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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涵义价值与守护
——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维度的探析

2022-02-03刘希刚冉金波

社会科学家 2022年4期
关键词:自然界边界人类

刘希刚,冉金波

(1.南京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2.南京财经大学 绿色发展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生态文明目标,即在“十四五”期间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新进步、“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的目标,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1],到21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1],并进一步要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1]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总结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将其归功于我们党领导人民群众“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2]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命题的明确提出与现实发展过程中的践行成效明确告诉我们,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根本原因之一。“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不仅是一个重大理论创新,也是一个重大实践方略。在对发展形成根本性制约的生态环境安全问题与挑战面前,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新时代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与高质量发展中的底线纲领,“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设目标,能够改变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对立状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解”。那么,什么是“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该边界具有怎样的价值意义?如何守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本文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阈下探析这些尚未厘清的问题,特别是立足“自然系统在社会动因的作用下已经成为原初自然、人化自然和人工自然的统一体”[3]的观点,将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理解为体现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与人类主体责任属性的基本安全保障,阐述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价值意义,强调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相结合基本原则指导下的人类守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主观能动性,努力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守护生态安全、构建“人-自然-社会”生命共同体提供思想与理念启示。

一、唯物主义辩证法视阈下的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涵义理解

理解“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这一概念,弄清楚边界、自然生态安全的含义是最基本前提。一方面,“边界”是人们在日常学习工作中经常接触的一个词汇,其涵义处于不断丰富拓展、动态演变的过程之中,最初指的是领土单位即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界线或界限。这一词汇后来被引申到社会生活领域,指一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界限。虽然“边界”有各具形态和标准的种种说法,但在本质内涵上是有共性约束要求的,即某一事物主体一旦跨越界线,该事物的性质、状态就会发生质的变化。在无数的“边界”之中,“安全边界”是人类社会发展领域中极为重要的边界,描述的是事物主体处在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的界限内的存在状态。“人类历史发展过程是不断突破自然边界的过程,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也在不断重塑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及其边界的认识”。[4]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除了普遍存在的社会安全边界,日趋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关系也凸显维护人与自然安全边界的重要性,而这是以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为基本前提的。另一方面,关于“自然生态安全”,学界有人将其描述为生态系统不受破坏、不受污染的程度,在空间上包括陆域、海域乃至地球圈层的自然生态系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类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还有学者认为,“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包括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荒漠、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及其相互之间的安全界线或底线。”[5]“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安全边界”中的一种,它以自然生态安全的健康、稳定与可持续性为核心要义,是维护自然生态安全状态的重要阈值。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维持自然生态系统平衡稳定的根本前提,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遵循的一个边界,也是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稳定安全的最基本保障。在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等哲学视阈下,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具有丰富多元的涵义。

(一)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自然界的客观存在与自然规律的体现

这是从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出发得出的对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涵义认识。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始终坚持自然界的客观实在性和第一性,认为自然界本身遵循客观的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则是自然界固有的客观规律性”[6],深刻启示着我们对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客观自然属性的理解。第一,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生态安全边界是维护自然界的基本前提。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自然界是不依赖任何哲学而存在的,它是我们人类(本身就是自然界的产物)赖以生长的基础”[7],“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8],“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8],“人在肉体上只有靠这些自然产品才能生活”[8]。这些论述深刻证明,自然界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也是人类社会生产的前提。如果没有一定安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的存在,人类的社会生产与生活将失去最基本的物质依托。从这个维度看,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带有自然客观性,不是人为划定的却是需要人类承担维护与坚守责任的边界。维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就是维护自然界的可持续性存在,也就是维护人类存在发展的基本前提。第二,生态安全边界是自然规律、生态规律的根本体现。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写道:“自然界中的普遍性的形式就是规律”[9],“我们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支配自然界,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去支配自然界——相反,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9]这明确告诉我们,人是自然界中的一部分,人类绝不能超出自然而独立存在。恩格斯进一步指出:“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支配作用,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9]这明确告知人类要尊重自然生态安全系统的客观规律并保护好自然界,从整体上去研究自然界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第三,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对于人类而言是一种刚性制约。正像恩格斯指出的,“整个自然界是受规律支配的,绝对排除任何外来的干涉。”[10]这种外来干涉当然也包括人类的活动在内。不仅如此,“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8],即人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与动植物一样受到自然的制约和限制。自然界具有的物质性、先在性、规律性,决定了自然可以脱离自然存在,而人类须臾不能离开自然而单独存活。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作为一种自然生态安全与否的分界线,对于人类的价值不言而喻。第四,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具有基于自然属性与规律的具体性要求。自然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的连通性、交叠性、结构性,决定了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必须是遵循自然变化规律的边界,体现出对不同自然要素属性进行边界管控的包容性和灵活性。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都有不同的变化、转化阈值,要求有与其安全挂钩的管控底线。总之,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的相关思想启示我们,正确认识自然生态系统的一般规律,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自然生态系统有序发展的基础。人类需要认识到自然界是先于人类存在的,有自己的存在方式、演化发展规律,必须运用正确方法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二)自然生态安全问题的社会实质是人与自然物质变换关系的越界

