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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与法治社会建设

2022-01-01托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逄锦华戴华东

区域治理 2021年9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托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逄锦华,戴华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了深化经济改革的同时也出现了政府宏观调控上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现象,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环节。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将法治社会建设思想全面贯彻于市场经济制度建设中,随着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2020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优化国家科学治理还是政府的职能变革方面,都有着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完善的必然性。

一、市场经济主体法理制度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是先行兵,需要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市场规范的多层次宽领域的经济领域法律制度,从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完善法理权利,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权责。

(一)市场主体制度的核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市场经济主体的确认,需要在法理基础上确认标准。私有产权制度是微观经济发展的基础,个体建立在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服务资源配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法律中,围绕着主体规范的法律有包括国有、集体和私营所有制的《公司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股份合作企业法》等四个主体法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行政法规。中国构建适合国情的新型商法制度,突破了西方国家以私权为核心的商法制度,进而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1]。从市场制度补充方面来说,学者蔡昉、张晓晶认为转轨经济通常存在不稳定性,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不完善,要求政府经济职能与之相适应,完善制度供给。其次,在转轨时期,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体制尚不健全。[2]因此,应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健全要素市场体系,完善价格机制,从而实现在产权明晰条件下的市场有效竞争,实现资源配置的最大效率。

(二)以政府为主体的宏观调控

政府应创新和变革宏观调控方式,降低对微观市场个体的直接干预,减少行政“一刀切”现象,提升宏观调控水平。与此同时,要规范政府权责,并废除一批束缚市场发展的行政规范和法律法规。市场体系的完善需要破除市场配置资源的体制机制障碍,逐渐降低或取消国有企业补贴或税收优惠。强化宏观战略制定与发展方向把控,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规制垄断企业进行、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及股份制的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并为供给侧改革去杠杆、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进行城乡区域调节以及进行收入再分配等,都是宏观调控的实施领域。简新华(2017)归纳市场决定性作用是指社会经济资源主要由市场进行配置,减少政府直接插手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对企业优胜劣汰进行干预,实行市场价格由市场决定,生产主要由市场调节[3]。蔡昉(2019)总结要全面正确地把握宏观政策、结构性政策、社会政策取向,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把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合理区间,需要恰当运用相关的政策工具。[4]吴敬琏也表示曾经对国家调节市场经济体制是完全肯定的,但发现实行有偏差。虽然看起来是市场引导企业,可是市场还是在国家掌控之下,受到了产业政策以及其他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的扭曲,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三)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竞争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面临着计划经济转型负担的国有企业改革。经济改革探索中的重要实践是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从垄断优势到资金和财政补贴支持,国有企业饱受诟病的低效率和市场破坏成为法律约束中的重要的一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人民财产受到侵害。民营经济参与者可以在经济参与中找到相应的民商法的补充建议。苏伟(2017)提出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非公企事业主阶层的规模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髙,结构不断优化,现已形成胆识出众、能力出色、学历较高、阅历较广、影响较大、经济社会地位越来越高的一个阶层,[5]并影响了新时代经济行为中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强国有企业市场区域封锁过程中的反垄断立法、国有企业财政补贴的行政性转移支付的法律监督,和国有企业破产重组乃至职业经纪人收购的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法律防范,都是应对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需要完善的适应性立法过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社会主义的本质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建立平等的经济主体的民营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法理地位。通过在市场的平等竞争基础上的宏观调控、行政体系改革,并完善经济体行为上的法律制度配套。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权利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需要在明确社会主义本质落实共同富裕的同时,在经济权利上明确宏观政府与微观企业个体之间的经济区别。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看不见的手”和宏观调控之间的博弈,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而社会主义国家中以人民为中心做好宏观调控,实现维护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坚守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所以需要在法律层面保障当事人经济权利。

(一)健全行政法律规范

从法律角度完善市场经济立法及执法方面,需要进一步做好法律制度的上层设计,从公平竞争角度入手改革法律辅助的经济权利。从行政法律、产权制度、生产许可制度、健全破产制度等,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健全私人产权保护制度,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等。但法制化改革过程中难免遇到文化旧俗、僵化制度的冲击。公丕祥总结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过程中对完善法律制度以契约形式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抓紧建立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并加强司法,严肃执法[6]。

市场经济立法执法方面,明确行政部门权限,加强行政法的职能规范,使行政诉讼法更加可行,使规范政府行为成为每一位经济行为参与者的切实诉求。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需要落实经济行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尤其需要匹配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在执法方式上进行变革。还要响应行政系统的人民群众监督评判制度,在食药监部门、消防部门、城管部门、城建部门、卫生核查部门、劳动保障部门、野生动物保护等事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和企业经营覆盖领域进行重点执法监督,在执法规则上和执法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等进行相应的政府信息监督。

(二)完善企业产权制度

市场经济建立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而商品交换的本质取决于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过程中,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基于民商法基础上的物权、债权、股权和无形资产权的所有权的规范,是市场经济制度中最先需要进行上层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产权能够明确物权的归属,从而保护物权所有人的效用转移权利,从狭隘的实体商品的市场交易再到金融衍生商品的市场交换,导致中国产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从物权法转向民商法,使得产权制度的规范领域更加合理且全面。

