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对公授信风险管理实务问题与对策分析
2022-01-09张国林
张国林
摘要:由于授信企业千差万别,且其与银行合作的同时还存在着博弈,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实务中面临着企业真实负债情况难以识别、授信实际用途难以管控及贷后难以及时退出预警授信等问题。这些问题对银行风险管理决策构成不利影响。
关键词:商业银行;对公授信;风险管理
关于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风险管理,业内早已形成了相对成熟、固定的模式和理论体系。然而,银行经营的内外部环境不断变化;授信企业千差万别,且其基于自身的利益,在与银行合作的同时还存在着博弈。这使得商业银行在对公风险管理实务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并对风险管理决策构成不利影响。以下,我们就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企业真实负债情况难以识别
资产负债率是授信企业履约能力的重要指标。在企业负债率较高时,为顺利获得银行授信,企业经营者有时会对财务报表的负债科目进行技术处理,或选择直接隐瞒。这使得企业的真实负债情况难以被识别,授信银行可能会对企业的真实履约能力出现误判。
(一)问题
1.企业调节报表期末余额掩饰金融借贷
在财务报表的编制频率方面,一般未上市企业按月编制,国内上市公司则按季编制。有些企业经营者在进行金融借贷时,刻意将借贷期限设定为报表期末前归还,以规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举例:A企业于4月1日向债权人借入大量资金用于周转,并于6月29日归还;7月1日,企业再次提款,并于9月29日归还;如此循环往复。
如果该种方法用到极致,该新增负债实际使用时间接近一年,只是在报表期末的几天处于暂时结清状态而已。如银行单纯考查企业资产负债表,表面的资产负债率可能较好地满足了评级要求,但企业真实负债情况被低估。
2.隐瞒民间借贷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所产生的借贷关系。
总的来说,商业银行对存在民间借贷的企业持负面评价。一方面,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反映了其无法通过正常金融借贷途径获取足够融资。原因可能有多方面,如企业资质、财务指标、担保条件、授信用途、经营者背景及素质、信用记录等存在风险或合规瑕疵,无法满足银行的要求,又或者企业可能已经陷入困境。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利息非常高,企业依靠常规的经营收入和利润难以支撑,饮鸩止渴之后,最终往往陷入债务危机。
因此,当企业有民间借贷时,会倾向于隐瞒和掩饰。借款人可能会将该民间借贷伪装成基于采购关系产生的应付款或预收款,并记载在企业的应付账款或预收账款科目。民间借贷债主也越来越照顾客户需求,名称可能不再是“XX投资公司”或“XX咨询公司”等,而是“XX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较难甄别出民间借贷的痕迹。民间借贷的另一种方式是以企业经营者为承债主体,而由企业提供担保,则更为隐蔽。
不少民间借贷,往往在企业或其负责人无法偿还后,才因债主提起诉讼、查封企业或其负责人名下资产才被发现。
3.“明股实债”
明股实债,按照监管机构的定义,是指投资方在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之前,与资金需求方签署一个股权回购协议,双方约定在规定期间内,由资金的使用方承诺按照一定溢价比例,全额将权益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全部回购的结构性股权融资安排。
就笔者实务经验来看,明股实债一般存在于在相对明确的期限内能取得较大经济利益的项目/企业中,较为典型的如房地产项目公司及拟上市公司。
房地产项目企业自有资本金不足时,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提供融资,企业可能会通过明股实债的形式引入其他资金,并根据预计的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和回款时间表,设定项目回款时由企业股东或关联方回购股权。对于拟上市企业,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则主要为风险投资企业。如特定期限内企业未能上市成功,则由企业股东回购股权。以上企业股东或关联方对于投资方的回购义务,很多情况下又设定了融资企业本身作为担保。在该情况下,融资企业面临大额的或有负债。
授信银行如未能识别明股实债,不但会低估企业负债水平,而且无法对回购时点可能出现的偿债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和重点管理。
