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禁与走私:清朝西南边境的进出境货物管理*
2021-12-31马亚辉
马亚辉
(百色学院 历史学教研室,广西 百色 533000)
清朝典籍多有记载商民私贩货物出入边境之事,当今称为走私。清朝政府制定规章来管理进出境的货物,并严厉打击走私行为。走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当代中国对进出境货物的管理是由多个政府部门联合进行的,虽然公安部下设的进出境管理机构以及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对进出境货物也拥有部分查验权,但主要是协助管辖,进出境货物的管理部门为中国海关。清代中国的海关主要设置在东南沿海城市,且数量很少,在史籍中尚未见到清代中国陆地边境设有海关的记载,这并不能说明清代中国的陆地边境任由货物随意出入,事实上清朝政府同样有替代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和管理的部门。由于清代中国的海关主要设置在东南沿海城市,因而学术界对清朝进出境货物管理及走私犯罪的研究多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而对清朝陆地边境的相关研究较为少见。因此,拙作拟对清朝西南边境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作一个初步考究,期望能对该冷门的史学研究有所裨益。文章如有错谬之处,还请学政等界的有识之士予以斧正。
一、从清朝关禁看西南边境的进出境货物管理
早在康熙时期,清朝政府就制定了进出境货物的管理制度,规定了禁运货物的详细名称及处罚措施。据康熙朝《大清会典·边关禁例》记载:“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失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罪坐值日者,若守把之人受财,以枉法论。[1]康熙时期的禁运货物(贩卖人口不在此研究之列)主是涉及民生(牛、铜钱)、军事(马、军需、铁货、硫磺、焰硝、军器)、特产(缎匹、绸绢、丝棉)等领域,这与清朝初期国家物资的缺乏,古代中国注重农业生产,军事物资的国家属性等因素密不可分,其中康熙朝对私自贩卖军事物资出境的惩治措施更为严厉。硫磺、焰硝等制作火药的材料也归入军事物资,康熙朝同样控制极严,禁止贩卖出境。“私自贩卖硫磺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问罪,硝、磺入官,卖与外国及边海贼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若合成火药,卖于监徒者,亦问发边卫充军。两邻知而不举,各治以罪”。[1]至于贩卖军用物资中的军器给他国者,《大清会典(康熙朝)》也予以明确规定:“凡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于他国进贡图利者,比依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斩,为从者,问发边卫充军。”[1]此外,康熙时期还多有清朝将士利用职务之便出境与敌方人员交易货物的现象,康熙朝也将此种行为写入《大清会典》予以惩戒:“各边夜不收,出境探听贼情。若与贼人私擅交易货物者,除正犯死罪外,其余问调广西烟瘴地面卫所,食粮差操”。[1]虽然清朝历代帝王都严禁边吏参与私贩货物出境,但始终不能禁绝,守边将士利用职务之便私贩货物出境之事在整个清代一直存在。