这是从马克思主义人化自然观中的物质变换原理出发,对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社会实质涵义认识得到的结论。在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出现了由自然属性规律的本初意义向人类社会发展问题的语义转换。马克思指出:“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合乎人性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8]而“在社会中”的本质内涵就是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物质变换’原本是一个生物学用语,指生物与自然环境之间进行的以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为基本内容的有机联系。”[11]马克思恩格斯将“物质变换”引入社会领域,在论述人类走向生态文明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提出了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理论。“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12]在马克思主义人与自然物质变换的理论视阈下,人与自然界之间始终源源不断地进行着物质、能量与信息的交流互换,这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物质基础。一旦这种物质变换停止,人类文明就必然衰亡,世界历史上的两河流域文明、小亚细亚文明的消失,中国古孔雀王朝的湮灭,根源都在于生态环境恶化导致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受阻而使当地居民失去了生存基础。进入近现代社会,伴随着人口增加和人类活动的拓展与深入,“人类从自然中获取各种自然资源,享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也向自然排放各种废弃物”[4],不断逼近资源环境和生态承载力的阈值,形成自然安全问题。而机器大工业推动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达到了高峰,并推动自然异化伴随着劳动异化而成为社会发展的病态。对此,恩格斯在《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做出如下批判:“资本日益增加,劳动力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长,科学又日益使自然力受人类支配。”[8]总之,根据历史教训,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开展任何经济活动、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和军事活动,必须要有生态文明的意识,必须考虑生态界限,谨记生态留给我们的活动边界。”[13]

基于马克思主义人化自然观及其物质变换原理的探析,人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是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基本问题,人在社会实践中要努力寻求人与自然的合理的物质变换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是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物质内容,和谐的人与自然物质变换关系是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核心内容。从物质变换理论出发理解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其实质就是日益扩大的社会生产物质变换突破与侵扰了自然生态安全所必须的界限,阻断了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物质流、能流量与信息流,造成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由此理解出发并结合生态安全中的资源、环境与生态关系等要素做出分析,就可以认识到,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是人类基于对自身行为突破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带来的大自然警示后果的深刻体会,自觉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为自己确立的坚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约束底线,它们是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在社会领域的具体化体现与最基本要求。第一,自然资源利用上线是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高位线。自然资源容量是有限的,这是我们必须维护的边界,不能以牺牲自然资源为代价去发展经济,否则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无从谈起。新时代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以保护自然生态安全为前提,坚定不移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坚持适度开发原则利用自然资源,落实空间管控边界,坚决不搞大开发、大破坏。第二,环境质量底线是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屏障线。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环境的向往与生态环境问题的矛盾,影响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目标的评价。制定并执行科学有效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协同推进环境质量保护工作,坚守环境质量底线,是维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重要内容。第三,生态保护红线是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警戒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生态保护红线”做出重要指示,“生态红线是为了维护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自我修复的要求,划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基准线,是保证我们不犯终极错误、引发生态灾难的环境保护底线”[14]。生态红线象人口红线、耕地红线一样,成为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遵循的硬指标、硬约束。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才能有建设良好生态环境的基本前提,才能有把优美生态转化为绿色财富的自然基础。

