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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路径探索
——基于上海经验对山西的启示

2022-02-01赵小平韦泽洲任艳莹

山西财税 2022年11期
关键词:两法质效检察

■赵小平 韦泽洲 任艳莹

近年来,全国各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创新知识产权检察机制建设,推动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不断深化。其中上海市作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典型代表,不断创新探索,为其他省份提供了可借鉴的上海经验。

一、上海市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成功经验

2019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办理了首起地理标志侵权刑事案件,引起各界广泛关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制造、销售假冒“BORDEAUX”葡萄酒,被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查获。随后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托知识产权案件行刑衔接机制了解到该案,通过制发《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的方式进行立案监督,与行政部门和公安协同配合,贯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链条。在受理案件后,检察院第一时间向权利人送达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确保权利人对案件知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基于权利人有赔偿损失的诉求,犯罪嫌疑人也有主动赔偿的意愿,检察机关积极搭建诉前调解平台,促成犯罪嫌疑人向权利人进行合理赔偿,并取得权利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谅解。这一点还被检察机关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这一典型案例可以看出,上海市在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方面作出了许多有益探索。检察机关探索多元保护机制,强化两法衔接;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建立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告知和被告人合理赔偿制度,并将被告人合理赔偿权利人损失作为量刑时的重要参考因素。

(一)加强两法衔接机制,建立统一移送标准

为促进高质量创新发展,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上海市检察机关率先主动加强两法衔接机制,与行政监管部门搭建协作平台,在各部门之间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标准。2021年,上海市检察院与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意见,并实现执法信息实时网络共享。全市检察机关全年通过两法衔接移送案件线索11件,系2020年的5.5倍,“两法衔接”机制的运用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建立权利人告知制度,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发现,由于权利人无法及时了解被侵权情况,对案件进展不知情不参与,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也无法就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为检察机关提供帮助。鉴于此,上海市在2013年就探索建立权利人告知制度,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主动告知权利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在后期被最高检采纳并于全国范围推广。上海市检察机关近年来也继续探索,将告知权利人的时间提前至审查逮捕阶段,并于2021年出台《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权利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范围,推动检察办案程序进一步透明、公开化。

(三)创新合理赔偿机制,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权利人想要获得赔偿,往往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极大地增加了维权成本,而权利人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较少,无法填补其实际成本。为了进一步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上海市检察机关创新建立了被告人合理赔偿机制。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促成对权利人的合理赔偿,争取权利人对被告的谅解。此外,检察机关还将积极赔偿行为纳入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2019年,上海市共有87名被告人在捕诉环节主动退赔人民币近2亿元,权利人获偿比例显著提高,证明这一创新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果。

二、山西省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现状、问题及成因

(一)山西省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现状

1.太原市的司法实践现状。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排头兵,在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方面进行了许多尝试,为其他地市提供了可参考的“太原经验”。在加强“两法衔接”方面,太原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协商,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调联动的若干意见》,为协同推进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奠定制度基础。尖草坪区检察院会同区内行政执法单位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就刑事案件移送标准、案件线索共享等问题展开沟通,切实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衔接,信息共享,合力执法”的两法衔接机制。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清徐县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冯某等生产、销售假冒紫林醋业产品一案中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切实保护了我省名优品牌的合法权益。

2.其他各地市的司法实践现状。其他各地市检察机关也在履职过程中不断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在加强“两法衔接”方面,泽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贾某某、康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为如何深化两法衔接机制提供了范式。在履职过程中,泽州县检察院积极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沟通协作,形成了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合力。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平遥县检察院在办理的哈尔九宝公司注册商标被假冒一案中,依法告知权利人相关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关于案件办理的意见。最终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案件审理的背景下促成了双方调解,使得权利人得到合理赔偿。此举在成功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的同时,提升了案件办理质效,形成了较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社会效应。

(二)山西省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存在的问题

1.各部门沟通不畅,侵权认定标准存在分歧。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违法所得数额”的内涵和外延较为模糊,如何通过类案分析确定犯罪数额的计算范围、标准和方法本身就是检察机关内部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从外部来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解读方面也存在认知差异,这就造成山西省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会出现行政机关对检察院所提供的商标侵权标准不予认定的情况,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案件移送问题上产生分歧。

