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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金融创新的必要性及路径研析
——评《农业科技金融创新研究》

2022-01-18崔红军

棉花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主体金融科技

崔红军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 200241)

金融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和血液,农业科技的创新发展离不开金融体系的强力支撑。农业科技金融创新能够深化连接公私金融主体与农业科技产业,为生产效率与生产效益的提升提供充足的政策与资金支持,促使农业科技研发及其推广应用。 由贾敬敦、吴飞鸣、孙传范编著,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的《农业科技金融创新研究》一书,依照科技与金融对农业产业发展提供的双重动力,系统审视国内农业科技及其基础上的金融支撑体系的市场运行特征,并结合国外建设经验解读其产业发展创新机制与政策指引方向,对其创新构建方式进行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创新设计。

《农业科技金融创新研究》一书共包括八章内容。 第一章为概述部分,介绍农业科技金融的含义、特性及主要内容,简要论述该项研究的成果与实际意义。 第二章以国外农业科技发展中的金融支持政策为基础,并引入案例展开详细的分析探究,提出可供借鉴的发展经验与创新方向。第三章以农业科技金融的理论构建为指引,阐明其主体、融资模式、发展适配及运行机制。 第四章从实践角度出发,分析政府引领辅助下的农业科技金融创新机制。第五章至第七章分别介绍农业科技的信贷产品、市场融资模式与基金设计服务模式的发展趋势与现实外部环境,并提出与各发展维度相适应的创新思路。 第八章立足当前时代背景,指出我国农业科技金融发展方向,并提出与内外环境相匹配的优化对策。

农业科技金融是为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型企业发展而开展的金融活动的总称。由于农业科技创新研究过程的复杂性与高风险性,金融支撑体系应成为支撑保证农业科技创新中必不可少的要素。金融体系凭借自身的资产组合功能、信息处理功能、资源配置与整合功能为农业科技创新工作排除风险、提供多方面保障。 在社会经济的强势带动作用下,农业发展领域涌入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单一的投资模式已无法满足当前农业科技的创新进程,需要社会与金融资源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支持,利用活跃的金融创新体系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发展。

其一,现代化的金融支撑体系是农业科技企业融资研发的重要保障。金融支撑体系创新能够拓宽自身产品服务范围, 将过往相对单一的抵押贷款模式转化为多元融资模式, 既有助于满足不同层次企业的融资需求, 也能够通过畅通的借贷渠道为企业提供更加适配的融资模式, 推进农业科技企业研发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还能够基于当前资本环境构建更加密切的联动机制,以多维度的金融服务机制与模式构筑全面、完善、充足的农业科技资金融通支持系统。同时,农业科技金融创新能够切实拓展自身金融信息的辐射地域,将广大农业农村生产研发队伍纳入金融信用档案范围,从而以更加细致精准的金融评价与跟踪模式激励农业科技企业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为行业发展定好边界线。

其二,健全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是农业科技得以安全研发的重要基础。互联网与金融的紧密结合激发了金融业众多的潜在风险, 进一步加大了金融主体的运行难度。 随着金融主体在农业科技领域的不断参与渗透,其创新发展为金融监管方式革新带来了机遇,有利于当前主流金融机构之间形成更加严格的合作管理体系,促成金融风险防范机能的不断完善,在保障金融主体权益的基础上,不断激发其对农业科技企业主体的融资积极性,从而为农业科技企业等经济主体提供稳健持续且与自身能力适配的资金支持,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为国家粮食安全与人口安全提供坚定保障。

其三,全面的金融支撑法律保障体系是农业科技规范创新及普遍应用的重要前提。 法律规范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指引,农业生产技术的现代化革新需要以严谨细致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将金融参与农业科技创新的方式纳入法律框架,能够进一步加大对民商事侵权、金融犯罪的惩罚力度,一定程度上减轻投资者所需承担的实质风险,间接推动金融在农业科技领域的渗透融合,为农业科技金融创新的规范运行提供牢固保障。

目前,我国在农业科技发展创新层面的金融支撑体系建设尚未完善,相对零散的保护与促进机制难以与当前大规模、集成化技术研发趋势相匹配,无法有效推动农业科技的高效创新与普及。因此,政府应当以更具时代性的优良金融支撑体系激发农业科技创新研究的活力,将传统的、单一的融资模式和金融主体扩展为细致、全面、多层级、多维度的农业科技创新融资体系,积极带动社会科技主体开展研发及成果推广,为乡村振兴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支撑。

