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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身份焦虑的困境与治理
——以数字乡村战略为背景

2022-02-03黄闪闪

社会科学家 2022年4期
关键词:身份人工智能数字化

黄闪闪

(1.南京大学 哲学系博士后流动站,江苏 南京 210023;2.天津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84)

数字乡村是伴随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以及农民现代信息技能的提高而内生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转型进程。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8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0.4%,较2020年3月提升5.9个百分点。其中,农村网民规模为3.09亿人,较2020年3月增长5471万人;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55.9%,较2020年3月提升9.7个百分点。[1]随着数字经济的纵深发展,以及“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的逐步推广,乡村电商、直播带货等虚拟实践在数字脱贫攻坚中发挥重要作用。相较于传统的现实实践,这类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虚拟实践是一种新型人类实践形式,伴随信息化和网络化发展而产生,其实质是主体和客体之间通过数字化中介系统在虚拟空间进行的双向对象化活动。在现实实践中,身份是实践主体必不可少的特征,传统身份认证具有同一性,例如身份证、驾照和毕业证等。虚拟实践的主体与现实实践的主体相同,仍然是现实的个人,是“感性的人的活动”[2],在虚拟实践中,实践主体的纸质证明材料变成电子信息或数据,进而出现了数字身份。因此,数字身份是传统社会身份的数字化,是实践主体以信息和数据呈现在虚拟实践中的网络身份。

一、数字身份发展的必然性

数字身份认同伴随着数字经济深入交互逐渐发展,数字乡村加快了数字身份的普及进程。2020年中共中央审议通过《关于“十四五”时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目标建议》,指出,“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已然进入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要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依靠信息技术和创新驱动,不断催生新产业态新模式,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在数字化生产推动下,依托互联网、大数据、5G、移动支付等方式,我国在电子商务、在线办公、远程医疗等经济新发领域快速发展。特别是在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中,数字科技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达1.79万亿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做好整体规划设计,加快农村地区宽带网络和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步伐,开发适应“三农”特点的信息技术、产品、应用和服务,推动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等应用普及,弥合城乡数字鸿沟。

数字经济规模化生产首要解决的是数字化生产要素资源配置的难题。从马克思生产理论出发,同传统生产要素土地、资本、劳动力、企业家一样,智力经济时代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赋能经济发展同样需要对各生产要素进行合理配置。创新型国家建设发展目标驱动下,“数字经济+产业”模式已成长为现代社会发展新形态,“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提升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软件等产业水平”[3]。力求打破研究所、高校科研信息壁垒,促进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科技研发信息交流互通。通过创新数字资源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方式,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数字化生产力度等方式,推动传统产业生产体系向现代产业生产体系转型升级,构筑数字化产业和数字生态体系新模式。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广泛运用,数字身份作为智化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凸显。“从严格意义理解,数字身份指的是一种在互联网中双方或者多方交换数据时,用来互相保证身份的一种数字签名技术。从宽泛的角度理解……即个人网上活动所产生信息的整个集合。”[4]数字化身份以其便捷性和无接触性在疫情管控与防治占据先导优势,为我国扎实推进疫情防控管制,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学提供科技支持。但在数字化发展的背后,数字资本带来了新的异化,即数字身份焦虑。

二、数字身份焦虑的主要表现

人的解放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主要内容,数字科技的快速发展可能将人置于不自由的状态,数字化时代许多人都可能面临数字监控的压力,数据隐私泄露、数据追踪等问题不断出现,更有学者指出“数字化技术的降临并没有将人从异化的状态下解放出来,只是改变了其形态,即从物化的异化变成了数字化的异化”[5]。数字异化带来的实践主体数据焦虑问题已然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

