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2-01-01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就业服务中心李博
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就业服务中心 李博
失业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变革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失业群众提供的经济补偿,协助失业群众渡过难关,具有保障失业人民生活水平和促进就业双重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导致近些年失业问题严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出现很多不足之处,需要结合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强化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
一、失业保险概述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那些失业缺乏生活经济来源的人民群众提供经济帮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它具有三方面特征,第一个是强制性,也就是国家对失业保险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个人按照法律制度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是违法行为,需要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个是无偿性,国家在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向缴费人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第三个是固定性,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征收时,不能根据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
二、失业保险制度在完善中面临的矛盾
(一)市场发展与失业保险覆盖面存有矛盾
现如今市场发展节奏加快,部分企业在转型的过程中,受到市场经济影响出现项目破产、裁员的情况,从而使得部分员工失业。如果员工在失业后没有失业保障为其提供经济保障,就容易增加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企业用人自主权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受到损害,增加了市场发展与失业保险覆盖面不适应的矛盾,对失业人群和企业实现平稳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二)失业人员增多与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存有矛盾
近两年受到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在运转中出现剩余工作人员转移困难的问题,导致社会失业人群数量增加,由此加大了国家财政在失业保险基金方面的投入力度。但是由于近两年失业人数较多,即使国家调整了筹集基金的比例和数额后,部分区域仍旧存有失业人员数量与失业保险基金不相符的情况,出现严重的入不敷出问题。
(三)失业救济标准与居民消费指数存有矛盾
随着我国综合实力显著提升,物价逐年提升,居民消费指数随之上升。但是通过调查发现,我国绝大多数职工的薪资收入较低,从而导致失业保险中的失业补助较低,如果在员工失业后,按照员工薪资比例发放失业救济金,则难以支撑失业人员的基本消费需求,从而阻碍了员工缴纳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对失业保险制度有序实施造成严重影响。
(四)失业人群再就业与社会需求存有矛盾
对于失业保险而言,需要解决失业人群再就业问题,但是近些年随着失业人数增多,部分企业内部的剩余员工人数仍处在不断增加阶段,这就激发了失业人群再就业与社会需求的矛盾。再加上部分新兴产业对人员素质的要求与失业人群素质极为不符,失业保险制度中再就业的落实困难,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有效落实。
三、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次较低
对于失业保险而言,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要内容,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其关注度较高。但是通过调查发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立法层次方面,仍存有较低的情况,导致失业保险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落实困难。西方部分发达国家在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时,都会将失业保险作为最高层次立法,然而我国失业保险法是由国务院建立,并不是国家最高的立法层次,从而使得失业保险制度缺乏高层次立法支持,使得该制度中的法律条例和规定侧重于实施中的规范,并非基本法,弱化了法律效力,使得国家在追究违反失业保险缴纳权责时,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提供支持。
(二)失业保险在基金给付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给付项目单一的问题。我国失业保险给付项目通常是指失业群众在失业期间应享受的保障项目。对于给付项目而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建设后,虽然制定了失业人群善后补助和再就业的条例,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失业人群要想取得就业项目补贴,只能采用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方式再就业,给付项目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缺陷,难以及时保障失业人群的经济补助。其次,给付标准较低。失业保险金中的给付标准主要是指失业人群可以在失业期间享受的保险金数额,数额比例是以失业人员原有的工资进行支付。然而在失业保险金进行给付时,没有充分考虑缴费数额,大部分职工的工资收入较低,按照这种情况给失业人群拨付保险金数额时,容易出现给付保准较低的问题。最后,给付期较长。现如今我国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保险金期限较长,给付期线上分为无限期给付和有限期给付,这两种给付方式都存有弊端,因为失业人群如果可以享受无限期失业保险金,则会降低失业人群再就业的积极性,减弱了失业保险制度中的促进再就业功能。有期限给付存在效率较低的情况,导致失业人群难以在失业期间及时享受到失业保障,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