首先,严密把控金融风险,着力彰显金融体系对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正向推动力。 商业银行在为农业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支撑的过程中,应着力发挥自身对金融资源流动的促进与把控作用,全面系统地提升自身风险把控与应对能力,在适当范围内降低自身杠杆率。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申请贷款的农业科技企业展开多层面的系统审查评估,在考量其研究项目、发展方向、企业资金安全情况等内容的前提下,为其审批适宜贷款。 当贷款发放后,银行也应对企业的资金使用规范程度进行追踪评析,并依托风险防范机制尽可能避免风险与损失。 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还可将保险应用于自身对农业科技企业的支持中,规划合理的保险理念、研究合理的保险费率、开发合理的保险产品,将区域农业发展特色与保险产品相结合,进一步探索贷款与保险、贷款与担保、贷款与财政补贴等多种支持模式。这既能最大限度避免因技术创新及企业主体的不适当活动造成的风险,也能保障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提振其支撑农业科技研发的信心,提升企业贷款申请的成功率与额度,最终促成创新发展工作顺利推进并获得优良成果。

其次,提升金融对农业科技产业的支撑力量,增强创新理念在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可率先垂范,为农业科技企业贷款指定更加优惠的基准利率,证监会也当发挥自身许可职权,在相应业务范围内对农业科技企业开放更高的额度与期限,使该类企业能有机会获得更加充足的贷款资金或融资资金。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着力优化自身服务理念,对具备一定实力的创新型企业适度降低要求,提供贷款服务。 证监会则可鼓励该类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使其突破固有的高融资标准与融资模式,发掘企业债权、集合票据、信托贷款等多元融资模式,持续加大其在创新研发中的资本支持力度。 在此过程中,政府需不断强化自身在资本市场中的引导培育作用,着力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发展过程中的金融支撑机制,如我国依照当前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构建了中板、创业板、新三板、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多层级的完善性资本金融体系,为金融安全与技术创新创造了稳健安定的发展环境。

再次,健全金融管理体制建设,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发展体系。鉴于农业科技创新工作的高风险特征,相应金融支持管理机制应将风险防范作为完善重心。 在此过程中,金融主体需构建共同且规范的工作目标,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各主体间的交流协作, 依托科学有序的资源整合与配置强化金融对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支撑作用。 与此同时,既要激励金融主体为农业科技发展创新提供必要的物质发展基础,也要从体制层面为技术创新与农业发展提供优势条件,一定程度上消除国内主流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创新融资的顾虑,实现农业科技创新主体与金融主体的深度合作,有效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工作的安全前进。 此外,网络信息技术的强势崛起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条件,相关主体应当构建更加现代化的多元投资与监管渠道,借助开放信息背景下的智能型、全覆盖信用体系为金融主体与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均衡、对等的业务信息,着力保障金融资源的高效配置,进而使金融支撑的发力过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不断提升金融支撑决策的精准性与可信度,为后续金融主体在农业科技创新领域的参与实践提供切实保障。

最后,优化政策与法律服务体系,明晰落实各主体的法律权责。 政府在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工作中始终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既可为相关创新企业提供资金,也发挥着发布政策、引领发展与保障服务的关键作用,凭借自身影响力引起金融市场对农业发展的高度关注,并切实扭转了金融主体与农业农村发展的弱关联性现状,重点弥补了市场主体对农业科技创新发展调节失效的问题,在农业科技创新资源支撑的各个领域与维度提供实际力量。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星火计划、跨越计划等都是基于国家政策,以国家财政推进企业科技革新,并将技术创新推进情况纳入政府监督范围,从而实现国家对农业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的强制力保障,最终形成立法、执法与司法三位一体的金融支撑保护与服务体系。

粮食安全是国家与民族安全的根本保障,是中华儿女永续奋进的坚实基础。 在新时代背景下,农业发展水平与科技创新程度息息相关,金融领域的投入与支撑力度影响农业科技创新的推进脚步。随着金融与农业科技创新链接程度的不断加深,资本要素向农业创新与生产领域转移的需求不断攀升,政府与金融主体应当完善革新当前金融支持体系, 着力增强金融资本进入农业创新领域的安全性, 并通过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金融运行协同管理机制与政策法律服务体系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更加多元、适配的资源,进而推动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全面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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