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粮食存储企业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021-12-27陈建伟
陈建伟
江苏省粮油质量监测中心 (南京 210031)
日前,由李克强总理签署了第740号国务院令公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执行。《条例》提出在粮食流通领域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严格政策性粮食质量管理,加强粮食在收、储、销等环节质量的管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新修订《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粮食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了违法成本。
1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较多,既有如土地、灌溉水污染和农药等源头影响,也有加工、仓储、物流等后期管理因素,需要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食用粮食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营养”和“健康”的需求。
为履行行业职责,加强粮食质量监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了《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对政府储备粮食收购、存储、销售质量管控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2 如何做好完善好粮食存储企业管理制度
2.1 总体要求
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粮食质量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粮食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环节的粮食质量实施严格管理,确保粮食质量良好。
2.2 粮食质量安全责任
(1)库主任粮食质量安全责任
库主任对粮库粮食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是粮库粮食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粮食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负责组织建立、完善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内控制度;负责设置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落实粮油质量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2)分管副主任粮食质量安全责任
分管副主任是粮食质量安全的分管责任人,对粮库粮食质量安全负分管具体责任。应组织制定、修订、审批有关粮食质量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流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质量安全职责履行及粮食质量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违规行为;督促检查本单位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粮食质量安全隐患及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整改工作。
(3)质量检验负责人粮食质量安全责任
质量检验负责人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应督促落实粮食有关质量检验管理规范,严格依照国标、行标及有关规定开展出入库粮食质量检验工作,建立质量管理台账;定期组织开展粮食质量监测和粮情分析,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要查明原因,并上报分管副主任及时协调解决;配合处理安全隐患和事故;参与制(修)定企业内部粮食质量管理制度;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理论和操作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质检人员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
(4)质检员粮食质量安全责任
质检员是粮食质量检测的直接检验人员,对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标、行标及有关检验规定进行检验;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不得弄虚作假出具检验报告;加强对检验结果的走势分析,关注粮食质量变化情况;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关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检测过程中发现粮食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反映。
(5)保管员质量安全责任
定仓保管员是所管仓廒粮食的直接责任人,对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在粮食入仓时,应密切关注现场入库粮食质量情况,需整理入库的粮食应及时进行整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抽检,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汇报;粮食入仓后,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储藏期间粮情及质量检查,密切关注储藏粮情及粮食质量变化情况;熟悉所保管仓内粮食质量分布情况,关注重点部位,发现粮食质量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时应立即上报;配合落实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处置。
2.3 检验室管理
2.3.1设备管理
粮库应配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所有仪器设备指定检化验人员进行专门管理,属于计量范围内的检验仪器和设备,按要求进行检定,以确保符合要求;检验仪器应经常开展比对、校核等,以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检验仪器使用后要及时清洁,定期维护,实验操作必须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检验设备要摆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检验试剂要按照要求妥善保存;检验室仪器设备通常不准外借,经库领导批准同意外借的,交回时要认真检查,经校准后方能使用;仪器设备的购置、报修、报废等应按照本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2.3.2卫生管理
门窗、玻璃、柜子清洁,墙面无蜘蛛网,地面无杂物和垃圾,操作台、仪器表面无灰尘,物品摆放整齐,药品归类摆放、取用及时记录,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严禁灯长明、水长流现象,电器开关完好。
2.4 扦样管理
扦样工作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有:《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GB/T 5491—1985);《关于2018年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质量扦样方法补充说明的函》(国粮办发〔2018〕291号);相关库存检查实施方案和质量检查方法有关规定。
