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2022-01-16牛忠志张奥林
牛忠志,张奥林
(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一、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规范依据和规则
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是由检验矫正效果、计量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危险性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多个指标构成的有机整体。
(一)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法》第3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这是该指标体系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至为关键的是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对矫正对象的分级分类处遇和个别化矫正。
1.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
恢复性司法主张积极弥补损害结果以修复社会关系,实现司法正义。[1]犯罪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区矫正通过一种社会化服刑的方式,在矫正对象与被害人之间建立新的友好的关系。对矫正对象而言,此举使其获得了补救犯罪造成的损害、修复各方关系的机会;对被害人而言,借助恢复性司法实现了实体正义,同时保护了大多数人朴素的正义感。恢复性司法所获得的司法效果、社会效果优于监狱服刑。监狱服刑有着无法克服的弊端,最常见的是“交叉感染”,罪犯之间互相传授犯罪方法,导致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同时,监狱服刑人员认为失去自由就是犯罪后遭致的惩罚,而对被害人没有悔过和补偿之心,这不利于安抚被害人及其家人。恢复性司法通过社区服刑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到有积极意义的社会活动中,维系矫正对象对刑法的规范性反应,有利于矫正对象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用社会团结理念实现公平正义。曾任美国明尼苏达州矫正局局长的凯·普兰尼斯说:“欲创建安全社区,公民们必须积极参与、重新参与到决定共同遵循的规范、信守这些规范、并对违反规范者以各等不致增加社区安全风险的最佳方式予以处理的过程之中。”[2]我国《社区矫正法》第42条规定,矫正对象通过参加公益活动,弥补对社会关系造成的伤害,实现恢复性司法。
2.实现分级处遇,实施个性化矫正
由于矫正对象的成长背景、性格特点各有不同,实施犯罪的原因、犯罪严重性差异较大,需要用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法进行矫正治疗,体现了特殊预防所蕴含的刑罚个别化逻辑。我国《社区矫正法》要求结合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进入矫正前,先要对矫正对象进行入矫前评价,考量薄弱方面,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针对心理人格不完整的矫正对象,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人格干预,帮助其恢复完整人格;对有暴力倾向的矫正对象,由专业工作人员进行教育治疗,提高自控能力,帮助其建立正常的社会关系。[3]针对性矫正政策中包含了分级处遇的矫正理念,在不同阶段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价,不断完善矫正方案,降低社会危险性和再犯率。其中,解矫前评价最为重要,矫正效果是检验矫正工作的有力依据,也是评价矫正对象是否具有回归社会能力的标准,反映了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是否降低。当矫正对象经过综合评价,各项指标合格后,才能顺利归复社会。
“分级处遇”是当代刑罚制度中的规范性专业术语,涵盖了“处理、对待、治疗”等行为措施。与责令管教、收容教养不同,分级处遇并非是一种单纯的处分,还包括心理干预,教育矫治,帮助矫正对象树立法律意识、规则意识,修复以矫正对象为中心的社会关系。通过分级管理引导矫正对象积极改造,预防再次犯罪。如果矫正对象违反矫正义务,则提高管理级别。严格管理意味着矫正对象需要遵守的义务增加。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进行分级处遇、延长考验期或者收监。事实上,分级处遇是动态的管理过程。经过一段时间的矫正,效果良好的,可以晋级,从严管升级为普管;如果违反矫正义务,则作降级处理。[4]动态的矫正管理具有激励作用,其运用阶段性效果评价,对矫正对象的行为表现作出科学的评价,为分级处遇提供真实有效的参考依据。我国分级处遇制度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各地方出台了不同的分级管理方案。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根据矫正对象被判处的刑罚、犯罪类型、再犯罪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分级管理,结合矫正时间又对一级、二级和三级管理适用条件作出规定;《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了严管、宽管和普管的适用条件和矫正对象所遵守的义务。