(二)对策
1.关注财务费用与有息负债规模的匹配性
商业银行调查、审查人员应注意计算企业损益表的财务费用与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有息负债规模是否匹配。正常情况下,财务费用科目金额应等于或小于有息负债的利息支出之和(可能有存款利息等财务收入);反之,当财务费用科目金額明显高出,则考虑企业实际使用的有息负债应高于报表水平,金融借贷被掩饰的可能性较高。
2.加强识别,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某地银监局曾经编制《银行信贷客户参与民间借贷识别方法参考》,通过“四看”,即看账目、看往来、看老板、看动机,以及时发现客户参与民间借贷3。上述方法值得商业银行参考。此外,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加强核查和识别:
首先,加强对企业既往抵质押信息及诉讼信息的核查。通过查询工商信息、房地产抵押状态信息等,查核企业股权、房地产等资产是否有抵质押给除银行之外的非主流融资机构(如小贷公司、投资公司等)的记录;通过查询诉讼信息,查核是否有民间借贷相关诉讼,是否有将借款人及主要关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同时列为被告的诉讼信息。如是,则该企业民间借贷风险较高。
其次,了解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财富积累经历,评估其合理性以及与企业资产规模的匹配性。如明显不匹配,则提示民间借贷风险。
最后,加强对财务报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查。如应付账款科目存在大额长期挂账明细,且无法提供相关发票和货运单据等背景资料;或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无关联关系的大额占款明细,则民间借贷的嫌疑较大。
3.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及拟上市公司股东结构的审查
商业银行在开展房地产项目授信时,应关注企业股东结构。若项目公司股权关系复杂,比如股权相对分散,或存在多层股权嵌套的情况,商业银行应关注各层股权相关股东的身份及持股背景,是否符合常理。同时,商业银行应特别关注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类似某某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实体,或非实际控制人控股的金融类公司(如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具有金融属性的公司)。对于经调查确实或高度疑似存在明股实债的,应还原其真实负债率,并考虑在项目进度延迟时存在的刚性兑付风险。
对于拟上市公司授信,商业银行在期盼上市后募集资金存款的同时,应高度关注、跟进该公司的上市计划进度,并须考虑上市进度落后或落空时带来的偿债风险。
二、授信实际用途难以管控
授信用途是授信风险管理的核心要素之一。商业银行开展对公授信,第一还款来源是企业经营收入,第二还款来源是担保代偿。授信用途,一般设定在企业具有优势的主营业务生产要素支出上,比如某生产型企业的原材料采购、人员工资发放、固定资产购置等。在弥补企业经营者营业务资金短缺的同时,随着企业产品销售和资金回笼,银行授信的还本付息资金也能得到较好的保障。
然而,企业可能正在拓展多元化业务,若授信资金被企业实际挪用至陌生甚至是不合规的业务领域,则银行面临的风险较大。于是,如何管控授信实际用途,成为商业银行授信风险管理的重要考验。
(一)问题
1.销售回款去向难以控制
由于无法全流程管控企业经营,商业银行对授信用途往往仅能做到表面上的识别和管控。举例,A企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采购黄金,然后加工成黄金饰品进行批发出售。贷款资金受托支付至交易对手,单据齐全。然而,黄金饰品批发行业的贸易周期非常短,从购入黄金至饰品售出并收回货款,可能不到半个月时间。回款后至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归还前的任何时点,该资金均可能挪用至主营业务之外的任何领域,银行难以控制。
2.“巧设”融资平台
一些授信申请企业,年营业额很大(比如几十亿),但利润微薄,基本处于盈亏平衡状态。该类企业一般是某集团下属公司,集团还有其他重点产业。该类企业最常见的是贸易公司,主营产品多为有色金属(如电解铜、铝锭),购销周期极短。
从业经验不多的银行员工通常会产生疑问:这么不赚钱的生意,企业为什么还投入那么多资源维持?答案是,该类企业在集团中的职能很可能不是赚钱,而是融资。实务中最常见的是从事项目并购、孵化、房地产等业务的集团设立该类公司,以之作为集团的低成本融资平台,满足集团在权益投资及房地产项目前期支出的需要。
3.“融资贸易”
区别于贸易融资,此处的“融资贸易”是指基于融资目的而开展的贸易业务。相对较常见的是贸易公司通过向上游厂家预付款间接为厂家融资。当处于交易链强势地位的厂家融资需求强烈,而下游贸易公司盈利状况不佳时,融资贸易则容易发生。
