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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1-12-28侯森林唐绍涵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野生动物机构

侯森林,唐绍涵

(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刑事科学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2.野生动植物物证技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实验室,江苏 南京 210023;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江苏 南京 210023)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宝贵资源,在维持整个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大肆猎捕、杀害、走私、贩卖野生动物,严重威胁到野生动物的生存,必须加大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更好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1]。要对违法犯罪分子定罪量刑,首先要明确涉案动物的种属,据此确定其保护级别,进而明确案件的性质。对涉案动物进行种属鉴定是案件办理中最重要的一环。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八种法律证据之一,在一些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依据和标准。在实际中,鉴定人对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意见并不是完全准确。由于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如鉴定技术的发展水平、评估技术设备的配置情况、鉴定方法的选择以及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等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某种程上可能会产生问题,甚至错误。结果则导致鉴定意见在证明力上存在一定的缺陷,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即使这样,但因为它具有科学性,对案件中的证据起到了补充作用,并且刑事诉讼中的一些特殊问题需要专家意见来解决。所以,司法鉴定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2]。

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困难的原因

(一)野生动物种类繁多

鉴定涉及的野生动物种类繁多,不仅包括国产的物种,更有来源于世界各地的外来物种。我国的野生动物物种数量约有6000 种,仅占全世界野生动物种类的10%,我国有鸟类1445 种[3],哺乳动物530 余种[4],爬行动物近400 种[5],两栖动物300 多种[6],鱼类等脊椎动物更多。随着经济活动的全球化,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在世界各地更大范围的流通,使得涉案的动物种类数多得惊人,无疑增大了鉴定的难度,给鉴定人员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二)野生动物检材多样

除了外形完整的野生动物外,野生动物身上每一个器官、组织、血液、毛发、分泌物等都可能被作为衣物、食品、药品、饰品、工艺品、保健品等。因为检材多样,使得检测的方法也多种多样,这无形中增加了鉴定难度,并且很多动物及其制品已经过多道加工程序,有些用化学方法进行了处理,加入了其它成分;有的动物或其制品进行了物理处理,导致物种原有的特征模糊、甚至不复存在。如果要对这些检材进行鉴定就需要用多种方法的反复试验,仅用一种方法识别出所有的样本的可能性不大,甚至根本得不到一个明确的结论。

(三)研究数据及资料相对匮乏

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所需要的资料包括动物形态学、分类学、解剖学、细胞学、组织学、遗传学等诸多方面。然而,由于动物种类繁多,且某些种类的研究数据及资料相对匮乏。而在所有物种的研究数据都完成之后再进行物种鉴定是不可能的,这也就意味着对未知动物的司法鉴定将会频繁发生,但研究数据及相关资料的匮乏将对野生动物的鉴定产生严重影响[7]。此外,由于一些外来物种的相关文献资料在国内相对较少,给这类物种的司法鉴定及比对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标准比对数据库不完整

实际上野生动物的司法鉴定就是将检材的特征点与样本的特征点进行比对,以此来确认该检材来源物种的过程,因此一个标准的比对数据库是非常重要的。这个标准的比对数据库应该包括所有物种。同时要包括每种动物的各种数据,如需要完整的动物形态学特征识别点、骨骼、器官、细胞学、蛋白质和DNA 等相关的数据资料。然而,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完整的国内物种标准比对库,更不用说建立一个涵盖所有野生动物的标准比对数据库。样本比对数据库是野生动物司法鉴定的重要数据来源,而野生动物的种类如此繁多,比对库却相对不足,这种矛盾无形中也增大野生动物司法鉴定难度。

(五)检材自身问题对鉴定的影响

对于外部形态特征完整的野生动物尸体及活体,由于不适合长途运输,一些活体在运输过程中容易死亡,尸体容易腐败变质,会大大增加司法鉴定难度,同时也与我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本意相违背。目前,办案机关通过拍照片的方法来固定证据,将清晰的照片代替实物进行委托鉴定,这对照片的质量要求较高,要保证照片中的动物不变形、照片不能存在色差,更重要的是照片要能清晰的反映出涉案动物的关键特征识别点等,一般的办案人员很难做到这点。此外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利用照片鉴定涉案的动物是否符合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也就是照片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有些地区的检法机关认可照片鉴定,有些则不认可照片鉴定。但就鉴定本身而言,只要送检照片能够全面的展现动物的关键特征,从技术的角度来讲利用照片进行鉴定不存在任何问题。在实际鉴定中,照片鉴定给办案机关带来了很多便利,节约了大量的人财物,缩短了办案时间,但照片鉴定需要办案人员具有高水平的拍照水平及一定的野生动物知识,知道某类动物哪些部位、哪些特征点是鉴定这类动物的最主要依据。

