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2021-12-31张进帅

科学咨询 2021年8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刑法个人信息

张进帅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云南昆明 650000)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我国网民数量不断上升,据统计,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较2020年3月增长8540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0.4%[1]。网络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诸多风险,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侵犯。比如,我们会经常收到营销电话和诈骗类信息,这就说明我们的个人信息已经被违法犯罪分子所使用。因而,在网络时代,加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定义

在刑法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而是由《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了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随后,2017年5月8日两高颁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将财产状况和行踪轨迹列入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但是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予以删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对公民个人信息内涵的界定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增加了健康信息与生物识别信息的内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内涵的规定较为抽象,并且对其保护范围的规定也比较混乱。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2020年1883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整理分析[2]可以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体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多属于其他犯罪的上游犯罪[3],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常见情形如从事诈骗等犯罪活动。第二,随着数据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得到快速提升,可以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经常是由于某些机构或者某些单位对信息的管理不严格,导致信息泄露,甚至是故意买卖信息而引发。比如刚签订了购房协议,随之而来的就是装修公司的促销电话。第三,个人信息犯罪多是属于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一般具有明确的分工,往往形成团伙作案的模式[4],且涉案金额较大、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量也比较大。第四,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公民个人信息也逐渐开始面临被更多高新技术侵犯的风险,且此类案件的侦破也较为困难。如何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三、现行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不足之处

(一)现行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所增设,《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将本罪的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扩大了惩治范围。在对行为方式的规定上,主要对非法的出售、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

(二)现行刑法保护的不足之处

结合司法审判实际,经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包括构成要件要素的不明确性、采用概括式的保护方式以及未形成全方位的保护模式等问题。

1.构成要件要素的不明确性

我国现行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规定不够具体,如上所述,其他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此概念规定的也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漏洞。

2.概括式的保护方式

《刑法》未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进行详细划分,这种概括式的保护方式导致保护力度不足。同时,没有对单位犯罪进行重点规范。比如,在上述1883件案件中,仅有5件案件被定性为单位犯罪。

3.未形成全方位的保护模式

我国现行刑法未与其他部门法进行有效衔接,目前我国还未有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造成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协调性不足,对公民个人信息未形成全方位的保护模式。

四、《刑法》保护不足问题的解决途径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当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现状,提出几点建议,包括明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进行精确划分;加重对单位犯罪的惩罚力度等建议,为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提供一定参考。

(一)“公民个人信息”内涵的确定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刑法解释的方法对此概念的含义进行明确。结合目前公民个人信息被肆意侵犯的现实状况,考虑到维护公民人格权益的迫切需要,刑法需及时调整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5],笔者认为,可以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扩大解释,在“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概念可能的语义范围内将一些新型的人格权益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如公民的人脸信息、物流信息、指纹信息等。

(二)精准划分公民个人信息种类

笔者认为,应当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在刑法上进行详细划分,可以分为公民的公开信息与隐私信息两类。前者如姓名、年龄、收入状况等;后者如公民的就医信息、健康信息、指纹信息等。在刑法上加大对公民隐私信息的保护力度,将其作为从重量刑的情节予以考量,从而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精准识别与精准保护。

(三)加重单位犯罪的惩罚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发展,各种APP软件、自媒体等新兴技术为众多的互联网企业、机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由于一些单位对公民个人信息监管力度较弱[6],甚至出现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恶性事件,导致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事件频繁发生。但如上所述,许多单位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笔者认为,在这方面刑法应当加重对单位犯罪的惩罚力度,提高罚金刑的数额,禁止单位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相关职业,加强对单位的监管力度。

(四)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保护

笔者认为,应当促进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的有效衔接,尽快颁布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加强网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合作,形成有效的对接机制,合理构建信息共享平台[7],建立失信名单制度,将一些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失信名单上予以记录,从而运用多种手段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进行综合保护,形成全方位的保护模式。

五、结束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仅具有人格权的属性[8],且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也使得公民个人信息被肆意侵犯,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因而,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力度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含义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分析了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征,并阐明我国现行刑法保护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笔者相信,通过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完善刑事法网,加强各部门的监管配合,一定能够遏制该类犯罪,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猜你喜欢

保护模式刑法个人信息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要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法时代”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猫科动物的保护色
猫科动物的保护色
主题语境九:个人信息(1)
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域外信用的立法模式对我国信用权保护的启示
民族文化传承视域下楚雄彝族民间艺术档案保护模式研究
刑法的理性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