康熙时期清朝的进出境货物管理制度表现出如下特点:第一,进出境货物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国内货物出境的制度,而不涉及国外货物入境的制度,原因便是古代中国帝王持有“天朝上国、天下一家”的观念,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发展远超周边藩属等国,物资丰富,国力强盛,仅有一些特产和清朝边民所需的少数生活用品从国外贩卖入境。第二,进出境货物管理制度中走私犯罪的惩处轻重有序。对贩卖民生、特产、普通军需物资出境的人员,惩处相对较轻;对贩卖军器、硫磺、焰硝出境的人员,惩处最重,对主谋者直接判处死刑,从者发配边卫充军。军用物资,为国家边防所必须,凡是私贩此种货物出境的主谋者,康熙朝一律处斩。第三,走私犯罪的惩处对象范围较广。除正犯、从犯外,私贩货物出境案件中的知而故纵者、失觉察者、值日者、两邻知而不举者,无论身份为官、兵、民,皆在康熙朝的进出境管理制度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雍正以后的四部清朝会典中,有关进出境货物管理的规定基本是在康熙朝会典的基础上修订或调整,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并未超出民生、军事、特产三个领域,增加了铁器、黑铅、铜、银、锡等矿产,以及底母、碧霞犀、油、米、人参、玉石等物品,其中在西南边境禁止出口的货物主要是黑铅、底母、碧霞犀等。禁止铁器出境的律例制定于雍正九年,据《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14《关禁》记载:“雍正九年议准,沿边关隘守关口官,遇有废铁、铁货潜出边境货卖者,立即拿究。如徇纵出口者,革职;贿纵者,革职提问。”[2]禁止黑铅出境的提议出现于乾隆四年,云南巡抚张允随考虑到“黑铅一项有关军火利用,未便任听贩往外域,于乾隆四年奏明,禁止黑铅出口在案。其余货物,照旧输税”。[3]后来乾隆七年,兵部才议准“将马白税口(今云南马关口岸)黑铅,禁止贩运出口”。[4]底母也是禁止出境的货物,为银矿石中的柔矿出银之后的产物,出铅甚多,清朝政府称之为底母。雍正七年,交趾属之都竜厂地方亦有银铜各厂,需用内地所出之底母配煎,向有附近之民人私运底母、油、米等物到彼货卖射利,清朝政府虽然严行查禁,仍然很难遏制。云南总督鄂尔泰曰:“与其私贩出境,不若于开化府之马白地方委员,设店查收发卖,照例给票放行,并严查一切禁物,不许私带出口。获息若干,并所收税银,年底一并归公。”[5]鄂尔泰的提议既增加了朝庭财政收入,又使得底母、油、米等民生物资成为合法的进出境贸易产品。
在乾隆朝的《大清会典》中,还记载了其他一些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以及惩处措施。如乾隆四十二年,清朝政府规定:“凡滇省永昌、顺宁二府以外沿边关隘,禁正私贩碧霞?、翡翠玉、葱玉、鱼、盐、棉花等物,如拿获私贩之人,审讯明确,共伙人数在一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及数在四人以上,不及十人者,俱发遣黑龙江等处。若止三人以下者,佥妻流徙三千里安置。如有因私贩透漏消息者,审实,无论人数多寡,请旨即行正法。关口员弁,或有失察故纵情弊,查出,分别从重治罪。”[6]此项制度的出现应当与乾隆时期的清缅战争有关。战争结束后,许多货物的进出境得到开禁,相关惩罚条款也随之进行了调整。
