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关系还是契约关系: 大学与中小学合作关系再审视
2022-01-19魏宏聚
魏宏聚
发端于德国的大学与中小学合作研究,于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上半叶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开放后,这一合作研究在我国兴起,形式主要以师范院校与中小学的合作为主,如影响比较大的北京师范大学裴娣娜教授开展的主体教育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叶澜教授研究团队开展的新基础教育研究。这一合作模式在促进基础教育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成为带动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大学研究者与中小学实践者的关系将直接决定合作的成效。但对这一问题,学界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笔者基于学理分析及个人实践,尝试对大学与中小学的合作关系进行再思考。
一、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是大学与中小学合作的理想定位
大学与中小学合作的理想状态,应是双方基于共同的愿景和利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类似于古德莱德对“伙伴”的解释:“伙伴合作的理想状态是‘共生,这种状态下的合作特征是伙伴间需要存有不一致性;目标必须满足双方的各自旨趣;伙伴必须是无私的,要致力于满足对方的利益,这是伙伴合作需要的共有特征。”《辞海》对“合作”的解释:“合作是指为了共同的目的,一起工作或共同完成某项任务。”
“大学和中小学之间有着天然的利益重叠。大学的理论研究者需要实践的滋养以促进其理论的发展,中小学的实践工作者需要理论的滋养以实现其实践能力的提高。”武云斐指出。袁丽等人则认为,大学与中小学的合作动因有三方面:一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二是大学自身功能发展的需要,三是教师教育的变革需要。
二、从历史与现实来看,合作“共赢”是理想的悖论
从历史实践来看,大学与中小学的合作方式与理想的伙伴、共赢关系相距较远,其合作方式更多侧重于主动发起的那一方,如以大学的发展或以中小学的发展为目的展开合作。“共赢”是合作的客观结果,二者的发展有先与后,“共赢”不是主观实施的结果。
(一)从历史上看,大学与中小学开展合作的价值追求是大学的发展
大学与中小学合作实践的初期,特别是欧美国家的大学与中小学开展合作的动因往往是大学的发展。以美国为例,19世纪末,大学积极与中小学开展合作,往往是出于争夺名誉、争夺资助和争夺学生的需要。作为把教育学以一门课程引入大学课堂的第一人,康德主张建立实验学校,使教育艺术科学化。赫尔巴特把康德的设想变为现实,组织建立了教学论研究所,要求教育学教授必须与一所小型的教育学机构结合起来,并在政府资助下开设教育学研究班,使研究班与文科中学开展联合。由上述史料可知,早期大学就提出了大学与中小学的合作,并且其合作的出发点是大学的发展。
(二)从当代大学与中小学合作的现实来看,二者的合作着重考虑中小学的发展
按照有无政府的参与,大学与中小学的合作可分为有政府力量参与的“自上而下”的合作与无政府力量参与的“自下而上”的合作。
第一,有政府力量参与的“自上而下”的合作。这类合作的开展往往是基于对某一教育理论的推广或应用,由政府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政府与大学(大学研究者)签订合作协议,双方明确合作目的、合作任务与合作方式等,使高校理论工作者的某种理论在中小学得以推广应用。因为合作本质是一种刚性的推广,中小学处于适应、服从的角色,所以在这一合作中大学和中小学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伙伴,而是一种契约关系,由刚性制约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二,无政府力量参与的“自下而上”的合作。这种合作是由实践者或理论工作者发起,希望借助合作获得政府的关注并推广教育理论。从我的实践经历来看,即使在这种“自下而上”的合作模式中,“平等、伙伴”关系也难以实现。我曾与中原地区某高中合作了5年,每周都参与此校的学科教研活动。但在交往过程中,他们始终认为我是高于他们的“专家、学者”,对于教学中遇到的问题,他们与我的交流是客气的请教,并非基于一种平等关系的质疑。为何会如此呢?因为我是理论的输出者,他们是理论的使用者。正因为如此,大学与中小学参与人员的关系,无论如何融合,都会把自身与对方区分为“我们”和“他们”,二者的关系始终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三、大学与中小学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契约关系
研究者伍红林以大学与中小学合作为关键词对外文文献进行梳理,得出“从外文关于教育研究者与实践者关系的阐述来看,大学与中小学合作的重心还是落在‘合作而非‘平等上……但从其语焉不详的表述中,可反映出实现平等及将之‘说清楚的难度,也说明在西方合作教育研究真正做到平等的并不多”的结论。其实,在国内的合作研究中,这种平等、伙伴关系也难以实现。
当前我国的大学与中小学合作研究,本质上是出于利益关系而结合的。这种利益关系在实践中表现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双方制订契约来规范合作过程的责、权、利。有研究者指出,大学之所以同中小学合作,或者是想得到中小学给予的指导费、咨询费、劳务费、科研资助费之类的酬金,或者是想赢得理论联系实际、教育科研为学校实践服务之类的声誉……追求利益并没有错,但理想的大学与中小学的合作应是利益的平衡,而不能过于考虑单方面的利益,否则容易出现合作异化现象。“由于合作动机主要是为了自身谋利,因而不论在大学还是中小学的眼里,对方其实都只是一种‘工具,只不过合作双方对此都不明说而已。”这种利益考虑的偏差往往会影响合作的效果甚至导致合作的失败。
巴奈特根据合作中组织间关系的复杂性提出合作分类的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契约模式,类似于“买卖”模式,即根据契约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第二种是合作模式,即根据利益的互相交流而建立的互动关系。第三种是共生模式,建立在双方认同的目标、对象和政策的基础上。目前,我國的大学与中小学合作还处于第一种的契约关系,因此二者很难达成真正的平等关系,而始终是“我们”与“他们”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为了合作的持续性,二者的合作关系应该努力向巴奈特提出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模式转化。
(本文系河南省2021年度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理想校本教研共同体的构建与运行机制研究”的阶段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21-JSJYZD-005)
(责编 侯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