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合作社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嵌入研究
——以河南省文化合作社建设为例
2022-01-06李艺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文/李艺(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一、文献回顾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的地方也叫农村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一般是指建立于乡村,依托于农村经济,组建主体和社员基本是农民群体的互助性组织。文化合作社是把合作社文化与乡村文化振兴有机结合,使合作社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作用所提出的概念,是一种以农村文化艺术人才、乡村文化团队为依托,参与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组织,为农村群众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实现农村公共文化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更好地满足农村群众的文化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政策顶层设计一直注重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发展,然而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村人口不断流失,大批村庄“空心化”“老龄化”,传统文化式微,文化服务供给与农民需求不匹配等问题严重,农村越来越成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短板。文化合作社的出现使农民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体性作用凸显,成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创新发展的有益尝试。
国内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经济合作社领域,以经济学视角为研究方向,运用经济学理论研究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农民合作的意愿,合作社的经营模式,合作社的绩效分析,合作社的法律修改等方面,关于文化合作社的研究还比较少,此外将文化合作社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进行研究的文献基本没有。因此本文将借助嵌入性理论,以文化合作社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展开分析,研究文化合作社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嵌入相关问题。
二、文化合作社嵌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理论基础——嵌入性理论
“嵌入”是两个不同系统相互融合、相互作用,并通过系统内的各因素相互适应使新系统趋于稳定的过程。著名的经济史学家波兰尼是“嵌入性”概念的第一位提出者。当时,他在自己的著作中写道:“从根本上来看,这就回答了为何整个社会组织会受到市场控制下的经济所造成的严重影响:这意味着,社会关系和经济的嵌入关系互换,社会的运作从属于市场。”随后,斯坦福大学社会学系格兰诺维特教授在专著里认为“对人类行为的深入分析,应该尽量避免过度与低度社会化的孤立问题……他们具有目的的行动企图实际上是嵌在真实的、正在运作的社会关系系统之中的”,并进一步将嵌入分为了关系性嵌入和结构性嵌入两类。1990 年,莎伦·祖金和保罗·迪马吉奥对其作了延伸和拓展,他们把嵌入分为“结构嵌入”“认知嵌入”“文化嵌入”和“政治嵌入”四类,在他们看来,各种类型的嵌入都会对社会行动者有重要影响。
由此看来,嵌入实际上代表着一种组织嵌入另一种组织中去。因此,嵌入是一种“关系”范畴的讨论,嵌入过程中一定存在着主体与客体,嵌入主体和嵌入客体随嵌入过程的推进而不断发生变化,主体客体化,客体也会主体化。嵌入强调的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而非静态的组合,所以需要注意主客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变化的环境因素。本文研究文化合作社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嵌入存在,文化合作社这个嵌入主体和农村原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政府、农民这两个客体,通过文化合作社的嵌入推动主客体的良性互动,最终达成农村公共文化资源有效利用、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供给、农村居民公共文化需求得到满足、政府满意的效果,因此文化合作社如何嵌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其背后的行动逻辑是什么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结合嵌入性理论,本文将从制度嵌入、关系嵌入、结构嵌入等三个维度展开阐述,具体逻辑如图1。
图1 文化合作社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嵌入逻辑
三、文化合作社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中嵌入逻辑
(一)制度嵌入
制度嵌入是指在制度的设计和引导下,行动者的主观意识受到积极或消极的影响。长期以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中,政府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农民存在的惯性畏惧心理、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制约、基层政府政策导向失误、农民群体整体素质低等原因导致农民在表达自身公共文化需求时的话语权不强,很多农民不知道有公共文化服务,更不知道农村有公共文化服务,不清楚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和外延,不知道自身具有公共文化享受的权利。因此,农民的公共文化需求没有表达的渠道,农村公共文化的供给仅仅停留在政府单方面的输送。文化合作社的产生为农民提供了表达需求的平台,使农民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主体性得到体现。因此,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政府针对文化合作社的有效制度引导是文化合作社嵌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起点,文化合作社的制度嵌入主要表现在规章制度和政策自主性两个方面。
(1)规章制度。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统筹规划决定了文化合作社办社是否合法,在不同历史时期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影响了文化合作社行社是否合规。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不断推进《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立法,并于2020 年下发了《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乡村文化合作社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鼓励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以文化合作社为抓手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通过文化合作设建设试点逐步推进文化合作社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制度体系的嵌入。
(2)政策的自主性。政策的制定要遵循“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原则,不搞“一刀切”。要尊重人民的意愿,要尊重市情、县情、乡情、村情,摸清底子,才能有的放矢取得成功。在河南省文旅厅的统筹下,各地结合当地特色分别制定文化合作社试行办法,新乡市下发《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乡村文化合作社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文化合作社设立规范,确保合作社运行规范合理,不损害农民合法权益,民权县李楼村文化合作社按照《志愿服务条例》《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各项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二)关系嵌入