嘉庆与光绪两朝的《清会典》与乾隆朝相差不大,关禁政策的变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前朝的基础上,增减禁止进出境货物的种类;二是对走私犯罪的处罚力度有所调整。但不管清朝的关禁政策如何变动,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都不外乎民生、军事、特产三个方面。将清代五朝会典中的关禁政策放在一起对比,有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即清朝帝王对该事物的个人言论或意见往往被写入《清会典》,并在全国推行,这就造成了清朝各种政策、制度、法律,包括关禁政策的随意性、不成熟性、不稳定性。
二、乾隆时期云南边境的进出境货物管理
康熙时期,清朝政府对从西南边境出口的货物征税放行,关于商民及同行人员的信息是否予以登记尚未有确凿史料证明。雍正时期,清朝政府对进出境货物的管理制度相对康熙时期较为完善,已有对商民及所运货物予以登记的明确史料,“自雍正八年(1730)于开化之马白关开设税口,住有同知在彼经理,凡遇商贩出关,给与司颁印照并印烙腰牌,注明年貌、籍贯,照验放行。”[7]但这项进出境人员及货物登记制度未在整个西南边境推行。
云南边境其他隘口采取进出境人员及货物登记的制度,是先后在不同时期由云南督抚奏请皇帝允许之后才施行的,其目的是查拿不法人员与违禁货物。乾隆八年闰四月,云南巡抚张允随认为若不设法对进出境的人员和货物稽查,恐致奸良莫辨。因此奏请责成开化府同知设立腰牌,矜烙大印,凡遇客商出口贸易,查无违禁货物,填给腰牌,注明姓名、年貌、籍贯及同行伙伴、挑夫人数,并给以照票收执,发号出关,于进口时,将腰牌、照票缴验查销,如无腰牌、照票者,分别查究。其从前客贩厂民未领腰牌进关者,开化府同知查明,准令其进口回籍。至客贩出口,每三日放关一次,其文武衙门差遣出口查事人役,虽给有牌票,亦令赴该同知查验挂号,请领腰牌,回日缴销,以昭划一。倘税所人役及不法弁兵借端需索,或受贿故纵,察出严加治罪。每于年底,文武官出具并无纵放奸匪出外印结,通报存案。[8]值得再次强调的是,清朝对商旅及进出境货物登记的制度并非施行于全国所有边境地区,也不是整个西南边境地区,而是西南边境地区的少数进出境隘口,此类隘口的显著特点是进出境人员数量较多,进出境货物数额较大。
乾隆二十三年五月,云贵总督爱必达和云南巡抚刘藻方提出在云南省的全部边境通道实施给商民发放印照出入的制度。云南督抚奏请在云南路通外域地方给照出入。滇省地接外域,一切食用货物,或由内地贩往,或自外地贩来,彼此相需,出入贸易,原属例所不禁,但云南督抚认为中外各有界限,防范不可不严,若任其往来自有,则奸民越境以妄行,外夷乘机而窜入,于稽查之法未为周密。因此爱必达与刘藻请求“仿照丽江、鹤庆两府商民进藏给照之例,嗣后凡赴外夷贸易者,悉令赴地方官禀明,给与印照,注明姓名、年貌、住址、货物及所往地方,行之守口汛卡,验照放行,按月造册,申报上司查考,其无照者一概不许出入。”[9]此项奏议是否得到清高宗的批准,尚无史料可知。
清缅战争对云南边境的进出境货物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由于缅甸不断侵扰清朝西南边境领土,自乾隆三十一年起,清朝政府为使缅甸物资匮乏,战争早日取胜,并在战争结束后通过贸易手段制裁缅甸,断绝了和缅甸的一切边境贸易,所有物资全部被禁止出入清缅边境。乾隆三十三年,清高宗命令云南督抚阿里衮、鄂宁侦察缅甸边境蛮暮、新街一带的商贸情况,以确认清朝对缅甸的贸易惩罚手段是否起到效果。阿里衮、鄂宁回复说:“伏查蛮暮、新街从前原系夷民交易之地,每年霜降以后,内地商民贩货出境,至次年立夏进口,率以为常。夷人所仰给内地者,钢铁、锣锅、彩缎、色釉、色布、毡斤、磁器、烟茶、槟榔等物,其有该夷必于欲得者,黄丝、针线之类,需用尤多。至彼处所产珀玉、牙角、棉花、盐、鱼,皆为内地商民所取资。该夷等亦设有税口,每遇货物出入口隘,十分取一,谓之‘抽关’。