对那些外部形态特征不完整的检材,已无法从宏观形态学的角度对其进行鉴定,必须通过DNA 的方法来进行检验鉴定,但目前有些省份的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一些基层办案单位需要跨省进行鉴定,这浪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

二、野生动物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范围的问题

目前,我国野生动物鉴定范围相对较为混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当案件中存在某些特定的专业性问题时,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进行鉴定”。但是,哪些是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哪些不是专业性问题不需要鉴定却没有明确规定,而是让侦查机关自己决定。这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陷入一种到底要不要鉴定的困惑,从而导致鉴定范围的混乱。对于执法人员应该做什么、需要专门鉴定机构鉴定什么,没有明确的定义。例如,某些地区常见的野生动物,当地公安机关的技术人员可以明确的区分涉案动物种类及保护级别等情况。由于鉴定范围的不明确,一些简单的不需要专门人员鉴定的问题也需要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这一方面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延长了办案时间、降低了案件的处理效率。

(二)鉴定机构的问题

1.鉴定机构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我国野生动物鉴定机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目前,国内的野生动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数量众多,但这些鉴定机构之间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当前的鉴定机构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如挂靠于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的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挂靠于东北林业大学的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等)、从事野生动物研究的相关高校(如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海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西南林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浙江林学院等)、相关科研院所(如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江西省林科院野生动植物研究所等),此外,还有地方的兽类防治站、纤维检验所、中药材检验所等。种类众多,尚未形成完整体系,这种设置没有层次和隶属关系,直接影响着我国野生动物鉴定的地位、运作、监督机制和司法效率。目前,伴随着越来越多的野生动物鉴定机构的建立,严重地造成了人员、金钱、物质的浪费。这不仅不利于形成有效的操作与监管机制,还会使得证据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结论的准确性大打折扣。

2.鉴定机构布局不合理

绝大部分野生动物鉴定机构都布设在省会城市或一些发达的城市,然而实际上绝大多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都由基层公安办理,案件发生地相对偏远,基层办案部门难以就近找到野生动物鉴定机构,只能去较远的省会城市甚至外省进行鉴定,这就使得整个诉讼的时间大大增多,降低诉讼的效率,同时也提高了鉴定的成本。

3.缺乏具有资质的鉴定人

鉴定人是完成鉴定、保证鉴定科学性准确性的关键。我国的法律规定,鉴定人员是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特殊问题而指派或聘用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由此可见“拥有专业的知识”和“受到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用”是获得鉴定资格的必备条件。然而,“有专门知识”的概念却十分的粗略,相关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鉴定人员的条件,我国目前也缺少统一的专业知识水平考试、考核制度和考核标准。因此,目前从事野生动物鉴定人员的水平良莠不齐,这必定会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与准确,严重的甚至导致鉴定结论的错误,给案件侦查和诉讼带来困难,甚至侵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鉴定标准不完善

1.鉴定方法标准不统一

随着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民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鉴定标准决定了鉴定的规范与否,缺乏完整、科学的鉴定标准,将导致野生动物鉴定工作的不规范,而目前鉴定方法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非常严重。

目前,野生动物鉴定常用的方法主要有形态鉴定法、显微镜镜检法、理化检验法、蛋白质免疫学鉴定法、DNA 分子标记法等。由于没有统一的协调组织和管理机制,每个鉴定机构各自为营,所使用的鉴定方法和标准不统一,增加了鉴定意见产生错误的可能性,使得鉴定意见的可靠性、科学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例如在野生动物的种属鉴定中,当检材的外部形态完整性或关键特征存在时,常常采用形态学的方法进行鉴定,即根据现有的文献资料进行比对,该法方便快捷,但该法选取哪些特征点以及特征点的个数没有统一的标准,鉴定意见书中所列的特征点是否仅指向一个物种很多是值得商榷的。

2.缺乏抽样标准

当涉案动物数量较多时,有些案件的涉案动物数量经常会达到上万只,如果全部进行鉴定则会花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因此,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以抽样取证进行鉴定,这将会降低办案成本,缩短办案时间。抽样取证的基本原则是鉴定人员以数理统计为原理,从大量相似的野生动物及制品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检材进行鉴定,但其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抽样的数量上没有相应的标准,没有数量巨大的界定,抽样数量、比例的具体划分需要科学的规定,其次,缺少规范的标准来衡量所抽的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8]。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些学者也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办法,如刘大伟等提出了分层抽样的方法,为快速鉴定提供了新思路[9]。

