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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企业纪检工作发展研究

2021-12-28陆任驰

南方论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党的纪律国有企业监督

陆任驰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100088)

党的纪律建设发轫于党建立之初。彼时,党的纪律建设问题即已受到党的缔造者们的高度关注。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从昔日的南湖一叶成长为今天的巍巍巨轮,一路筚路蓝缕、披荆斩棘,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作为体制外生型的革命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成功离不开坚定的革命理想和铁一般的组织纪律。可以说,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纪律,即是我党的传统和特色,也是我党的法宝和优势。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国有企业对于党和国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加强国有企业的纪检监督工作,既是“发展国民经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要求和内在需要”,更是“反腐倡廉工作整体推进、深入发展的需要”[1]。

当前,学界对于国有企业的定义主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由于本文主要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企业纪检工作的历史发展,因此本文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广义的国有企业。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企业纪检工作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国有企业纪检工作

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党的政治地位得到了空前提高。这也使党的纪律建设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1949年11月,为应对矛盾及任务的变化,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机制、产生方式与职责定位。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步建立。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大量国有企业被设立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这一时期,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经济运行中的绝对主体,奠定了其在国民经济当中的支柱地位。1956年,中共中央正式决定以“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代替在学习苏联工业企业管理经验的过程中引入的厂长负责制,从而建立起了党直接领导企业所有重大事项的领导体制,形成了“以党为核心的、高度集中的、完整而庞大的经济工作体系”[2]。

在这一经济工作体系下,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设立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逐渐不能适应当时的工作需求[3]。1955年,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委员会代替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扩大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壮大了组织队伍,使其能够应对日趋庞杂的纪律检查工作。这一时期,由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往往受到党和国家政策的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的纪检工作蕴含在中央的纪检工作当中,并未表现出自身的特殊性。

此外,整风运动、整党运动、“三反”“五反”运动等群众运动式监督也成为了这一时期党的纪律监督的一大特点。在全党开展的第二次整风运动中,中央下发了《关于在企业中进行整风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指示》,以大字报、辩论会等形式在国有企业开展整风运动,重点整治领导作风、企业浪费等行为;在“新五反”运动中,中共中央于1963年通过了《关于厉行增产节约和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重点打击国有企业当中严重浪费国家资产等问题。

群众运动式的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比如在“新五反”运动中,华北公交系统就揭发了23400多人犯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错误,但停产搞运动的行为也对国有企业的生产运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一时期国有企业的纪检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并未形成符合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工作模式,也并未处理好监督与发展之间的关系。

(二)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大之前的国有企业纪检工作

1977年,党的十一大再度明确了“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要求[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组建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以及党的十二大先后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制度的修复提供了政治基础和制度保障[5],自此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得到了一定的恢复。

与此同时,随着改革开放打开国门,为适应现代化的需求,国有企业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尝试和创新: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开启了国有企业现代化治理的序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的下发,则吹响了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号角。

国有企业的现代化也进一步推进了国有企业纪检工作的发展。1983年3月,中纪委颁布《关于健全党的组织纪律系统,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要求“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90年,中纪委下发《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强调企业纪委是党在企业的党内执纪、监督组织,根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对国有企业内部的监管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九十年代开始实施的责任制和问责制,进一步加强了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和监督;企业效能监察的引入则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抓手。

在处理监督与发展的关系上,这一时期明确提出了既不能放弃生产发展,也不能只要发展不要纪律,要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可以看出彼时关于监督与发展关系的认识在进一步深化,中纪委《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在国有企业纪委的职责中即有“支持、保护和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健康顺利进行”的要求。

(三)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纪检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经济进入了转方式、调结构、增动力的新常态时期。党在国有企业当中的重要作用再次凸显,并从加强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和深化落实党组织自身职能两个方面,进一步确立了“党管国企”的原则。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使党内政治生活展现出新气象。为适应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在监督理念和党内法规修订方面都有了一定的革新,从严治党责任层层压实,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全覆盖。