自前年用兵以来,始行禁止商民外出,将军明瑞及臣鄂宁屡次申禁,近日臣阿里衮复严示饬禁,加意防范,商民俱不敢私自偷越。至边外土司地方,产货无多,其潜往缅境商贩者,亦所不免。” 可见除边境土司与少数非法出境的商贩走私之外,清缅边境的正常贸易基本绝迹。由于清朝西南边境与邻国山水相连,道路丛杂,清军只能严查通往境外的主要通道,更多的山间僻路无法把守,少数非法出入边境的商贩极难禁绝,为增强对缅甸进行贸易惩罚的效果,清朝政府加强了对非法出入边境商贩的查拿。阿里衮与明德说:“虽各处隘口俱有官兵防守,但恐愍不畏死之徒贪利忘生,潜行偷越,若不严定违犯之罪,无以示惩儆而杜奸私。应请嗣后如有奸民贩货出口,一经拿获,即行正法。其隘口兵丁,审系得财卖放者,一并即行正法。如审不知情,疏于防范者,照例治罪。其失察之文武官弁,查明参革。如有能拿获奸民贩货出口者,将货物全行给赏。”[10]清朝明文规定,对从清缅边境出入的商贩等主要人员直接处以死刑,在实际的边境管理过程中,这些律例也确实得到了严格执行,甚至罪加一等。乾隆三十五年,西南边境的边民波岩私自到境外贩买盐斤入境,转卖给边民艾连春,被清朝政府查获。云贵总督彰宝最初拟将波岩正法,土司艾连春予以杖刑,清高宗闻之,认为“波岩违禁出口私贩夷盐,拟以即行正法,固属慎重偷越边禁之意。但艾连春同系内地土司所属夷民,敢于收藏贩卖,亦属不法,杖徒尚觉过轻,著该督另行改拟”。[11]彰宝率同军需局、司道商酌之后,除波岩一犯仍照前拟即行正法外,艾连春一犯,于贩卖私盐本律“杖一百,徒三年”上量加一等,改为“杖一百,流二千里,至配所折责四十板。虽系夷人,不准折枷迁徙”。
清朝政府对清缅边境走私犯罪的惩罚十分严重,仍然很难禁绝边民及内地民人前往缅甸贸易,相关记载史不绝书,但也不可否认,清朝政府对缅甸的贸易制裁确实起到了效果。乾隆四十二年,清高宗曰:“如果严查沿边一带,不许贸易奸民出口,贼匪自无从觅利,即或不能制其死命,亦足少折其冀幸之心。”[12]在清朝军事与贸易双重打击之下,乾隆三十四年,缅甸准备撤兵,请求通商,因其未表示输诚纳贡,清高宗云:“懵驳(缅甸首领)如愿为臣仆,纳贡输诚,则缅地皆我版籍,贸易无妨相通。倘止求撤兵,未请纳贡,通商断不可行。著传谕傅恒等,即将此旨明切晓谕,再严禁内地商贩,不得出关交易。”[13]实际上,乾隆四十七年前后,清缅边境的关禁已经有所松懈,“据各员弁禀报,并无私贩偷越情弊。惟是查禁少驰,难保无奸商玩纵偷漏”。[14]直到乾隆五十五年三月,缅甸国长孟陨差信使前来北京给清高宗贺寿之时,恳请敕赏封号,输诚纳贡,还“求开腾越关禁,俾通市易”,[15]清缅边境的进出境贸易才恢复正常,但是仍然对偷越边境的商民进行严查,“今缅甸输诚,无事轮换防兵,惟往来货贩,及奸民偷越边境,查察仍宜严密”。[16]
三、乾隆时期广西边境的进出境货物管理
广西边境的进出境货物管理情形与云南边境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因安南一直臣服清朝,素来恭顺,所以内地货物一直准许出境,自雍正八年于云南开化之马白关开设税口,便住有同知管理,“凡遇商贩出关,给与司颁印照并印烙腰牌,注明年貌、籍贯,照验放行。回日,将牌照呈缴,照例收税”。[17]广西边境毗邻交趾,其隘口进出境货物的管理主要是为了方便内地商民出入,查拿不法人员,且受到清越关系的左右。
广西明江土思州地方所设关隘,或据险要,或扼总路,或于商民出入贸易之所设立,清朝开放平而、水口两关,令商民在此出入贸易,因交趾边境的集市距离广西由隘更近,内地商民多从由隘出入。乾隆九年,两广总督马尔泰奏称:“殊不知交趾驱驴地方,为货物聚集之所,距由隘不远,径捷利倍,宁明商贩多愿从由口出入。况明江汛近设新太协右营守备驻防,客商尤为辏集。即明江五十三寨无业贫民,挑担营生,亦藉就近为商雇觅。由隘一开,诚属便商利民。”[18]马尔泰为防止奸民混匿窜逸,制定出入由隘的管理制度。首先,在宁明州设置会馆,作为由隘出入之公所,并设立客长,令宁明州慎选老成殷实数人充当。