(三)失业保险制度无法全面发挥促就业、防失业功能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即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只有保生活作用发挥出来,在促就业和防失业方面仍存有严重问题。在我国的失业人群里面,绝大多数人群在生活保障方面可以得到失业保险补助,但是在再就业阶段,很难得到失业保险制度的帮助,这方面主要与我国缺乏失业保险制度配套培训、招聘体系有关,导致部分失业人群自身具备的职业素养无法与再就业人才需求相适应,从而出现再就业困难的问题。在防失业层面,通常是以社会保障部门给企业制定培训制度的方式实施,强化企业对用人制度的重视,保障员工的就业稳定性,这种方式仍旧难以从根源上保障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四、解决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现存问题的对策
(一)提升立法层次
要想有效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权威性,就应加大惩罚力度,从立法层面重视失业保险制度,从根源推动失业保险制度实施。在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应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个单位和企业都能提高自身对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视程度。与此同时,国家应在现有的《就业促进法》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发挥功能,在培训、招聘以及再就业方面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推动失业保险制度有序实施。另外,我国对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态度,应从被动保障转换成主动出击,建设促进再就业方面的法律政策,确保再就业能够与失业保障相适应,这样才能给失业人群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优化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失业保险金存在三方面的缺陷,需要国家积极进行改善,从根本上发挥出失业保险金在维系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方面的作用。首先,失业保险金的支出项目应站在全局角度出发,系统考虑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处境,通过线下调查的方式了解单位和个人的真正需求,在原有保险金支出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确保保险金支出科学。例如,在制定促进就业条例时,国家可以根据单位资金运营情况,对员工进行适当经济补贴,如果单位在运转中受到外在因素影响,出现经营不好的情况时,可以采用减少工时或者降低薪资的方式,维护员工的在职状态,保障员工不失业,从而有效减少我国失业率。对于已经失业的人群,国家可以通过发放培训补贴的方式,激励员工掌控好再就业机遇。对于不准备再就业人群,国家也应鼓励这部分人群积极投入到自由职业或者自主创业方面来,采用一次性领取保险金的方式给他们提供经济补贴,这样可以促使不准备再就业人群有足够的经济参与到自由创业中来。再者,国家应调整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现如今我国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标准主要是以各省市发展情况进行指定,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需要国家按照失业人群原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并作出合理的最高上限和最低下限规定。在制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时,应结合失业人群的生活需求,适当提高保险金给付标准,保障失业者生活方面的需求。第三,科学调整给付期。在完善给付期的过程中,应以推动失业者积极就业为原则,防止出现失业人群过度依赖失业保险放弃了再就业机会。所以在调整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时,应全面调查失业人群的主观愿望,及时了解失业人群的就业情况,并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建设相应的再就业培训体系,协助失业人群在培训中尽快回到工作状态中。
(三)切实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防失业、再就业方面的功能
对于失业保险制度而言,要想发挥出失业保险制度在防失业、再就业方面的作用,就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变革,根据失业人群的现实需求出发,结合市场发展情况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例如,在防失业层面,国家应以企业为主要考察对象,结合企业在经营困难阶段的表现以及对员工的安置情况,将企业在这个阶段缴纳的事业保险费用作为薪资激励的方式返还给企业,帮扶企业渡过难关。为了促使企业员工可以继续就业,国家可以对愿意工作到退休的人员签订返还缴纳保费的协议承诺书,降低我国员工失业率。在促进再就业方面,国家应在原有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拓展失业人群可以享受的保障范围,对于那些愿意自主创业或者准备再就业人群,运用不同的补贴模式。为了提升失业人群再就业的成功率,国家应组织相关企业建设完善的培训体系,辅助失业人群通过企业培训,获取相应的就业技能和再就业资格,调动再就业人群从业的自信心。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失业保险制度是保障失业人群经济生活的基础,能够有效维护社会发展秩序,促使我国实现平稳发展的目标。国家应从多个角度分析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企业运转、失业人群现实需求,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提升立法层次、优化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切实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防失业、再就业方面的功能,主动为企业、失业人群提供相关服务,时刻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促使失业保险制度真正发挥出保障民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