(一)从“单域”到“超域”:实践主体的情绪焦虑

虚拟实践中的数字身份焦虑,实际上是数字身份背后的现实个人面对新型的实践客体和中介产生了紧张、不安等负面情绪。具体而言,虚拟实践将实践场地扩展到一个完全不同于物理空间的互联网空间,实践客体变成了以比特为单位的数字信息,具有精神性;实践中介以硬件设备的形式为载体,表现为语言符号工具系统。在这种新型实践场域中,抛开经济等客观因素,主体的社交和传播环境依赖于各种数字媒介,根据媒介等同理论,人和媒介的互动催生出一种人对媒介的依赖性情感,这种对媒介的依赖性可能会导致主体产生失去控制权的恐惧。如果传播环境不确定,比如网络卡顿或掉线等异常情况的出现,实践主体会不得不脱离传播环境,这会滋生一种被群体抛弃的焦虑感,倘若主体完全无法进入这种传播环境,例如不能适应或操作验证数字身份,这种焦虑更是可能会达到崩溃的程度。

数字身份的焦虑伴随着实践场域的扩大而不断凸显。早期数字身份主要适用于虚拟空间中,例如QQ、微信和微博等平台登录,网民通过某个服务器自愿地畅游网络世界。随着互联网不断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数字身份逐渐融入现实世界中,各种贴近生活的数字身份认证系统频频推出,应用于物理空间的方方面面。例如,依托公安部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eID)的智能门禁和手机移动端,基于真实身份的二维码形式的电子通行证。大到国家发展、社会治理,小到出行、购物,当日常生活中的各个领域逐渐数字化,现实主体必须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数字身份时,数字鸿沟就出现了。如果某个主体因为不会使用健康码而影响现实生活,这无疑会加深实践主体的焦虑情绪。

(二)从“数据”到“证据”:信息客体的真假焦虑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人们迎来了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在浩如烟海的信息海洋中,真假掺杂,实践主体面临数据过剩的压力。2015年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当数据可以作为证据,特别是数字身份具有不可伪性后,信息客体的真假增添了实践主体的社交成本压力。

以真假为标准,数字身份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践主体在网络中采用的在线身份,即网络身份。这种数字身份由一些特征、数字或字母构成,同一个实践主体在不同的数字化中介中可以具有不同的数字身份。它具有可伪性和多元性等特点。例如某个实践主体在微博、论坛和电子邮箱中采用不同的数字身份。另一种数字身份是数字主权身份,它满足政府监督政策,由国家公民网络身份识别系统签发,它包含作为一个公民被国家承认的各种真实信息,例如籍贯、学历和家属关系等。现在很多地区通过微信小程序等中介开通了“网证”,实践主体凭借居民身份证网上凭证办理日常生活中的现实业务。这种数字身份具有不可伪和确定性等特点,大大便利了实践主体的生活和工作便利,人们通过数字渠道,解锁银行、政府福利、教育和许多其他关键服务的访问权限,进行明确的验证。

数字身份消解了虚拟和现实的边界感,同时带来信息客体的真假焦虑。一方面,数字身份在认识和处理信息客体时,需要承担经济和其他成本。不管是网络身份还是数字主体身份,它们都是某个现实主体的信息分布在不同的产品中,例如支付宝存储着人们的交易信息,微信存储着社交信息,这些不同属性的信息都是个体数字身份的一部分,属性越全面,身份就越完整。人们通过一个小小的账号就可以实实在在的进行交易、社交活动,相关成本由账号背后的实践主体承担。如果对信息客体的判断不准确,比如乡村电商中,商品描述不实,会带来数字身份的经济损失;在线交易中,如果交易对象含糊,可能出现网络诈骗等现象;即便是在线聊天等娱乐休闲活动,如果不加理性思索,一不小心可能助长网络暴力,引起社会性死亡等网络不道德现象。另一方面,信息客体的真假标准更加模糊,给数字身份带来了分辨成本。以往,人们说眼见为实,耳听为实,信息真假的标准简单直接。但是,深度伪造等AI技术的发明和应用,信息源事实与接受的信息出现偏差,信息客体的真假分辨变得困难。深度伪造是在人工智能基础上把人像覆盖在本源图像和视频之上进行合成的技术,甚至创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的面部图像。例如,英国电视四台在推特上报道称,该台2020年将播出伊丽莎白二世的圣诞节讲话,但女王是使用“深度伪造”影像合成技术人工合成的。这类技术倘若被不法分子利用,在舆论场中有计划地进行虚假宣传,将会把持舆论走向。信息客体内容的真假焦虑,无形中加大了数字身份参与其中的分辨压力。