(三)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反映人与自然矛盾和量变质变辩证统一的“度”的界线

这是从唯物辩证法视角理解的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性质与约束。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论告诉我们,人与自然的矛盾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永恒动力,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对于人类而言既是无形边界又是有形边界。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线的两侧分别是遵循自然规律运行的自然界与遵循社会规律生存发展的人类。边界一侧的自然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自然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相融相生、互为依托,某一个环节的损害都会对整体功能产生不利影响。”[15]边界另一侧的人类需要承担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守护责任。第一,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人与自然矛盾的界线。作为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主体,人需要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努力做到“不越界”,以减少对自然生态的危害损失、危险风险,从而保证人类生存发展与自然生态系统处于一个相对和谐的状态之中。而在人类过度开发利用自然、造成自然式微的现阶段,守护生态安全边界是一个遵循“人退自然进”的动态建设过程。当前,我国实行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湖等措施,旨在校正人类过度“越界”自然界的行为,用以退为进的方式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第二,从“度”的内涵上理解,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反映由生态质量由量变到质变的临界值。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中强调的“度”是指某一事物主体若处在边界约束范围之内的话,该事物是处于量变阶段,能够保持自身基本属性。但一旦某一事物经过量变积累,达到质变节点,越过边界就将发生质变,不再保持原有基本属性而成为新的事物,这也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发展过程。作为一种反映生态质量由量变到质变的临界值,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深刻体现出“度”的约束性。第三,适度原则是我们在发展过程中理解与维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自然生态一直在量变质变中动态变化与发展,自然而然地遵循着量变质变规律和“度”的原则。人类一旦跨越自然生态系统的临界线,使自然生态安全系统达到质变的节点,自然生态安全必将失去保障;人类越是接近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自然生态受到的干扰破坏就越大,自然生态安全风险就越高。另一方面,“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本质要求就是把握好开发利用自然的“度”。我们党提出“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要求就是对生态问题影响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种高度警戒,反映出人作为价值主体对自然生态先在性、客观性与制约性的自觉能动认识。

二、立足历史唯物主义对自然生态安全边界重要价值的深化认识

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在本质上反映着人、社会、自然三者的辩证统一关系,体现出人们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追求,是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需要时刻遵循的规制约束。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凸显自然生态安全在中国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中的极端重要性,彰显我们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执着、决心与智慧选择,关系着中国人民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美好期待,对于中国建设高水平生态文明、践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需要从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人类未来命运等多个维度出发,深刻理解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重要价值意义。

(一)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自然界生态系统安全的底线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告诉我们,人与自然存在物之间必须保持在适度的边界范围内,否则按照自身生存逻辑而扩展的病毒对于人类而言就是致命性的,从而充分证明了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极端重要性。但这种边界又是有形与无形统一的客观存在,人类需要在发展科学技术的前提下深化认识,从而提升维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意识与理念。在马克思主义自然观视阈下,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8],因为自然生态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而对于自然界来说,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自然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兴则文明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良好的自然生态安全空间能够为世界各个民族生存繁衍提供稳定的地理空间。但在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中,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过度的工业化与城镇化侵害着自然生态系统,自然生态空间被不断挤压。人类生产生活出现的“越界”行为引起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自然界的生态安全,造成严重的生态安全问题。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存在着重经济发展、轻生态保护的现象,传统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加重了自然生态环境负担。资源利用、城市开发的“越界”,使自然资源和生态安全受到极大破坏。若守不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自然界将不断萎缩,生物多样性将大幅减少,生态安全系统将受到威胁,生态平衡将遭到破坏。以往的经验教训使我们认识到“生态就是资源,生态就是生产力”,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自然界相对于人类具有存在的优先性,是人类之母,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身运行规律。如果自然界满目疮痍、伤痕累累,将失去为人类生存和永续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和良好环境的功能。“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生态环保任重道远。”[16]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过程中,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高对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监管,不断提升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是一种必然选择。在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思考,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就是人类命运安全的边界。人类对自然界的频繁“越界”、过度“越界”、持续“过界”,既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的健康平衡,也严重威胁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二)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与自然关系和人与人关系是彼此制约、相互影响的,“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的存在的基础”[17],“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8]从这些论述中可以深刻体会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社会意义以及社会对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深刻影响。进一步考察人类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发现,“人类以劳动实践为中介进行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过程,从自然界获取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资料,从而打下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18]劳动实践及其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所呈现出来的不同社会生产方式对于自然生态安全具有决定性影响。在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中,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长足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命线。“如果生态安全风险不能及时消除,最终势必演变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风险隐患;反之,筑牢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基础也将成为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15]人类文明发展历史以及我国以往发展历史经验教训都告诉我们,无边界意识、无节制地开发利用山水林田河湖草等自然资源,破坏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平衡,不仅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而且积累起影响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让人们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中失去生存基础与发展空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生态安全是三大战略格局目标之一,生态安全边界是对发展方式的约束。中国的发展“自觉选择对生态文明负责任的发展权,一方面要积极发展,另一方面要有限度、可持续的发展,从而与消极地对待自然的态度区别开来。”[13]保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防止人类社会实践过度入侵自然生态系统,是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基本前提。自然生态安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要求人们以尽最大努力追求最好的结果的决心去改善生态环境,从生态价值观出发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人的价值范畴,保证自然生态系统正常运行,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战略,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追求;要求改变传统增长型思维观念,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绿色高质量发展现代化道路。在完成“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乘势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十四五”时期,面对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渴望、国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反映出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对于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对影响实现“美丽中国”美好目标的生态、经济、社会等问题的一种高度警戒,将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物质循环基础和生态屏障,也将为实现中国生态治理现代化提供实践探索。

