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动物权利谈家养动物保护立法必要性
2022-01-01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邓一丹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邓一丹
家养动物的存在在我国有极长历史,但其地位并未受到官方承认。将狗从畜禽类目中剔除是官方首次展现出正视伴侣动物地位的意图,却在网上又掀起一番争论,再一次把公众的视线聚焦在了家养动物的保护上。在现代社会中,猫、狗、兔等物种因其亲近人、可爱的特性被人类豢养,对人类的陪伴意义逐渐增大,成了许多家庭中的重要成员。网络的普及让“高校大学生虐猫”“遛狗不牵绳致老人摔死”“城管猛击流浪狗头部致死”等新闻被迅速、详细地推送到人们面前。家养动物的保护、管理、遗弃、泛滥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家养动物的生存现状
对于家养动物,也作宠物、家庭动物等,该词定义在我国尚无明确论述,参考欧盟、日本等地区和国家在法律中的定义,主要指为了满足个人娱乐或陪伴目的,而被人类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在家庭中拥有或意图被拥有的动物。在这类定义中,家养动物有其突出的内涵:以陪伴为目的的娱乐性和豢养于人类活动场所。
家养动物“心理抚慰”的陪伴价值是其有别于其他动物的最大特点。这种动物和人类之间的情感互通是爱宠人士对家养动物的热情由来,也成了宠物被攻击的缘由。以狗为例,近年来,狗作为主要的家养动物,互联网为其掀起过对玉林地区传统“狗肉节”的抨击浪潮,许多学者、明星等公众人物也发文声援,呼吁取缔食用狗肉的传统。爱狗者和非爱狗者之间的矛盾由于没有有效的解决途径,往往会被转嫁到动物身上,“恨狗”者应运而生,虐狗事件也层出不穷。加上对家养动物的售卖、饲养,管理缺乏相应的、成体系的规定,家养动物被遗弃的事件频发,城市流浪猫狗数量剧增不仅对市容环境造成影响,对人类出行安全也有一定隐患。
因此,为了更好地挖掘家养动物权益保护的可能性和领域,需要对家养动物的生存困境现状进行分析。
(1)不合规贩卖。鉴于我国宠物市场管理的缺位和滞后,家养动物的售卖径除了正规的宠物店,还有家庭繁殖和“后院”培育。其中“后院”培育环境脏乱,卫生条件无法保障,其售卖的家养宠物除了本身具有成活率不高、健康状况不佳的风险外,其携带的病毒或细菌对饲养人员也有一定的威胁。
(2)管理落后。对家养动物,最主要的乱象就是饲养管理不到位。尽管我国许多地区都陆续出台了“狗证”办理、养犬管理等规定,但执行和监督存在一定的困难,仍有遛狗不牵绳导致冲撞路人的事件发生。同时,家养宠物要求的活动空间在现阶段的城市规划中少有考虑,其运动需求难以被满足,狗无处溜,缺失了人为关怀。
(3)遗弃。家养宠物获得门槛低,但饲养成本高,由于目前我国对动物遗弃没有高成本的处罚措施,许多饲养人在面临高额宠物医疗费等情况下会选择将宠物遗弃。这就带来流浪动物数量增多,侵占人类活动空间,威胁人类出行安全的局面。
(4)虐待。除了饲养人对家养动物的不尽心,许多人以发泄压力为名对动物,特别是家养动物残忍虐待和杀害。网络让养宠物人士之间有了交流分享的平台,也滋生了越加庞大的虐猫、虐狗人群。网络上散发、传播的虐杀动物的照片不仅昭示了家养动物在人类社会缺失法律保护的窘境,对网络环境的健康维护也造成极大的冲击。
(5)偷盗。对家养动物的偷盗主要发生在宠物狗上,我国自古有食用狗肉的传统。作为六畜之一,狗是最早被人类驯化的家养动物,既有看家护院之能,也可被食用。不仅是民间对食用狗肉颇为推崇,《礼记》《周礼》《本草纲目》等书中也有对食用狗肉的记载。然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5号)明确表示,目前我国对犬类的屠宰许可没有统一规定,也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的条件。且由于我国农户散养狗多,狗价受制,肉犬饲养成本极高,目前市面上所销售的狗肉多来自偷盗。
二、动物权利
(一)动物权利的正当性
对动物的保护催生了对动物权利的探析。皮特·辛格从边沁的功利主义中以感知为中心来判定这个生物是否具有权利的观点出发,认为应该将人类之间的平等原则推广到人与动物之间——不强求平等地对待,但至少要平等地考虑,一旦生物具有感知痛苦的能力,那我们人类就有了不使其受苦的义务,即生物有了免受折磨的权利。而汤姆·雷根则从哲学上来划定,他从康德对“完全人”的界定出发,将其类推到对动物的界定中,强调动物一旦具有内在价值,不仅仅是作为人类服务于自己的“机械性工具”,更是因此而具有的道德属性上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和自由权。
还有其他在前两者基础之上或进一步深化得来的玛丽·沃伦的弱式动物权利说,或对其反思批判得来的加里·弗兰西恩的突破动物财产观念等理论,都是动物权利主义的代表。
本文认为,动物当然享有权利,如同人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对等,动物权利来源于人类赋予,即人类对动物所应尽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动物不能在人类社会中主动要求权利并不等同于动物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动物,尤其是家养动物可以通过监护、代理等机制来转移请求权。而在上述理论中,动物权利主义对动物权利主要概括为生命权、自由权和免受折磨权。这些权利是最低基准的对生命的尊重,与基本人权有一定相似性,但基准远低于基本人权。这种差异源自动物与人类之间的差异。尽管人类在生物学领域属于动物,但人类具有的更复杂、完备的感知、思考体系在把人推向生物链顶端的同时也使人有了更高的发展追求,不管是物质方面还是精神方面。如亚当·斯密对人性的划分一样,一方面,我们保持着经济人自私的特性,剥夺着包括动物在内的资源来为我们的生存发展服务;另一方面,我们道德人的同情、怜悯的天性又催促我们反思,维护其他物种的利益。为动物争取权利,是一种自我对抗:在我们已经惯性地把动物视为工具、财产的情况下,为它们重新谋取生存甚至发展空间,其本质是人类的共情。