(二)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规则
根据人格责任理论,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应当紧紧围绕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来进行。同时,人作为高等动物,与动物的关键区别是人具有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犯罪是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阻断罪犯再犯要从内因着手,遏制其再次犯罪的心理动因。
1.指标设计应围绕对矫正对象社会危险性的测评进行
对社会危险性能否进行测评一直以来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由于犯罪过程中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社会危险性难以预测。但随着犯罪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手段的巨大进步,对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预测变为可能。由社会危险性理论发展而来的人格责任理论、人格矫正理论提供了个性化矫正的理论依据。
社会危险性理论的提出和被接受见证了刑法思想的变迁。刑法学派经历了前期古典学派到刑事实证学派再到后期古典学派的演进过程。前期古典学派主张客观主义,认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并提出了罪刑相称原则,代表人物有贝卡里亚、康德、黑格尔等。刑事实证学派反对旧派的绝对自由意志前提假设以及由此发展出的客观主义刑法,主张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才是科刑的标准,刑事制裁不应囿于刑罚而应针对行为人的个体特点采取个别化处遇措施。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是新派的代表人物,其代表作《犯罪人论》的主要观点是“天生犯罪人论”;菲利(新派的另一个代表人物)主张犯罪三因素理论(生物因素、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等。李斯特是刑事新派理论的集大成者,他认为应该将自然因素归并到社会因素之中,因此,犯罪原因除了生物学因素,社会因素对人也有重要的影响,如低工资、恶劣的居住条件等,主张“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即刑事制裁的重心应该放在对犯罪人危险性格的否定上。后期旧派是在反击新派理论基础上形成的,除了对前期旧派的基本观点的扬弃性继承之外也吸取了新派观点,其代表人物毕克麦耶等提出了人格责任论。人格责任论由毕克麦耶首次提出,后由麦兹格和勃克曼继承,并在日本发扬光大。其中,日本学者团腾重光的人格责任论最为完善。[5]人格责任论认为,行为和人格是责任的基础。行为责任是第一层次,行为是主体人格的现实化;人格形成责任是第二层次,人格的形成要受到人的素质和环境的影响。因此人格责任论以行为责任为第一位责任同时兼顾了对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的考量。
当代刑法理念继承了后期旧派的基本观点,并且提出了由人格责任论延伸而来的人格矫正理论。人格矫正理论针对犯罪人的“非正常”人格发力,在矫正的过程重塑犯罪人的人格。由此,就要根据不同的犯罪人人格实施不同的矫正方案。人格矫正理论最早由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提出。菲利反对刑事古典学派中关于罪犯的抽象理性人假设,认为社会中的人都是经验人,基于罪犯的个体差异主张适用刑罚应当以人格为依据,于是,提出了“同样的犯罪,由于犯罪的原因不同,对不同的犯罪适用不同的方案”。[6]个性化矫正是菲利对人格矫正理论作出的重大贡献。人格在人格矫正理论中主要包括个体的需要结构、个体意识、意志结构以及生理物理系统等方面。需要结构是指行为的动力源,犯罪的主观动机反映了人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个体意识是指感知和认识客观事物的能力;意志结构是融合认知、情感的心理过程,意志强弱决定人的行为的坚决程度;生理物理系统是指人的生物部分。人格中包括的各项结构长期反复地作用于社会中的某一个体而综合表现了个人的综合情况——一个社会中的经验人人格基础(也即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情状)。
罪犯人格的形成并非一日之功,改造罪犯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由此,罪犯的社会危险性是动态的消长、变化的过程。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不仅是一个发现、追诉、确认、实现刑事责任的过程,也是一个对行为人进行法治教育、重塑其人格的过程。行为人在侦查、审判阶段,尤其是羁押状态下亲身感受到失去自由的痛苦,甚至还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其他刑事制裁及其由此所带来的惶恐,这将促使其不断反省自己的过错。在这一过程中,大部分罪犯的社会危险性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进社区矫正阶段之后,社区服刑人员随着社区矫正的进展,其社会危险性也是动态变化的。矫正前对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是工作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对社区服刑人员分级处遇、分类矫正的依据;期中对矫正对象社会危险性再行评估,评估结果良好的可以晋入宽管或普管行列,结果较差的则降为严管对象;矫正期限届满时的社会危险性评估可以作为期满按时解矫或者提出适当延长考验期建议的依据。
