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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法律规制分析

2022-01-01前海财险陈娜

区域治理 2021年1期
关键词:会员大会股份制保单

前海财险 陈娜

一、相互保险组织的定义与资本要求

(一)相互保险的定义

根据原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相互保险组织,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由全体会员持有并以互助合作方式为会员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包括一般相互保险组织,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

相互保险在国外发展较早,如美国在1752年就已经产生了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目前在国际上已经是一种发展较为成熟完善的保险组织形式,在很多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比较优势。与股份制等传统保险形式相比,相互制保险本身具有一些显著的优势:一方面,相互制保险公司采取参保会员自主管理的经营模式,会员即为所有权人,会员相互监督,能够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另一方面,相较于股份制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没有太大的盈利压力,在不追求短期商业利润的情况下,能更好地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开拓并发展更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保险产品,更有效地维护与保障会员权益。

(二)相互制保险公司运营资本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人民币。相较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设立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相对较低。根据《试行办法》规定,相互制保险组织分为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和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以及农民或农村农业组织,不同组织形式分别对应不同的运营资本金要求。其中,一般性相互保险组织初始运营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初始运营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农民或农村农业保险组织初始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试行办法》关于设立相互制保险公司初始运营资本金的规定,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向国际通行规定趋近看齐,从实践角度看,更符合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实际运营需求,也体现了我国保险监管部门鼓励专业化经营的导向。

二、相互制公司治理主体分类及权利义务

(一)公司治理主体的分类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相互保险公司会员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缴纳保费形成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相互制保险公司由会员持有,会员为公司治理主体。相互保险公司会员分为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运营资本金,一般发起会员需要承诺在公司成立后投保。主要发起会员有为债权的和有为非债权的。

(二)公司治理主体的权利

相互制保险公司会员享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并同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参与该相互制保险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

表决权。会员(代表)大会作为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每名会员(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会员(代表)大会所做出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以及制定支付初始运营资金本息、分配盈余、保额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1)参与分配权。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初始运营资本金为债权的,当公司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达到初始运营资金数额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发起会员可以取回本金和利息。《试行办法》对于非债权的运营资本提供者的分配权利没有明确规定,相互制保险公司可在章程中对其做出具体规定。

(2)知情权。会员作为保险消费者和相互制保险公司所有者,有权了解该公司的财务、公司治理、偿付能力、产品、风险管理状况、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等信息。会员有权对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及监督,有权查阅相互制保险公司章程、会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文件资料。相互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保障会员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三)公司治理主体的义务

相互制保险公司会员具有如下义务:遵守组织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费,并以所缴纳保费为限对该相互制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不滥用会员权利损害相互制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会员的利益;相互制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公司治理主体权利实现路径

(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为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相互制保险公司的重大事项。其运作程序比照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参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会员大会原则上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二)董事会、监事会

董事会为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两者均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运行规则可由相互制保险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或比照股份制保险公司参照我国《公司法》《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董事和监事任职资格管理参照我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专业性、区域性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适当降低任职资格,具体由保险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三)公司章程

相互制保险公司章程对以下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会员资格、会员权利与义务;初始运营资本金的筹集方式与使用细则;会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运行程序、职权与议事规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办法、职权与任期等。

(四)保险监管

相互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必须在召开前7个工作日通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有权派人列席会员大会。会议结束7日后,有关大会记录须报监管机构备案。与其他保险公司监管方式一样,监管机构对相互保险组织实施动态监管,通常情况下实施非现场检查,特定情况下视情况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四、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治理主体及其权利规定问题

《试行办法》未对一般发起会员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区别对待。从目前相互保险组织设立的程序来看,在公司设立之前,一般发起会员仅需有投保的意向,而交费取得保单是在公司成立以后完成。这一程序安排,决定了他们与在公司成立后交费取得保单的其他投保人并无区别。此外,关于投票权并没有针对不同会员进行区分,也就是说,保单持有人无论是团体保单持有人还是个人保单持有人,主要发起人无论持有的运营资本有多少,原则上都实行一人一票但是对投票权如何行使并未做出详细规定。

(二)公司治理主体的义务不明确

《试行办法》未强调公司在成立前,一般会员应当具有签订保险合同、交付预订保费的责任,实质上排除了保单持有人在筹集公司运营资本中的义务。对于相互制保险公司而言,保单持有人是其所有权人。《试行办法》虽然规定了发起人会员的退出规则,但仅强调为债权的初始运营资本可以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达到初始运营资金数额后,在获得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以退出。言外之意,还有不成为债权的运营资本。《试行办法》没有进一步确立保单持有人在公司运营资本不足时追加保费的责任。权利义务在初始阶段界定不清,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运营不可能导向以保单持有人作为公司治理主体的轨道。

(三)缺少对体制转换的规定

从国外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历史看,如果相互制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能在同一国保险市场并存,就可能发生相互转换。但是《试行办法》并未对相互制与股份制这两种不同的体制如何相互转制做出具体规定。相互制保险公司已经成为我国的一种法定保险组织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未来将有更多的相互制和股份制保险公司相互转换,国家应该为这种转换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并充分保障其转制的权利。

五、小结

我国从2004年才开始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试点工作,相互制保险公司至今发展不过17年时间,相较于股份制保险公司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试行办法》作为我国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有关相互保险的规章制度,填补了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空白,为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了监管政策的支持,但是在还存在公司治理主体分类不明确、公司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晰不充分、缺少体制转换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等问题。我国目前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监管制度政策,如《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等,均是围绕股份制保险公司制定的,缺乏与《试行办法》相配套的细化的监管制度与政策。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不同于股份制保险公司,两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若要推动相互制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大力发展,需要对现行的保险法律与监管制度体系做进一步完善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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