经济行为本身符合社会秩序,但有秩序的市场经济一定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做规范。从法治社会的经济法律的上层建筑来谈,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形式:首先,在固定资产的相应资产法理界定上,存在民商法、合同法、海商法等各种商贸上的经济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解释等;其次,在无形的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方面,存在着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等;另外,在商业产权的保护和商业间谍的法律惩罚上,还需要建立现代法律机制作为健康的商业秩序的补充。通过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来实现商品经济的市场秩序统筹,改善营商环境塑造“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将产权保护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的重点核查内容。

(三)落实经济司法权监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制约不同经济主体平等地履行商品交易。在司法机关的经济社会执法环节中,更需要履行政府行为主体的监督,从法理判定的法官、检察官,到法律执行的行政复议和执法人员、再到辅助经济行为人主体的律师等,都需要建立参照法社会学的“案例法”参考模式。并通过相关法律协会、法律学会、律所企业、律师商会等参与涉企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机制,有效保障经济行为人和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利,并尝试建立群体诉讼机制。

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法律规范体系规范、立法流程合法合规、法律实施监督必须结合社会学的知识完善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制度,寻求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法律保障。时家贤、袁玥等学者提出,政府需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行政架构,从完善宏观调控职能到转变政府职能,界定政府的职能范围,建立服务型政府。[7]竟辉提出从有限政府实践上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筹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通过政府“全面协调”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而维护我国社会生产关系的和谐[8]。肖贵清、白云翔提出,政府职能改革中,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的定义对传统政治经济学政府职能做出了理论突破[9]。制定切实保障公民公共法律权利的制度机制,实践从工商税务、知识产权规范、劳动保障、收入分配、食品药品生产、慈善及社会救助等领域完善相关经济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以良法促进社会建设,保障社会善治,更需要在这个过程中明确私有产权和国有资本的不同财产权的分割以及行政权力侵犯私人权利的规避。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

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需要尊重私有产权,树立新型政商关系,尊重市场规律和市场定价机制,使得政府退出竞争性行业的同时保障民营企业平稳快速健康发展。

(一)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也是一切社会主义法律的统筹。维护宪法权威,捍卫法律的严谨和规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础。国家治理的内容包含法治国家建设过程,其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维护。只有通过从立法上来自人民、从执法上服务人民、到执法过程受人民监督,才能够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建立宪法学习的12月4日的“宪法日”强化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宣传周的宪法教育,推动学习宪法、了解宪法、维护宪法的社会秩序。并通过司法责任制度的设计将执法自由度裁量做出规范,从审判和监察制度、律师制度受人民监督来看,其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公平正义。

(二)推动市场观念普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破除计划经济束缚之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行为人对市场经济的深化了解,完善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的市场化改革需要更好地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在深入学习普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同时,需更好地掌握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在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更好地学习和了解市场经济法制基础。

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建设是综合多个法律规范在内的系统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营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等)与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混合制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一律平等。在市场竞争中根据其出资额和企业所有权比例平等地享有获得企业经营利润的权利。在参与各企业竞争的各项商业招标中,不因为所有制形态被歧视。国家和市场的经济行为共同构成社会,在市场经济的法制社会的建设中通常需要与行政法和民商法等经济法律相交叉,进而通过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法律的权益界定,在面临商业法律责任的时候,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主体能够获得相同的多个部门的法律保障。比如,在经济行为人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经济系统造成金融风险不可控时,需要由刑法进行规范。在经济行为中存在劳动纠纷或者劳资纠纷时,受劳动法和合同法规范。而出现经济行为的公共利益损失时,如非法排污等都会受环境法束缚。

(三)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社会秩序的维护方式中,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本身是通过制度性建设来实现法律基础上的道德规范。通过在全社会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在商业行为和市场基础上的奖惩应用,能够更好地推动公民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履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形成诚信长效反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通过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与消费行为绑定,实现信用在金融系统的辅助配合下实现信用授信和交易行为限制。对一些失信债务人的高消费限制本身,也是一种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规范,能够更好地促进相关行为人主体早日履行经济责任,也是信用修复机制的一部分。

社会化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引入大众传媒和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和违法行为公示等方式形成社会道德威慑,并建立全国性诚信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进行信息采集和失信记录。推动信用相关的经济法律完善,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基础上完善市场信德的宣传教育,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四)建立多层次的公共法律服务

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多层次的公共法律服务。在公共服务的法律多层次建设过程中,需要针对不同经济结构针对城乡经济形态的金融服务机构差异和居民消费形态建立普惠性法律服务,完善经济犯罪尤其是互联网经济犯罪的远程网络法律法规,推动网络科技与现代法律公共服务的现代化管理,健全与经济困难公民的司法救助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对司法从业人员中经济法庭的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从业者强化符合市场经济的经济法的相关法律如证券法、海商法等的新法条学习机制,建立覆盖实体经济、网络经济和国际贸易体系的全业务法律服务体系,完善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四、总结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相结合,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整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独有的优越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过程中,实现法律规范化的政府调控,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政策制度供给、实现有为政府转变的重要一环,也是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筑牢坚实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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