近真理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低到高、由片面到全面、由不甚深刻到比较深刻的循序渐进的动态过程。

四、真之检验:逻辑证明与实践标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真理标准的讨论中一直占据绝对核心的位置。在实践唯物主义的表述中,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非是理论问题,而是实践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因为只有实践是主、客观联系的桥梁,是主观与客观的“交叉点”。人们只有在认识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才能把主观认识同客观现实紧密结合并加以对照。实践标准作为真理的检验标准不存在任何异议,那么逻辑真理观对真理的讨论是否也存在一定的检验标准,这种标准与实践标准是冲突还是融合?

传统符合论基于静态符合的立场,在命题与观察的事实之间缺乏一个二元关系的平台,以致它本身对“符合”说不清楚,就更难找到一个确立二者关系的真理标准。与符合论不同,融贯论被看作是对真理逻辑证明标准的很好诠释。莱布尼兹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他把真理分为“必然真理”和“偶然真理”。对于“必然真理”,如数学、逻辑、形而上学、伦理学以及神学和法学中那些在他看来不必依赖感觉经验或事实,单靠所谓的内在原则就可以得到证明的真理,只要根据“矛盾原则”加以推证即可,含矛盾就假,不含矛盾就真。它们都是从一些“公理”出发推论出来的,而那些“公理”或原则,在他看来是自明的,或者是同一反复的“同一陈述”。对于“偶然真理”,他提出根据充足理由律或根据可共存性来进行推理。一对关于事实的相反命题,由于正反都不包含矛盾,从各自出发就可得出一个命题系列,每个系列内各命题间的关系由于不矛盾,因而是一种可共存的关系,每一个系列中的命题,就是这系列中任一命题的充足理由。正反两命题中哪一个有更充足的理由,哪一个就是真的。

卡尔纳普则将真理分为逻辑真理和经验真理,“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性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性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①洪谦:《逻辑经验主义》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83页。显然,逻辑真理是分析的真理,在艾耶尔看来,“当一个命题的效准仅依据于它所包含的那些符号的定义,我们称之为分析命题。”②[英]艾耶尔:《语言、真理和逻辑》,尹大贻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2年,第85页。它的真似乎只与其符号的意义有关,与经验毫无关系。而事实真理则与此相反,其真实性依赖于客观世界的经验事实,需要经过经验证实才能确定其真假。对于后者,实践标准是必需的,逻辑证明只能起着辅助作用,帮助论证其是否充分,但对于分析真理的检验,似乎它与经验的关联度并不大,那是否逻辑证明才是其检验的标准?

当我们把这类真理作为仅靠逻辑证明来确定时,发现这是不合适的。因为任何公理都不是纯粹思维的产物,都是物质世界最普遍最常见最简单的联系和关系的反映,是经过人类长期实践的证明,才具有公认的自明性,当然这并不是说每个人都必须亲自用实践去证明一番。恩格斯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它的几代祖先的经验结果可以代替它的个别经验。例如,如果说我们的数学公理在每个八岁儿童看来是自如的、无需任何经验证明的,那么这不过是‘积累起来的遗传性’的结果。”③[匈]贝拉·弗格拉西:《逻辑学》,北京:三联书店,1979年,第367页。可见,作为论据的公理的自明性,真实性是在逻辑之外、在实践中确定的。另外,逻辑证明中运用思维规律必须依托于客观世界的一定关系,如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种和属的关系、原因和结果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也必须在实践中才具有真实性。对此,列宁也加入辩护:“人的实践活动必须亿万次地使人的意识去重复各种不同的逻辑的格,以便这些格能够获得公理的意义。”④《列宁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203页。“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段和随便挑出来的,那么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甚至连儿戏也不入。”①《列宁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279页。这样一来,如果我们要获取真理,就必须掌握事实的“全部总和”并“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观察工具的局限性和认识的片面性也会把假象当成事实,把不重要的现象当成事实的本质,使对事实的判断发生错误,而这些错误不可能仅靠逻辑的分析得以纠正,必须依托实践进行发现和改正。

因此,当我们对某一假说、理论进行真假检验时,我们应该先对其进行逻辑证明,这种证明可以理解为是对认识进行分析与推理,检验这一理论的系统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理论体系的各命题是否共存,这应看作是真理检验的必要条件,它所谈及的不是命题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而在于一系列命题和信念之间的融贯。一个判断(命题)是真的,当且仅当它构成一个融贯的判断(命题)集的一个部分。就如黑格尔认为“真正的哲学的识见即在于见到:任何事物,一孤立起来看,便显得狭隘而有局限,其所取得的意义与价值即由于它是从属于全体的,并且是理念的一个有机的环节”②[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423页。。这种逻辑证明和分析越充分,就越能排除一些显然在逻辑证明中就能排除的谬误。比如同语反复、循环定义、偷换概念、转移论题、自相矛盾、倒置因果、模棱不可等常见的逻辑错误。

这种逻辑证明本身必须依托实践,它是真理标准不可或缺的环节,它不但与实践标准不冲突,反而需要借助实践标准构建二元关系,在实践中将认识与客观结果相比对照,使真理获得现实的证据。所以,一切认识上的是非争议或莫衷一是的思想理论,归根到底不能靠思想理论本身,而要诉诸实践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因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也是客观标准。

比较两种真理观在真之载体、真之涵义、真之符合与真之标准四大方面的异同,我们会发现相比逻辑真理观,实践唯物主义主义真理观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保留了逻辑真理论的真知灼见。夏佩尔对符合论、实用论和融贯论曾做出这样的评价:“‘成功’、‘摆脱怀疑’和‘相关性’——共同把握了三个传统类型的真理论的真知灼见”,“‘成功’和‘相关性’分别抓住了实用论和融贯论的吸引力的关键,它们包含这样的观点,即承认一个信念或命题为真,必须具有实证的理由。但‘成功’和‘相关性’不能定义‘真理’,因为无论一个观念可能多么成功,无论它与其他成功的观念的联系已如何明确地建立起来了,在原则上总是有可能产生具体的怀疑理由。正是这种可能性打破了‘理由’和‘真理’之间的联系,因此抓住了符合论所认为必不可少的直观。”③[美]夏佩尔:《理由与求知》,褚平、周文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年,第39—40页。按照这个论证模式,实践唯物主义真理观则是将逻辑真理论进行了一次完美转身:它认同符合论的“直观性”,提出动态符合理论,并在实践基础上将符合论面临的二元论困境很好地化解了;同时,它的真理标准囊括了“相关性”的具体要求,对“相关性”不再进行细节严格的划分,只是重在宏观把握实践的标准;在“成功性”方面,实践唯物主义真理观则被认为是科学的理论体系用来指导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具有极大的功效性。当然,实践唯物主义真理观并非对所有的真问题都探究深入,正因为它的整体性、宽泛性、实践性,也迫使它在处理纯逻辑领域尤其是具体命题的语句分析上给真之语义论留下更多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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