(三)从“触感”到“视感”:数字中介的可解释性焦虑

数字身份的焦虑直接体现在身体和技术之间的关系中,主要关乎人对工具等实践中介的操作方式和熟练程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大致有两种关系类型:第一,技术是身体的延展,例如各种机器系统和动力能源系统。第二,技术与身体同构,例如语言符号工具系统。在虚拟实践中,身体与技术之间的关系偏向第二种类型,通过数字中介,个人与信息融合,成为信息的入口、出口和处理中枢。这种融合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工作,还参与到个人的自我建构中,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身体和技术之间的关系,可能会生成各种负面情绪。

技术作为身体延展的阶段,实践主体对工具的使用是一种通过力的传递来实现的物理过程,继而形成一套基于力的作用与反作用的行为判断和掌握模式。例如,农民在种地时,人对工具的把握是可感可控的,“触感”的真实感使得人在工具面前是从容的,工具“触感”越好,人对工具的掌握程度越高。

技术与身体同构阶段,实践主体对工具的使用是一种基于信息加工和传递来实现的虚拟过程,技术被视为人的存在方式,技术具身化越来越明显。这时行为判断不能再依靠实在的触感了,而更多的靠“视感”。例如,人们使用手机时,首先需要用眼睛去判断APP的功能和意义,因为每个APP的触感都是一样的、平面的,再通过手指点击抽象的图像来发送指令,进而实现人对工具的把握。

同时,随着可用计算资源的显著增长,人工智能算法在工业和研究领域吸引了大量关注。虽然大量这样的算法提供了惊人准确的决策,但这些应用程序的用户经常不清楚它们的决策机构。特别是许多基于机器学习(ML)的算法通常被视为“黑盒”算法,因为它们超载了数百万难以解释的参数,需要在训练阶段进行优化。这一事实使得算法的输出难以解释。缺乏解释这种自动决策的能力会削弱用户的信任,从而降低此类系统的可用性,滋生数字身份的焦虑情绪。

随着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的技术性变革,人类社会来到了数字化时代。虚拟实践同样是历史的产物,数字中介的出现,对实践主体提出了新的要求。人们需要适应自己的数字身份,社交从人与人的直接接触、交流和对话,到以物为中介的交流,到人机对话,如果不能很好地调整身体和技术之间的关系,熟练掌握数字工具,理解算法做出的决策,那么就会产生新的落后焦虑。对于数字化时代的“弱势群体”,如何帮助他们摆脱困境,是数字中介变革进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从数据支持向数据异化:数字身份焦虑何以产生

数字身份是数字化时代个体身份概念的重要补充。相较于传统的身份证等确定性的身份认同,依托虚拟实践发展而来的数字身份对个体身份概念认证和把握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实践主体来说,获得数字身份认可是其参与现代化经济、现代政治和社会交往的重要支持。现代社会流动性和交往集群的扩大使得数字身份个体交互的范围也相应增大。在这一过程中,受个体情感交流丧失、道德意识淡化、技术悲观情绪等影响,个体数字身份焦虑也随之产生。

(一)数字化交往降低个体情感认同

数字化时代,智能科技、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数字化应用延伸到个体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生活与交往逐渐离不开数字化的支持,网络购物、数字地图、网络搜索等成为日常,通过数字工具的使用收集大量相关数据,经过数据分析计算后,以数据绘图的方式展现出一个清晰的数字个体。借助数据追踪、数据分析等方式再现个人喜好,精准推送符合个体选择倾向的商品,极大程度上满足个体生活需求。人们越来越依赖于数据生产力。