3.价值认定标准不科学

原国家林业局第46 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于2017 年12 月15 日施行,这是目前最新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评估方法。该评估方法增加了对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两栖动物、爬行类动物、鸟类的卵、蛋的价值认定,同时区别对待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制品的价值,这些都填补了之前价值认定的空缺,并且提高了陆生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的基准价值,符合经济发展的趋势。但该评估方法中的第五条,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实际情况如何确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的涉案价值的核定中难以把握。另外,该评估方法正文和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对非原产我国的野生动物在规定上存在歧义。按照正文部分非原产我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核算。同时,附件又明确了部分非原产我国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这就产生了歧义,如鹳科的裸颈鹳(非原产我国)是 CITES公约附录一的物种,而该方法标准目录中东方白鹳和黑鹳的基准价值是10000 元,鹳科的其他所有种的基准价值是2000 元,若案件涉及裸颈鹳,其基准价值以哪个为准就会产生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 年第5号《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水生野生动物幼年整体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发育阶段系数计算,发育阶段系数不应超过1,其中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物种繁殖能力、成活率、发育阶段等实际情况确定。而繁殖能力、成活率等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评估标准,这大大增加了操作的难度,任何一种核定结果都将面临不被采信的结局。科学准确地确定涉案的价值,是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制定一个易于操作、准确的野生动物价值核定标准刻不容缓。

三、野生动物司法鉴定的几点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司法鉴定体系

众所周知,中国的野生动物资源相当丰富,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较多,鉴定结论不准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森林公安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是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主要力量,在罪犯越来越聪明、野生动物鉴定案件越来越复杂的今天,如果不依靠野生动物鉴定而破案,这几乎是不可能的。面对案件越来越复杂、突发的现状,应尽快完善野生动物鉴定机构体系,为野生动物执法办案提供技术支持,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领域的相关鉴定机构迫在眉睫。

鉴定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对我国司法鉴定体系的完善有很大影响。司法鉴定机构的水平直接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也影响着司法公正是否能顺利的实现。科学合理地设置一定数量的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形成一个完善的鉴定体系,是及时有效地完成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保障。我们可以构建一个网络体系,以省级鉴定机构为主要力量、地市级作为补充,省级与市级无隶属关系,二者相互补充。其中以省级鉴定机构为主体,优势在于省级鉴定机构的评估人员经验丰富、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优良[10]。建立地市级的鉴定机构主要考虑野生动物的破坏频发的地区(如云南、广东等地)以及面积较大的省份(如内蒙古、新疆、黑龙江等地),如果仅仅设置在省会一个地方,则会很不方便,需要在其他城市设立相应的机构。此外,为了确保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省级、地市级的鉴定机构可以招募一定数量的来自基层的鉴定人员,以便能够及时解决相关的鉴定问题,防止诉讼的时间因为鉴定而延长[11]。同时高校也是重要的力量,高校中有大量的人才,高校在野生动物鉴定中的任务主要是进行与鉴定相关的科学问题和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未能完成的一些鉴定任务。可以建立高校与鉴定中心的链接,组建实习基地,吸引更多学生投身于野生动物鉴定的事业中。

建立这种野生动物物证鉴定机构体系可以节省国家财政支出,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缩短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升实践部门的办事效率,提高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为打击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发挥应有的支撑作用。

(二)完善司法鉴定人的入行标准

鉴定人是进行鉴定的主体,是完成鉴定、确保鉴定质量的核心。根据我国法律,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是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而指定或聘用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物证技术鉴定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和资格,我国也没有统一的专业知识水平考试、考核制度和考核标准。像法医学、声像学、痕迹学都对鉴定人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野生动物鉴定的鉴定人要求则还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鉴定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接受过野生动物鉴定技术的相关培训、具有半年以上的野生动物鉴定中心的实习工作经验、通过有关理论知识的考试实验操作能力的考核等[2]。鉴定人员按上述专业标准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颁发从业资格证书。同时,建立一整套制度包括选拔、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使鉴定人的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保证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另外每隔一定的时间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几年内从事的鉴定的内容、数量及成效等。