其次,对出隘的客货进行登记,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凡客货出隘,许客长将客人姓名、籍贯、货物,及发往何处,一一注册,报宁明州查实,给与印票,并刊立木榜,不许客长借端需索。其五十三寨挑夫,亦令宁明州将姓名、住址,造册取结,给与印票,令理土同知于由隘查明印票,给腰牌放行。有印票腰牌者,方许放入。其入关客人姓名,从何处卖货入内,令该同知注册,报宁明州查对。倘有滥给印票者,责在宁明州;滥给腰牌私放出入者,责在理土同知。凡客人在外贸易者,彼处若有回头客货,自应略为等待,应酌给半月限期,过期即饬头人、保人、严询究处。再次,商贩由平而、水口出关贸易者,只许在太源、牧马附近之处交易。从由隘出口贸易者,只许在谅山、驱驴附近处交易,不得逗留交境。倘冒险远出,许夷官拦回责处。又现在逗遛番地者,给半年限期,概令夷官查明,陆续驱回,安插原籍。如无籍可归者,分拨梧、浔、平、柳、等府安插。清高宗从之。[19]
但是在由隘开放31年后,两广总督李侍尧却又奏请关闭由隘。乾隆四十年,李侍尧说:“前督臣马尔泰奏请开放由村隘口,以通商旅。自此内地人民,得以出入货贩惟是愚民趋利如骛,往往滋生事端。若不立法防闲,内地匪徒,频往外藩滋事。”[20]于是奏请嗣后前往交趾的人员要给照出入,只许殷实良民、挟有赀本者,由平、而水口两关验照放出。其由村一隘照旧封禁。从《清高宗实录》中的记载来看,清高宗采纳了李侍尧的建议,广西巡抚熊学鹏云:“缘前次奏开由村隘通商,是以前往者众。现今督臣李侍尧将由村隘封闭,又将给照之例暂停,防守甚严。”[21]不知是何原因,清越战争结束后,由隘再次得到开放,可见清朝关禁政策之变化无常。
乾隆后期,清越也发生过战争,清越边境同样有过贸易断绝时期,只是时间非常短暂。乾隆五十三年(1788),安南阮氏篡国,对清朝的宗藩体制发起挑战。清朝政府出兵安南,拟恢复黎氏政权,因此关闭清越边境,贸易也随之中断。一年后,安南阮氏请示输诚纳贡,接受清朝的宗藩体制,于乾隆五十四年清越贸易得到开禁,清高宗谕:“安南向通贸易,自设禁以来,罕有内地货物,民用所需,谅必短绌,今该国王输诚效悃,以就藩封,其境内黎元皆吾赤子,著该督抚将水口等关,即令照常贸易,以副朕胞与为怀一视同仁至意。”[7]为加强对前往安南商民的管理,乾隆五十六年复准:“内地赴安南贸易商民,先由本籍报明地方官,填给姓名、年貌、籍贯,并货物、人数、印照,如货少人多,不得滥给。其从平而、水口两关出口者,将印照呈报龙州通判查验,给予腰牌;从由村隘旱路出口者,呈报宁明州验明给票,行至明江,再由该同知换给腰牌。至南宁府流寓商民,置货赴安南贸易者,赴宣化县呈报,就近给照。其各处商民行抵南宁府,将原货出售,另置南宁之货出口者,由宣化县查验,换给印照前往。仍令关隘营弁,验明人货与牌照相符,立即放行,不得留难。自安南进口商民验明牌照,立时放入,不得掯阻,违者分别严参。倘有出口商民,年貌、人数、货物与牌照不符,经关隘营弁查出,即行逐回,并将滥给照票之原籍地方官参处。五十七年复准:赴安南贸易商民所置之货,由浔州、梧州两厂收税,龙州隘口免其征收。”[7]
相比而言,清朝政府对广西边境进出境货物的管理制度较云南边境更为详细、周密、灵活、宽松,开放的进出境隘口分布比云南边境稠密。除清越战争期间一年左右的边境贸易封禁外,其他时间的清缅贸易一直正常进行,即使宁明由隘的关闭,也只是十多年时间,乾隆五十六年时已经开放。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试析如下:一是唐代以前清越边境地区的百姓同为一家,虽然宋代以后分为两国,但民间在各个领域的交往依然保持历史传统,绵延不绝;二是广西部分邻海,且边境通往交趾的隘口较多,水陆交通相对便利,对边境贸易有促进作用;三是交趾相对老挝、缅甸来说,受清朝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较深,有利于两国人民的沟通交流。