举例:B厂家从事某大宗产品生产,决定涉足房地产开发业务。当地银行房地产相关贷款利率水平为8%;同时,项目前期支出无法向银行借款。C贸易公司是B厂家合作多年的经销商。于是双方合谋,由C贸易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授信2亿元专项用于采购,其中1亿元由B厂家收票贴现后长期占用,票据贴现利率4%;B厂家每年向C贸易公司支付6%的财务费用,具体通过降低产品供应价格的方式变相实现。由于利益均沾,双方一拍即合。
然而,C贸易公司的授信银行实际上承担了B厂家房地产项目风险。如项目经营不慎,B厂家无法归还占用C贸易公司的1亿元款项,则极有可能造成风险传染并导致C贸易公司授信形成不良。
(二)对策
1.加强对企业融资动机及现状的识别
首先,商业银行应充分调查授信申请企业所属集团、股东、关联公司及合作紧密的上下游企业,了解上述主体是否有大额投资及融资动机,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查核和评估。
其次,评估授信申请企业是否过度融资。中长期项目授信与项目对应关系较强,银行可以根据授信品种,如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等,与资产负债表非流动资产中的相应科目(如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明细余额作比对。正常情况下,项目负债/项目资产价值小于等于项目资本金比例。对于流动资金相关授信,一个简单的方法是将营运资金量与银行短期授信(含银行借款、应付票据)+自有资金之和相比较。举例:某企业营运资金周转量为5000万元,但银行短期授信有1亿元,则该企业的银行授信资金有较高的挪用嫌疑。
再次,核查报表科目明细。首先是其他应收款科目,是否存在大额、长期、无法自圆其说的明细;其次是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科目,是否存在超出行业周期惯例的明细。如存在上述情况,则银行授信资金有變相挪用风险。
2.加强准入与投放管理
对于有较大监管政策风险的业务,如流动资金贷款有明显流入房市、权益性投资嫌疑的,银行应不予介入,以避免监管负面评级及罚款。对于授信申请企业所属集团存在大额项目投资,授信申请企业资金未见明显挪用嫌疑的,银行应对企业所属集团的合并财务数据进行审核,全面评估集团经营能力及资产和融资期限的匹配性,并视实际情况将集团主要资产或资产所在企业设定抵质押或保证。对于期限错配严重,或项目前景欠佳,或实际控制人项目运作经验欠缺的,银行应不予介入。对于存在“融资贸易”的企业授信,由于厂商多处于异地,情况难明,银行应不予介入。
授信投放时,银行应加强对授信用途资料的审查,确保合法、合规、合理。授信投放后,银行应及时核查相关交易凭证、资产实物或跟进项目进展;并加强识别;发现授信挪用的应及时预警。
三、贷后环节难以及时退出预警授信
贷后环节是商业银行实际承担风险并获得收益的环节。商业银行须动态监测和评估授信企业经营情况及履约能力,对异常授信及时发起预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授信本息的安全收回。然而,实务中发现,商业银行极少能及时退出预警授信。多数情况下,授信预警信号出现后,授信企业已难以履约,商业银行随即陷入被动境地。
(一)原因分析
1.重贷轻管
重贷轻管却是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管理难题。每笔业务从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到投放,环环相扣,客户经理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到了贷后环节,业绩进入收获期,客户经理自然松懈下来;同时,业绩压力也容易使客户经理投入其他业务拓展中,而将贷后管理工作交由经验不多的助理来完成。重贷轻管的存在,使商业银行对授信企业的跟踪监测不到位,无法及时发现企业异常情况。
2.贷后环节信息获取的滞后性
除了重贷轻管的主观因素外,贷后环节的信息获取客观上存在着滞后性。
2.1 财务数据的滞后性
以目前国内上市公司为例,年度报告的公布一般在次年的4月中旬或以后,季度报告一般在在季度结束的次月下旬公告。当银行获悉企业财务数据中存在不利变动时,该不利变动已成既定事实,且可能已发酵多时并造成了其他派生影响。
2.2 预警信号是事态进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
剔除企业受灾、实际控制人病亡等突发意外因素,常见的预警信号是企业经营异常的表征,也是事态进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特别地,当企业资金链断裂、本息预期、抵质押物被查封冻结等重大预警信号出现时,企业的经营可能已经处于难以挽回的境地。
3.企业经营者的博弈