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国有企业反腐力度,加强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管理。这一指示为国有企业纪检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为推动国有企业纪检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将纪检监督工作有效融入企业治理体系,推动国有企业更好发展已成为共识。国有企业的纪检工作与企业治理结合更为紧密,对国有企业纪检工作的要求也更为严格。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监督对发展的正向促进作用被进一步明确。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企业纪检工作的经验

(一)国有企业纪检工作应从大局出发,立足政治之维

重视纪律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项重要特色和显著标识。刘明教授曾提出,“纪律是政党内部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对政党成员起着调适、引导、约束以及纠偏等作用。一个成熟且现代化的政党必定十分强调党规党纪,而对于执政党而言更是如此。”[6]

纵览党的百年历史,党的纪律建设始终着眼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全局,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将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作为工作的重点,党的纪律建设也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布局谋划;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这一核心任务,党的纪律建设也紧密跟进,服务于经济发展,着力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诸般问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将其融入了新时代党的战略布局,并在十九大上通过修改《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党内最高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纪律建设在党建布局中的重要地位。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当中的“顶梁柱”,国有企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蓝图中至关重要。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则进一步贯彻了“政治监督”这一重要工作,提出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

(二)国有企业纪检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立足现实之维

一方面,从空间上,没有任何一种法规或制度可以放诸四海而皆准。林毓生先生曾提出,“随便把外国环境中因特殊的背景和问题发展起来的东西当作我们的权威,这样自然产生了‘形式主义的谬误’”。另一方面,也没有一项规章制度可以一劳永逸、行诸万世。历史地看,党纪党规的每一次修改都有着鲜明的时代烙印,可以从中品味出那个时代独特的历史气息。因此,我党的纪律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我国国有企业的纪检工作,也必须从我国的现实之维。

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之日起,我们党的纪律建设就始终与党所处的现实环境紧密结合,并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发展建设道路[7]: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纪律建设主要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推动纪律建设的发展;改革开放后,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党不断探索完善新举措、新方法,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纪律建设思想;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科学研判,结合党情、国情、世情,创造性地提出了加强纪律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政治生态等一系列战略思想,丰富和完善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

正如宋功德教授指出,党规的调整对象与事项都是现实的,只有直面现实、根治现实,党规才能回应党和人民的现实需求,才能回答党所面临的历史使命和时代之问[8]。实践证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是我们党纪律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只有立足实际,才能使党的纪律建设真正发挥作用。

(三)国有企业纪检工作应从体系建设出发,立足科学之维

党内法规作为约束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其对党的干部在治国理政、干事创业、为民服务当中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评价作用。随着党对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党内法规对党内的调整作用往往也会进一步影响到社会大众,发生溢出效应。

从我国的经济体系来看,我国的国有企业往往处于关乎国计民生的关键位置。因此,国有企业的纪检工作在深入国有企业治理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一个行业乃至整个社会。

实践证明,党内法规在部分原则和发展规律上与法理是契合的。因此,法的一般原理在党内法规的建设中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科学完善的纪律体系是纪检工作高质量开展的前提,而纪律体系是否科学完善的评价标准,既要从党的纪律体系的整体来看,也要从党纪的具体调整对象来看。

同时,党纪的权威性也要求党纪的制定需要科学合理。以缺少科学性的纪律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执行,自然不具备期待可能性,进而也会影响党纪的权威和严肃。而完善的党纪体系则会使管党治党有规可依、有纪可依,进而让党员领导干部有规必依、有纪必依。

三、结论及思考

国有企业纪检工作的发展与国有企业的发展一脉相承。两者从相对独立到逐渐融合,最终相辅相成,经历了一个认识不断深化,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国有企业纪检工作在严格落实中央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同时,还应注意到自身工作的特殊性,将纪检监督与国有企业发展紧密结合。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在推动国有企业纪检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将纪检监督融入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当中自然是题中之义。两者结合的方式、程度势必会对国有企业的发展和纪检工作的质量产生影响。如何将纪检监督工作与管理机制进行有机、深度的融合,不仅仅是纪检工作的答题,更涉及到国有企业公司运作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开展国有企业纪检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国有企业的实际,综合考量公司治理与公司法等多方面的因素,才能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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