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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本开新: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生态法治理念的现代化

2022-01-01余贵忠杨再忠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清水江文书契约

余贵忠,杨再忠

(1.2.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当下我国生态环境让我们不得不思考生态环境理念与人类生存理念的未来趋向,生态法治理念与生态生存理念该走向何处?如何打破生态环境法治的瓶颈,构建本土化的生态环境法治文明体系,重塑本土化的生态文明理念?因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实施是建立在公众生态法治理念之上的,因此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必然要以生态法治理念为理论根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法治过度的重视法律制度,缺乏相关理论支撑,必然导致环境法律制度缺乏权威性;故在建设生态法治文明时,须挖掘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蕴涵的传统生态环境价值理念并从中汲取营养,以塑造本土化的生态法治理念。我国近年的环境治理长期趋于生态伦理与生态法治割裂之态势,我们不得不考量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是否缺乏传统的生态伦理底蕴?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解决中国问题必须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的沃土,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1]。针对当下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问题,看似传统的生态法治理念却值得我们思量与学习。被誉为“像凤凰羽毛一样美丽的地方”之三都水族自治县地区,全县的森林覆盖率达72.47%,2016年被国务院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1)资料来源: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三都简介http://www.sandu.gov.cn/zjsd/sdjj/,访问日期:2021年 6月9日。。其生态环境能够保持着原生态,得宜于水族同胞在与大自然的磨合与探索过程中认识到自然保护的重要性,形成了传统生态法治理念。水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在现代化的历程中就是在“文化自觉的主体性发展和生态法治的指导性变迁”[1]的基础之上返本开新并耦合现代的生态法治理念,使之实现了质的升华。

同样作为中国传统法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清水江生态法治理念亦为维护当地生态环境的稳定延续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其对当今的环境保护亦有很好的借鉴价值,故须对之生态法治理念进行现代化,以适应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并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撑与价值指引。在明朝之前清水江流域可谓是“丛林密茂,古木阴稠,日月穿不透”的原生态之地[2]。在这之后“皇木”的开采催生了“人工营林”的发展,清水江流域的各民族再一次造就了“绿水青山”,还使得“绿水青山变成了今天的金山银山”,亦成为了上个世纪贵州大山经济发展的脊梁,促进了森林契约文书的形成,其内容涉及青山买卖、生态环境保护等[3]。这些契约文书维护了当地生态稳定的延续性,使得清水江流域至今仍然保持着绿水青山的原生态系统,这得宜于当地各族人民在不断探索中意识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性,并通过森林契约文书形成了本土化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

一、返本:清水江文书中生态法治理念的意蕴及表现形式

森林契约文书中蕴涵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是清水江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关于生态习俗、习惯及习惯法之中所蕴涵的生态哲学理念、生态伦理的集合,主要体现为人们在生态法治的理念化和哲学化的情感、认知表达。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的生态法治理念作为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与少数民族生态习惯法汇聚与耦合的产物,是其生态法治思想的精髓与智慧的凝结。清水江契约文书中生态法治理念的核心与基础所体现的是生态优位的生态伦理观,其核心理念是“尊重自然、敬畏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这一核心价值理念的深层次诠释为:万物有灵的生态认知理念,合理采伐的生态发展理念,天人合一的生态整体理念,和谐相处的生态秩序理念,内心强制的生态习俗理念,循环发展的生态实践理念,相生相克的生态制衡理念[4]。

