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与法律规制
2022-01-01扬州大学彭胥瑶
扬州大学 彭胥瑶
一、法律对科技发展的作用
(一)法律促进科技发展
1.法律组织管理科技活动,调控其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首先,法律可以协调科技与社会关系。科技活动是由人才、资金、技术、管理和市场等多种因素共同协调运作的,而法律作为一种比较成熟、完备的硬性管理制度,能够合理规划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法律地位和权责,为科技活动的运转提供健康、民主的环境。①
其次,法律可以调节科技与社会意识。现代科技革命成果的滥用致使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盛行,社会伦理道德受到巨大冲击,法律可以有效规制违背人伦道德的不良科技行为。
2.法律保障科研成果的合理转化和应用,激励科技创新
法律体系保障科研成果由实验数据、学术论文等形态的间接、潜在生产力转化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直接、现实生产力,疏通“科学—技术—生产”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②另外,国家通过制定政策确保由科技产品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合理分配,提高科研人员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从而激励科技持续发展和创新。
(二)法律制约科技发展和创新
法律对科技发展的调控作用具有双重性。法律对科技的调控作用不可能独立进行,不可避免地会受制于统治阶级的意愿、社会思想意识和经济发展状况,同时掺杂各种思想文化、宗教、伦理等因素。这样,法律在调控科技活动时可能会偏离,甚至违背科技发展的内在客观规律。
二、科技对法律的反作用
(一)科技对法律的能动作用
1.科技发展创新法律编纂、表达和传播方式,增强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
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促使法律制定和编撰形式发生重大变革,法律信息的表达和传播方式也日新月异。知识经济的兴起增强人们的科学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了人们对法律的掌握和运用程度,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2.科技发展落实法律应用和实施,促进司法工作公正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新型科技成果与法律领域紧密结合,规范了司法工作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促使司法工作更加科学严谨。现代人工智能和电子信息通讯技术为诉讼程序和司法审判提供强大物质支撑,进一步促进公正司法、科学司法、司法为民。
3.科技发展变革法律内容,调整立法体系的范围
大量新型科技成果的出现使得法律调整对象发生重大变革,相关司法解释大量出现。这些先进科学知识,不断被吸收并运用到法律领域中,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新型科技成果的应用带来新型社会关系,从而带来一系列法律必须处理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二)科技对法律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1.科技对法律造成冲击的原因
这一问题归根究底是法律稳定性与科技的变革性之间的矛盾。法律作为极具权威的社会制度,其固有属性便是稳定性和持久性。因此,一旦确立某些权利或义务规定后,出于对其可预测性的考虑,会竭力避免对这一制度进行持续、频繁的修改或终止和废除。③所以,凝固的法律条文势必无法适应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涉及领域的急剧扩大。
2.科技发展引发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以电子信息、生物科技、新材料、新能源、空间技术为主要领域的高新科技飞速发展,对现行法律体系造成巨大冲击,带来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责任侵权等法律和伦理问题。
(1)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深入融合、大数据和新媒体的兴起新,对民事主体的隐私权、知识产权等带来严重侵害。数字现金、网络银行等产物对传统金融法的稳定性造成冲击。人工智能的高度“拟人化”带来法律主体地位、民法的主客体范畴和责任认定等问题。
(2)生物科技。以基因工程为核心的高新生命科技对人类伦理道德和现存法律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克隆技术引发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胚胎干细胞研究领域的法律空缺,导致胚胎的法律地位、处分权归属、非法的人体器官移植和买卖等问题。基因编辑技术从理想变为现实,不可控性日益突出,对基因隐私权造成极大冲击。
三、科技发展问题的法律规制
(一)基本立场
首先,法律对于科技应当持有一种谨慎、谦抑的理性态度。对于积极部分,做到正确引导、保护和促进,恰当吸纳并完善法律制度;对于消极部分,做到及时有效地规范、制止。
其次,将“硬法”的刚性治理与“软法”的柔性治理相结合。一方面,对于科技发展整体布局和宏观规划的根本性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完善立法,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完善行政法规。另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社会共同体等微观领域制定章程,使得科技立法富有弹性。
(二)加强“硬法”治理
1.健全科技领域的基本性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加快完善《科技进步法》的配套立法。填补科技法律空白,将成熟的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针对过于原则性、纲领性的法律条文,进行具体的司法解释或配套立法。第二,强化科技法律责任,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深入司法改革。首先,科学增加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加强违法主体的问责制度。其次,强化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和处罚措施,尤其是对科技投入资金的腐败等问题,加大惩戒力度。④
2.完善科技主体法律,依法管理科学研究机构和人员
第一,修订完备的《科研主体管理法》,包括科研活动的外部管理机构、内部实施机构和科研人员。首先,明确我国科技活动的领导机构,制定国家科委组织法,明确其管理和引导国家科技工作的法律地位。其次,制定科研院法,明确规定科研机构的法律地位、性质、权利与义务、组织原则等。最后,制定科学完备的科研人员管理法,包括选拔、培养、业绩评价和激励等制度。
第二,构建系统化、科学化的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制度,对于责任主体、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进行原则性的规定。
(三)完善“软法”治理
“软法”是相对于“硬法”而言的,“软法”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能够产生实际效果和影响的公共性规则,大致分为国家机关制定的纲要、指南、计划、规划和标准;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社会共同体的自律章程、宣言、决定和国际法等。⑤
1.明确“软法”的法律地位,完善法律体系
第一,作为“硬法”的重要支撑和细节补充,“软法”是基于不旨在订立严格的责任和义务这一原则上,依靠社会共同体内成员自愿自觉遵守的富有弹性的、原则性的柔性约束。“软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是规制科技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充分发挥“软法”形成主体的多元化。首先,重视科技法律法规中具有号召性、宣示性的非强制性规范。其次,鼓励主管部门创制原则性的、非强制性的规范性文件;支持行业协会和科技共同体创制治理规范和自律章程,多管齐下,完善“软法”规范体系建设。⑥
2.强化“软法”对于科技发展的规制效力
第一,强化法律责任和法律实施的惩戒力度。“软法”的实施方式大致采用自我约束、协商和调解、舆论谴责、经济处罚等柔性管理。所以,其处罚和惩戒权力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这就需要明确各科技主体的法定地位和具有规制和惩罚不良科技行为的权利。
第二,健全司法审查和监督机制。首先,设立具有针对性的审查机制,加强法律适用。其次,从国家和社会两方面抓,确保司法程序是科技引发重大问题时的最后防线;加强民间调解渠道的规范性和多样化,通过行政申诉、司法诉讼或仲裁机构等方式进行监督。⑦
3.促进“软法”和“硬法”协同规制
以宪法为基础框架,综合运用“软法”与“硬法”进行规制。既要明确“硬法”强制性、基础性的外在约束,也要注重建立“软法”主导下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纠错机制,平衡好刚性的法律底线与柔性的规范管理之间的关系,继而实现科技与法律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注释
①赵震江,季卫东.法律与科学技术[J].法学研究,1984(1):8.
②同①,第9页。
③[美]史蒂文·瓦戈.梁坤,邢朝国译.法律与社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④沈震红.《科技进步法》法律责任初探[J].科技与法律,2008(2):93-95.
⑤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J].中国法学,2006(2):3-24.
⑥陈惊天,耿振善.互联网时代呼唤软法硬法的协同治理——专访罗豪才教授[J].人民法治,2015(12):7.
⑦姜明安.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J].中国法学,2006(2):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