与银行等债权人相比,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信息掌握最为充分,会提前作出利于自身的决策。当授信企业出现不利因素,如债权人起诉,资金链紧张等,如企业经营者预期企业将来能改善和恢复,自身所持股权仍有价值时,企业经营者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会倾向于采取各种方式消除不利因素,譬如和债权人和解、融资为企业注入流动性等,以避免资产查封、授信违约等重大预警信号的出现。但是,如企业经营者预期未来经营难以恢复,自身所持股权已无价值甚至是负值(如资不抵债),又或者企业经营者自身已无力为企业提供支持,则企业经营者倾向于放任不利因素发展。
也就是说,当授信企业已经出现本息预期、授信抵质押物被查封等重大预警信号,并已持续相当一段时间(排除人为疏忽及短期周转不灵),则企业经营者大概率已十分悲观,或者其已经丧失为企业提供支持的能力。企业后续无法履约的可能性非常大。
(二)对策分析
贷后环节如何调动经办人员的积极性,及早发现企业经营异常或预警信号,并在事态恶化前采取追加抵质押物、压缩风险敞口、依据合同约定宣布授信提前到期、诉讼保全等有利于授信安全的措施,是商业银行需要思考的對策。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建立授信业务绩效递延机制及预警处罚机制
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管理实际,建立授信业务绩效递延机制和预警处罚机制。对于应向业务经营单位发放的授信业务绩效奖费,银行扣留一定比例(比如30%)递延至一定期限后再发放。如授信业务发生风险预警,则根据授信业务金额、预警等级、违约期限等设定相关比例对经营单位授信业务绩效奖费进行处罚,原递延绩效转作冲抵处罚款项。通过上述措施,商业银行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重贷轻管的问题。
2.加强分析,及时发现早期异常信号
2.1 关注贷后评级下调
多数商业银行建立了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级系统,并设定了准入等级。然而,对于在准入等级以上的评级变动,银行关注度略显不足。评级模型一般由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构成,能较全面地评价企业的经营及财务情况。贷后环节评级的下调代表了企业经营及财务情况的弱化,即使未突破准入等级下限,仍需引起关注。对于授信存续期限内企业信用等级下调达到2级或以上的,银行应重点关注。
2.2 加强结构变化分析
企业负债、盈利及现金流方面,除了关注资产负债率、利润率及总体现金流变化外,还需加强结构变化分析。
负债方面,关注商业信用与金融负债比例的变化。如出现应付账款大幅减少,而由其他负债补偿的情况,往往提示授信企业行业谈判地位、信用口碑等发生不利变化,须高度关注。
盈利方面,关注主营业务利润与非经常性损益的结构变化。有些企业净利润率指标可能并无不利变动,但主营业务利润大幅下降,而由其他经营收益(如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处置收益等)补偿,则提示企业主营业务效益下滑,前景堪忧。
现金流方面,关注经营性现金流、投资性现金流和筹资性现金流的各自变化。如出现连续两年以上经营性现金流净流出,银行应对企业经营持续性高度关注;如出现筹资性现金流大幅减少,须关注其他授信银行态度,是否有授信银行压缩退出。
2.3 引入风险监控大数据信息,及早发现企业异常信号
目前市场上有专业的企业信息提供平台,可通过大数据挖掘的方式,抓取互联网上特定企业的负面信息,包括门户网站新闻、自媒体负面报道、涉诉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裁判文书、司法拍卖、行政处罚等信息。商业银行可考虑与之开展信息合作,以提高监测效率,并弥补人工监测的疏漏,及早发现企业异常信号。
总之,商业银行对公授信风险管理工作不能固守于常规的模式和理论,而须因应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改进。实务问题和对策的探讨,使得商业银行对公授信风险管理工作更接地气,将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有效实施信贷策略,并更好地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一条.
[2]见于《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2017年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附件《G06<理财业务月度统计表>填报说明》中表Ⅱ1.7.9“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
[3]胡作华,《识别信贷客户是否参与民间借贷 浙江银监教“四招”》,央视网,http://news.cntv.cn/20120505/10455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