(一)万物有灵的生态认知理念和合理采伐的生态发展理念

万物有灵的生态认知理念是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生态法治理念的哲学渊源,其源于崇尚图腾,树木为神灵,认为自然的力量是神圣的无穷的,肆意掠夺截取自然资源必然遭至报复,如侗族人有“树大有神,石大有鬼”的宗教观念[5],将寨子周围的古树与巨石视为庇佑家园祥和的神灵。在《苗族史诗·打杀蜈蚣》中描写了人类祖先姜央与众动物踩鼓跳舞的嬉闹场面[6],人类与世间万物皆为大自然的成员,如苗族先辈们认为世间万物皆有灵性,通过祭祀能够获得神灵的庇佑,故而有了祭祀枫树这一古老的习俗,《枫木歌》中唱道:“世间万物多,来源是一个。要晓得清楚,来唱枫木歌。枫木生榜留,才有你和我。要晓得典故,来唱枫木歌。”[7]这些朴素的哲学思想很好的印证了万物有灵的生态认知理念。一直以来该流域的少数民族都十分敬奉自然,秉持万物皆有灵的生态认知理念。合理采伐的生态发展理念是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生态法治理念的基点,在森林生态资源的保护方面,不盲目的从自然界中索取,注重开发与保护的结合,通过森林契约文书约定林木的采伐方式,实行“林粮间作与间伐代抚”[8]的模式,如“污慢老、嫩杉木七根在外;老杉木在外,不得砍伐”[9],使他们世代居住的生态环境保持着绿水青山。清水江流域森林契约文书中所形成的生态法治理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知识,承载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朴素而又厚重的历史底蕴,共同编织了“大美黔东南”的壮丽画卷,成就了“祖国的绿色宝库”和“人类疲惫心灵栖息的最后家园”。[10]

(二)和谐共处的生态秩序理念和相生相克的生态制衡理念

和谐共处的生态秩序理念是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生态法治理念的哲学灵魂,如苗族古歌《枫木歌·十二个蛋》中我们能窥见苗族人民对动物的尊重和爱护之情[11],侗族古歌唱道:“鲤鱼要找池塘中间来做窝,人们也会找好的地方来落脚,我们祖先开拓了路团寨,建起鼓楼就像大鱼窝。子孙万代像鱼群,红红绿绿出出进进多又多。”[12]展现了该流域少数民族在生态伦理中追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生态互惠共荣的意识,诠释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秩序理念;在进行森林生态资源保护时所秉持的理念,是对人类中心主义错误观念的反思与批判,亦流露出万物和谐共处的生态秩序理念。相生相克的生态制衡理念是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生态法治理念的哲学本质,世间万物相生相克,相互依靠而存在。当地的建筑物无疑不显现出淳朴的民风,蕴含着对生态与生存思辨的生态哲学思想的考量,是对相生相克的生态制衡理念的诠释。如《苗族古歌·栽枫香树》(2)《苗族古歌·栽枫香树》中提到:“松树厚衣裳,不怕冰和霜,栽满大高山,四季绿苍苍。杉树翠又绿,树干直又长,栽在大山冲,长大作栋梁。枫树枝桠多,枫树枝桠长,枝叶大如伞,栽在山坳上,……枫树栽山坳,枫树不肯长。枫树栽哪里,枫树才肯长?枫树栽平坝,它也不肯长,一天一天细,一天一天小。枫树栽路边,它也不肯长,瘦得像车锭,榜香好心焦。枫树在村子边,种在寨子旁,村边有个井,寨边有个塘,枝叶护村寨,树根保鱼塘,枫树心喜欢,枫树长得快,一天三个样,三天九个样。”中提到的松树、杉木及枫树的关系[13];清水江流域的苗族和侗族村民中至今还流传着一则谚语:“栽杉不栽樟,栽樟富他乡”。[14]《苗族古歌》和民谚中所反映的植物间的相生相克与感应效应是对相生相克的生态制衡理念的最好诠释,有助于维护生态稳定的延续性,彰显着清水江少数民族生态哲学思辨的生态价值观。

(三)内心强制的生态习俗理念和循环发展的生态实践理念

内心强制的生态习俗理念是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生态法治理念的出发点,如“择吉冢”文书中的“风水观”,作为一种丧葬文化的礼法理论文本,虽带有唯心主义哲学的色彩,但其蕴涵的生态价值观却诠释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诉求。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苗族先民形成了诸多的生态禁忌习俗,如“神山禁忌习俗、水禁忌习俗、生育禁忌习俗、节日、时日禁忌习俗、风水禁忌习俗等”[15],这些朴素的生态禁忌习俗展现了苗族人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民族品性,亦展示了生态习俗理念对他们生活行为的影响之深;如苗族的“议榔”,侗族的“款”“认错文书”等朴素的生态价值观在很大程度上诠释了内心强制的生态习俗理念在生态环境维护方面的重要地位。循环发展的生态实践理念是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生态法治理念的落脚点,该流域的少数民族自古以来崇尚节俭,反对暴殄天物,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蕴涵着丰富的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循环发展的传统美德。如文书记载的:“‘林粮间种’、‘混林种植’”[3]等生态种植技术,还有传统的生态育林技术与采伐技术(皆伐(3)一定面积内的树木全部一次性砍完。与择伐),有助于遏制森林生态资源的代际浪费以实现发展与保护的良性互动。这些传统的技术无不彰显着其追求循环发展的生态实践理念,这种循环发展的生态实践理念保障了该流域森林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科学的参考模式。