2.指标设计需要引入心理测评
心理学家黄希庭认为:“性格是不易改变的、稳定的心理品质。它是人格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诚实、坚贞、奸险、乖戾等,可作善恶、好坏、是非等价值评价的心理品质。”[7]犯罪心理学研究证实,个体的心理状态对是否犯罪有重要的影响,犯罪是犯罪人主观心理支配下的身体活动,是犯罪人心理的外部表现;罪犯将其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过程是有规律的;罪犯的心理健康状况明显低于社会正常人群。由此,矫正罪犯就是要通过外抑制(主要包括惩罚的正面效应、教育等)和内抑制(主要包括罪犯的良知唤醒、常态需要和畸形需要的转换和代偿、心理条件的限制等),共同对罪犯心理结构进行抑制和良性转化,从心理上改善罪犯的犯罪心理结构。社区矫正需要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状态进行测评并据此予以干预和引导。
在社区矫正比较发达的北美和欧洲国家,运用心理人格干预技术获得了比较好的成效。利普西和兰茨贝格对58个适用认知行为疗法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项目进行研究后发现,心理人格干预有效减少再犯的平均比率达25%,其中最有效的矫正项目减少再犯罪率可达50%。心理人格干预较好的技术有三种,分别是认知行为疗法(CMB)、后现代焦点短期疗法(SFBT)以及非结构团体心理辅导技术。[8]当然,在社区矫正中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引入心理人格干预治疗,出现心理人格不健全或者无法适应社会的情况,及时请专业的心理专家进行心理治疗,运用情感量表(AS)、孤独量表(UCLA)、自尊量表(SES)和匹兹堡睡眠质量指数(PSQI)测评矫正对象的心理变化。
二、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各模块及其权重
根据《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参考司法部《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拟设四个一级指标(四大模块),即遵纪守法、心理人格、社会适应能力和道德水平。
(一)各模块的设立依据
遵纪守法在矫正效果评价指标体系中是重要的考核指标,根据《社区矫正法》第28条规定,应当考核矫正对象认罪悔罪态度、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等方面。遵纪守法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认罪态度、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这三个方面分别为三个层级,最低级是认罪态度,认可判决、积极服刑,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危害性;中间级是具备法律意识;最高级别是规则意识,不仅遵守法律也遵守纪律,成为自觉守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心理人格指标的理论依据是社会危险性理论和心理学原理。社会危险性理论中包括人格责任论和人格矫正论。人格责任论和人格矫正理论中人格主要包括情绪、需要、价值观、性格等因素。心理健康包括智力因素、非智力因素以及心理品质、心理能力等指标[9]。两者相互结合,可将心理人格指标分为智力因素、非智力因素以及心理现状,以此全面、科学考察矫正对象的社会危险性。
社会适应能力是人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对自己心理、行为上作出改变的能力,也是一个人综合素质高低的间接表现,直接关系到融入社会、接纳社会的程度。通过社会化行刑,通过不离开家庭的方式将犯罪人纳入社区矫正不仅含有道德伦理意味,还有功能性与工具性之需,是一种恢复性司法体现。正如著名的恢复性司法倡导者博瑞斯威特所言:“与刑事司法制度相比,故交至亲能以更加强烈、更加敏锐、更具推动力的方式促使犯罪人自觉自愿不再重新犯罪”[10]。社会适应能力主要包括经济能力、自理能力和人际交往改善三个方面。
道德是引导人追求善的方向,教导人们对自己、对家庭以及对社会履行应尽的责任,指导人正确认识社会道德生活规律和原则,正确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驱动力。道德素质项目实际上是考察矫正对象的品德,包括道德认知、道德情感与意志和道德行为水平三部分。这三部分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构成一个完整的道德素质结构,简称道德的“知、情、意、行”。这个完整道德素质结构从认识到情感意志再到行为,是立体的素质结构,指明了道德素质的培养路径。就矫正对象而言,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对道德的漠视或者颠倒,进入矫正之后需要对其进行道德教育,重建或修补道德体系。目前,道德重建是国际司法通行的做法,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适应行刑发展的需要,对矫正人员进行道德素质教育以填补矫正对象法律人格的缺陷。社区矫正对象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原因主要是法律道德观念淡薄,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用教育的方法提高矫正对象的道德素质,树立社会责任感,为其早日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二)各模块的权重设想