2.案件透明化程度不足,保护质效差异明显。通过对山西省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现状进行考察分析,可以看出当前山西省检察保护呈现出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态势。太原市检察机关无论是政策落实还是创新机制方面都做到了全面开花: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较大,充分保障了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也有效提升了案件办理过程的公开透明化程度。反观其他地市的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处于偏低的水平。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存疑,案件办理质效也因此受到了消极影响。

3.权利人怠于维权,案件数量持续走低。上海市2021年在知识产权犯罪方面起诉2109人,而山西省同年在知识产权犯罪方面起诉194人,仅是上海市起诉人数的十分之一不到。可以看出,山西省当前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仍处于较低水平,这与本省假冒侵权行为横行的现状形成了鲜明对比。近年来,诸多山西省的特色品牌如山西汾酒、沁州黄小米、山西陈醋等被侵权情况严重,造成产品形象和商誉受损、市场竞争力下降的消极后果,使得权利人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但权利人维权后能够得到的赔偿数额却远不能覆盖其维权成本,这一点又导致权利人对侵权行为视而不见,不愿主动维权,案件数量持续走低,最终形成了恶性循环。

(三)成因分析

1.两法衔接机制尚未完善,各部门缺乏沟通平台。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提供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时才会启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程序。而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驱动,行政机关可能更倾向于将案件降格处理,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因此在“两法衔接”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极大阻碍。尽管加强两法衔接被多次强调,但许多检察机关并未落实到实践中。在多地检察院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强化两法衔接的表述随处可见,但相关的制度构建和政策落实仍留有较大空白。“两法衔接”机制的缺位,让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无法就案件移送标准等问题达成一致,从而导致行政部门移送案件数量持续走低。

2.权利人告知制度未落实,案件透明化程度有待提升。由于最高检在全国推行权利人告知制度时间并不长,山西省许多检察机关尚未将该项制度落在实处,致使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过程中参与度不高。许多权利人无法在第一时间得知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并及时参与到诉讼中,知情权和参与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也无法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检察保护工作的公开透明化程度得不到群众的认可,自然无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

3.缺乏合理赔偿创新机制,权利人维权积极性不足。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权利人往往面临着维权成本高的现实困境。山西省当前未全面推行被告人合理赔偿机制,权利人在刑事诉讼中无法及时得到赔偿;加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尚不普遍,权利人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维权成本也随之增加,但其能得到的赔偿数额却不乐观。以上种种困境削弱了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的积极性,最终导致了侵权行为频发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数量持续走低的现象发生。

三、上海经验对山西省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启示

(一)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统一案件认定标准

实践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往往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道关卡,许多知识产权案件线索都由其掌握。因此行政执法是知识产权检察保护重要的信息来源,有必要建立健全两法衔接机制。在制度构建方面,山西省检察机关可以与行政机关就建立联席工作机制签署合作备忘录等文件,为信息沟通、法律监督等活动提供政策指引。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可以通过类案分析共同制定标准,在检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之间实现统一刑事追诉标准和证据转化规则,建立健全执法衔接机制的法治构造。并借助现代化技术,牵头组建多部门信息共享的大数据平台,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二)落实权利人告知制度,提高检察保护质效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建立权利人告知制度并非画蛇添足,而是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提升检察机关办案水平的重要手段。这项制度能够保障权利人的诉讼权利,也能推动检察保护工作进一步公开与透明化。因此,检察机关应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落实该项制度,必要时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保障每一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质效较优的检察机关,如太原市检察机关等,还可以参考上海经验尝试创新权利人告知制度,将告知权利人的时间提前至审查逮捕阶段,扩大告知范围,保障权利人对案件情况充分知情,鼓励权利人参与庭审活动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三)建立被告人合理赔偿制度,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除了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填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也是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此,检察机关可以尝试适用被告人合理赔偿制度,及时发挥中轴线作用居中调解,积极促成被告向权利人赔偿损失。检察人员在对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时,也可以将被告人积极赔偿作为一项重要考量因素,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缓和与修复社会关系。

上海市检察机关加强两法衔接,创新建立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告知和被告人合理赔偿两大办案机制,为其他省份提供了有益经验。当前,山西省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存在刑事案件中侵权认定标准不统一、案件办理质效不均衡、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走低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山西省“两法衔接”机制仍有待完善、权利人告知机制落实不到位、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加大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力度,更好助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之路,山西省检察机关可以借鉴上海经验,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机制,落实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并探索被告人合理赔偿制度和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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