(四)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生态法治理念的表现形式

生态环境习惯法是独立于非正式法之外的,由民间的内生性力量孕育而成,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价值导向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在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的很多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以习惯法的形态呈现,如苗族的“环保榔规”和侗族的“环保侗款”这些生态环境习惯法对于破解当地生态保护问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亦成为处理当地“人工营林”经济矛盾不可或缺的元素。该流域的少数民族为高效利用土地,在林区实行“林粮混合种植”的模式,其“刀耕火种”是一种本土化的林木种植技术且是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实施的。正是这种没有官府干预的森林契约文书使得当地的林地林业制度、森林资源收益的分配制度能够有效运行,森林契约文书中相关约定亦作为一种少数民族地区普遍遵守的制度,保障了该区域的青山绿水。

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展示了当地在森林生态资源保护方面的理念,其记载了林木交易的相关权利、生产合作、林区管理制度、纠纷解决等相关事宜。森林契约文书主要有公契约和私契约,公契约是维护森林生态环境、林业生产管理秩序,大多以立石碑的形式呈现,如锦屏县文斗寨现存的六禁碑的规定:“一禁:不俱(拘)远近杉木,吾等所靠,不许大人小孩砍削。如违,罚银十两。一禁:四至油山(即油茶山),不许乱伐乱捡。如违,罚银五两。一禁:逐年放鸭,不许众妇女挖(阶)前后左右锄(蛐的转音)蟮。如违,罚银三两。”[10]既保护了森林产业的发展及幼苗的生长亦维护了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私契约是个人之间签订的且主要是为了维护个体财产流转,大多是“白契”(4)没有加盖官府印章的契约。。公私森林契约文书对相关产权的明晰界定,形成了稳定的产权制度,激发了林农积极种树造林的热情,产权的稳定性为山场资源能够用于“人工营林”产业的可持续循环利用提供了便利。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卖青山约”对于林地产权的相对转让做了限制即只允许在本家族内流动,这就保障了林地产权永远掌握在本家族人手中,这样就能够持续性用于种植树木。此外对于未成林的幼树的所有权则通过交易幼苗以资金融通,无论转移的所有权归入于何处,皆不影响幼苗的生长,采伐与植树造林相结合的循环发展格局,使得千百年来清水江流域依然是青山绿水。

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所形成的契约精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森林契约的运行。通过森林契约文书对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条件的设定,减少了佃农的道德风险, 保证了清水江流域林业发展的兴盛和可持续性[16]。当地人民的长期实践与不断探索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本土化植树管理技术,即生态环保经济的经营模式和具有地方性知识的生态育林技术。森林契约文书在该流域少数民族实施“林粮间作、混交植林等人工营林技术,林业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17];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森林生态资源保护的良性循环,亦为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根基。

二、耦合: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生态法治理念现代化的价值根柢

森林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肇始于人,森林生态环境资源的改变发端于人的行为的改变和反思,人作为文化的载体承载着文明的建构[18]。在原始的农业社会时期,黔东南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敬畏自然、尊重自然、崇拜自然,在不断地实践中、在生态生存与生态发展的二元结构探索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本土化的以生态环境保护伦理为核心的生态法治理念;确保了当地万物和谐共生,为后世留下了绿水青山。当下飞速发展的工业文明社会则将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看着是一种非科学的地方性知识和乡土化发展理念予以摒弃,盲目化追求普世性的现代知识并视之为至尊性的科学知识予以推广,却忽略了森林契约文书中所蕴涵的生态法治理念对于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价值。生态环境恶化的灾难让我们不得不思量已有的认知和发展理念是否适宜于当下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发展的需求,在思量中逐渐意识到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生态法治理念的重要性,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地方性知识中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是清水江流域各少数民族在长期与大自然磨合与试错历程中汇积而成的。当下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不只是对传统农业社会的单向度回归,更不是工业文明社会的任意性发展。无论是在社会常态下,还是在社会转型中,法律的变革与发展总是无法甩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这个拐杖[19]。为此需要对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蕴涵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进行返本开新,亦即在扬弃的基础上培育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的生态法治理念,以实现其生态法治理念的升华。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到现代化生态法治理念的返本开新,其耦合的核心是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法律哲学价值及其品性。