(三)自然生态安全边界问题是关乎人类命运的重大命题

在马克思主义自然-历史观中,社会历史发展包括人与自然关系和人与社会关系两个维度。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19]“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就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规定。”[20]马克思主义反对把人对自然界的关系从人类社会历史中排除出去。这深刻启示我们思考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对于人类命运的重大影响。一方面,维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人类的价值追求与主体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主观能动性的根本体现。人的本质是社会存在物,人不仅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社会存在物,而且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自然存在物。假如人类只知道向自然界索取,而不考虑为自然界作出应有的贡献,那他也就失去了作为一个人存在的价值。所以我们应该明白:社会有社会的规则,自然有自然的规律。“人类的活动超越自然允许的边界时,人类活动造成的自然变异,体现的就‘不是进步而是退化’。”[13]作为自然存在物的我们,需要遵守生态共同体内部的生态规律与规矩,做到不越界。只有这样,人类方能长远栖息在地球上。比如,在“生命间性”的生态哲学观视阈下,“如果人与这些成为寄宿病毒生命体的野生动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进行有效的防控,那人类感染上野生动物体内病毒的概率就会小得多(至少不会是主动受感染和传播),野生动物体内的病毒也就不可能造成人类那么多形形色色恐怖的瘟疫。”[21]这启示我们要遵循生命共同体的“生命间性”理念防控生物安全风险,把生态环境治理与疫情防控紧密结合起来。维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关乎人类命运的最重大主题。对于人类命运来说,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人类长久发展的底线。人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这个底线是为了做到“不越界”,为人类自身活动创造出更多的自主性、合法性的空间,使事物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即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才能为人类可持续生存发展创造更多的空间,失去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也就丧失了人类的长远生存发展空间。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与美丽世界的构建进程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特征与独特属性,体现着中国发展的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意识,是中国秉承负责任的大国担当、为人类发展贡献的中国智慧。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以维护自然生态安全发展、永续发展为目标,缓解或消除人类活动带来的负面效应,从而促进生态系统健康、持续和稳定地发展,自然生态系统改善,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遵循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人化自然观践行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守护责任

在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守护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人化自然观殊途同归,共同指向了人类应该自觉守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根本命题。一方面,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视角下,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对人类而言是无形边界与有形边界的辩证统一。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客观存在”与“被认识”之间具有从自然生态安全的“无形边界”向人类肩负生态保护职责的“有形边界”过渡的性质。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需坚持“无形边界”与“有形边界”的辩证统一,清晰界定、科学认识无形的自然规律边界,使之成为有形的管控底线并进而实现保护生态的目的。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是一种人化自然观。马克思指出:“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8],“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8],“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8]。从这个意义出发,马克思强调:“不是神也不是自然界,只有人自身才能成为统治人的异己力量。”[8]马克思主义人化自然观的这些思想为我们思考人类守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供了哲学启示:既然“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那么理所当然要由人承担维护生态自然安全的责任。而从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自然属性规律出发,加入人类社会发展不合理性的问题挖掘,也自然而然地导向了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人类守护责任这一根本结论,即人是生态安全的始作俑者,理应主动承担维护生态安全边界的责任。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展道路的选择上,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也是守护自然生态安全的主角。实现中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目标,需要贯彻落实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自然-社会-人”的和谐共生原则,坚守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守护责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为此,需要树立自然生态安全的底线思维和边界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发展;树立守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差别化实施策略,坚持最严法治最严制度与科学机制的有效保障。

