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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辨析*
——一种马克思主义历史哲学的分析框架

2021-12-27叶险明

理论视野 2021年4期
关键词:趋向差距统一

■叶险明

【提 要】“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这两个命题,是历史哲学的一对核心命题,各有其特定的规范、方法论功能、支撑论断和使用范围。不能正确把握它们各自的规范、方法论功能、支撑论断,任意扩大它们的使用范围,这两个命题就会被滥用,从而使相关世界历史和中国历史重大社会问题的研究陷入歧途。因此,必须对这一对命题作马克思主义历史哲学意义上的诠释。唯其如此,人们才能在相关研究中正确把握“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间的关系。

“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是一对既老又新的历史哲学命题,也是历史哲学的一对核心命题。说“老”,是讲这一对命题所涉及的内容,在中国思想文化界断断续续讨论了近百年;说“新”,是讲关于对这一对命题的认识,迄今仍然存在着不少模糊的乃至不科学的地方。而这些模糊的乃至不科学的地方,不仅会在方法论上阻碍对相关世界历史和中国历史问题的正确研究,而且也会在方法论上掣肘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各个领域对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深入探讨。从字面上来看,无论“文明形态的多样”,还是“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都是不难理解的命题。然而,一旦在对重大历史问题特别是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研究中使用这两个命题,事情就比较复杂了。这里所说的“复杂”是指:在相关研究中,对“文明形态的多样”和“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这两个命题的使用或论证,既受研究者的政治立场、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等主观因素的制约,也受相关研究者语境交流场合等客观因素的限制,故会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1],从而就很可能产生一系列模糊的乃至不科学的认识。例如,在关于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研究中,“文明形态的多样”和“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这两个命题的使用界限,时常会发生方法论上的混乱。鉴此,本文这里仅从方法论的视域提出和阐释正确把握这一对命题的看法,以为推动这方面问题的科学认识,提供一种马克思主义历史哲学的分析框架。

一、两个历史哲学命题的规范及其方法论功能

为了从逻辑上搞清楚,在相关研究中,“文明形态的多样”和“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的使用何以易于呈现不确定性,这里有必要先将这两个命题的使用规范加以简要说明,以确认它们各自应具有的方法论功能。

先说历史哲学意义上的“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的规范。这一规范可以从主客体两个方面来把握。多种文明类型及其发展构成了整个人类文明及其发展;多种文明类型既有时间上继起特性,又有在空间上并存特性;各文明类型是不能相互取代的,也没有简单的优劣之分,他们的发展均存在于相互取长补短的联系过程中,这就是从客体角度上认定的“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的规范。每一种文明类型对其他文明类型的包容性,这则是从主体角度认定的“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的规范。这里所说的“包容性”,指的是每一种文明类型对其他文明类型应有的态度,即拒斥贬低和否定其他文明类型、主动化解文明对立和冲突的态度。这种态度是不同文明类型间平等的相互交流的逻辑前提。极而言之,“文明形态的多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种种原因,不同文明类型间肯定存在着各种形式的矛盾和冲突,但“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则凸显的是各文明类型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及其合理性,以及他们间的相互尊重和平等相处的必然性。正因为如此,近年来,习近平在不同的场合强调,“各种人类文明在价值上是平等的,都各有千秋,也各有不足……这种差异不应该成为交流的障碍,更不能成为对抗的理由”,所以,“应该少一点傲慢和偏见、多一些尊重和包容,拥抱世界的丰富多样,努力做到求同存异、取长补短,谋求和谐共处、合作共赢”[2]。

笔者以为,从主客体相统一的角度看,作为历史哲学意义上的“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其方法论的功能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是,确认多种文明类型的存在及其发展的内在根据和合理性,决不能用某种文明类型的存在及其发展的内在根据和合理性,来取代其他文明类型的存在及其发展的内在根据和合理性。二是,昭示各文明类型的独特作用、价值及其意义,决不能人为地夸大某种文明类型的独特作用、价值及其意义。三是,阐释各文明类型间的多种形式的平等交流关系,对于推动人类文明发展的意义。当然,“文明形态的多样”并非是可以解释一切的万能命题。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有些文明类型往往是以某个地域中的若干民族或国家为单位的(如伊斯兰文明、印度文明、中华文明、西方文明、非洲文明、拉美文明等),故这个地域中的各个民族或国家当然有着其特有的共同性,但这种共同性并不能简单地用于解释属于同一文明类型的不同民族或国家具体的演变过程。

再说历史哲学意义上的“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的规范。这里首先要回答有没有“世界文明”。回答应是肯定的。马克思把“世界文明”称之为“文明世界”和“文明的一般”;[3]列宁则将其称之为“文明大道。”[4]有“世界文明”,就有“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这里所说的“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指的是:作为人类脱离野蛮状态的所有社会行为和自然行为构成集合不断生成的一般过程及其导向。这种集合包括劳动工具、经济组织形式、语言、文字、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哲学、信仰、家族观念、宗教观念、法律、城邦、民间组织、民族和国家等。狭义上的“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是指: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生产领域及其发展(比如农业及其发展、工业及其发展等),对人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产生深远影响的一般过程及其导向。[5]