(一)法律哲学价值根柢

恩格斯明确指出:“人类必须摆正自身在自然界中所处的位置,正确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以调节好人与自然的关系。”[20]居住于清水江流域的少数民族先民早就意识到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性即自然法则与社会法则二者之间的关系,自然法则即所谓的自然秩序体现为“上天”,而社会法则亦即所谓的社会规则以“天理”的形式呈现,这一价值观的核心就是“天人感应”和“道法自然”。他们寻求人与自然的融合,宇宙世间万物亦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实现万物和谐共存。在古代清水江流域的少数民族普遍崇尚自然、崇拜图腾、信奉自然,认为世间万物皆有灵性,亦是一种万物有灵的生态认知理念;就其朴素的法律思想渊源与法律思维而言,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所蕴涵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肇始于宇宙世界普遍存在的“天理”或者哲学上所称的“天秩”。将法哲学和伦理学相连,以行上本体论的“性理”作基础,宇宙万物的天理便成为法律的根源[1]。天道与人道合一,以天道论证人道的合理性;以法律所确认的人道,来迫使人们遵守“天道”[21]。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所蕴涵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就是建立在天地人“三位一体”的哲学观基础之上,即和谐共处的生态秩序理念。一直以来清水江流域的少数民族始终秉承万物和谐共处的生态秩序理念,认为宇宙世界是相互矛盾(统一)的,宇宙间受到阴阳二气的主导;阴阳和谐则万物协调,阴阳相撞则万物混沌。

“法律”(5)本文的法律指包括习惯法在内的广义法律。的前趋是习惯,然而习惯的由来又无不肇端于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习惯与道德的耦合就成了法律与伦理,而二者的本质皆属社会规范的范畴,即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该如何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规则、标准、规范等[22]。从法律(习惯)与伦理(道德)的历史发展进程上而言,二者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逐步分离的状态再到截然独立的嬗变过程,这与我国社会之历史沿革具有先天的一致性。回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背后,生态环境恶化愈演愈烈,究其根源皆因我国生态法治理念的缺位,才导致生态“伦理”价值的失衡。虽然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趋于相对完善之势,但一直以来备受诟病,在环境保护治理上所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究其根源还是缘于我国当下的环境保护立法将法律与生态法治理念(伦理)人为的割裂开来[23],忽略了二者之间天然的内在关系。

诸事皆须回望,知返本方能开新。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是我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深植于我国传统法文化的土壤之中,体现我国传统生态法治文化的厚重底蕴,也是人类生态伦理学的先驱。改革开放伊始,我国工业发展一路腾飞,但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亦相伴而生。自清末修律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始终处于继受之势,虽初具模式,但还处在外源型的转化阶段并没有实现内源型的发展。故此,需要顺应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并耦合当下生态法治文明建设的伟大实践,从我国法治改革的思维中汲取营养,以本土化的地方性知识为圭臬,对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进行开新以实现法律生态化、伦理化,走具有中国本土化的生态法治道路。这是由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所蕴涵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及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需求所决定的。

(二)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生态法治理念的品性

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的生态法治理念作为我国传统生态法治文化的瑰宝,有其与生俱来的地域性、民族性、群体性、多样性、特殊性、伦理性、自觉性、本土性等传统特点[24]。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所蕴涵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以其载体丰富与内容翔实的形式及独有的环保、裁判、调整、教育的价值,被用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25]。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所蕴涵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对于打破当下少数民族地区生态法治建设瓶颈的价值不言而喻,对于当下全国生态法治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深远持久。结合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所蕴涵的生态法治理念的品性,考究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生态法治理念并进行返本开新赋予其新内涵、新价值,以便更好的将其向全国推行。

