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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霸型黑恶势力犯罪实务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2021-12-28伟,丁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承包合同合法实务

钱 伟,丁 楠

(1.辽宁警察学院鞍山分院 训练管理研究中心,辽宁 鞍山 114051;2.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警务教研部,辽宁 沈阳 110161)

作为新时代伟大斗争组成部分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事关治乱兴邦的战略之举,如今专项斗争工作成果已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标志着扫黑除恶将进入新的阶段,建立科学的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成为新阶段的内在需求。充分运用现有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进行科学分析、比较研究,发现相关规律,是促进建立科学的长效机制的重要方法和措施。为此,笔者致力于对“海域”方面黑恶势力案件的比较研究,探讨海霸型黑恶势力犯罪在司法认定方面的相关疑难问题,期待为司法实务提供新思路,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建言献策。

一、海霸型黑恶势力犯罪概念

海霸型黑恶势力,是司法实务部门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点列出的“13 种行为”归纳整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新类型。该类型黑恶势力有的体现为“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形成海霸,如广东湛江“海霸”梁某等人涉黑案、山东东营张某伟等人涉黑案、辽宁甲某等人涉黑恶势力案;有的体现为“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渔港码头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形成行霸,如河北唐山杨某全、高某光涉黑案、山东张某等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等等。综上,海霸型黑恶势力,可以概括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海域或者与海域生产相关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海霸型黑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段、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非法占用土地、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海产品等。

二、海霸型黑恶势力犯罪特点

综合具体案例来看,海霸型黑恶势力犯罪具有下列特点。

(一)犯罪地域特殊性

海霸型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主行为地多以海域为主,伴随违法犯罪行为地还包括与海域相关联的滩涂、陆地。海霸型黑恶势力往往先以各种名义控制掌握一定的海域,然后再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具体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获取巨大违法收益。海域与陆地最大的不同在于明确的边界,陆地边界一般来说很容易判断,而海上的界限只能依靠定位工具确定经纬度来判断,如果事先不知道具体海域界限或者海上特定区域的浮标不清,很容易越界,造成所谓“权属”争议。当黑恶势力在海域实施违法犯罪时,往往会利用这点,制造争议,然后以此为由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在以“海域承包”为由的海霸型黑恶势力犯罪中格外明显,如山东张某伟案。这样一来,无形之中增加了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的难度。因此,办案人员要重视犯罪行为发生地及海域分界标志等方面取证环节,以保证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二)犯罪对象复杂性

同其他类型黑恶势力犯罪一样,为了获取巨额的非法所得,海霸型黑恶势力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实现“以黑养黑”,扩充实力,形成一定区域的控制。结合具体案例来看,海霸型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侵犯的对象具有复杂性,形式上主要表现为针对特定高附加值海域产品、滩涂采砂及特定的国家征用补偿款或补贴等为目标实施违法犯罪。比如,广东湛江梁某等人涉黑犯罪集团的“第一桶黑金”就是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控制了全镇的螃蟹收购和销售,由此获取巨额非法所得,随着犯罪组织的不断巩固和扩大,先后又霸占了当地海域,全面控制了海蜇、海螺等海鲜,成为当地“海霸”,严重影响当地渔民生产生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如,山东潍坊王某等人涉黑犯罪集团,不仅以暴力、威胁霸占生产海肠的海域,而且通过伪造手续,骗取国家燃油补贴上千万元。

(三)犯罪行为隐蔽性

海霸型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承包海域违规化

根据海洋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承包海域养殖应当合规合法,而海霸型黑恶势力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是强迫他人转让海域承包合同,或是用虚假手续获取海域承包合同,或是贿赂政府工作人员仿造手续违规获取海域使用权证,然后再利用海域界限不明显的特点,肆意非法扩大承包海域,进而以“保护所属养殖承包区域”为由对其他作业渔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山东潍坊王某等人涉黑案,通过违规分散审批的手段,非法控制潍坊北部已确权海域约达三分之二的面积,严重限制了渔民捕捞作业海域,破坏了潍坊北部海域捕捞业的生产生活秩序。又如辽宁甲某等人涉黑恶势力伪造承包合同及其他手续,通过当地海洋管理部门违规越权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为后期的违法犯罪提供了“保护”。因此,在实务中,承包海域是海霸型黑恶势力常用的辩解理由,办案部门应当重点查明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行为的事实,强化证据链,更好打击这类危害严重的犯罪。