在管理方面,应加强对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以掌握扦样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技术规定;扦样工作按要求选取扦样器具,必须由检化验人员操作或在其指导监督下执行,落实谁检验谁扦样;按要求扦取的样品应用分样器分取,分取的样品应及时贴上样品标签;分取的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要样品能够全面反映粮食质量指标、储藏安全以及实际储存品质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扦样过程应拍照或拍摄记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应及时填写粮食样品扦样单,记录相关信息,样品名称、样品数量、代表数量、性质、抽样地点、抽样者姓名等(按需要),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扦取的样品应及时送至检验室检验,备用、留存样品应在低温、干燥的环境中妥善保存。扦样人员扦样时,须注意人身安全,并注意保护仓房内密封薄膜、测温电缆等设施。
2.5 入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粮食收购前,应当在收购现场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计价单位、质量等级和收购价格等内容;粮食收购,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收购入库粮食质量检验制度,检验项目按照各地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执行,包括质量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政策性粮食收购应为最近生产季生产新粮。政策性粮食执行验收检验制度,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扦样检验。检验项目和要求为满足各地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要求(质量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
粮食入库过程中,质检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把质量关。入库扦取的样品要具有代表性,并严格落实质量管理监督机制。粮食入库中,根据验质情况,对杂质和水分超过有关规定的的粮食,应当及时进行整理;不同年份生产的粮食不得混存;粮食不得与有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粮食入库后,及时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收集资料包括:粮食品种、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用药情况等。
2.6 储存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现有储粮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进行日常粮情(温度、湿度等)检查与控制,定期进行储存品质检验,防止霉变等坏粮情况发生,确保储粮安全。日常质量检测参照安全粮水分检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半安全粮每月水分检测每月不少于1次,危险粮随时检测,并填入粮食质量管理档案;每年3月和9月对库存粮食进行品质检测,检测项目为不同品种粮食的储存品质判定指标和水分项目,全面准确地检测和记录水分、脂肪酸值、面筋吸水量等项目的变化情况,判定该品种粮是否宜存;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危化品(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和使用,健全领用和施用药手续、用药作业、残渣处理程序,完善用药记录,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不得使用,不得超量使用化学药剂;及时对检验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对后期管理进行改善,将检验结果在仓存卡和质量档案上进行记录。
2.7 出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粮食销售出库时,以仓或货位为单位进行综合扦样检验,检验项目按照各地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执行,包括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销售出库的粮食应当进行扦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出库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扦样检验并重新出具检验报告,出库检验报告随货同行。
粮食经营者从事代收、代储业务,同样承担粮食入库、储存、出库质量和食品安全把关责任。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执行执行。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具备自行检验的能力的,可委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检验人员对粮食的质量检测结果负责,检验机构对报告负责。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须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扦样检验。检验项目按照各地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执行,包括质量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该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食品安全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
所有检验报告和检测数据分析材料,应作为粮食质量管理的依据材料,纳入档案管理。
2.8 粮食检验管理
粮食检验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检测方法、行业标准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检验人员应持持证上岗;检验人员应参加检验技术培训,掌握检验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技术规定,以确保检验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检验原始记录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保证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备查。检验过程要操作规范、公平公正,确保检验结果客观、准确;根据企业自身的检验能力,出具检验报告,自检报告应满足粮食不同阶段的管理要求,格式由企业自行设计;粮食储存单位应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仓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粮情监测和质量检查,每年3、9月份进行储存品质检验,确保库存粮食质量良好;粮食企业应该根据粮食来源地和粮食生产用药实际情况,增加有关食品安全检测项目,凡不符合食品安全检测标准的粮食禁止流入口粮市场和用于食品生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向地方粮食、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饲料用粮、工业用粮、转化用粮等用途的粮油分开存放;检验人员应维护好检验仪器设备,保持检验场所整洁。
2.9 质量档案管理
粮食存储企业应按仓位建立粮食质量档案。粮食质量档案指每批次粮食入仓至出仓期间的质量变化情况,包括粮食入库检验记录、分阶段检验结果、入库统仓检验报告、验收质检报告、品质检验结果、粮食出库质量检验报告,第三方专项检测报告等。
粮食质量档案应包含不限于以下信息和资料:供货方(合同)、粮食品种、收获年度、产地、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合同)及出库时间、出入库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分析情况、专项质量检查情况等。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从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算,不少于5年。
3 结束语
企业要加强对政策文件的学习,根据不同阶段的政策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使制度与政策相适应,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企业运行满足政策要求,确保管理的粮食质量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