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适度使用的必要性
2021-12-30李哲
李 哲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在我国,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也是由来已久,也曾颁布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中也有很多明确提及到了教师的惩戒权问题。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中第28 条就有明确的规定,学校或者是其他的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从这些已经颁发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早就明确赋予了学校及教师惩罚以及处分有过错行为学生的权利[1]。可是我们国家推行了这么多年的教育惩戒权,为什么到现在也没有发挥出它应该发挥的作用呢?教师提到惩戒权都是频频摇头,家长提到惩戒权也是连连摆手,学校作为管理部门对于教育惩戒权也是保持缄默。我们的教育惩戒权怎么了,出了什么问题呢?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一些已有的研究做以下分析。
一、受教育群体的现状
(一)独生子女政策改变了传统的育子方式
自1980 年我国开始推行独生子女政策,这一政策极大的降低了人口生育率,减少了家庭人口数量,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的人口生态结构,以及父母的心态。现实中,独生子女提升了父母面对风险的恐惧感,他们变得焦躁、担忧,由此竭尽所能的提供一切他们可以提供的任何东西[2]。独生子女导致的家庭生态异常,一切以孩子为中心,无条件为之付出,由此溺爱必然随之发生,这也是为何今天的学生越发以自我为中心,特立独行不服管束。
(二)特有的隔代教育“宠坏”的一代
什么是隔代家庭教育?目前教育界上并没有一个确定的含义可供参考。基本的理解就是指在一个家庭中隔代长辈(又称祖辈)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进行生理和心理的全面教育[3]。首先,由于我国特有的独生子女政策,导致人口减少并出现了“422”的新型家庭模式。另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年轻的父母承担着比上一辈更大的压力,而年轻父母的父母大多进入退休年龄,照顾孙辈的任务自然就落到了祖辈身上。祖辈的思想落后,我们国家近些年来的快速发展,祖辈的知识接受能力已经难以跟上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了。另外祖辈年纪偏大对于孩子更是过分溺爱,这样不但阻碍孩子自我成长,更容易造成幼儿缺乏主动性,容易造成蛮横无理的性格[4]。
二、教育惩戒权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一)教育惩戒与教育惩罚概念的混淆
教育惩戒与教育惩罚虽然只一字不同,但其内容却千差万别。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不太能区分出两者的区别,习惯性的将两者联想到同一概念上。但实际上,从逻辑学的角度上讲,惩戒属于上位概念,惩罚属于下位概念。惩戒,可以理解为以“惩”为手段以至达到“戒”的目的,惩戒并不是要给予惩罚,而是一种引导以达到戒除的目的。反之来看教育惩罚,教育惩罚是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品行进行否定的一种较高的方式[5]。教育惩戒与教育惩罚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可二者区别却相距千里之远。教育惩戒重在“戒”字,而教育惩罚重在“罚”。“戒”是以警示为主,希望初犯者下不为例,而“罚”则是代表刑罚,是借用其他工具对犯错者进行处罚。
(二)教育惩戒权细则不明确,教师权利难以保证
近些年来,关于教师体罚学生、暴力对待学生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有些老师可能是性格使然,在课堂上采取了比较暴力的过激行为,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难以消除的伤害。加之当今社会上提倡以赏识教育、尊重教育、激励教育等的教育思想为主,更加使得教师在使用惩戒权方面步步小心。正因为如此,许多老师为了减少事端,对学生的错误行为放弃了惩戒权的使用。我们知道,教育惩戒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因此加快推进教育惩戒权细则势在必行。
(三)网络时代信息传递加快
当下的世界正处在一个信息爆炸式更新的时代,可却也是一个信息混杂的时代。信息的这种快速传播,彻底推翻了传统教育中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学校中的事件会被快速传播,尤其当“受害者”是中小学校中的未成年人,舆论很有可能一边倒。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以及主管部门往往迫于压力采取息事宁人的解决办法。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学生了解世界、认识世界的无法替代的手段,也从学生的学习渐渐融入到学生的生活中。青少年网络成瘾严重干扰了学习,影响了身心健康[6-9]。
三、从多角度推进教育惩戒权使用
(一)家长思想的转变
在今天家庭教育早已经得到了共识。因此,最初的一些教育理念也越来越得不到家长的认可。一方面,计划生育使得每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家长的关注度本身就高;另一方面,随着家长文化素质与视野的提高,家长对教师的要求也在增加。甚至有些家长直接干涉教师的课堂教学方式,对教师评头论足,提出各种要求。对于家长,重要的是尽好自己的本身职责,关心关爱孩子并没有错,但是过度关注不可取。家长应当及时的抛却不正确、不适宜的方式和理念,转变自身理念,这样才是对孩子发展最好的关爱。
(二)学校放权教师
作为教育的主体——教师,本应该是在课堂上的主管者,尤其对于课堂上一些即时发生的事情。在课堂的管理中,学校完全可以适当放权教师,给与教师应当具有的权利。教师可以依法并且不用有后顾之忧的去按照规定对犯错的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而此时学校应做的在于,如若有学生家长就这些问题提出异议,学校也要出于教师的立场以及当时所发生事件的原因给予恰当处理,而并不应该简单的将当事教师给予处分来简单的平息事件。
(三)规范教育法律保障教师权益
首先在宏观的理论层面上尝试着初步构建起一套我国“教育惩戒”制度体系,同时在微观操作上提供较为系统的具体性建议。除了在国家层面上进行教育惩戒权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外,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当适当制定适应当地教育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于2017 年12 月发布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在第四十一条便规定了学校处分的类别及程序,并且对“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可采取的惩戒措施进行了具体区分,这体现出了立法的精细化倾向[10-11]。
(四)提升教师素质,提高教师专业性
教育关系着我国的百年大计,是我国快速发展的推动力。因此,为了更好的发展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也是重中之重。在具体的教育实践活动中,教师应及时反思自身课堂教学时的管理风格,深刻剖析自身的课堂管理行为和学生的反应行为,以此为课堂管理问题研究的切入点。通过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及时矫正自身管理的不良行为,积极寻找课堂管理规律,完善自身知识结构,提升课堂管理效率,由此更加提升教育惩戒权应用的有效性[12-13]。
四、结束语
综上,教育惩戒权的使用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关键在于实施的具体情况中如何去使用。教育惩戒权的使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并不只是教师一个群体如何使用的问题,而是需要多方面、多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从而达到一个最优结果。因此,进一步推进我国教育惩戒权的合理使用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