(一)树立底线思维与边界意识

在方法论层面上,马克思主义的矛盾对立统一原理是把握底线思维与边界意识的关键方法论,要求我们用一分为二的、全面的观点看待问题,变革基于西方哲学传统的主客二分知识观的人与自然对立观。在一分为二的辩证原则下,底线思维、边界意识是适度原则的根本体现。底线思维要求一方面应该预判越过边界后可能出现的风险结果以及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况,另一方面也要积极选择、主动保护自然生态安全,使事态朝着有利方向积极转变;边界意识要求以边界为导向,既警示人们防患于未然,认真评估发展风险;又引导人们要积极地化危机为转机、变被动为主动,在守住边界的前提下追求理想结果。“在价值论的视角上,我们应该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同时,发展合理利用自然效能、保护自然价值的力量。”[13]这就需要人不仅有利用改造自然的能力,更要有“人与天地参”的境界与智慧。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要求人们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观,从不知边界的掠夺式发展转向遵守“适度原则”的发展——在自然承载范围内满足人自身需要,努力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第一,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底线思维是指导维护生态安全的基本思维。“底线思维是对未来的人的能动活动性可能后果与能动调控的预见思维,这是一种历史的自然而不是自然的界限或者自然的历史决定论”[22]。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23]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人的物质需求缺底线、社会伦理道德失底线和人类破坏自然无底线的问题”[22],树立底线思维能帮助我们对可能出现的最坏情况做出充分的预见和准备,进而“争取最好的结果”。第二,边界意识是我们应对错综复杂形势的科学方法,更是生态环境治理的智慧体现。《大学》里说:“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这里的“止”,既是一种理想目标,也启示我们树立边界意识、维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边界意识是认识自然生态系统边界及其演变规律、守护自然生态安全的主观前提,也是完善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形边界体系的基础。我们在树立边界意识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国土空间规划,“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1],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空间的挤占,筑牢自然生态安全的边界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第三,在坚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同时,也要防止“不作为”的倾向。在新时代走向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有些领导干部由于担心越界、破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谨小慎微,墨守成规,仅仅是就保护而保护,而没有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思维运用到经济社会发展中,缺乏创新思维;有些人虽然有向往环境美丽的愿望,但不知道也不关心边界在哪儿,这是典型的莽撞冒进;有些人有守住边界的决心,却没有积极向好的行动,则是消极保守的表现。实际上,守住自然生态安全是在维护自然生态安全秩序的同时,也要保证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即要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基础上进行经济社会建设的同时,将人类对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可以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坚持“守边界”与“有作为”的辩证统一。第四,坚持底线思维和边界意识,守住国家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建设美丽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面对生态环境挑战,人类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要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16]在国际关系的生态领域,最需要摒弃“零和博弈”思维、守住国家的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这是维护国家安全中日益突出的重要内容。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备受全世界重视的时代,绿色发展的中国方案将坚持自然生态永续发展和民生福祉提升的双重底线,努力推动形成全球自然资源治理新模式。

(二)坚持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发展的导向原则

马克思主义人与自然物质变换理论的核心要义在于人类积极调解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遵循消耗最少和合乎本性的基本原则,从而有机地控制二者之间的物质变换。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与其他边界有本质性的区别,需要作为社会生产实践主体——人类主动作为,也只有依靠人的理性认识、深刻自觉、积极行动才能承担起促进人与自然物质变换、维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责任。这种责任在“十四五”期间就体现为坚持绿色生产、生态消费,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探索绿色发展路径,努力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这既取决于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结构与模式的转变、社会技术层面的进步、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又与大众日常生活绿色化的方方面面紧密相关,重点要抓住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选择科学合理的发展方式,加快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绿色发展,在绿色发展道路上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与公众参与,加强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要强化绿色发展的政策保障,鼓励企业绿色生产、人民绿色消费,发挥好企业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责任,广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二,大力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发展环保产业。利用绿色技术创新成果推动重点领域重要行业绿色改造,全面整合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不断提升企业规模化、产业化以及品牌化水平;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引导高污染企业有序退出;发展绿色金融,制定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产业政策;出台促进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规、标准、政策。第三,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降低碳排放强度,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是维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重大行动。第四,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大力营造爱护环境、保护生态、爱绿护绿植绿的良好社会风气。宣传生态环保理念,普及生态文明观念,营造绿色低碳的社会环境;开展爱绿护绿植绿的社会行动,全方位培养全社会的生态道德、环境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态文化氛围。

