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签字确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1-12-28周伦伦
文/周伦伦
雨而:
社会中的好心人士在向小学生赠送衣物后,小学生签字确认有何法律意义?有些小学生不会写自己的名字,教师能否代为签字?
周伦伦:
“向小学生赠送衣物”是一种赠与行为,这就涉及《民法典》中的赠与合同问题。《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由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一致达成协议,赠与才能成立生效。由此,赠与合同能否成立并生效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是否就赠与达成合意。在雨而的问题中,我们对赠与人的赠与行为没有异议,那么,作为受赠人的小学生能否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其签字行为是否可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一节中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或七周岁。因此,在正常的情况下,小学生要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八周岁以上的小学生,其本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是不满八周岁的小学生,则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代其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了解了这些规定以后,我们再来看雨而的问题:“小学生签字确认有何法律意义?”为谨慎起见,有些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时会要求受赠人在确认单上签字,而这个签字确认就是受赠人做出“接受赠与”这一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因此,八周岁以上的小学生的签字行为表示其愿意接受赠与,而接受赠与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其签字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使得赠与合同成立,赠与物自交付之后转移所有权,归该小学生所有。
但不满八周岁的小学生由于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这些小学生即使签字了也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接受赠与后,赠与合同才能生效。
那么,如果教师代小学生签字,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呢?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教师负责为学生传授知识,但他们并不是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因此其“代为签字”的行为就属于无权代理,能否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如果这些不满八周岁的小学生的家长对教师的签字行为予以追认,那么“代为签字”的行为就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民法典》对于“追认”还有这样的规定,即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因此,即使家长没有主动采取某种特定方式对教师的代为签字行为予以追认,但当家长接受赠与物之时,就视为其对合同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