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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完善路径问题研究

2021-12-28王小林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检索系统指导性最高人民法院

王小林

(大连海洋大学 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一、引 言

2017 年7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均应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标志着我国类案检索机制的正式确立。类案是指在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已决案件,是一种静态的案件呈现。检索就是承办法官或者其他法律职业者积极主动查询具有相似性案件的过程,是一种动态的案件筛选。一方面,发挥承办法官的积极性,逐步形成诉讼裁判规则和裁判要领以指导司法实践,维护法律统一;另一方面,将类似案件作为审判参考提高承办法官的内心确信,提高办案效率,快速消化积压案件。因此,类案检索是法律方法论上的范畴,核心在于使规则模式化,适用于具体待决案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权利保护的公平性。

二、完善类案检索的必要性

(一)保证裁判结果稳定性的需要

已决类似案件的法官在裁判理由部分,通过论证分析和做出符合法律精神内涵的解释说明,所形成的诉讼规则和裁判要旨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引效用。由于法律规则的抽象性、简练性表达使得承办法官有时难以针对复杂具体的纠纷案件作出合乎规则精神的理解和界定,同时,又由于法官审判能力、审判经验、生活阅历、知识储备迥异的原因,也会对纠纷案件的性质认定、法律适用、案例遵循等产生不同理解,这极易使裁量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不稳定。裁量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不稳定使得类似案件得不到类似的裁判处理,最终对司法公信力的树立造成不良后果。类案检索机制以以往相类似的案件作为参考,辅助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保证法律规范得以统一适用。[1]

先决类似案件作为“释法说理”的重要载体,能够促进现行有效法的诠释和补充。办案法官通过查找类似案件,研究、思索类似案件法官作出判决的裁判思路、裁判要旨,理清自己对待决案件的裁判思路、裁判尺度,在待决案件中加以索引、适用,做到于法有据、于例可循,提高说服力,保证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和稳定性。

(二)提升裁判能力的需要

裁判技巧的掌握和审判能力的提高需要长时间的积累、积淀,需要对经办案件和类似案件的不断推敲。已有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是裁判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和结晶,对其他裁判者的裁判过程和裁判思路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参考作用。[2]在先已决案例,尤其是指导性案例,其体现出的裁判智慧、裁判思路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具有参照权威性。指导性案例以及其他在先案例本身在裁判规则、法律适用、利益衡量、法条解释等方面为法官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引。[3]加之,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中的分析过程和论述理由以及法律考量弥补了法律上的漏洞、明晰了规则的模糊地带、扩展了法律保护范围,消弭了含义理解的分歧,为法官审理疑难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标准。承办法官通过检索类案,使思维和视野在类似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法律价值和在先判决之间不断穿梭,分析、总结在先已决案件的裁判方法和思考着眼点,参考其裁判要旨、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为自己审理案件提供参考依据。检索的过程就是基于待审案件查询、筛选、分析、总结在先类似案件的过程,其能够快速提高对待审案件的分析能力,弥补自身知识经验不足,提升业务能力。

(三)实现智慧司法的需要

我国是世界上发布裁判文书最多的国家,拥有最为丰富的司法数据资源。这些宝贵司法资源统计分析必将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纠纷化解机制,创新法治理论实践。大数据技术所拥有的超强数据整合能力、数据分析能力、数据预测能力、数据决策能力也将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稳步向前,促进司法效率的逐步提高。基于大数据技术,建立高效、便捷的检索系统使得全国优秀审判经验得到广泛推广、互通有无,既能提高审判质效,又能促进司法统一。[4]完善的检索平台帮助承办法官筛选出与待决案件最相类似的数据集合,通过筛选、比对、分析,选出最佳参考类案,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案例数据支持,保证审判者审判的案件经得起实践检验,经得起类案比对,提高案件的接受度。