1.确定权重计算的方法
在确定权重时常用到三种方法,分别是AHP、ANP和熵值法。其中,AHP、ANP既是评价方法,更是用来计算指标权重的方法,而熵值法则是一种根据指标反映信息可靠程度来确定权重的方法。
AHP(层级分析法)是Satty教授等人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种将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多准则决策方法。这一方法在对复杂决策、解决问题的本质、影响因素以及内在关系进行深入分析之后构建一个层次结构模型,利用较少的定量信息,把决策思维过程数据化,从而为多准则、无结构性的复杂决策问题提供一种简便的决策方法。换句话说,就是将影响决策问题的相关因素分解为若干层次,用一种指标尺度对主观判断进行客观化,进行定量分析的决策方法(如图1所示)。在这个过程中,将人的思维数据化、层次化,用具体的指标数字进行分析决策。在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中,矫正对象的社会危险性就是一种主观的判断。这种判断过程可能缺少客观的量化指标作为依据,通过设定评价指标则能够量化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指数,判断矫正工作是否有效降低矫正对象的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为社区矫正评价的结果提供较为准确、客观的计算方法。[11]
图1 AHP分析法解决问题的路径
ANP(网络层级分析法)是在AHP基础上发展而来,其结构更为复杂,不仅存在层级结构,还存在具有内部因素互为依赖关系的结构,而且ANP是基于若干假设进行决策,如果若干假设与实际决策问题相背离,可能导致赋值错误。比如说将决策系统分为若干层级,上级指标对下级指标起支配作用,假设每一层级的因素互相独立,但实际上每一层级的因素之间存在依存关系,或者假设上级指标影响下级指标,但实际上低一级指标对高一级指标具有反作用,在这种假设与实际不同的情况下会出现赋值错误。ANP适用于各个评价因素之间互相影响,每个评价因素都有可能受其他因素支配的指标体系。在社区矫正评价指标体系中,每个评价因素之间不一定产生依存关系,适用ANP无形中增大了评价体系的复杂性,可能出现过度推理因果关系产生的赋值错误,影响指标体系的科学构建。
熵是对系统状态不确定性的一种度量,信息是有序程度的度量,熵是无序程度的度量,二者绝对值相等。利用评价方案中固有的信息,通过熵值法得到每个指标的信息熵,信息熵越小,效用值越大,权重越高。熵值法最大的特点是直接利用决策矩阵所给出的信息计算权重,没有引入决策者的主观判断。矫正效果评价指标体系中有相当一部分因素涉及价值评价,关系到主观判断,将决策者的主观判断排除在外,不适合矫正效果指标体系的设计。
比较而言,AHP既能兼顾考核指标的全面性,综合全方位因素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价,将复杂的评价内容数据化、条理化,作出相对客观、准确的评价,又能在赋值时不会因为体系复杂影响实际操作,矫正工作量与矫正效果成正比。总之,选择AHP作为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方法是合适的。
2.指标的具体构造
运用AHP设计矫正效果指标体系时,首先应把问题层次化,将矫正效果视为“问题”,根据矫正的性质和将要达到的目标,将矫正效果分为遵纪守法模块、心理人格模块、社会适应能力模块和道德素质模块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是矫正效果评价指标的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细化,三级指标是对二级指标的细化。下级指标是影响上级指标的因素,上级指标是下级指标的目标,故效果指标评价指标之间是层级分明又互相联系的(如图2所示)。
图2 各模块及其具体指标体系汇总
用AHP确定指标权重是比较科学的方式。对各项指标成对进行比较,以社会普遍的价值导向为依托,经过专家讨论和社会矫正试点所积累的实践经验确定各项指标的优先程度。运用AHP赋分,首先是将同一级指标进行两两比较,根据社会观念对指标的重要性用1—9数字代替。数字越大表示越重要,1表示同等重要,9表示极端重要,反之为该数的倒数(如表1所示)。
表1 指标重要性量化表
aij为指标i与指标j优先性的比较结果,用表1的量化值进行赋值,两两比较的结果为:
再运用和积法对矩阵进行重要度计算,也就是将指标下每一列数字相加。
再将指标矩阵归一化向量:
i,j=1,2,3,…,n
i,j=1,2,3,…,n
再对w′作归一化处理
i,j=1,2,3,…,n
对应于判断矩阵最大特征根λmax,经归一化(使向量中各元素之和等于1)后记为W
最后检验层级单排序、总排序的一致性检验。
计算矩阵一致性指标C.I.(Consistency Index)
计算矩阵随机性比率C.R. (Consistency Ratio)
根据随机一致性指标RI
当C.R.<0.1时,该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指标矩阵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12]
表2 随机一致性指标RI