2.犯罪模式公司化

海霸型黑恶势力为了掩盖犯罪的意图,常常成立与海洋业务相关的公司,并建立“海上护滩队”“护海大队”等组织,以保护公司合法财产为名,敲诈渔民钱财,强迫渔民交易,严重侵犯了渔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当地渔业生产和渔获交易市场秩序。海霸型黑恶势力结构组织、成员管理、分配经济利益公司化方式也是体现之一。

(四)犯罪危害广泛性

海霸型黑恶势力犯罪危害巨大且广泛,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民合法权益方面

海霸型黑恶势力犯罪最直接的危害就是公民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由于海霸型黑恶势力通过各种方法控制了大量近海海域,导致很多渔民无法在传统捕捞海域正常实施海上作业,又由于多数渔民不具备远洋捕捞的船只设备、技术、资金,为了生计被迫接受海霸型黑恶势力的控制、盘剥,如有不服,就会受到海霸型黑恶势力的暴力、胁迫,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极大的侵害。例如,河北唐山杨某全、高某光等97 人的海霸型黑恶势力,以成立渔业公司为由,控制了当地200 条渔船,以暴力手段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牟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高达3 亿多元。

2.经济与社会秩序方面

海霸型黑恶势力非法捕捞、非法采掘滩涂海砂、伪造手续骗取国家专项补贴或补偿款等行为造成了国家财产的大量损失。另外,海霸型黑恶势力借承包为名非法控制海域,强买强卖,垄断海产品交易,导致了渔民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还严重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如辽宁甲某等人组成的黑恶势力,因为霸占了当地大面积海域,很多渔民无法海上作业,面临生计问题,但是惧怕甲某的势力强大,一直等到2018 年巡视组检查工作,才敢越级向国家海洋局举报甲某的海霸行为,由此可见海霸型黑恶势力对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和影响。

3.国家公信力方面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海域、滩涂、林地等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开发使用海域、滩涂等自然资源须依法进行。海霸型黑恶势力无论是伪造承包合同、获取海域使用权证,还是骗取国家专项补贴都离不开“保护伞”的支持。海霸型黑恶势力与保护伞的勾结,对国家公信力损害是巨大的。例如,山东东营张某伟等人形成海霸型黑恶势力就是受到了当地海洋局长王某山的大力支持,其中,张某伟骗取134 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就是王某山为张某伟出谋划策,伪造实施方案、招投标手续、初验报告,使有关项目顺利通过申报和验收。在一定程度上,王某山坐视张某伟黑恶势力的成长,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极大损害了国家公信力。

三、海霸型黑恶势力犯罪实务认定疑难问题

前文结合案例初步分析了海霸型黑恶势力的犯罪地域特殊性、犯罪对象复杂性、犯罪行为隐蔽性、犯罪危害广泛性等四方面特点。在这些特点中,实务认定中容易产生分歧的部分,以黑恶势力犯罪行为隐蔽性体现的内容为多。比如,拥有海域承包合同和海域使用证而控制海域是否能作为阻却违法犯罪事由;松散型海霸黑恶势力的组织特征如何认定等。这些疑难问题都需要探讨和研究。

(一)拥有海域承包合同和海域使用证而控制海域能否能成为阻却违法犯罪事由

海霸型黑恶势力控制海域是其获取违法所得的主要源头,也是违法犯罪行为比较突出的区域,因此,对控制海域相关部分是需要重点研究的内容。实务中,如何认定非法控制海域是需要分不同情形来考量的。

一般情形下,黑恶势力在无海域承包合同和海域使用证的情形下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控制海域比较容易认定,办案过程中争议不大。

