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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自主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2-01-01大连柏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牟晋伟

区域治理 2021年6期
关键词:主管部门建设项目设施

大连柏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牟晋伟

建设项目竣工后,除了对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验收之外,还要对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新环保法实施前,环保验收工作由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出具验收意见。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以后,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和配套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修订完善,环保验收工作已经变为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成为环保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该变化一方面体现了国家放管服的政策要求,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主要就改革后带来的新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作为下一步工作重点,以继续完善环保验收制度体系。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依据

近几年,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愈加重视,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也逐渐增多。《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节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以上相关的规章制度都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程序、方案以及相关报告的编制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此外,其他依据还包含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项目行政许可批复性文件以及相应的验收报告等等。

(二)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重大变动判定

在项目的环保验收中,应在综合考虑建设规模、地点、性质、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破坏防治措施等内容的基础上,围绕《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以及《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的规定和要求,对项目是否出现过重大变动情况进行判定,评估可能因此变动而出现的重大环境影响,并对其展开客观的判断,从而确定是否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三)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形式

现阶段,为了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自主环保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已转变成建设单位。在竣工后,建设单位需要进行编制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如果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共同开展验收工作,确保项目竣工后环保验收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建设单位一般没有配备专业环保人员,而且对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对环保手续的程序性、系统性和强制性不了解,对配套环保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制度不清楚,具体表现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2)专业人员缺乏。建设单位因各种客观原因和主观因素,未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部门,未配备专职的环保管理人员,有的单位虽然设置了环保部门、配备了专职人员,又往往让非环保专业人员担任或者兼职其他岗位,对环保工作不重视不熟悉。(3)资金投入不够。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是不明显的,甚至是负收益,因而部分建设单位对环保设施不愿意投入或偷工减料少投入,导致环保设施建设不规范,应有的排污口、采样平台和标识标牌不完善等情况普遍存在。

(二)第三方技术单位存在的问题

(1)技术实力参差不齐。当前在国家实行放管服政策背景下,进入环保行业的公司和人员越来越多,刺激了环保行业蓬勃发展,但也给环保行业造成了鱼龙混杂的局面。部分技术单位实力较差,实际上没有专业人员对承接的环保验收业务进行针对性的专业指导,提出的建议对建设单位没有参考价值。更有甚者,小部分单位直接“提篮子”赚差价,严重破坏行业风气,损害公共利益。(2)现场经验严重不足。这也是技术单位实力较差的表现形式,因技术人员缺少现场经验和专业指导,一些技术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产工艺等缺乏深入了解,对项目变更情况缺少敏感性,对环保设施的原理和工艺了解不透彻,甚至有认错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的情况发生。经验不足还体现为对建设单位的背景及项目的由来不求甚解,与建设单位人员的沟通不到位等。(3)“红顶中介”悄然而至。当前在国家去行政化的背景下,国家已经将绝大部分行政权力取消、下放,环保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职责仅有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证核发,原先竣工环保验收由环保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职责已经取消,随之而来的结果是依附于环保主管部门的红顶中介被取缔。但近年的发展表明,实际上环保行业中另一种形式的“红顶中介”正在崛起,而且越来越活跃,他们通过各种手段绑架环保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共同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从而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

(三)专家评审存在的问题

(1)缺乏独立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就是专家评审及现场检查环节。专家本应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发表意见,但专家评审是需要支付劳务费的,而劳务费由建设单位或由第三方技术单位支付,天然构成了债务债权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或第三方技术单位往往也会邀请自身熟悉的专家,我国一直重视人情往来,碍于情面也会有所顾忌。以上种种因素,导致专家立场就会有一定倾向,有的建设项目尚不具备验收条件且同样通过了验收,最终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生态环境。(2)欠缺专业性。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建立了专家库,但对专家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不统一,也存在一些任人唯亲的现象,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导致入库专家的专业性普遍不强,对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了解不深,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理解不透彻,对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一知半解,在现场和评审会上泛泛而谈,欠缺建设性和指导性的专业意见,提出的整改措施没有可操作性。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建议

(一)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环保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当前企业在环保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利用印发宣传资料、定期组织专题培训会议等方式,多途径向企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管理知识等,从而使企业的深入了解环保的重要性,明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流程等。另外,还要加强对企业引导与督促,促使企业转变工作态度,积极参与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全面提升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效率;及时做好环保档案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促使污染治理设施顺利运行,有效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二)加强跟踪监督监察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环保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跟踪监督与监察工作,加强建设项目运营期的环保监管,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危废管理、废水管理、废气管理等。特别应注意检查环保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检查其处理效能是否与设计要求保持一致、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台账记录是否完善等,对于超标排放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三)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在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中,应引导公众参与并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加大公众对建设项目的关注力度。所以,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促使公众积极参与,做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另外,应合理制定细则规范确保信息合理发布,明确监测对象与目标,增强监测内容的针对性,全面提高环保验收监测工作效果。

(四)完善法律规范,提升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质量

在我国建设项目施工中,投资渠道多且形式多样,因而项目立项、环评、设计、建设、施工与试生产等各环节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三同时”规定,即项目建设中污染防治措施要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施工与投产使用。另外,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要逐步完善法律规范,将其视为法定程序予以管理。如果建设单位施工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建设单位要根据要求与规定立即进行整改,加强管理与处罚力度,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不能开始新项目施工,以确保建设单位充分重视环保验收工作。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企业都会委托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工作,但是存在的问题较多,因此,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首先,建议环保部门对提供验收技术服务的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设置黑白名单,并逐步完善监督管理。环保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进行监督考核,结合考核得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以此构建优胜劣汰机制,规范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督促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并增强责任意识,为企业自主验收提供重要的技术保障。其次,对验收评审专家加强管理。环保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专家库,向社会定期发布专家库名单。环保主管部门要对专家库实施动态化管理,提高专家技术水平并规范其从业行为,促使建设单位更好地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最后,建设单位在进行验收工作中,选择排名靠前的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并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从而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规范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在项目竣工后,需要重视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并不断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和水平。在此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也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引导和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规范各环节的工作,真正将项目竣工验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发挥出来,为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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