四、清朝西南边境关禁政策的多变与进出境管理的混乱
清代五朝的《清会典》并不能反映清朝关禁政策的所有变化,即使《清会典》中有关于进出境人员和进出境货物的严格规定,在西南边境的实际管理行动中,清朝某一时期有些货物被禁止进出境,但在另一些时期这些货物则不在被禁止进出境之列,许多关禁政策未曾写入《清会典》,且许多具体案件的处理也未曾按照《清会典》中的规定来执行,尤其是清朝后期,关禁政策呈现出一种难以理解的多变性以及进出境货物管理的混乱特征。下面以金属铅等物品的进出境为例略作分析:
前已有述,云南巡抚张允随考虑到黑铅事关军火,未便任听贩往外域,于乾隆四年便奏请禁止黑铅出境,后来乾隆七年,兵部才议准马白税口黑铅禁止贩运出境。之所以出现此种现象,清朝政府最初禁止黑铅出境并非在全国所有边境地区推行,也并非在整个西南边境推行,而是在西南边境的个别口岸推行,即只在该奏折提到的口岸推行,该奏折未提到的口岸,不一定推行该项禁令,于是西南边境有的口岸禁止黑铅出境,有的口岸允许出境,或各个口岸禁止黑铅出境的推行时间不一致。此后很长时期,黑铅的进出境处于一种有管理却无秩序的状态。
道光以降,棉花、布匹等民生用品已经不再是进出境的违禁物品,清朝政府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多为制造军火的材料,其中便有黑铅一项。道光二年,御史尹佩棻条奏:“文山县河口地方,贩买私铅,其地距交趾甚近,未便听其纷纷私贩,请饬查禁。”[22]清朝统治者认为:“滇省河口地方贩卖之铅,系通商白铅,例准行销,非铜铁黑铅可比。该处与交趾久经通关,且交趾内附,恭顺有素,自应仍准售给交商,抵换棉花布匹等物,以示怀柔。”[23]清朝边吏对铅的认识远远不足,甚至无法分清文山河口贩运之铅是黑铅抑或白铅,二者分别有何用途。即使是白铅,清朝政府也并非全面放任贩运出境,而是规定数额,白铅出境超出每年规定的额度,则属违法。因此,清朝政府又规定:“惟于通市之中,仍予以限制。著每年以十万斤为率,由安平同知于河口地方查验放行,如格外夹带,以及出入违禁货物,即行拏究。地方文武官弁敢于疏纵,分别严参,并著责成厂员,随时认真查办。该督惟当行之以实,持之以久,以期绥靖闾阎,永安边圉,方为不负委任。”[22]按照常理,此项规定应该不会再有太大变化,但是约过十年左右,道光十二年,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又奏:“外夷各国均已产铅,请暂停白铅出洋……遇有私贩铅斤,即照违禁例分别严办。”白铅又成为清朝禁止出境的物品。可是到咸丰时期,白铅貌似再次成为合法贩运出境的物品。咸丰五年,清朝政府再次规定:“嗣后除白铅一项,仍听商人行运外。其黑铅著四川、云南、贵州各督抚,分饬所属地方各员,一律严禁,不准出境……傥有抗违,照私贩销磺例加等治罪。”[23]黑铅作为制造军火的重要原料,清朝后期更是多有私贩出境之事,清朝政府虽然屡加禁止,却屡禁不止。仅过两年,咸丰七年,清朝政府又放开铅禁,原因是“查明此项铅斤并不能铸造枪炮铅丸,而自禁闭以来,贫民失业,反多苦累,自系实在情形,所有云贵各属商贩铅斤,著仍行开禁,并准其领票行销,以济穷黎”。[24]
其他如焰硝、硫磺等军火材料,早在康熙时期就是清朝政府禁止出境的物品,但是整个清代,清朝的关禁并不严格,清朝后期更加松懈,甚至军队将士也参与私贩军器原料出境。道光二十年,御史焦友麟奏请严禁私贩焰硝出境,清朝统治者称“甚至弁兵营私卖放,实属法所难宥”。[25]但是清朝后期焰硝多是通过海上商船私贩出洋,西南陆地边境少见记载。清朝政府虽然法规极严,仍然无法禁止私贩现象,咸丰以后仍然有大量焰硝、硫磺从东南沿海私贩出洋。