实务中,争议较多的是特殊的海霸型黑恶势力,即形式上具有“合法”的手续,但实质上是以合法掩盖非法的行为的海霸型黑恶势力。从目前的司法实务来看,主要以两类情形居多:第一类是有承包合同但没有海域使用证的情形;第二类是有承包合同也有海域使用证的情形。那么,拥有海域承包合同和海域使用证能否成为阻却违法犯罪事由呢?这就需要从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认定。

首先,从形式方面,即从法律规定来看,海域不同于一般土地。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从土地权属性质来看,分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村的土地如无特别规定一般为集体所有,土地承包除了需签订合同外,还需要村民集体组织的同意。而海域从法律属性上就已经明确为国家所有,海域使用人要使用一定面积的海域,需要向各级海洋主管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经过评估审核后才能予以批准使用,并颁发海洋使用权证以确认其权利。实践中,根据海洋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海域的使用权是分类进行的,个人申请海域多为养殖类。由于海域是国有资源,一般是海洋渔业局将涉及海域养殖的项目交给村民集体,然后再由村民向村集体承包,这就涉及承包合同的签订及申请海域使用证等多个环节。也就是说,获取海域承包合同和海域使用证全部内容及程序合法,才能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从实质方面来说,权利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才属于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这样前提下的控制海域行为当然就是合法的。

但是,从目前的海霸型黑恶势力犯罪来看,海霸型黑恶势力为了控制海域,往往打着“养殖”的名义去用暴力、胁迫或者贿赂欺骗手段承包海域,然后再依承包合同使用各种非法手段获得海域使用权证。一旦获得权证,就给自己披上了合法的“保护伞”,以此宣布“合法”控制一定海域,具有相当的迷惑性,从而掩盖非法的行为。如不设置海域示意图公示,少放或不放海域界限标志,导致界限模糊,肆意非法扩大海域面积,一旦渔民进入其控制海域就使用暴力将渔民打跑,或将渔民的船扣留,以暴力、胁迫的方式让渔民交“损失费”等,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这种拥有海域承包合同和海域使用证而控制海域的情形是不能成为阻却违法犯罪事由的。

(二)松散型“海霸”黑恶势力组织特征如何认定

实务中,组织特征明㫫的“海霸”型黑恶势力比较容易认定,而松散型“海霸”黑恶势力就相对不易认定,也是实务认定的疑难之一。本文以海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为例进行重点分析。

1.立法层面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主要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表现形式层面

从司法实务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形式表现方式不同,根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和一般成员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紧密型结构、半紧密型结构和松散型结构。紧密型结构是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形态,如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半紧密型结构不如紧密型结构那么严格,而组织者、领导者还是有绝对的权威,其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一般成员也有明确的分工。松散型结构一样具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也相对固定,但其他成员一般不具备等级划分,如辽宁甲某等人案。这三种结构之所以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是因为有共性,即形成较为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对于一般成员与组织者、领导者及骨干成员与一般成员的组合方式、紧密程度,不能对组织特征的认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3.认定层面

组织的稳定性主要体现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的时间长短。虽然《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未明确规定“一定时间”是多长,但犯罪组织明显过短的,通常不具备该组织特征。组织构成方面,黑社会组织成员包含了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但对于其他参加者是否固定没有法定要求,因为在松散型组织结构中这类人员流动性较大,从另一角度来说,这样松散的结构并不能减损违法犯罪的组织化程度或能力。对于组织特征中的组织纪律,也不一定十分明确,只要组织内部人员明确职责分工、管理、行为尺度、利益分配等事项的约定即组织纪律,这一点特别是在以家庭或公司模式的松散型结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体现更明显。