智慧司法发展的两个方向:一是让人工智能模仿司法人员依据数据模型做出裁判结论;二是实现案件的智能化管理。实现案件的智能化管理,要求人工智能依照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裁判结果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案件归类归档,便于办案法官检索查询、比对研究,供办案法官参考引用。承办法官通过人工智能检索系统检索关联案件,将与待决案件相似相关的所有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以及法学著作、期刊论文、最新司法裁判要点与案件及时、正确地关联起来,协助法官统一裁判尺度,减少裁判瑕疵,提高审判质量。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对类案数据的比对,评判审判质效,实现对审判过程的动态监督。

(四)法律知识共享的需要

类案检索系统的构建使得发案率高、成类型化的案件简便快捷、智能化地分门别类处理,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及其他人员实现知识更新和方法共享提供了途径。类案检索机制的建立打破了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对法律知识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专业人士与社会公众或当事人之间因法律知识的不对称而产生的隔阂,[5]提高了公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检索平台的开放性使得法律职业共同体(尤其律师)更为便捷地获得审判者裁判案件的思维特征,取长补短,完善自身的不足,提高检索者的分析论证能力、学习能力和辩论技能。

三、类案检索的现状

(一)类案检索系统多样化

法律文献出版社与法律应用科技公司联合或者单独开发设计的裁判案例检索系统如北大法宝、律商联讯、威科先行、万律、无讼等,这类检索系统与出版机构相结合的运作模式使得类案裁判规则得以快速传播和实现知识的商业化。商用案例检索系统使得案例的潜在价值得到充分发掘,满足法律职业共同体精准查找、分析研究的需要。同时商用检索系统还具有法律衍生服务,如数据整合、出版、纠纷调解、收费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代写与纠错等功能,对于充分发挥类案检索机制机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建设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中国司法案例网、智审、类案智能推送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建立的类案裁判标准数据库、类案指引项目、睿法系统、类案智能专审等平台,这类检索平台案例数据来源权威、内容全面、更新及时,能够为社会大众提供案例查询、普法宣传、司法监督等积极功能。就裁判文书网而言,在搜索界面键入关键词、案由、当事人名称、审级法院等基本信息就能实现案件的自动搜索,但案件的精准度不高,需要检索者的进一步筛选和识别。

(二)检索系统智能化

检索系统的智能化主要表现在:第一,自动化检索与比对。法官将待决案件的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关系、证据材料输入类案检索系统,检索系统就可以从已决案件中提取出与待决案件在案由、争议焦点等方面相匹配的案件,自动与待决案件进行比对,最终筛选出最符合待决案件要求的参考案例,为承办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参考。第二,证据标准化。检索系统自动抓取证据事实、检验证据规则、归纳证据标准,保证了证据认定的一致性。第三,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通过对案例数据库的统计分析,统计出影响裁判决定的主要因素、逻辑关系、参考因素、对比标准等,使之形成数字化裁判结论模型,使案件结论更具可预测性。第四,审阅参照。通过将待决案例的案件事实、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依据材料、适用法律等输入检索系统,比较其他案件作出的判决结果供使用者审阅、参照。第五,类案纠正。使用者将自己基于办案经验、法律知识做出的裁判结论输入到检索系统,与系统已有的案件的案情、裁判要旨、裁判结果进行模拟比对,防止判决结果差距过大,避免“同案不同判”,实现权利的平等保护。

(三)检索报告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制定的适用类案检索报告的文件和要求等,对检索报告的内容进行较为明确的规定。首先,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主要包括:1.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2.缺乏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3.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4.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其次,检索范围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及裁判生效的案件;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省级法院已裁判生效的案件;4.市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在检索周期上,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类似案例;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的类案,在下一检索顺位中可以不再检索。再次,检索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承办法官对检索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含检索主体、检索方法、检索结果,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进行说明。最后,当法院以外的主体以检索到的类案中的理由予以抗辩或者论证的,法官应当予以回应。