上述现象出现的根源是综合性的,涉及清朝的很多领域和层面,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清朝的皇权专制制度是关禁政策多变与进出境管理混乱的最根本因素。《清会典》中记载的清朝律例,全部是以皇帝的谕令为准,皇帝所言,便是国家法律,未到边境地区进行实地调查论证,只是根据边吏的陈述,加上北京重臣的商议,在庙堂之上做出的决策,被作为全国通行的法律推行于边境隘口,未考虑到不同边境隘口毗邻不同国家,居住着不同族群,是否处于战争或动乱地带等,有着各自的特点,一旦边吏根据边境隘口的具体情况进行上报,提出新的管理方式,皇帝便又下发新的法律或制度来管理这一隘口,因而造成了清朝关禁政策的多变,各个边境隘口的管理情况互不一致。
第二,从《清会典》等清朝律例来看,清朝政府关禁政策较为完善,对西南地区走私的查处是非常严格的,但是由于西南边境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相同的跨境族群,以及驻边兵力不足等原因,无数条山间小路皆可通至境外,边民及商贩出入边境走私的现象根本无法禁绝。清朝政府为了增加政府税收,将食盐列为禁止入境的物品,于乾隆五年严禁境外食盐私贩入境,效果不明显,从境外私运民生、特产类物品入境的商贩仍然较多。乾隆四十三年,云南广南因“离省窎远,驼运维艰,贩户随路卖销,而夷民买食交盐如故。”[26]同年,又在中老边界的“勐嵩隘口,盘获广西民人陈文清、广东民人王辉云、云南广南府民人罗明声、王奉、王登明等五人,自南掌地方携带象牙、犀角、鹿茸、獭皮、象尾、孔雀尾等货”私越入境。内地商民私越边境的原因除谋生获利外,还与西南边境的自然地理环境、人文环境有着密切关系。
结语
清朝的关禁政策是国家边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括对进出境人员的管理,也包括对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还涉及到对守边将士的管理,明确规定了禁止进出境货物的种类及走私犯罪的处罚措施,对保卫国家安全,查拿不法人员,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清朝的关禁政策在顺治时期就已出现,在康熙时期制定和完善,经过雍正朝的修订,在乾隆时期达到顶峰,嘉庆至清末少有调整,主要是对前朝的政策进行守成。清朝的关禁政策受到当时历史时间、空间,以及社会发展阶段的客观限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缺憾,清朝政府无法在西南边境全线设防,甚至不能准确掌握西南边境最前沿的地情、民情、军情、政情、社情等信息,加上清朝皇权专制的弊端,守边将士的渎职,甚至参与走私等,清朝的关禁政策并不完全符合西南边境进出境管理的历史现实,在战争期间也不能彻底杜绝内地商民与邻国的贸易往来。清高宗曾在谕旨中说:“滇省腾越以外,在在与缅地毗连,防范难于周密,从前虽有查禁商贩偷越之条,率皆具文塞责,沿边奸民罔知惩儆,私越贩卖之弊实所不免。”[27]谕旨中只提到腾越边境,事实是在整个西南边境,都存在很多商贩偷越边境的现象。清高宗特意提到腾越边境的原因,除此处为滇西贸易交通要路之外,还出于清缅战争的考虑。即使在当代,西南边境仍有少数国内外人员从山间小路偷越国界之事,而清代西南地区商民偷越边境走私之事,即使在战争期间都较为常见。正因如此,清朝的关禁政策在云南、广西边境不但有所差异,且整个清代不断发生着变化,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种类则随之变动,对同类走私人员的处罚也表现出轻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