(三)实施守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精准化战略策略

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实现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底线与关键,认识与确认自然生态系统的无形边界,必须遵循不同自然生态系统的属性差异和学科特征。当前存在两种错误观点:一是主张生态保护优先必须禁止能源资源开发,把保护与开发对立起来;二是对所有自然生态安全边界采用统一标准、规范的守护策略,忽视了不同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物理、经济、生态等属性特征及其相适应的地理、法律、技术和管理差异。实际上,从自然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需要来看,不同的自然生态都有反映自身规律性、个体独特性、演变复杂性的安全边界要求,“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要求树立以人与自然分化为基础的差别意识,形成对不同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精准化守护。正如人的生活各个领域具有相对断裂性、自主性与自律性一样,自然生态也有符合自身规定性存在逻辑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如果人类的实践活动越过边界去充当自然领域的“权威”,把本来只适用自身领域的规则过度用于自然领域,必然带来自然秩序的紊乱进而导致难以解决的生态危机。坚持以人与自然分化为基础的人与自然差别对待,是尊重自然界的独立自主性、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意识前提,尤其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基本理念。自然规律性与自然要素的独特性决定了应遵循不同的原则与策略,守护不同的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第一,在自然资源管理方面,不同的自然资源有各自所属的空间范围与产权特点,需要按照不同标准做出分类,采取各具特色的开发利用保护方式,采用差别化管理实现遵循不同自然要素属性和无形边界要求的边界管控。需要准确识别自然资源时空配置及其边界特征,设定合理的管控底线。比如,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都各有自身的无形边界,需要采取各具特色的差别化管控思路。这是体现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维护的精准化、有效化策略。第二,自然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系统既有组成要素的共同性,又有存在空间的交叠性,还有功能发挥的交互性。比如,水源涵养、“三生空间”、生物多样性等,作为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具有无形边界的公共产品,既是生态环境系统主要组成要素,又是为人类带来直接经济价值的重要自然资源。因此对于水、土地、森林、草原、动植物、能源、矿产等自然资源,需要从勘查、开发、利用、保护、修复等环节入手,构建起包括地理边界、法律边界、技术边界和政策边界在内的安全守护体系。第三,我国自然资源分布不均衡开发利用不平衡,各领域各地的边界管控要有针对性。当前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分级分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推动各领域、各地规划提出了很多自然生态安全管控管理红线。守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全国一盘棋,既要形成守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统一行动,同时又要结合领域与地方特色,实现自然生态安全的边界管控的因物制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四)形成最严法治最严制度与科学机制的有效保障

良好的生态环境关系着民生福祉、民族未来与美丽中国的实现,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离不开最严法治、最严制度与科学机制的规制与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24]法治与制度是维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有力保障,原因在于:“人和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不仅决定了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和分配,而且也决定了社会生产的目的以及人们将如何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25]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和2035年远景目标,应坚持最严法治与最严制度,构建整体性、综合性、协调性与动态性的科学机制,形成对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有效保障。第一,坚持最严法治守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当前,我国生态保护和生物安全立法滞后,综合性法律缺失,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要用法律制度明确按规定开发、限制开发以及禁止开发的区域,通过树立“边界”让自然生态休养生息。为此,需要完善生态环境立法,建立健全自然生态保护法,明确破坏生态环境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到生态安全边界的维护有法可依。同时相关部门要履行好职责,提升执法、司法工作水平,确保环境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强化执法监督是落实最严法治守护生态安全边界的重要环节,执法监督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对各种破坏自然生态安全的“越界”行为“零容忍”。第二,坚持最严制度守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筑牢自然生态安全防护网;加快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坚持尊重自然、遵循自然规律、以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统筹做好山水林田湖草沙的系统治理、保护和修复;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国家公园保护制度,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遵循让自然界休养生息的原则,为国家生态安全留下足够空间;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问责制度与生态破坏的台账清单;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第三,构建科学机制守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自然生态系统是我们人类的家园和生活护卫者,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26]基于对自然生态安全边际与自然资源利用体系的边界交叠特征的科学认识,需要构建起守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科学机制,在各种边界的关系协调、整合中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关系。为此,需要建立覆盖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等措施妥善协调多方利益诉求,形成解决行政管理边界和自然保护边界关联与冲突的协调机制;统筹地理边界、产权边界、技术边界、制度边界等多种边界,形成对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综合管理机制;加强市场及社会的无形边界和政府的有形边界之间的相互协调和有效转化,建立起政府、企业和社会在守护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责权利划分与行动关联统筹机制;对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管控既要建立在现有技术能力基础上,又要开展长期影响效应评估,形成动态化检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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