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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对寻衅滋事罪的具像化价值分析及内在展望

2022-01-01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夏碧聪泮纪颖佩瑶杨洋

区域治理 2021年16期
关键词:催债公共秩序社会秩序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 夏碧聪,泮纪颖,佩瑶,杨洋

一、非法催收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关系

(一)二罪的差异分析

在保护法益方面,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由于都被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并以第一款规定“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其在刑法典中的地位通过体系解释可知,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而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所保护的法益也应指向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但是,立法抽象性会造成对具象违法行为的定罪困难和使用阻碍。根据法条明文列举寻衅滋事罪存在的四种类型可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明确为以下:就“随意殴打他人”类型而言,其保护法益显然是个人的身体安全(身体的不可侵犯性);就“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类型而言,其保护法益显然是个人的行动自由与名誉;就“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类型而言,由于其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故其保护法益应是公私财产,且包括与财产有关的社会生活的安宁或平稳;就“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类型而言,联系“破坏社会秩序”的规定,其保护法益显然是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在公共场所从事自由活动的安全与顺利。寻衅滋事罪规制的是广泛的侵犯个人法益出发进而侵犯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而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罪而言,其具体列举三项行为即(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分别对应个人人身权利、住宅不受侵犯权利、意志自由性及非法债权不受保护的财产性权利。另外,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由于存在“随意”“追逐”“公共场所”等模糊性的表述,学界常以口袋罪定义寻衅滋事罪,即将不构成其他犯罪同时又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装入寻衅滋事罪的口袋,从而破坏了刑法罪刑法定。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寻衅滋事罪其后增加催收非法债务罪,确定具体方向的规制寻衅滋事罪行为。二者在客观方面的重合是基于包容关系的不完全重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更为宽泛,催收非法债务罪则仅限于《刑法》第293条所列举的三项情形的情节严重化。从手段来看,以“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三项具体列举,具体表现为使对方不得反抗和以恶害相通告,侵犯他人住宅等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等方式催收刑法并不保护的非法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以具体列举的形式在寻衅滋事罪中划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边界线,将以以上三种形式所为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从寻衅滋事罪中剥离出来,从而实现针对此种犯罪精准化打击。两罪最有力的区分在于主观目的的区别。二者在主观方面的表现都为故意,但催收非法债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催收非法债务的目的,而构成寻衅滋事罪则对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没有特殊规定,是一种不论动机的罪名。

(二)规制争议

查阅《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前司法判例可以得出,催收非法债务往往伴随着跟踪、伤害、限制人身自由、毁坏财物等行为,可能触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名,但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得是催收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同时针对这种行为以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体现在:

(1)公共秩序为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客体,主张“出借人为实现债权实施针对一定范围内特定人的催收行为损害公共秩序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那么若该行为未侵害本罪所要保护的客体,则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2)在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本质是“利用信息网络的传播性”破坏社会秩序,若催收行为仅是使用了信息网络其他性能破坏社会秩序,对于信息网络的传播性并未加以利用,则依然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3)出借人实施的催收行为的过程中,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具有编造的虚假信息,利用信息网络的传播性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信息网络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则无法认定出借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此类证据的取得往往工作量庞大、困难重重。

(4)若出借人针对一定范围内的特定人实施的催收行为,纯粹是为了实现债权,并不是为了获得扬威、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和满足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管构成要件。

以上四种难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况,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客观行为有时会达到刑法的规制标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必然要出现一个与其相符的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就是在这样的现实困境中应运而生并且在目前得到了较好地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由于其相较于寻衅滋事罪更具有针对性地打击了犯罪,针对非法催收债务的行为而言,二者在适用上是旧法与新法的替代性关系。当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也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想象竞合,则应从一重罪处断。

二、多国相关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美国联邦有《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以民法调整角度,从债务催收主体、债务催收下行为以及执行机制三个方面确立一套完整的债务催收行为监管法律制度。但各州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管理体制上,美国储贷监理局、美国联邦准备会也发布管理规范;同时利用《消费者保护法》,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执行相关消费者金融保护法律,包括禁止非法催收债务行为。美国用经济法的特殊角度来规制非法催收债务行为是非常值得借鉴的,我国也可以通过消费者保护法和成立专业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来规制非法催收行为。债务人对借贷机构来说也是消费者,而非单纯的合同缔约相对人,借贷机构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专业性差距和信息不对称,尤其对于个人债务人,债务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给予倾斜性的特殊保护,纠正双方的不平等地位。金融安全是金融行业的关键,牵动着一国经济正常运转的神经,非法催收关乎金融市场的借贷秩序,经济法是社会法,利用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两大手段来干预非法借贷行为,能够更好地处理市场与国家调控之间的关系,在尊重市场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国家调控,防止本末倒置,这是经济法对其他法律不可比拟的优势。