三、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的赋分理由
(一)一级指标的赋分理由
矫正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四个一级指标,涵盖了理性社会人应当具备的素质。对这些指标,根据AHP赋分法进行两两比较,确定分值。
社会经过发展形成了一套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与规范体系。矫正对象应当接受法律并服从法律,不能破坏秩序,影响不特定多数人正常的生活。根据矫正实践和价值选择,一个社会适应能力强的坏人的社会认同感比一次过失犯罪的好人低,因此遵纪守法比社会适应能力来说重要,赋分为5;一个心理有障碍但是遵纪守法的人和一个心理健康但违法犯罪的人相比,前者的社会认同度较高,因此遵纪守法比心理人格稍微重要,赋分为3。
心理人格是一个人内在的、最深层次的状态,心理健康的人具有较好的自我调控能力,能够控制负面情绪,没有暴力倾向或者物质依赖。一般来说,犯罪行为与攻击性关系密切,心理有缺陷的人攻击性较强。攻击性分为隐性攻击和显性攻击。隐性攻击是行为人受国家法律、道德文化的约束,将攻击压制在潜意识中,而显性攻击则与之相反,会外化为攻击行为。因此,一部分有心理缺陷的人能够控制自己的攻击行为,不至于违法犯罪,其社会危害不大。与心理人格相比,遵纪守法较为重要。心理人格健全的人通过逐步适应,能够获得适应社会的能力,但是表面看起来能够适应社会的人心理不一定健康,因此心理人格比社会适应能力稍微重要,赋分为3。
社会适应能力是影响矫正对象能否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因素,矫正对象适应社会的能力并不相同。心理人格完整的人,在处理人际关系时能够自如应对,不易发生人际冲突;心理人格不完整的人面对人际冲突时可能会引发矛盾。适应社会能力受心理人格的影响,在优先性上,心理人格比社会适应能力稍微重要。道德素质是矫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一段时间的矫正教育,矫正对象的道德素质能够得到提高。道德素质对人的成长和发展起着关键作用,道德素质较低的人无法在社会中得到进步发展,因此道德素质比社会适应能力稍微重要,赋分为3(如表3所示)。
表3 一级指标赋值
表4 各项指标赋值求和
0.49180.52170.40000.50000.24590.26090.40000.20000.16390.08700.13330.20000.09840.13040.06670.1000
表5 各项指标矩阵按列相加
表6 各项指标权重
0.47840.55340.43820.49430.23920.27670.43820.19770.15950.09220.14610.19770.09570.13830.07300.0989
=4.11288
=0.037625
=0.04181
根据AHP计算法,C.R.<0.1,该矫正效果评价一级指标赋值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
(二)二级指标的赋分理由
1.遵纪守法模块
遵纪守法模块包括三个指标,分别是认罪态度、法律意识以及规则意识。认罪态度是再社会化的基础,如果没有正确的认罪态度,即使有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也不会真正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因此认罪态度与法律意识相比更重要一些,赋分为2,与规则意识相比稍微重要,赋分为4。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最基本的规则,具备法律意识可以使犯罪的可能性降低,因此法律意识相比规则意识稍微重要,赋分为3。规则意识是对人较高的要求,就矫正对象而言,认罪和培养法律意识更为重要,因此在遵纪守法模块中的重要性稍低,规则意识赋分为2。
表7 遵纪守法之下各指标赋分
经过计算,认罪态度指标权重为0.2519,法律意识指标权重为0.5889,规则意识指标权重为0.1593。
表8 遵纪守法之下各指标权重
综上,遵纪守法模块的二级指标赋分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
2.心理人格模块
心理人格是一个动态的平衡过程,长期的心理失衡导致心理健康发生质变,从而引发违法犯罪。传统犯罪预防强调对影响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外界因素的控制以及对犯罪人的惩罚,但事实证明这些措施的效果不大,犯罪率仍然处于上升趋势。随着刑罚理论和心理学的发展,有学者提出了犯罪心理预防机制,主张通过心理干预治疗的方式缓解危险人格的形成与发展,从心理预防角度降低社会犯罪率。根据心理学家Cattell和心理学教授肖汉仕的研究,心理人格效果评价指标可细划为智力因素、非智力因素以及心理现状三个指标。
通过实践不难发现,多数矫正对象的自控能力较低,容易因冲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智力能力对控制能力的影响较大,因此与智力能力指标相比,非智力能力更重要一些,赋分为2。心理状态决定矫正对象的人格稳定性,进而影响社会危险性,因此心理现状与智力因素相比稍微重要,赋分为3;与非智力因素相比稍微重要,赋分为3[13]。
表9 心理人格之下各指标赋分
经过计算,智力因素指标权重为0.1593,非智力因素指标权重为0.2519,心理现状指标权重为0.5889。
表10 心理人格之下各指标权重
综上,心理人格模块的二级指标赋分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
3.适应社会能力模块
考虑到矫正对象犯罪之前的经济水平,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人能独立生活,具备适应社会的能力;反之,没有经济条件的人经过矫正可能会继续犯罪以维持生计,因此经济能力与自理能力相比稍微重要,赋分为3;与人际关系改善相比更重要,赋分为4。自理能力与人际关系相比重要,赋分为2[14]。