数字资本驱使下,数字化发展取得日新月异的进步,数字用户在互联网中充分发挥其创造性,极大推动了数字化进程,但信息的频繁交流似乎将人们置于数据泄露的危险境地,在数字化时代,人们的信息都面临着极大风险,极易产生一种不安与抵制情绪。以智能手机为例,诚然,依托大数据库和互联网建立起来的数据关系,能最大限度扩展人们交往的范围,但现实的个人却变成以一串数字为特征的网络节点,数据上的虚体借助数据与另一个虚体进行交流,数据的交流逐渐建立起一个庞大的数据群[6],这个数据群让人们深陷其中并难以与之脱节。对此,“智能手机给了我们更多的自由,但是从中也产生了灾难性的强迫,及交流的强迫。如今人们与数码设备之间有一种近乎迷恋的、强制性的关系。在这里,自由也化身为强迫。社交媒体大大的强化了这种强迫”[7]。这种非现实性的交流方式逐渐弱化血缘纽带链接的情感交流。

(二)虚拟实践技术运用淡化个体道德意识

随着人类实践交往水平的深入,一种新的实践方式应运而生——虚拟实践,即在虚拟技术的支持下,融合现代高性能计算机系统、人工智能、计算机图形学、人机接口、立体影像、立体声响、测量控制、模拟仿真等技术综合集成的最新成果而发展起来的新型实践方式。[8]虚拟技术运用过程中造成个体道德行为失范迫使人们不得重新考虑当代技术及价值诉求。

随着个体间现实的交互性逐渐丧失,现代社会中的个体身份认同不得不依靠网格中的数据,同时,数字身份又具有非同一性,现实的个人可以在多个网络APP中进行身份认证,而这些数据中介之间有时甚至是彼此孤立地存在着,人们不得不反复证明“我就是我自己”,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虚假身份使人深陷信息恐慌之中。近年来,依靠数字身份进行网络诈骗的事件层出不穷。同时,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特征,使得个体很难做出与现实实践等同的价值判断,甚至可能在无意识中做出不道德的行为①无意识的不道德行为主要体现在互联网社交服务和电子商务模式中。例如网络社交平台上的人肉搜索,通过人工参与解答的方式来顺藤摸瓜获得结果。参与其中的道德失范主体可能出发点出于善意,但无意中做出不理性的行为,成为不道德行为的支持者。,无疑加大了在虚拟实践中辨别真假善恶的难度。在数字化时代下,基于熟人社会的情感信任被固定的数字中介所取代,对数字中介消化程度的高低成为衡量个体现代化的标准,在这种情形之下,信息弱势群体在虚拟实践数字中介的选择中往往无从下手。其中以农村留守老年群体最为突出,他们常年独居,居住分散,接受能力比较弱,对数字化信息的反应速度较慢,对于相关APP数字身份应用时显得手足无措,因而在面对铺天盖地的互联网信息和纷繁复杂的数字中介时极易产生焦虑情绪。

(三)技术消极情绪加剧个体身份焦虑

技术消极情绪基于消极的技术决定论立场,与个体对现代科技认识不深,对科技主导能力不足,对技术转化实践较浅等息息相关。在科技哲学的视角下,个体身份对技术的态度在于如何看待技术的作用,即技术是否中立。具体来说,偏好从使用技术的方式中产生,或者通过技术本身产生。相应形成两种观点:使用决定论和技术决定论。基于技术非中立性的假设,技术决定论认为技术在社会变革中起关键作用。消极的技术决定论认为,技术是教育系统中分散注意力,甚至潜在有害的组成部分。例如,芒德福(Mumford)的《技术与文明》中把技术看成一种压迫学生的手段。

数字化时代应当更加重视技术的人文价值。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发展不断深化,人在实践中的主体性地位逐渐边缘化,对于技术控制人的各种学说层出不穷,技术作为人类认识能力延展的工具性能被掩盖。对技术社会中个体自由的考虑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注明技术运用暗含的消极作用对马克思来说并非难事,他指出“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我们看到,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有成效的神奇力量……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愈益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的卑劣行为的奴隶”[9]。西方学者如海德格尔(Heidegger)、埃吕尔(Ellul)、哈贝马斯(Habermas)等对技术泛化的后果和技术支持下无限度的发展表示深刻担忧,对资本主义技术异化提出尖锐批判。西方学者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反对技术的理论,但在其著作中也或多或少对技术的人文价值进行反思。数字化技术发展的21世纪,技术运用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广泛,数字技术发展进入指数增长阶段,人类社会迎来了技术大发展大繁荣的时期,同时也进入了技术消极情绪集中爆发的时期。如何消解技术理性主义带来的负面影响,发挥技术的合理性功能,深入挖掘“技术控制与反控制”之间新的平衡点,帮助个体走出技术消极情绪的阴霾,重新认识技术的社会作用变得十分重要。

