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研究
2021-12-30付媛
付 媛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法律是用来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手段。它不仅可以规范社会个体行为,而且能维护我国的经济建设发展,进而就产生了经济法和民商法。这两种法律在经济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经济法主要对处于不同阶层的主体义务和权利加以规制,让社会经济实现平衡发展,避免出现独大的现象,以此来保护社会经济活动中较弱的群体;民商法主要是对平等主体之间进行协调,对经济没有太大的影响。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同之处
民商法不会因经济变化而发生变化,它是一项不变的律法。从客观角度上说,民商法也维护了以经济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只要是独立的经济活动,合法权益都能得到维护。经济法会因经济个体实力的大小而发生变化,会对不同的经济行为主体进行不同力度的保护。民商法是维护个人的利益,经济法是维护社会的利益。但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由此可见,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有着一定的关联,两者既有差异,又有相同之处。[1]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不同之处
(一)目的不同
民商法主要以社会个体的利益为主;经济法主要以让社会经济实现平衡发展,保护社会经济活动中较弱的群体为目的。除此之外,在产生利益纠纷时,民商法注重微观调控,经济法注重宏观调控。由此可见,民商法以个体最大化利益为目的,经济法在保障平等基础上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二)法律性质不同
民商法偏向于自治,但经济法偏偏对自治进行了限制。因此,这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民商法属于私法,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体可根据自己意愿进行判定;经济法属于国法,都有相关明文规定和法律法规。经济法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来判断是否触犯法律或者危害国家的利益,要是出现危害的行为,就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护对象不同
民商法是主要以个人的利益为主,只要是社会上的独立个体,都会受到民商法的保护;而经济法则是维护市场经济建设主体。民商法对每个个体都是平等的,没有阶级层面之分,也不考虑其强弱关系;但经济法有阶级层次之分,不同的主体会受到不同力度的法律保护和承担相应责任。除此之外,经济法还注重保护弱者,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四)稳定性不同
民商法稳定性较强,但经济法的稳定性相对较弱。民商法是在传承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美德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为准则;而经济法是国法,有相关明文规定和法律法规。同时,经济法也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会随着经济变化而产生变动,其稳定性不是很强。[2]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
(一)法律责任性质互补
在现实生活中,当社会个体因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而产生矛盾纠纷时,为了省时省力,大多都是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但这是不合理的,这之间仍然会存在许多问题和失误。有的个体甚至会利用中间出现的失误来谋求个人利益,只想着自己的利益,根本不顾及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这会让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到损害。因此,在民商法中应该对此类问题设置相应法律法规。要是社会个体发生民事纠纷案件时,民商法通常就是通过钱财补偿的方式来解决此类案件,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个体利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少之又少。这种解决方法看似简单便捷,但这种处理的方式是不合理的。它对社会的整体法律保障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甚至会让那些心思不纯的人钻其漏洞,进而损害他人的利益。而经济法可以弥补民商法在法律方面的不足之处,经济法会让民商法更具有权威性。因为经济法是以社会建设稳定发展为中心,任何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国家稳定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制裁。当那些触碰法律的人在接受法律惩罚的时候,这不仅能起到警示的作用,让社会其他人引以为戒,而且还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由此可见,经济法弥补了民商法法律强制性不足的缺点。
(二)法律责任与约定责任互补
民商法在解决事物纠纷时,大多是根据个体双方的意见进行协商或者调解,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调后,就按协调的内容负责相应的法律法规。一般来说,民商法责任属于一种书面约定责任,法律性质不是很强,民商法没有经济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多。而经济法中对个体任何行为规范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予以了明确规定。经济法是国法,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从这一点上说,经济法可以弥补民商法强制性不足的缺点。总的来说,社会主体要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不是通过钱财来进行解决。要是任何事都通过钱财来解决,那法律的作用就无法发挥出来。因此,不管任何主体,只要触犯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经济法对民商法起到了补充作用,是对平等主体约定的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善。
(三)归责原则互补
当社会中的主体因为民商行为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即使发生的纠纷甚至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危害,但只要危害不是太大,通常都是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其不会承担太大的责任。只有当社会主体因故意让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利益遭到严重危害时,才会按照民商法来承担相应的后果。不论是因为何种原因,只要让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到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生活中,还是会有一些社会个体做出危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严重时还会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中的经济补偿责任难免会显得势单力薄。因此,这时就要利用经济法来解决这一问题,让经济法中的法律法规来弥补民商法的不足之处,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当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要对生产商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直接进行评估,并严格执行责任原则。因为产品质量问题不仅会对消费者的人身权益造成损害,而且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严重时还会损害社会经济利益。民商法虽然可以让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但它没有让生产者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因素。由此可见,经济法弥补了民商法的法律漏洞。它不仅可以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能为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有效的保障,促使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四)责任追究驱动程序互补
社会民商主体在产生侵权、违约等违法行为时,一般情况下都是不理不睬,没有追究责任的意识。只有无法通过一致协商或者约定解决纠纷时,才会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但经济法与此不同,经济法处于主动追责状态。这种方式恰好弥补了民商法中的不理不睬的处理原则。两者融合,可以让社会民商主体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进而使社会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3]
四、结束语
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支撑,二者相辅相成。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取向基本趋同,都是为了维护利益。因此,将两者有效结合,可以实现法律责任性质互补,法律责任与约定责任互补,归责原则互补,责任追究驱动程序互补,从而为社会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促使社会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