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困境及解决方法探究
2022-01-01渤海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翊
渤海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周翊
面对着环境污染问题的严峻局势,国家以及人民群众都在治理环境污染的意识上有了提高。但是,人们对如何高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还没有绝对的定论。而保险是人们所常用的分化风险的工具。随着人们对社会发展认知的加深,越来越多的人认可保险,并具备较强的保险意识。针对环境污染问题也一样。人们要把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一种工具,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分化污染风险。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1]。环境污染责任险亦被叫作绿色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受害者在财产和人身发生损害后及时得到赔偿[2]。该保险是一种针对被保险人因做出了污染土壤、水资源、大气等自然环境的行为,而依法追究其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它是商业保险范畴。
环责险在我国经过了多年的试点和推广[3]。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施行关于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试点工作。试点过程有成绩,亦有不足。其不足表现在:一方面,该保险理赔效率有待提高。鉴于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普及程度仍不够高,相关试点的历时也不够长,所以其保险制度、保险形式都处于待改进状态,参与投保的企业主体所能够在环境污染事故的理赔环节中获得的经济补救比较有限。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普适性不高,需要针对特定的环境污染事故、特定的主体,所以不能在试点实践中参照其他保险的赔偿标准,也就一定程度导致了其各项执行标准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还未强制要求企业投保该险种,也是考虑到了该险种的发展的不成熟性。
二、环境污染责任险发展困境
(一)法制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的有关立法中,例如《环境保护法》《保险法》等,都缺乏针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专门规定。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是有待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系统化,以零散的条例为主。而像《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条文中,针对环保多以原则性指导为主,其规定内容不够具体,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可操作性不强,也就起不到严格约束相关行为主体的作用。例如,我国首次出现于法律中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表述,是修订于2014年4月的《环境保护法》,而且其中也以鼓励投保为主要表述内容,并无实际的执行规定。同时,一个新的险种的严格推行,也不能单一依靠某一项或某一个法律规定,必须获得多个部门法的协同,即要让各相关法律,例如《环境保护法》《保险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致地对该险种的执行加以规定。而我国在相关法制建设上还有一段路要走。
(二)服务体系待完善
目前,我国财政对环境污染责任险落实的支持力度不大,能够提供给相关投保企业的奖励不高,使得该险种的发展仍更多依靠相关保险公司的自身推广。而保险业务需遵循“最大多数原则”,保险需依据“可保利益”,这两点在环境污染责任险上体现的都不明显,也就意味着相关实践的不确定性较强。由此,各保险公司虽然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有关业务,但是出于盈利上的考量,对其推广的动力不强,所以影响到了该险种的相关服务体系的完善。而且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地区,相关服务体系的欠缺体现在:没有较规范性的操作标准,没有基于科学分析的数据支撑,其对环境污染程度的评价难以保证准确、公平;保险公司倾向于将投保费率设置得高一些,而企业却在污染事故出现后收到较低的保险赔偿,出现了双方利益的不协调。
(三)企业参与动机偏弱
当前的很多企业都缺乏投保相关险种的动机。一是目前的相关制度仍主要停留在行政性问责层面,针对环境污染问题的法律问责体系还不完善,如果并非造成了重大污染事故以及重大影响,不会追究刑事责任,而多是进行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二是我国一些重型污染企业也是国有企业,例如石化企业、钢铁企业等,这些企业可获得的国家财政支持相对较多,其引发了污染事故后,有国家财政支持会弱化其面临的经营风险。所以这类企业对保险的依赖度不高。
三、环境污染责任险发展困境的解决方法
(一)强化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能够为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奠基环境,让其险种相关事宜与操作都有法律依据。在刑事法律中将企业的环境刑事责任诉诸于环境保护政策的考量之中,有利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建构[4]。国家可在法制建设中,在各个法律制度中详细而全面地对环境污染有关问题进行阐释、规定,包括要详细提及环境污染责任险,并对其给予规范性的规定。这样,环境污染事故中的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的权益保障才有了强大的法律支撑。具体来讲,一方面,国家要完善宏观的环保法律体系,在各项法律中细致地规范以及明确土壤、水等污染事故中,各方需担负的责任,从而使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实际保障作用实现也能找到具体依据。另一方面,环保部门可积极引导微观法律体系的建成。环保部门可多方协调人大、政府等立法机构,基于目前已有的各项环保法律来进行内容修订和补充,主要是应加入并详细解释环境污染责任险有关内容。而且,国家可积极鼓励地方进行相关立法尝试,以实践为基础,摸索建立更加成熟、完善的环保法制体系。
(二)拓宽承保范围
保险公司应尽量改变当前在绿色保险产品上的投放单一的局面。保险公司可着力于开发绿色保险产品,并根据市场实际反响来有序拓宽承保范围,并在有效的时机创办新险种。例如,保险公司可针对大气污染类型企业设立大气污染责任险,结合其在生产经营中可能带来的大气污染问题,以及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性,具体而详细地设置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承包范围限定。而对于土壤污染类型的企业,则可设立土壤污染责任险,在该险种保障下,一旦企业在经营中造成土壤污染,给社会带来危害,那么参与投保企业就可和保险公司一起承担责任。承包范围的拓宽能够让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更具吸引力,也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污染中受害者的权益,是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险获得新发展的一项可行举措。
(三)调动企业参保
一方面,我国应逐渐走上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强制投保之路。强制投保可以在强力约束的氛围下,让环境污染企业逐渐树立起环保意识、保险意识,逐渐领悟到投保也是一种义务。另一方面,我国应当建立起对污染企业的严厉的问责机制,加大对其处罚的力度,让他们的违法违规成本变得更高,从而形成制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重污染企业投资行为具有积极的治理作用[5]。国有企业背景的企业更应该体现出更多的社会担当,在国家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的大格局下,对于自身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可能的领域,提高参与投保的积极性。
为了吸引企业参与,使环境污染责任险真正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要对保险公司赔偿的细则进行明确,对于何种程度的何种赔偿树立明确的实施条例,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改变过去“投的多、赔的少”的尴尬局面,真正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四)加强实施“有奖有罚”的监管举措
保险利益双方都积极性不强时,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自然就步履蹒跚。政府需要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致力于发展绿色经济,开展以“绿色、安全”为主基调的保险创新,积极推动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各地政府可首先选择在重金属污染防控需求最迫切的产业领域,例如,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等领域,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同时,当地环保、保监等部门要联合组成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试点工作视察小组,并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搭建起保险企业与试点单位沟通协调的平台,在充分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继续拓展试点工作,以逐渐实现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全覆盖。
保险监管部门积极创新推动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试点过程中,各地环保部门也应对投保企业进行“有奖有罚”的激励和建起约束机制。例如,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主要采取一些鼓励和引导措施。
(1)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
(2)将试点企业投保信息有效通报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对试点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于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则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
四、结语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责任险之于污染企业、保险公司、社会都有特殊意义。我们应当努力推进相关的法制建设、促进保险公司对其投保范围的扩大,并积极采取措施调动企业的参保举动,形成对该险种的“有奖有罚”的监管氛围,从而让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能突破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