表11 社会适应能力之下各指标赋分
经过计算,经济能力指标权重为0.2973,自理能力指标权重为0.1638,人际关系改善指标权重为0.5390。
综上,社会适应模块的二级指标赋分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
表12 社会适应能力之下各指标权重
4.道德素质模块
道德认知是培养道德素质的基础,因此道德认知与情感意志相比更重要一些,赋分为2。道德行为是评价道德素质最直观的表现,有良好的道德行为能够说明矫正达到了期待的效果,因此行为水平比较重要,赋分为4,道德情感意志赋分为3。
表13 道德素质之下各指标赋分
经过计算,道德认知权重为0.2243,道德情感与意志权重为0.1560,道德行为水平指标权重为0.6196。
表14 道德素质之下各指标权重
综上,道德素质模块的二级指标赋分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
(三)三级指标的赋分理由
1.遵纪守法模块
(1)认罪态度模块。与积极弥补犯罪造成的伤害相比,由于认可判决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以及对法律评价的肯定,因此认可法院判决较为重要,赋分为3。认识到犯罪危害性与积极弥补犯罪造成的伤害相比,由于积极弥补是行为,行为更有说服力,因此弥补犯罪造成的伤害较为重要,赋分为3。就认可法院判决和认识犯罪危害性相比,认可法院判决更为重要,赋分为4。经过计算,认可法院判决指标的权重为0.6080,积极弥补犯罪造成的伤害指标权重为0.2721,认识到犯罪危害性的指标权重为0.1199。最大特征根λmax=3.07413,经过一致性检验C.I.=0.037065,随机一致性检验C.R =0.063905(C.R.<0.1)。认罪态度指标下的三级指标赋分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
(2)法律意识模块。就遵守法律、轻微违法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而言,遵守法律是正向评价,因此稍微重要,赋分为3;轻微违法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相比,再犯可能性更为严重,因此再犯可能性稍微重要,赋分为3。经过计算,认可法律、遵守法律指标权重为0.5889,轻微违法可能性权重为0.1593,再犯可能性权重为0.2519。通过矩阵计算出最大特征根λmax=3.0539,一致性指标C.I.=0.02695,随机一致性指标C.R.= (C.I.)/RI=0.046465(C.R.<0.1)。法律意识指标下的三级指标赋分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
(3)规则意识模块。规则意识与规则意志相比,规则意志决定了执行规则的主观意愿,更为重要,因此赋分为2。规则意识所占权重为0.3333,规则意志所占权重为0.6667。通过矩阵计算出最大特征根λmax=2,一致性指标C.I.=0.0000随机一致性指标C.R.=0.0000(C.R.<0.1)。规则意识指标下的三级指标赋分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
2.心理人格模块
(1)智力因素模块包含两个指标,分别是智力能力和认知能力。与智力能力相比,认知能力较为重要,赋分为2。经过计算,智力能力的权重为0.3333,认知能力的权重为0.6667。最大特征根λmax=2,通过矩阵计算出最大特征根λmax=2,一致性指标C.I.=0.0000,随机一致性指标C.R.=0.0000(C.R.<0.1)。智力因素指标下的三级指标赋分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
(2)非智力因素指标,包含性格情况、人生观、自我调整与控制能力三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自我调整与控制能力,该能力是对知觉信息和期望结果所作出的适度反映,从根本上影响了矫正对象的社会危险性。自我调整与控制能力较差的人容易因为一时冲动犯罪,因此自我调整与控制能力比性格重要,赋分为2,与人生观相比稍微重要,赋分为3;矫正对象的性格相比其人生观重要,因此赋分为2。经过计算,性格指标的权重为0.2973,人生观指标权重为0.1638,自我调整能力指标权重为0.5390。该组指标最大特征根为λmax=3.0092,一致性指标C.I.=0.0046,随机一致性指标C.R.=0.007931(C.R.<0.1)。非智力因素指标下的三级指标赋分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
(3)在心理现状指标中,抗压能力与共情能力是正向的评价指标。抗压能力与共情能力相比,共情能力比较重要,赋分为2;与心理危机相比比较重要,赋分为3;与反社会倾向相比非常重要,赋分为5。共情能力与心理危机相比重要,赋分为2;与反社会倾向相比稍微重要,赋分为3。经过权重计算,抗压能力权重为0.3533,共情能力权重为0.3938,没有心理危机的权重为0.1611,没有反社会倾向的权重为0.0918;通过一致性检验,抗压能力分数为4.2241,共情能力分数为4.3125,心理危机的分数为4.0937,没有反社会倾向的分数为4.0761。通过矩阵计算出最大特征根λmax=4.1765,一致性指标C.I.=0.05885,随机一致性指标C.R.=0.06539(C.R.<0.1)。心理现状指标下的三级指标赋分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
3.社会适应能力模块