四、面对数字身份焦虑的治理对策

当前我国正处在数字化繁荣发展的时期,人工智能、移动通信、区块链等技术加速推进,但在基础数字化研究和应用领域还存留着很大的发展空间。基础科学研究短板依然突出是当前社会科技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在高精尖科技原创领域能力不足等问题凸显,科技生活化发展面临重大难题。数字化技术治理成为破解数字身份焦虑的主要方向。

(一)信息客体的治理层面,基于区块链的联邦学习模式化解数字身份焦虑,确立以人类为中心的人工智能的目标

不论是作为物质技术手段的技术还是作为思维概念的技术,技术问题首先用技术本身的进步来克服。“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去中心化、去信任化的分布式数据库技术方案。该数据库由参与系统的所有节点集体维护,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透明、安全等特征。”[10]区块链模式应用于数字身份管理,通过区块链本身数据的“不可伪造性”“可追溯性”“公开透明”等特性,能最大程度确保数字身份主体信息交流的对称性和确定性,保障数字身份主体在虚拟空间内的协作与信任交流。联邦学习(Federated Learning)可以在去中心化的机构中训练机器学习模型,它提出了一个很有前途的解决方案,允许人工智能公司以合法的方式解决数据碎片化和隔离的严重问题。目前已有三种联邦学习模式:横向联邦学习(Horizontal Federated Learning)、纵向联邦学习(Vertical Federated Learning)和联合迁移学习(Federated Transfer Learning)。使用这些模式,人工智能公司总是能够为多个企业建立一个统一的模型,而不需要在一个集中的地方共享它们的本地数据。联邦学习不仅为机构间协作开发分布式机器学习模型提供了隐私保护的技术解决方案,也为建立可信的数字生态系统以实现人工智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通过在区块链基础设施上运行联邦学习,可以通过智能合约和可信利润交换来激励数字生态系统中的成员积极分享他们的数据,并创建联邦机器学习模型。

此外,由于智能系统可解释性导致的用户信任问题,需要为数字身份提供一种可靠的决策支持系统。这是将深度学习应用于决策支持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传统的专家系统中,数字身份的决策者可以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信念是什么(即专家提供的规则),而统计学习机器,在语义的层面上对于所有人都是一个黑箱。不能为决策者或受决策影响的人提供决策根据的系统必然是无法被信任的。信任是人类和人工智能之间的纽带机制。可解释性的本质在于理解。智能系统的解释能力通常依赖于人类交互过程中的理解能力,即结果是否真正反映了用户的偏好,以及结果是否合理可信。因此,理解是一个涉及数字身份和系统的语境过程和情境认识论。配备公平、责任、透明和可解释(FATE)的算法,以及基于信任的反馈回路,建构恰当的可解释人工智能(XAI)①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USA Defens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在向研究界发起设计自解释人工智能系统的挑战时,使这个缩写词流行起来。,通过输出或程序提供人类可以理解的原因的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于设计以用户为中心的人工智能和以人为中心的算法系统至关重要。