1.认同性与环保性

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所蕴涵的生态法治理念是清水江流域的各少数民族人民在持久的社会实践过程之中基于劳动生产、日常生活及地理环境所糅合而成,固有其地方性知识的区域性特色、民族性韵味,展现了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劳动人民的勤劳智慧,也是其对生态法治文化民族精神的集中表达,其共同体意识与最终的价值归属就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其囊括的内容之广,例如人居环境、森林保护、土地地界、人口计生规范等领域,对该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杰出贡献。

2.本土性与调整性

本土化的地方性知识是该流域劳动人民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汲取古代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营养培育而成,带有独特的民族韵味和民族情怀,本土化的地方性知识是原生态地域文化的产物。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所蕴涵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主要体现为:首先,人们对大自然的敬畏,例如苗族、侗族的“择吉冢”文书,祭祀树木、祭祀山水;其次对人们行为进行调整的各种习惯规范,例如保护山川河流、森林资源、土地权属的各种契约文书;最后是人与大自然和谐共生,意识到宇宙万物相生相克、相互依靠,蕴涵着生态生存与生态发展的二元矛盾统一的法哲学思维,例如“粮林混种”模式契约文化,“混农林契约文书”[26]文化。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的生态法治理念用以调整生态环境保护、规制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谐共生,蕴涵着裁判、调整、教育、规制的价值属性。

3.载体丰富与内容翔实

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所蕴涵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承载客体形式多样,在缺乏文字记载的时代,大多以谚语、神话传说、俚歌风谣等样态呈现。经过先人的传唱、吟诵,世代延续下来,给后人留下了弥足珍贵的生态法治文化财富。有文字记载传承始,多以石碑木碑或者图文服饰等样态呈现,甚有蜡染、传统的古建筑等样态记载。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的生态法治理念内容翔实,囊括生产生活秩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伦理价值、森林生态资源保护、山地边界、人居环境、水域权益划分、人口计生权益等。

三、开新: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生态法治理念现代化的路径

所谓的现代化亦即是传统理念向现代的嬗变,这种嬗变的趋势是任何事物都无法阻挡的世界性历史发展潮流,亦是我国传统法文化实现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是传统法治理念返本开新的发展趋势。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生态法治理念的现代化主要得宜于两股力量的耦合,一是主体性转型即主要依靠内生性的力量而进行的革新,二是外源型嬗变则即借助于外来型的力量进行革新。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发展,需要在继受本土“法律”地方性知识的基础之上[7],糅合移植的法律打造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的现代化升级版。在法律全球化视域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的民族转向呈多元化趋势,亦即在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生态法治理念的语境之下破除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在民族地区实施的瓶颈。欲破解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的窘境,需要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生态法治建设道路,充分利用传统法治文化、生态伦理思想并切实发挥其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当代化价值,激发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生态法治理念的生态价值功能并对其内涵进行重构。

(一)发挥文化自觉的主体性转型,实现其法治理念的内生性发展

费孝通在二十世纪末提出“文化自觉”[27],文化自觉究其根底而言乃是生命的自觉,人的自觉[28]。发挥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传统生态法治理念文化自觉的主体性转型亦即在现代化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在弘扬与传承生态法治文化上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对之传统生态法治理念进行内生性的识别、认知并对自身文化进行认识、反思、维系使其形成具有“文化自觉的”地方性知识,生态法治文明的建设需要发挥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蕴涵的传统生态法治智慧,积极创新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蕴涵的生态法治理念,让生态法治理念建设的地方性知识升华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普世性的生态法治文化。生态文明的建设需要对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蕴涵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进行扬弃,这样才能为我国当下的生态法治文明建设奠定扎实的哲学根基与理论源流,并充分利用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探寻其与当下生态法治理念最有效的节点,在崇尚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基础之上,多维度的审视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传统生态法治理念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当代价值,实现其法治理念的内生性发展。培育“生态命运同源体、生态安全同源体、生态公平、生态效益同源体”等蕴涵本土化地方性知识的新型生态法治理念,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类命运同源体。