四、海霸型黑恶势力犯罪实务认定疑难问题解决思路

对于有承包合同或有海域使用证的海霸型黑恶势力如何认定呢?下面结合一个辽宁甲某等人涉黑恶势力案来进行具体分析。

(一)案情

甲某系某临海地方村民。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国家给当地一个关于贝类养殖的项目,由海洋渔业局、当地政府(镇政府和街道)负责发包,由渔民签订合同承包,海域使用证由海洋渔业局负责审批并保管。2011 年,甲某利用项目即将到期之际,伪造与政府签订了贝类养殖合同,没有进行实际养殖经营,而是宣布某海域为其所有,并组成“护滩队”暴力驱赶渔民,采取用啤酒瓶砸、割渔网破坏、强迫渔船到岸进行非法扣留、强迫交罚款等方式非法控制海域,导致当地渔民不能也不敢在传统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有的渔民为了生计被迫接受甲某及其团伙的“扒皮”行为,即把打捞的渔获交到甲某控制的码头,由其团伙成员检查、称重、定价,如有渔民私藏渔获则面临人身威胁、扣船、罚款等处罚。2015年甲某买通国家工作人员越权批准8000 亩海域面积承包区,2016 年获得海域使用权证。此后,甲某及其团伙更加有恃无恐,严重影响当地渔民的生产生活,于是13 个渔民代表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甲某的海霸行为,至此案发。经查,甲某及其团伙有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占用土地、非法采矿、骗取国家补偿款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有较大影响的黑恶势力。

(二)对于甲某等有承包合同及有海域使用证的海霸型黑恶势力的认定

首先,办案部门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来认定甲某等人实施的具体犯罪,如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占用土地、非法采矿、骗取国家补偿款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其次,办案部门结合全部犯罪事实确定了甲某等人中的组织者、积极参与者、一般参与者的地位和作用,并依据法律规定初步确认了甲某等人其他方面的涉黑势力的特征。与此同时,办案人员发现甲某等人持有承包合同及海域证的事实,为此办案人员发生争议,但随着侦查的深入,办案人员发现,甲某虽有承包合同和海域使用权证,但合同是伪造的,权证是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骗取的,且甲某及其团伙既没有实际经营贝类养殖,也没有实缴纳承包金和海域使用金,是典型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海域使用证已成为甲某及其团伙违法犯罪的“护身符”“保护伞”,甲某等人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霸占海域等行为超出其合法行使权利的边界,不具备合法性。因此,此时的承包合同及有海域使用证无论从事实上还是实质上都无法成为阻却违法犯罪事由。

综上,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有承包合同或有海域使用证的海霸型黑恶势力,在认定过程中不能因具有合同或权证就可以直接免除违法性的评价。

(三)在认定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事实层面

要彻底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特别对于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关于承包合同、海域使用证等内容,应重点查明其来源、性质、用途、签订合同多方身份背景信息及海域使用的相关国家政策背景。还应查明承包合同的内容条款是否合法、签字盖章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实际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合法经营;承包合同确认的养殖类别、周期、经营投入标准;海域使用权证确认的位置、时间等等。如果查明如前述案例的情形,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形式上合法的权证,以此为由作为“保护符”,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肆意霸占海域,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实务中已经有先例可循,如山东张某伟案,张某伟及其犯罪集团成员就是以成立公司从事养殖为名,以违规方式承包海域,以暴力方式肆意扩大霸占海域,并在保护伞的庇护下通过违规分散审批的手段,非法控制潍坊北部已确权海域约达三分之二的面积,成为当地海霸。

2.证据层面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注意全方位调查取证,特别是与签订合同、办理海域使用权证过程相关的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要注意调取海洋渔业局、政府相关部门的档案。重点要查清权证获取程序是否合法,查清权证所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否合法,查清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否存在权利滥用,是否存在违法行使权利,损害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的行为等等。

3.程序方面

推进政法相关部门协调运行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指导作用,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为侦查取证提供全方位的指引。另外,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深入“打伞破网”,对于查处海霸型黑恶势力,一旦发现“保护伞”,办案部门还应加强与监察委的强强合作,为打击海霸型黑恶势力服务,从而更好地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任务。

五、结 语

海霸型黑恶势力犯罪危害巨大,影响恶劣,特别是对“以养殖承包为名获取合法权证”作为合法形式掩饰违法犯罪目的和行为的黑恶势力,应当重点审查、依法打击,从而实现保护合法养殖承包的渔民,保护合法利用海域的使用者。研究海霸型黑恶势力犯罪,既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阶段性成果,也是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新对策,创建与依法治国相适应的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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