(二)数字中介的社会调控层面,发展人工智能伦理原则,帮扶数字身份中的弱势群体

数字身份是数字经济的基石,在努力实现数字身份的全部效用和潜力时,政府必须加大与数字身份相关的保障措施。从管治角度出发,一方面进行监管,建立起对使用数字身份的信任。由于日常生活中发现的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的数量增加,对其解释能力的要求也相应增加。这也促使引入与基于人工智能应用的解释要求有关的伦理指导方针、法规和法律。2018年,欧盟宣布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2019年4月,欧盟人工智能高级别专家组提出了“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伦理指南”。2019年,白宫发布了维持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领导地位的行政命令,要求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NIST)制定一项计划,为可靠的人工智能系统制定技术标准。与欧盟和美国一样,中国也是发起全国人工智能治理和伦理倡议的主要国家之一。我国2017年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发展规划》,强调双重技术和人工智能的社会属性必须仔细管理,以确保人工智能是可靠的。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MOST)成立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治理委员会,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的治理原则——开发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单独成编来保护个人信息。何延哲指出:“人脸信息明文传输,每次刷脸解锁均会反复上传,很容易发生泄露,且识别可靠性差,使用翻拍照片即可轻易破解。”[11]基于此,天津在全国首次公开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通过《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规范技术应用、保护个人隐私等。通过法律条例的颁布等形式,从根本上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另一方面对数字身份中的乡村弱势群体进行托底帮扶。数字弱势群体对数字化技术掌握程度不深,在数字化进程中极易被边缘化,对数字弱势群体通过社区联动教育、高校志愿帮扶等方式加大数字化教育,能有效破解数字障碍难题。我国2020年11月在《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中,提出2020年底前要“集中力量推动各项传统服务兜底保障到位,抓紧出台实施一批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最迫切问题的有效措施”[12],不让数字弱势群体在数字化大潮中掉队。

(三)实践主体的配合方面,树立数字身份道德规范和正确价值观

一方面针对设计者而言,为了实现人工智能造福社会的基本原则,需要将伦理价值观和法规纳入当前人工智能治理框架的任务中。数字身份方案的设计者应该在隐私和数据保护框架内,建立在用户代理和选择、知情同意、承认多种身份形式、匿名空间和尊重隐私的基础上进行设计。通过添加互联网可信数字身份认证,完善数据知情同意的空间和规范结构,尊重网络空间匿名主体自觉选择,加强数据隐私保护程序设计,解决数据隐私泄漏和数据安全问题,帮助数字身份主体有效实现“数据脱敏”。同时,企业和研究者之间应该开展跨企业、跨学科合作,加强人工智能治理技术的协同研发,来跟上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应对人工智能伦理挑战带来的数字身份焦虑等问题。另一方面相对数字身份的使用者而言,积极推进对人工智能研发、应用和管理各利益相关方的伦理教育,大幅提高他们的伦理意识。例如腾讯在2018年宣布了人工智能可用、可靠、可理解、可控(ARCC)原则,并在2019年发布了一份关于数字社会中的人工智能伦理的报告[13]。恩格斯认为,随着自然科学领域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也必将要改变自己的形式。面对从现实实践方式转向虚拟实践,根本上是生产力水平提升和科技进步所引起的。当前我国社会已经进入智能化深入发展的阶段,科技成果及运用成为展现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表现,科技进步发展势不可挡,由此必然会引起人的思维方式的变革。作为数字化时代下的实践主体,应该在数字化学习中重新建构自我,使用数字工具时防止数据情感迁移,培养数字人文素养,提高自身理性判断选择的能力,共同为虚拟实践中数字身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参与营造一个包容和安全的空间。

五、结语:数字乡村的未来形态

数字身份焦虑起源于数字化时代个体虚拟实践中的数字身份应用。依托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算法绘图在虚拟空间领域构造一个完整的数字个体,这些单独的数字个体借助数字中介作用于数字客体,虚拟网络空间内数字个体的交流与实践带有隐蔽性和不稳定性,由此产生个体数字身份焦虑。同时,深度学习的发展带来了数据导向的范式转换,黑盒算法的不透明性加深了这种焦虑情绪。建构可解释的系统,使用户理解并信任智能体,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数字身份焦虑是在数字化时代中必然遇到的新问题,由其衍生的数据压迫、隐私和安全等难题,都是数字中国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真问题,更加凸显人工智能社会治理的重要性。