物于载文,文于弘道。首先,假借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探寻其蕴涵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现代化;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是生态法治理念的主要载体,文书中“以人为本”经营的哲学理念蕴涵着清水江先民崇拜自然、生态保护、敬畏自然的生态人文价值观,在我国生态保护法治及生态文明价值观建设中有引领价值。其次,悠久的少数民族历史、颇具地域特色的民族文化、古朴的生态法治理念皆孕育和承载于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在当时成为维护绿水青山的生态价值理念。在高新科技飞速发展及“乡村振兴”号角吹响的今天,同样需要对其革新以使其成为在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给当地人们带来经济收入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其带来的福利。最后,依托文斗苗寨的“六禁碑”契约文书,实现生态法治化现代化视域下与森林契约文书中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维系对话。被称为“中国环保第一碑”的文斗苗寨“六禁碑”契约文书,是弥足珍贵的具有独特性的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方面的古典文献资料。

(二)利用好生态法治理念的外源型嬗变,实现其由外向内发展的平衡

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外源型嬗变亦即通过吸纳外来先进文化、思想、技术为主而进行的现代化革新。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理念是人们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规范价值、指引价值、教育作用以及其实施效果所秉持的思想理念,生态法治理念是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实施的中枢,对生态环保执法实效有着重要影响。于此,在重塑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理念之时,必然要对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蕴涵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进行返本开新;挖掘收集并唤醒沉睡中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文化,在相关国家政策及技术的指引下将其发扬光大,在尊重本土生态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引进境外生态伦理学的价值理念并使其能够与现代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理念对话,是实现其生态法治理念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我国生态法治理念现代化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路径。

“法律”虽可作为维护生态秩序不可或缺的元素,但若一味的奉行“法律万能论”终将自食恶果。“法律”虽能定纷争于行,克己私欲,却很难消弭纷争于内心达到法治的最高价值即公平正义;为实现生态和谐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莫过于“道德教化”与“法律规制”二者合二为一,以实现内外兼修。故此,我国在进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现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现代化时。首先,生态法治理念现代化的确立须与当下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并将其与目前的法治建设耦合,以生态优位为价值导向塑造生态整体主义本位的法律观与法治实践模式;以生态法治为核心,构造科学合理运行的生态法治良性秩序;其次,要将传统生态法治理念与现代生态法治理念耦合并赋予其新的内涵,假借传统法治文化打造当代化的生态法治理念,让其通过生态法治的外源型嬗变使之内化于心;最后,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对森林契约文书中传统生态法治理念进行现代化的转型升级,其蕴涵着诸多的科学内涵及生态法治哲学的思辨因子,其在生态法治理念场域是一种朴素的传统生态法治价值理念。于此我们要运用矛盾的思辨方法对文书中传统生态法治理念进行剖析论证并对其当代价值进行审视,在扬弃的基础之上探索其现代化的合理逻辑;研究其检视其现代化的当代价值是森林文书中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现代化逻辑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元素。

四、结语

随着现行司法制度对乡村社会的干预,原有的本土化司法制度已处于边缘化,礼治秩序已经被法治秩序取代,但是法治秩序在乡村并未取得实效,因为任何一种司法制度的实施不是靠若干法律条文和法庭就能解决的,需要我们去考量这些“设备”能否为乡村人民群众接受。故此得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进行革新以适应法治秩序的发展。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蕴涵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构成了清水江流域森林生态资源保护的行为规范体制机制,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伦理观的体现,内生性的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之生态法治理念在当下,相较于国家环境法治能够弥补其在该流域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时存在的宏观性、抽象性及鞭长莫及的困境,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中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具有独特的本土化地方性知识、生态伦理性等特征,且在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起着弥补抑或衍生抑或具体化正式环境保护法的批郤导窾作用,而且为维护清水江流域的森林生态资源,营造“绿水青山”及维护当地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故此需要进一步探寻和唤醒沉睡的清水江契约文书中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当代价值及科学内涵,对其进行返本开新,将其与现代生态法治理念耦合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有助于弘扬优秀的清水江森林契约文书精神,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模式的完善;对于构建既适合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又适宜我国其他地区的生态环保法治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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