英国则以《债务催收行为指引》规制催收债务行为,一旦出现不当或不法催收行为,还可以引用其他部门法如《免受骚扰保护法》《恶意通讯法》对被害人予以保护。从结果出发,以多角度综合规制的形式对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做了全面整体的规制要求。并由《金融行为管理局手册》进一步细化、重整催收非法债务相关规范,将有关职权赋予“金融行为管理局”进行专门化行政监管。由于债务催收的专业性,是信贷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影响着整个信贷市场的秩序,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对法规进行细化,凭借离市场距离最近和拥有专业知识的优势,对非法债务催收进行监管,我国也可以成立专业机关或者通过银保监会等已有机关,协调其职能,配合监管。还有其他部门法的多角度综合协同管理,有利于全方位保护债务人的各种法益,债务人在受到非法催收行为的侵害时,有充分的选择权,选择对自己更便捷更有利的方式保护合法权利。我国也可以借鉴利用多种部分法多角度规范非法催收行为,但要注意各部门法中的衔接,防止法条间相互冲突。

日本的《关于债权管理催收业的特别措施法》对债务催收业进行了专门的规制,对债权催收公司进行必要的限制使得其业务的适当运营,其中对催收行为的详细规定对我国目前较为简单的单个法条的新立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暴力和软暴力,暴力的表现方式较为明显,我国在其他法条中也有意义相似的“暴力”一词的界定,所以意思内容较为确定。但是软暴力则较难判断,并且没有明显破坏性但对被害人的生活安宁造成极大伤害的软暴力行为在社会实践中更为常见,性质恶劣。日本法借鉴美国法将软暴力行为具体化为几种类型:没有正当理由,在不当时间的联络和拜访、以使接电话的人烦恼、侮辱或困惑的意图,持续或反复进行的联络、纠缠行为、公开不论是否有其他债务人等的贷款相关的事实隐私相关的事项、没有正当理由,债务人等及其亲属的婚丧嫁娶时或者债务人等住院时或是其他社会观念上不适当的时期,明知那个时期对债务人等联系,访问行为等。从主客观两方面精准地把握了软暴力行为的主要特征,归纳总结了软暴力的典型行为类型。

三、催收非法债务罪未来发展建议

债权人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催收债务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私力救济历史悠久,乃早期人类社会最主要的矛盾解决机制,是在没有第三方的介入下当事人以自己实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管理论界对于私力救济的存在意义提出质疑甚至不乏反对之声,但其仍显现出顽强的生命力,诸如私人秘密侦查、民间讨债组织、医闹、劳动者自力讨薪等并不罕见。诉诸法院公力救济实为良策,但耗时长费用高,私力救济实践盛行是人们“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但在当前个人主义、个体自由和利益越来越受到国家社会的普遍认可、尊重与保护,但这绝不意味着个体可以肆意作为。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乃至国家、社会利益是不可行的。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从非法催收如暴力、威胁和非法债务层面都超出了法律能够规制的范围,具有刑法加以规制的必要性。

在世界范围内,非法催债已经不是一个民间个人行为,而随着第三方催债公司的大量涌现,逐渐形成一个行业。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银行借贷,他们都倾向于将难以实现的债务外包给催债公司。各种非法催债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和信贷秩序,债券管理催收业具有较强的金融属性,需要专门的立法监管,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配合协调。与其他国家相较,目前将催收非法债务入罪,只从刑事方面约束,较为粗糙和单一,不够系统,仅有事后的处罚而缺乏在非法行为还没有做出时的事前预防,并且只限于非法债务,合法债务使用非法手段催收行为并不在此罪的规制范围内,只能当催收合法债务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构成条件时,以有关犯罪论处,并不能全面地解决规制非法催债问题。从长远来看,应当建立债务催收业的专门立法,从债务催收公司的准入、业务范围、监督、以及责任多方面全方位规范债务催收行为,而债务催收业的行业自治组织根据国家法律建立行业自治条例,进行自我监管自行约束,内外部协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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