数字乡村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必经之路。建设数字乡村也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随着贫困地区通网难题历史性得到彻底解决[14],城乡“数字鸿沟”差距进一步缩小,乡村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信息服务体系逐减完善,患有数字身份焦虑的农村“信息贫困者”将大量减少。同时,大数据、物联网和5G等信息技术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昭示着数字乡村的未来形态。

依靠物联网技术的智慧乡村可能是数字乡村的未来形态。数字乡村包含智慧乡村的内容,智慧乡村是数字乡村的具体体现。智慧乡村是智慧城市①智慧城市关于未来的城市形态,指代由技术和数据驱动的网络化城市,其主导技术是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区块链。1990年在旧金山的一场主题为“智慧城市、全球网络”的国际会议上首次提出“智慧城市”这一概念,旨在将基于先进信息和通信技术(ICT)的硬件和软件纳入城市规划,提高公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通过恰当管理促进和解决交通问题,鼓励清洁和可持续的环境,并提供与政府相关权威机构的无障碍互动。同时,智慧城市的概念考虑到城市人口的福祉,注重人类、环境、社会、文化、能源、信息获取和利用,以及其他技术进步的结合。一般认为智慧城市包含智能经济、智能治理、智能生活、智能交通、智慧人口和智能环境六个维度。目前智慧城市还只是一种未来可持续发展城市的设想,虽然许多城市提出一些相关案例和项目,例如,迪拜、香港、伦敦、纽约、莫斯科和渥太华等城市已经采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来开发智能应用程序,但是还没有一个完整成型或成功的智慧城市范本。的延展概念,没有具体的明确的目标要求,更多的体现在使用信息技术在乡村各个层面的变革和运用。物联网指的是数十亿智能设备之间的互联互通[15]。这项技术使物理对象能够模仿人类的特征,如视觉、听觉、思维和决策,以便相互交流、共享信息和协调行动。这些功能将简单的物品转变成智能设备,可以实时操作时间,调整环境,并在没有人类干预或监督的情况下工作。在一些发达国家,借助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来促进农业发展的观念已经较为普及,为了振兴乡村经济和提升农业发展的质量水平,我国也开始借助物联网来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信息技术推动农业生产数字化转型,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信息化建设持续推进,农田感知与智慧管理物联网加快融合应用。除了生产方式的变革,物联网也带来了农村生产方式和治理方式的革新。智慧城市中的家居、工业、医疗、安防和游戏娱乐方面,成为物联网发展和应用的先发场景。智能传感器和执行器已经嵌入城市的不同区域,从而收集了大量的数据。同样,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也是物联网在农业、医疗和安防等领域中发挥作用的建设过程。智慧乡村就是农业、家居、医疗、监控和环境等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智能网联应用的实现。

具体而言,智能农业就是使用物联网设备以自动化来改进传统的农业方法。这些服务有助于保障健康的作物生产,并通过植物智能控制等服务来提高收获、包装和运输过程。例如植物病害检测和智能计数。智能家居旨在加强设备管理和优化能源消耗,包括连接到互联网的先进设备的住宅。冰箱、电灯和电视等智能设备相互通信并与用户共享数据。智能医疗特指可穿戴或非可穿戴设备,能够跟踪用户的日常活动,并记录有关用户健康的不同测量数据,包括心率、体温或血糖状态。这些设备连接到互联网,并在线向医生报告数据。智能医疗提供了对患者健康和福祉进行持续监测的能力,通过实时更新加强护理。如果智能医疗能够广泛运用于农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困境。智能监控包括在不同农村区域部署的智能摄像头等监控设备,以加强监控和事件预防。通过实时数据收集和分析,智能安全系统可以在早期检测灾难,从而防止或减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灾难危险情况的发生和程度。智能环境利用分布在乡村不同区域的智能传感器,加强乡村基础设施。这些传感器监测和控制空气质量等环境条件,以提供更健康的环境。

物联网应用为建设智慧乡村奠定了坚实基础。除此之外,区块链安全分布式物联网系统、5G技术与物联网分析的集成,以及微服务等新兴技术的出现和相关研究,对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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