四、实践中类案检索存在的问题

(一)检索系统案例来源不统一的问题

类案检索系统的多样化造成检索到的案例多种多样,审判级别不一、发布机关不同、发布时间的差异大等都容易导致使用者无法做出有效的检索报告,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无益。案例来源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质量问题。首先,案例大都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检索系统的多样化可能导致案例收录的重复或者遗漏;其次,检索系统在搜集、上传数据的过程中会对裁判文书加工、修饰,使案例真实性存疑;最后,各地、各级审判人员审判能力、审判技巧的差异性,文书撰写水平不一,文书撰写过于简单,文书结构存在缺失、笔误的裁判文书没有及时通过裁定书进行更正等,[6]都会造成案例质量无法保证的问题。二是数量问题,主要表现为指导性案例数量的有限性和检索案例数量的随意性。指导性案例数量的有限性,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每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数量有限。截至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总共发布143 例指导性案例。有限的指导性案例难以满足司法实践需要。检索案例数量的随意性主要是指承办法官在检索类案时没有就类案检索数量达成一致,有的检索类案数量较多,有的检索类案数量较少,导致检索报告参考性不一,应用效果差异性大。三是效力问题。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甚至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时,对于各级审判机关适用时应当如何参照,省高院公布的新类型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发生异议时应当如何处理,现行机制未能给出明确解决法案。

(二)检索系统精准检索不足的问题

实现类似案件的精准索引、快速标识,才能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虽然使得检索速度更快、检索范围更广,但检索关键词和检索技能的差异使得检索出的无实质相关性的案例也随之增加,现行的检索系统存在检索不精准、不高效的问题。譬如,承办法官需要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行类案检索时,在裁判文书网中输入“离婚协议”,可能检索到26.6 万多篇文书,在这些文书当中,有的“离婚协议”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有的涉及对于执行的限制,还有的涉及夫妻双方赠与子女财产以躲避执行是否具有效力等。数量巨大的检索结果,却未能直接有效地辅助承办法官缩短办案时间、提高裁判效果,反而增加了办案负累。即使相同的案件事实、情节,在检索到的相似案件中裁判要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也有可能不尽相同。检索结果不精准,检索机能就不能发挥,类案类判的问题也就解决不了。检索到的类似案件只有真正有助于解决待审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疑义难题,才是有意义的检索。

(三)检索报告选择性适用的问题

类案的效力层级、审判级别、法官所属法院不同,承办法官难免会对于检索到的案例选择性适用。以基层法院为例,办案法官检索到的案例可能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在《法院公报》上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的案例;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结案的案例;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本县基层法院自己审理结案的案例;以及其他省市县审理结案的案例。法官在适用中往往会首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作为参考类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适用”,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志和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他裁判案例并不具有像指导性案例那样的“应当参照”的优先效力,因此,其与其他非指导性案例(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法院作出的案例)之间在适用上的优先次序问题模糊不清。实践中,基层院有时基于上级院的指示、压力以及本院办案习惯检索适用上级院指示的或者本院已决的案件作为类案,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他非指导性案例。承办法官在检索到上述类案时,无论是选择适用裁判要旨还是裁判理由,均有随意性和选择性。在裁判文书中体现的裁判观点、参考因素、追求的司法价值,在本级院或者下属院具有参考性,但是,当承办法官检索到其他省市的类似案件时,也存在本级院是否能够适用的难题。

五、完善建议

(一)构建统一、全面的类案检索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是全国唯一的裁判文书发布网站,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真实性更是其他检索平台无法比拟的。因此,有必要综合其他检索平台的数据分析优势,组建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裁判生效的其他案件为第一参照顺位,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为第二参考顺位,中级院和本级院审结的案例作为第三参考顺位的检索系统。

由于指导案例的遴选程序复杂、要求严格,每年不宜过多发布,但典型案件和公报案件的数量可以适量增加,提供足够的检索样本,满足审判检索需求。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发布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公报案例的情形下,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发布适用本地区的参考案例。