(1)在经济能力指标下,就业能力与收入水平相比,就业能力是基础,赋分为2;与消费能力相比稍微重要,赋分为3。消费结构对人的经济能力影响比较大,如有不良消费习惯的人常年负债,影响经济能力,因此与收入水平相比重要一些,赋分为2。经过计算,就业能力权重为0.5374,收入水平权重为0.1946,消费结构权重为0.2680。通过矩阵计算出最大特征根λmax=3.10346,一致性指标C.I.= 0.05173,随机一致性指标C.R.=0.08918(C.R.<0.1)。经济能力指标下的三级指标赋分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15]。
(2)在自理能力指标下,独立生活能力较为重要,赋分为2。经过计算,规划能力权重为0.6667,独立生活能力权重为0.3333。通过矩阵计算出最大特征根λmax=2,一致性指标C.I.=0.0000,随机一致性指标C.R.=0.0000(C.R.<0.1)。自理能力指标下的三级指标赋分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
(3)在人际关系改善模块,婚姻家庭与邻里关系相比更重要一些,赋分为2 。婚姻家庭与交友关系相比稍微重要,赋分为3;邻里关系与交友关系相比更重要一些,赋分为2。通过计算,在人际关系中,婚姻家庭关系指标权重为0.5390,邻里关系指标权重为0.2973,交友关系指标权重为0.1638。该组指标的最大特征根λmax=3.0092,一致性指标C.I.= 0.0046,随机一致性指标C.R.=0.00793(C.R.<0.1)。人际关系指标下的三级指标赋分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
4.道德素质模块
(1)道德认知指标下的三级指标分别是道德观、价值观和道德知识。道德观与价值观直接影响矫正对象的行为和看待问题的角度,因此与道德知识相比更重要,赋分为2;与社会事件的评价能力相比,能够影响社会事件评价能力,赋分为3;道德知识同样影响社会事件评价能力,赋分为3。经过计算,道德观和价值观指标权重为0.2519,道德知识指标权重为0.1593,社会事件正确评价能力指标权重为0.5889。通过矩阵计算出最大特征根λmax=3.0539,一致性指标C.I.=0.02695,随机一致性指标C.R.=0.046465(C.R.<0.1)。道德认知指标下的三级指标赋分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
(2)在道德情感意志指标中,道德意志代表执行道德行为的决心,因此道德意志稍微重要,赋分为3。通过计算,道德情感指标权重为0.2500,道德意志指标权重0.7500。最大特征根λmax=2,通过矩阵计算出最大特征根λmax=2,一致性指标C.I.=0.0000,随机一致性指标C.R.=0.0000(C.R.<0.1)。道德情感与意志指标下的三级指标赋分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
(3)在道德行为水平指标中,正面道德评价与负面道德评价相比更重要,因此赋分为2。通过计算,正面道德评价权重为0.6667,负面道德评价权重为0.3333。通过矩阵计算出最大特征根λmax=2,一致性指标C.I.=0.0000,随机一致性指标C.R.=0.0000(C.R.<0.1)。道德行为水平指标下的三级指标赋分具有可接受的一致性。
通过以上AHP分析法计算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中各项指标,得出权重如表15所示。
表15 社区矫正效果评级指标体系权重分布
四、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分值及其用途
(一)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分值
运用以上权重数据进行赋分,以百分制计算,设计出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分值,如表16所示。
表16 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分值表
(二)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用途
1.通过矫正效果评价充分发挥“分级处遇”的功能,实现个性化矫正
以《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为例,其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了严管、宽管和普管的适用条件和所遵守的义务。其中,适用严管条件之一的是综合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等级,或考核不合格的。适用普管的矫正对象出现评估结果为高风险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三种情况具备一项的就调整为严管。宽管对象出现评估结果为高风险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两种情况具备一项的就调整为严管。《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矫正机构根据裁判内容、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风险以及日常考核管理等情况,对矫正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分级矫正。第21条规定对矫正对象实行季度动态调整,根据奖惩情况及时调整。第22-25条规定了严管和普管的适用和处遇,其中,适用严管或普管的条件之一是进行风险评估。地方立法充分说明分级处遇是一种灵活的矫正办法,应根据矫正对象的表现进行调整。