格兰诺维特在社会网络中的关系嵌入中指出,社会网络中的关系嵌入可以区分为强联系和弱联系。强联系强调的是一种频繁的、亲密的、互惠的联系,而弱联系则是一种不频繁的、疏远的联系。文化合作社嵌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与政府、农民的关系都会直接影响到文化合作社嵌入的效果。
(1)与政府的关系。与政府关系的建立有利于消除政府与文化合作社之间的边界隔阂,在双方互动中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从而实现风险共担、资源共享和利益共享。一方面,无论是信息、渠道,政府都是掌握资源最多的一方。萨德尔认为,组织的权力大小是由它所拥有的资源多少决定的,这也决定了它的独立性程度,因此文化合作社在完善自身的基础上,积极寻求政府的帮助能进一步获取关键性资源,拓展自身的合法空间。政府的宣传和扶持也能扩大文化合作社在农民之间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文化合作社扎根于农村,根植于农民,与农民具有天然的互动和亲密,文化合作社嵌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2)与农民的关系。从服务需求表达到服务供给,文化合作社始终担负着面向农民的责任。文化合作社与农民的关系也是文化合作社长期发展的动力来源,这主要建立在农民的广泛参与和服务反馈上。一方面文化合作社的成熟为农民提供了展示自我的机会,农民通过注册志愿者的形式以个人身份加入文化合作社,成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主体之一,并通过集体学习、社员培训等提升文化才能,更好地为农民客体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另一方面农民作为服务的接受者,借助文化合作社的渠道充分表达文化需求,提供文化服务反馈建议,有助于文化合作社更好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提升专业性,培养组织能力,弥合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失灵。在这个过程中,农民既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的参与者又成为享受者。
(三)结构嵌入
文化合作社的结构嵌入表现在对内:组织结构的优化和对外: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形式。
(1)组织结构的优化。文化合作社具有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其专业性保障了高质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活力和品质依赖于文化合作社的专业运作管理,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优化组织结构才能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探寻到适合合作社嵌入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模式。文化合作社有着立足专业基础上的持续创新优势,其自我运作发展能力是撬动农村地区公共文化资源的持久动力。
(2)服务形式的创新。文化合作社集结农村文化能人,整合乡村文化站、图书馆等农村文化资源,开展多元的公共文化服务。除了贴合农村生活的戏曲、歌舞节目之外,更应在挖掘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优质文化遗产,推动群众文化活动与乡村建设、乡村旅游相结合,发展乡村文化产业等方面不断开拓创新,拓宽文化合作社服务的覆盖范围。
四、文化合作社嵌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建议
(1)发挥政府领导作用,统筹制度的刚性和政策的柔性,引导农民自觉参与文化合作社建设。政府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依旧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主体地位,政府需要明确自身的主体性责任,在文化合作社嵌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中,做好统筹规划,既要有硬性制度,又要有柔性的政策,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与,确保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有序和统一。第一,完善相关制度,设计鼓励文化合作社嵌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激励政策以及资源整合、项目审批等配套机制;第二、健全法制,保障文化合作社社员、农民、志愿者等各方利益,确保各项文化服务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三,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的监督体系;第四,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评估标准,及时反馈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
(2)文化合作社要处理好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其他主体的互动关系,实现资源和要素的最佳匹配。文化合作社嵌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与领域内其他服务主体进行有效互动,才能产生协同效应,更好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第一,完善文化合作社运行规范,不断优化组织结构,从根本上增强文化合作社的嵌入能力;第二,明确运行模式,丰富服务内容并详细规定服务类别、服务标准、受众范围及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等具体内容;第三,建立人才队伍,增强公共文化服务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设置相应的考评制度,明确公共文化服务人员的发展空间,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文化合作社的吸引力,壮大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队伍;第四,不断加强与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内其他主体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充分整合和盘活文化资源,不断夯实多主体参与的协同效应。
(3)以公共性的重建促进文化合作社从嵌入到耦合,实现农村公共文化的回归。针对当前农村社会个体化浪潮的影响,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农村社会再整合,应该加快农村公共性的重建,由此来提升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第一,加强文化合作建设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宽传播渠道,增强文化合作社公共文化服务理念的覆盖范围,切实提高农村居民对文化合作社的认知;第二,融入地方特色,增强文化认同。加强对地方传统文化资源的挖掘,比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再传承;通过全面调查、细致分类逐步形成有特色的传统文化资源体系;第三,文化合作社的服务提供过程中,不仅要充分立足群众需求,更要将群众需求与现代主流价值相融合,破除落后观念,自觉摒弃乡村陈规陋习,全面提升农民精神风貌;第四,构建道德引领机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广大村民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立场,达成价值共识。
五、结论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面对当前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与农村居民公共文化需求的错位,亟需多元主体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协同设计多元公共文化服务,推动以文化合作社为代表的基层志愿组织发展将农民参与式服务理念融入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全过程,不断进行公共文化服务实践创新,提升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进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