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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经济法视野下企业社会责任

2022-01-30胡春玲夏宁聪

时代人物 2021年31期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法律

胡春玲 夏宁聪

(1.湖南烟叶复烤有限公司永州复烤厂 湖南永州 425000 2.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重庆 401120)

企业作为创造社会财富的主要力量,在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近代企业片面追求短期内个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忽视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致使金融风险、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一系列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愈发严峻,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最近几年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在党的十九大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到:做新时代的新企业、可以落实新理念的新企业、成为解决民生问题的主要力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先锋是新时期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方向。新形势下,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明确,相关法律体系也更加健全。但从现阶段立法、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仍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部分。如何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调整作用,最大程度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中的经济法价值,以推进微观效益与整体效益、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这理应引起我们的思考。

经济法视野下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

传统经济学语境下,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以一定的模式和规律为基础,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对诸要素进行高效配置,通过节资降耗、降本增效抢占市场竞争优势。然而如若一味放纵企业的逐利本性,极易导致企业无视宏观整体利益形成短期行为。立足于经济法视野来看,自由市场并非万能,只把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作为唯一调节手段,很容易出现恶意竞争、非法侵占社会资源、垄断大财团等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利的市场失灵现象,不仅影响完备市场体系的形成,甚至可能造成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强烈冲击。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固然可以开放、竞争和自主的姿态去追逐经济效益,以维系自身生存,但纯粹的个人主义已然无法适应新时代竞争格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便是最好的例证。对此,我们应在承认企业营利最大化的基础上,强调其社会属性。企业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元,是市场经济的微观细胞,其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社会有机体的支持。只有处在公平有序、健康和谐的宏观经济和社会环境之中,其利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就是在尊重个体利益的基础之上,促进经济整体发展,在强调社会综合效益的同时,对企业等经济主体进行真实具体的价值关怀。所以,鼓励企业明确和践行自身社会责任,具有正当性[1]。

中国目前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不足之处

以经济法为主导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不完善。现阶段,对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构建仍缺乏完善性。第一,我国已在以经济法为主的多部法律文件里实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但由于过于分散零碎,此环节的法律法规缺少统一性、体系性,相当部分存在法律空白和法律混淆,不利于具体执行。第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并未充分保证弱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造成诸多企业未将对消费者的责任有效落实。

相关部门欠缺有效监管。尽管在多部法律中均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但这一类的规定多是概括性的条文,具有高度抽象性,实践中对涉及企业社会责任案件的处理相当程度上依赖于相关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由于对相关条款的理解认识不统一,以及对商事领域专业知识的匮乏,大量复杂案件未得到准确判断,加之部分执法部门浑水摸鱼,现阶段很难真正有效落实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情况的监管和规制[2]。

企业缺乏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目前在我国企业经营现状中,仍有许多企业将自身定位于追求私利最大化的经济人,而未充分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了各种社会问题的发生率。权利与义务对立统一,企业作为社会组织不仅享有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实践中,诸多企业缺乏对利益相关者(如劳动者、消费者、同行竞争者等)的合理关切,致使企业形象和信誉严重受损,不仅损害了社会、他人的利益,也阻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

经济法视野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策略

鉴于经济法理念与企业社会责任存在较高的一致性,强化经济法的规制和调适作用,对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当前,在经济法方面已经就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颁布了相关法律,通过对这些立法内容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可知,我国所制定的法律中,已经囊括了部分在世界上受到大部分人认同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由于缺乏系统性的梳理,存在部分法律空白。对此,我们应系统化审视现行经济法律规范,同时利用法律修订和法律解释的手段,弥补法律空白、细化法律规则,降低制度的构建成本[3],明晰法律适用。另外,进一步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和社会责任落实情况的报告制度,矫正消费者、投资者、劳动者基于信息不对等而形成的弱势地位,促使企业在内部治理和进行市场行为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引导和监管。政府具有两大职能,即社会监督职能和宏观调控职能。其适度干预对督促企业主动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极为有利[4]。政府首先应提供企业正常运作所必须的外在市场环境,坚定自身立场,依法通过一定的调制手段对企业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努力弘扬企业担当精神,积极构建和宣传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给予企业有效指导。发动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强化公众监督力量,严格处罚推卸责任的企业,并辅以必要的优惠措施和精神奖励,鼓励企业将社会责任落到实处。

构建以社会责任为出发点的企业内控环境。健全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明确自身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优化升级。首先,完善机构设置,在决策层面,构建社会责任战略发展部门,系统评估企业社会责任范围,拟定责任承担目标和实施计划;在运营和管理方面,设置社会责任监督办公室,以检查和监督企业的社会责任落实情况。其次,进一步强化企业高层的社会责任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企业对社会的深刻影响,在制定企业发展策略和进行市场行为的过程中,既要将经济效益纳入考虑范围,还要强化主营业务的社会价值。最后,塑造企业文化中的社会责任导向,营造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氛围。

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项重要议题。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既有利于在微观市场活动中弘扬经济民主、实质正义精神,也有利于在宏观层面上节约降低全社会交易成本,增进总体收益,实现多方利益共赢,维护稳定和谐的经济和社会环境。要想在经济法视野下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就应进一步优化制度建设,将积极的鼓励、促进型措施与消极的限制、禁止性规范并用,充分调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主动性。如此,既可以促进企业自身综合效益有效提高,同时还能为社会的良好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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