(二)家养动物权利的明晰
在主流的动物福利主义中,目前国际上形成公认的非野生动物福利的五大自由有:(1)动物不受饥渴和营养不良困扰的自由;(2)动物不在恶劣环境中生活的自由;(3)动物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4)动物享有表达正常天性的自由,;(5)动物不受恐惧和忧虑紧张的自由。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动物免受折磨和享受适当生存环境的权利。但在家养动物的保护中,本文认为动物福利论并不能完全适用。人类与家养动物的关系要比仁慈、同情更进一步。陪伴价值是双向的、相互的,那么人类对动物负有的义务与权利应对等。
而相对主动和激进的动物权利主义在以上基础外,还要求禁止对动物及其衍生品的食用、捕获、娱乐、实验,如销售动物皮草、买卖中药中的动物药材,这对于必要的实验动物、豢养食用的家畜要求过于严苛,动物权利主义要求难以实现。但针对家养动物的独特价值和地位,本文认为则可以在动物福利主义和动物权利主义中谋求一个均衡点来实现对家养动物立法保护的法理支撑。
即家养动物在享有动物福利主义所描述的生理、环境、卫生、行为、心理的五大自由的生存环境外,还应当从假设代理人的角度出发,分析对等价值下家养动物还应享有的权利,即为人类创设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严格的贩卖和收买筛选;合规、科学的饲养管理;对防止家养动物丢失、被遗、被虐待应尽的努力。禁止对于明确为家养动物的动物有违法违规的食用、捕获、过度娱乐、实验等行为。
三、家养动物的立法建议
(一)实践可能性
理论上,在动物权利主义的争论中,就有人提出过我们反对虐杀动物的动机可能不是为了保护动物,而是为了保护人类自身。保护动物是为了表达和展示人类的德性,同时,这些德性是人类繁衍的保证,人类对自我完善的追求决定了人类保护动物的道德作为。这就使得人类保护动物的思考模式从以动物为中心转向以人为中心。
反对对家养动物的虐杀、食用、违规捕获和泛娱乐化,规范饲养,不仅是对家养动物的保护,也是对人类心理安宁、生活场景安全的维护。提高人类文明程度,满足人类道德人部分的内在需求,同时又能为动物带去福祉,不论是对动物,还是对人,也都增加了社会幸福的总量。
从实际利益出发,新经济发展下,传统贸易壁垒被新型贸易壁垒取代,其中动物福利壁垒就是我国因对动物保护的落后而极具劣势的一项。加快对家养动物的立法保护,不仅是对所有动物保护的实验性尝试,更能为未来综合动物福利法创制提供先锋经验。
(二)立法建议
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英国于1822年颁发了第一个关于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令《马丁法令》,其作为第一部反虐待动物法,尽管保护范围有限,实质仍将动物视为财产,但在非野生动物的保护方面已经挑战起了传统的将动物视为普通的物,可以任意处理的观念。而其2007年生效的《动物福利法》进一步规定了对家养动物的福利保护,主要包括:(1)明确家养动物饲养者年龄应为16岁及以上;(2)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严格饲养者责任,包括安全出行范围、预防病痛的责任、严禁动物整形等。同时该法明确了饲养者违法的责任,轻则罚款,重则监禁。
由于我国在动物保护方面发展整体较为落后,我国现有的对动物,特别是对家养动物的保护,仍停留在较为初级的阶段,有将动物仍视为财产处理的观念,同时法律保护范围狭窄、操作性不高,民众和政府对家养动物的保护意识程度不够,现有法律法规对动物的保护主要在动物的免疫、实验动物、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详见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森林法》《畜牧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生猪屠宰条例》中的个别条款,对日常场景中最常见的家养动物,我国尚无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对家养动物予以立法保护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立法内容可以参考域外成熟的动物福利法,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水平予以制定。制定这部综合性的动物福利法应该有以下两部分内容:动物管理和饲养者的责任。在各地区实践中总结成果。如给家养动物配置芯片防止走失、被遗弃和被偷盗;办理“电子狗证”,养狗积分,规范饲养者行为,严格饲养者责任等。立法加强对违法情形的处罚,增加了侵害家养动物权利的成本,如限制养宠资格、予以罚款等,以快速改善我国较为严峻的动物权利缺失的问题。
四、余论
人类中心主义中,动物权利被让渡到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体现了人类道德的发展。在动物福利主义中,动物的免受虐待和保障生活标准既是各国对自己贸易保护的壁垒,也是对动物保护的有力支撑。家养动物的陪伴价值源自人类对特定动物倾注的感情,更具有保护价值和人文价值。而对家养动物的立法保护不仅是对动物保护的尝试和实验,更是展现法治中人文关怀和文明的绝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