优先检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法院近三年审理结案的类似案例或者案件。“贪多求全”只会导致司法效率低下,无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因此案例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保证每一顺位都有一定数量的类案。重复检索到的,可以不再进行其他顺位案例的检索。这样一来,既能确保检索质量,又能提高司法效率。

(二)统一检索关键词,明确检索次序

全国人民法院要从上而下统一裁判要点的提取方法、关键事实的提取技巧,明确关键事实的检索次序,开展类案检索以及检索报告撰写专项培训,帮助法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掌握类案检索基本技能,进而促进类案检索报告制度的有效运行。类案检索目的的实现和机制机能的发挥在于检索前提的正确选择。这个前提就是检索关键词或者案件争议焦点。

要明确待审案件是否需要进行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全面复盘待审案件事实,总结概括反映案件主要事实和争议点的基础事实,也即关键事实的提炼、总结。关键事实的提炼,并不像发现案件事实一样,需要就案件事实进行总体把握、全面了解。不同的案件对关键事实的要求不同,同一类别的事实在某一案件中属于关键事实,在另一案件中可能只属于非关键事实,是否属于检索关键事实主要取决于该事实归根到底是否是影响案件构成要件的事实,即是否为该案的要件事实。只有某一事实为待决案件的要件事实,该事实才属于该案的关键事实。[4]统一规定检索词可以有效避免各地法院因审判能力、审判经验、检索习惯导致的的差异性,也可以有效避免检索效果差别化现象。统一检索系统才能统一检索结果,满足精准检索的需要,利于自上而下统一适用法律。

(三)明确适用顺序,加强说理

顺位在前的案例,优先适用,尤其是第一顺位的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严格审定后向全国推广适用的,发挥着指导实践的“准司法解释”的法律作用。第一顺位的其他案例虽不具有指导性案例天然的“应当参照”优先适用效力,但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集体审判智慧的结晶,也具有天然的权威性,也应当优先适用。地方各高院发布的参考案例对于本辖区内的各级法院和专业法院具有优先的指导性作用,虽不是“应当参照”,但作为地区高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具有监督领导职责,其发布的案例也具有较高参考效力,这些案例体现出的司法精神、裁判标准、裁判规则也能够得到更好地贯彻和落实。第三顺位的先决案例对于待决案件仅具有参考性,为保持本级院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在考量时代变化、地区差异的情况下,参考适用、统一判决。当法官按照顺位检索出类似案例并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后,符合类案相似性的应当参照类案的裁判标准、裁判尺度统一适用,否则,应当说明不适用的理由和证据,叙明差异性。

(四)提高检索积极性,明确检索责任

为提高法官检索类案的积极性,完善类案检索机制,切实发挥统一裁判尺度、释法说理的积极效用,应对法官检索设立奖惩机制。强化检索适用的责任,明确是否具有“应当参照”的理由与“不应当参照”的依据,并对积极使用检索系统检索类案、制作检索报告、采纳类案裁判规则并形成良好裁判效果的法官给予嘉奖、记功、优评等合理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违反类案裁判规则、错误适用裁判规则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适用检索结果的法官给予批评教育、再学习、再培训等惩罚教育措施。针对当事人、代理人主张提供的参照案例,办案法官应当积极听取,并对案件相似与否进行判断、适用与否予以回应,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减少上诉、上访的风险。对于既不采纳当事人提供的类案意见,又不作出回应的法官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促使法官落实类案检索责任,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审判质效,维护法律统一适用。

六、结 语

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的出现为法官审理案件带来挑战,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性问题,问题的解决也必将推动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和进步,切实发挥司法维护权益的保障性作用。在先案例越来越多地被发掘出新的价值与效益,为法官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技能发挥了积极作用。类案检索系统的建立使得法官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在探寻裁判思路、提高裁判结论自信、丰富论证结论理由方面帮助极大。司法效率的提高,就是对合法权益的及时的保护,统一裁判尺度,就是公平公正在司法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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