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原因与出路*
2022-01-01江西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江乐盛潘景玉
江西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江乐盛,潘景玉
互联网保险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中,由于保险合同各方对有关信息的了解存在差异,在保险交易过程中,一些成员掌握其他成员所没有的信息,由此导致信息不对称。
一、互联网保险信息不对称的根源
互联网保险机构作为保险产品的提供方、保险平台的拥有者,在信息获取、处理上处于有利地位,能掌握大量的风险事故及损失的数据资料。而投保人作为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消费者,能够接触到的保险产品非常有限,消费者很难做到货比三家,即使挑选到了合适的保险产品,保险条款中的各种专业术语也使得一般消费者很难理解。在互联网保险信息不对称市场中,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只有高风险者才能享受保险,而低风险者由于无法获得风险保障将遭受到一定的效用损失,这就是福利净损失[1]。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信息不对称是相互的。一方面,保险人无法做到完全了解被保险人的全部信息,对投保人的了解程度肯定不及本人;另一方面,投保人也无法对保险人的实际偿付能力、险种设计、经营情况等详细了解。在信息不对称影响下,双方在做出决策时都是出于对自身利益考虑,这就必然存在利益上的冲突。
二、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政策法规
2012年5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规范[2]。2013年8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互联网保险的准入门槛进行监管,以保障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有序发展。2020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出台《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以应对互联网保险的销售页面不断更新迭代而出现取证困难等问题。2021年2月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销售作出规定,提出应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3]。
三、互联网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法制建设不健全
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迅速,各保险机构业务水平不断提升。互联网因不受时空限制,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发展舞台,同时也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互联网保险是互联网技术与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结果,需要互联网平台和保险机构双方协同监管。目前我国对互联网保险相关法规进行不断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约束体系,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4]。由于立法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在制定法律时所能预测的情况非常有限,而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先前制定的法律条款对于许多新问题可能并未涉及,而众多单行法的推行彼此间也难免会产生交叉、重复或矛盾,不利于问题的科学解决。对于法律约束薄弱的互联网保险市场,各方获取信息的能力不同,保险机构在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方面远远强于投保人,导致信息不对称。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追求更大利润,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消费者进行引导,不利于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与传统业务相比,互联网保险产品从挑选、比对到购买基本都是在线上完成,保险机构负责提供保险产品,投保人在线上进行自主浏览和选择,而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有时会在保险产品的宣传上故意夸大保险利益,一味强调保险的风险保障职能,弱化向消费者进行明示的义务。而且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常出现以超链接为载体或者默认勾选条款等形式,而现有的保险法律条款并未对这一类披露形式作出严格约束,导致某些保险机构利用这一监管漏洞,增加保险条款的阅读难度,避开履行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加剧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交易双方信息处理能力强弱不等
获取信息、转换信息、创造信息能力的不同,导致信息留存程度的差异,进一步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现象的产生[5]。互联网信息鱼龙混杂,有效信息通常被掩藏在大量无效信息中,互联网保险信息也是如此。因此,信息获取和甄别能力不强的一方自然成为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方。从保险机构的角度而言,保险人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获取投保人的信息,否则可能面临骗保的风险;从投保人的角度而言,保险人得到保险产品相关信息的渠道很窄,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研究各种保险产品,理解复杂的保险条款,否则容易被平台的不实销售所误导。
(四)国民缺乏保险消费风险防范意识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线上销售模式导致投保人只能通过自己阅读保险合同以了解各种条款,而保险合同复杂且条款晦涩难懂。缺少与保险代理人的线下沟通,消费者难以对保险条款真正理解。同时,由于对保险性质缺乏足够了解,不少人误认为购买了保险产品便一劳永逸,从而忽视投保后对保险标的保护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期望从保险公司获得尽可能多的损失补偿,导致在出险后为了达到目的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这不仅增加了保险机构监督的人力成本,也往往会提高保险的赔付率。
四、互联网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出路
(一)强化互联网保险监管
保险作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同样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应严厉打击互联网保险销售中的不当宣传行为,确保保险交易双方的表述真实。提高互联网保险机构的准入门槛,完善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备案及审核流程。督促互联网保险业务流程的公开透明,实现信息共享,稳定互联网保险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完善互联网保险的违规惩戒措施,明确互联网保险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外,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且互联网保险市场瞬息万变,法律条款很难及时对保险交易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及时回应,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实际和公众接受程度,考虑适度进行超前立法。
(二)利用信息数据库和云计算技术
互联网保险产品复杂程度高、承保风险大,保险人在保险交易过程中应小心谨慎,以防范保险交易风险损失的发生。首先,在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建立信息数据库,以便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目标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同时结合消费者的产品需求,为客户有针对性地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其次,建立一套风险评估系统,利用云计算技术,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对投保人进行分级,严格把控核保环节,精准识别高风险人群,并对其提高相应保费或者予以拒保。另外,互联网保险机构可以与医院合作,建立保险反欺诈算法系统,通过对医院门诊疾病结算数据的分析,找到可疑就诊记录以及其他违规报销业务,精准识别门诊付费的异常记录,减少人工审核成本,避免保险公司因骗保诈保而产生的不必要损失。
(三)规范保险机构信息披露
对互联网保险机构在产品销售与交易过程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禁止默认勾选条款或者搭售其他保险产品与服务。确保互联网保险平台交易过程公开透明,明确互联网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禁止平台以各种手段传播不实信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不仅有助于消费者充分掌握保险公司的整体情况,而且可以为政府提供保险机构的具体运营信息,有助于政府对保险机构实施监管,减少互联网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培育健康的互联网保险市场。
(四)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
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存在数量严重不足、缺乏相关岗位培训以及对突发问题处理不及时等问题[6]。应建立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培训机制和定期考核机制,为互联网保险行业提供高素质、高技术的专业性人才,必要时可以将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从业资格证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禁止保险从业人员采取欺瞒、哄骗等方式向投保人传递不实信息。对被保险人的个人档案进行完善,确保投保人提供投保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将参加骗保人员录入黑名单,禁止其继续从事参加任何形式的保险活动,让失信者为其行为付出代价。
此外,应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首先,应加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信息识别能力,建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信息交流平台。投保人可以通过与平台的其他用户交流,在选择保险产品前,应就相关保险条款、保费情况和赔付情况进行比对,尽量消除投保人的信息弱势地位。其次,应大力宣传互联网保险政策,提高居民的风险防范意识。要让客户意识到骗保行为损害的不是公司的利益,而是所有投保人的利益,尤其是尚未出险的投保人的利益。对消费者投保后的行为设立激励机制,督促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对保险标的进行有效的风险管控,帮助投保人在风险面前做出正确抉择,提高其在遭遇风险时的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