尽管对于严重违反矫正规定的情况有明确规定,不过在没有明显违反矫正规定、日常表现较差,能够明显看出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就需要科学的可量化的矫正效果评估作为依据,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价。也就是将矫正效果评价和分级处遇有机结合,将效果评价得分低的矫正对象划进严管范围,赋予其更多的矫正义务,严格管理,预防再次犯罪。对效果评价合格的矫正对象可以进行普管或者宽管。做降等处理一方面实现有针对性矫正,严管加重了矫正对象的义务,宽管则保障了矫正对象的自由权利,这种奖惩分明的矫正办法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另一方面整合了司法资源,将矫正资源重点放在严管对象上,最大化发挥矫正资源的功能。至于评价合格的标准则应当以本地区实践的比例来确定。
2.矫正效果评价结果作为是否延长矫正期的依据
社区矫正与监狱行刑都属于刑事执行,结合矫正对象的表现,矫正期限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延长或缩短。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针对矫正对象违反法院禁止令的,未经批准无理由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或是不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等情形,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电子定位装置使用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经评价有必要继续使用的,依法批准,期限可以延长,并且每次延长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根据矫正需要可以延长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期限。对轻微违反管理规定或者不按时报到、态度不端正的矫正对象,在效果评价不合格时,也应当适当延长矫正期限。通过给社区矫正对象造成压力,以督促矫正对象用积极的心态面对矫正,主动配合矫正工作,习得社会适应能力。
分级处遇与延长矫正期是不同的矫正方法。在矫正期限内可以进行分级处遇,对矫正期即将届满但是矫正评价不合格的情况,需要通过延长矫正期,进一步矫正治疗以达到合格的矫正效果。
现行《社区矫正法》在第六章关于社区矫正的“解除和终止”情形中,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而解除;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这里规定了矫正效果“好的一端”和矫正效果“最坏的一端”,而对于“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严重违法违规但又不构成犯罪”等“中间情形”则疏于规定。鉴此,笔者建议,在《社区矫正法》第46条之下增加1款作为第46条之一:“矫正对象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严重违法违规,但又不构成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提出延长其矫正期限的建议,并由法院裁决。”由此,形成“矫正期满合格解矫”“矫正过程中违法违规但没有严重到必须终止社区矫正故可以依法适当延长其矫正期限”“因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或者严重违法而收监执行”三个相互衔接的梯次。
3.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是解矫的依据
矫正效果评价指标代表了理性社会人应当具备的各项适应社会的能力,矫正效果评价的得分情况能够具体表明矫正对象四个模块的情况,分数越高代表该模块应当具备的能力较高。矫正对象应参加法治教育、道德教育,有心理问题的进行心理干预等各项矫正治疗。有必要对矫正对象进行矫正效果评价,评价其社会危险性和社会适应能力,以便作为解除矫正的重要依据。当然,这一评价结果也可以为解矫之后的安置帮教工作提供参考。
五、结语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试点到2005年扩大试点,再到2009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铺开,迄今已经历了18年的探索。作为我国社区矫正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2019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7月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迈入新的发展阶段:矫治的全程法治化、管理的全面规范化、工作环节的精细化。科学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指标体系能够全面、准确、合理地评价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情况。定期开展矫正效果评价,其评价结果不仅可以作为“及时调整”社区服刑人员个性化矫正方案和实施“动态”的分级处遇的依据,还可以作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延长矫正期限建议的依据,并且也能够为解矫之后的安置帮教工作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