(三)完善并统一鉴定标准

野生动物鉴定的鉴定方法多种多样,若缺乏规范和统一标准将使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使鉴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同时诉讼的当事人往往将败诉的原因归结于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上,并以上诉、申诉的方式继续诉讼,申请重新鉴定,这将影响司法效率。因此,构建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化制度成了必然的趋势。相关主管部门、专业科研机构和其他鉴定机构应建立联动合作,全力配合,建立一套标准、有效的野生动物鉴定标准体系和方法。同时,为了提高野生动物鉴定的司法权威,司法部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更加合理的司法解释,使鉴定标准有完善的法律支撑。

(四)合理调整价值认定标准

为了优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认定不合理的地方,应遵循并依据濒危野生动物原则、自身价值原则和野生动物等同原则,由专家对野生动物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价值进行完整的分析和评价,得出一套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和先进的野生动物价值认定标准。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在原有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对一些常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出台专门的文件来单独核算其价值。如原国家林业局曾出台过《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 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 号)分别对象牙制品和犀牛角制品的价值进行核算,诸如穿山甲甲片、截断的角制品、动物的肌肉组织等的价值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进行核算。另外,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的利用价值或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按照该种的某一固定比例进行核算。同样,对于水生野生动物幼体价值的核算应该出台具体详细的核算标准,对物种繁殖能力、成活率、发育阶段等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便于办案人员执法,否则便是一纸空文。上述的标准及比例等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来确定,这种核算方式以在实际中易于操作为宜。

(五)学习国外关于鉴定的先进经验

我国的野生动物鉴定起步较晚,相对较为落后,对于复杂的检验材料,因为缺少丰富的鉴定经验,常常会出现对一些检验材料无法鉴定的情况。但许多西方国家在野生动物鉴定方面已经有了近百年的历史,并且经过了许多的真实案例的实践,已经向世界证明了部分西方国家的野生动物鉴定技术非常先进,在鉴定的深度与技术的精度等很多方面都超过我国。以美、英两国为例,他们的野生动物鉴定机构十分的专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并且已经建立了完善的野生动物鉴定体系。我国要勇于吸收并引进国外的先进野生动物鉴定技术,派遣我国的专业人员留学,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并邀请国外的相关专家指导和培训。同时,应成立一个与野生动物鉴定技术创新有关的部门,邀请相关的专家和公安人员共同研究野生动物鉴定的新技术、新方法,使鉴定更加的准确、科学、便捷,同时引入新的研究技术,研制标准的技术操作规程,包括以法律的形式列出,并且进行培训,吸引感兴趣的人来学习[12]。

(六)强化样本库的建设

加强样本库建设是野生动物鉴定的基础,丰富的动物标本是开展野生动物鉴定的重要基础之一。因为野生动物的鉴定是实物与样本比对的一项工作,在鉴定野生动物的过程中,缺少样本库,就会缺少比较的对象,导致实际的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影响诉讼效率。野生动物样本库的建立同时也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从开始进行野生动物鉴定以来,我国就缺乏一个完整、科学、系统的样本库。样本库的建设可以得到有关的部门协助,例如海关、公安等部门每年都会收缴大量的动物制品,若将这其中的一部分交给野生动物鉴定机构,将有助于标本库的建设。此外,鉴定机构之间可以交换标本来建设完善自己的样本库的建设。

此外,野生动物资源样本库的建设与完善不能由一个或几个科研机构单独完成,这不仅需要配套的机械设备,还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各鉴定机构或专业实验室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及时分享鉴定的最新成果,达到共享资源,共同促进野生动物鉴定行业的发展。

(七)强化数据的收集和网络共享

数据收集在野生动物物证鉴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实际上,野生动物物证鉴定就利用多学科的研究成果,对涉案的野生动物物证进行综合判断,最后得出正确的鉴定结果。由于检材类型的数量高达上万种,野生动物鉴定机构对每一种动物和每一种检验材料都进行研究是不现实的。目前必须要采取也是最可行的措施是整合吸收各学科的知识,充分利用其他领域的研究成果。这就使得收集相关的数据资料并对鉴定相关的资料进行存储变得的十分重要。此外,相关的机构通过互联网等方法实现数据和信息的收取与共享,在技术上互相支持,及时更新和更正数据,这样才会使鉴定工作变得更加的完善。

四、结 语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时代发展的要求。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给予我们的宝贵财富,若一味的破坏这些资源,必定会受到大自然的惩罚,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地球不仅仅只有人类,更有野生动物及其它资源,保护好野生动物,也是保护我们自己、我们的家园,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目前我国的鉴定体系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庆幸的是目前很多人都已经认识到野生动物鉴定的重要性,认真研究找出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构建并完善野生动物鉴定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但其前景是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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