历史哲学意义上的“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的规范,也可以从主客体两个方面来把握。“人类文明发展有其一般过程及其规律”,无论哪种文明形态及其发展都受其制约,这是从客体角度认定的“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的规范,其主要表现是阶段性、主导性和强制性。所谓“阶段性”是指:不同的、作为“母体”一直延续下来的各文明类型,都经历了和正在世界文明的不同发展阶段,如都经历了原始文明发展阶段(石器时代和青铜时代)、农业文明发展阶段,又都先后正在经历工业文明发展的各阶段。[6]所谓“主导性”指:那些非“母体”的、没有相继经历过独立的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发展阶段的文明类型,是以其他文明类型依次经历了和正在经历世界文明的不同发展阶段为前提的。所谓“强制性”是指:无论哪种处于相对落后状态的文明类型,只有汲取其他文明类型的因素特别是处于相对先进状态的文明类型的因素,才能在不断增大的程度上体现“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否则,最终会走向衰败。笔者这里重点讲“强制性”。众所周知,在世界文明发展的一定阶段中,各文明类型在农业文明或工业文明的发展程度方面是有差距的。例如,在世界农业文明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各文明类型有相对先进和相对落后之分;在世界工业文明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各文明类型同样有相对先进和相对落后之分,等等。也可以说,在世界文明发展的一定阶段中,处于相对落后状态的文明类型与处于相对先进状态的文明类型间的差距,如在劳动工具、科学技术、社会经济组织形式、社会政治组织形式、民间组织形式、社会成员的素质、法律实践及其观念等发展程度方面的差距[7],与“阶段性”和“主导性”一样,直接体现了客体意义上的“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不过,与前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这种“差距”的本质就是“强制性”,即:凡是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相背离的文明类型必然最终逐渐衰落,凡是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相吻合的文明类型必然会充满生机。当然,这里所说的“衰落”和“充满生机”,都是一个过程。所以,每个文明个体都具有不断体现“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的必然性和紧迫性,这是从主体角度认定的“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的规范。其主要表现是:对于某个处于相对落后状态的文明类型来说,要获得进一步存在和发展的形态,就必须剔除糟粕,汲取其他文明类型(特别是处于相对先进状态的文明类型)有利于自身革新和发展的因素,摆正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的关系,从而焕发出新的活力;而对于某个处于相对先进状态的文明类型来说,要持续自身的发展活力,就必须保持自身的纠错能力,不偏离“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当然,这同样需要汲取其他文明类型(包括处于相对落后状态的文明类型)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因素。

从主客体相统一的角度看,作为历史哲学意义上的“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其方法论的功能也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是,昭示人类文明的起源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划分世界文明发展的阶段,诠释各文明类型在世界文明不同发展阶段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明确“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对各文明类型间关系的性质和发展的规制作用,以及其在各文明类型产生和发展中作用的复杂性。三是,揭示各文明类型在世界文明发展的不同阶段上所处的相对先进状态和相对落后状态的深层原因,阐明各文明类型趋向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的必然性。极而言之,“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绝不是抽象的甚至虚幻的东西,它在各文明类型产生、存在和发展以及他们相互关系的演变中显示其作用。无论哪种文明类型,如果背离它,最终会被世界发展的大势所淘汰。所谓“天下大势,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句话,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二、两个历史哲学命题各自的支撑论断

由上可见,“文明形态的多样”和“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这一对命题,都有其保证历史认知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的方法论功能,但又有不同的侧重点:前者强调各文明类型的特殊性(“差异性”)和他们间的相互包容等对人类文明存在和发展的意义,认为多种文明类型的存在及其发展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后者强调世界文明发展的阶段性、主导性和强制性及其对各文明类型的发展和他们相互关系的规制作用,认为每个文明个体都具有不断体现“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的必然性和紧迫性。对于“文明形态的多样”来说,各文明类型都有其自己的特点,没有优劣之分,故应相互尊重,平等相处;对“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来说,各文明类型同样没有优劣之分,但的确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这里问题的关键是要在方法论上搞清楚,第一个命题所包含的“各文明类型无优劣之分”论断,与第二个命题所包含的“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论断,它们各自有以成立的主要根据,否则,“文明优劣”说就会钻空子。

从学理上看,确认“各文明类型无优劣之分”论断的主要根据是:在世界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中,分布在人类不同历史时空的文明相同构成要素表现形态的差异性。人类的不同时空,就是人类在不同时间和地域的存在条件,而文明相同的构成要素进入其中,必然有表现形态的差异,否则,它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下去。因此,分布在人类不同时间和地域的文明要素,无优劣之分,有的只是特点和差异。换言之,文明的相同构成要素只有融入人类不同时空,其才能存在和发展下去,故这里不存在所谓“优劣”问题。无论哪种文明类型,都包含着相同的文明构成要素,如科学技术、经济供应、政治组织、伦理传统、知识与艺术的追求等,而这些文明要素在人类不同时间和地域中的分布,就形成了具有区别或差异的各种文明类型,如“第一代”的古埃及文明、两河流域文明、华夏文明、古印度文明、爱琴—米诺斯文明、南俄文明、美洲的三大文明(奥尔梅克、玛雅、印加),和后来的阿拉伯文明、西方文明,以及由多个文明类型交汇融合而形成的俄罗斯文明、土耳其文明、东南亚文明等,都是如此。在同一世界历史发展阶段中,每一种文明类型都是相同的文明构成要素在不同时间和地域分布的结果,故其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内在根据和合理性。这同时也说明,“文明形态的多样”是具有“相同的文明构成要素”不同存在形态的“文明形态的多样”,否则,“文明形态的多样”就不复存在。“文明优劣”说在逻辑上否定了文明的相同构成要素在不同时间和地域分布的内在根据和合理性,就必然会导致“种族优劣(和自然地理主义)”论。当然,对分布在人类不同历史时空的文明相同构成要素表现形态的差异性问题,还要作深入的分析,以全面昭示其形成和发展的内在机制。

“各文明类型无优劣之分”,是“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的支撑论断。可以认为,没有这一论断,“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在学理上就是不能成立的。“各文明类型无优劣之分”论断对“文明优劣”说拒斥的学理是:凡是相继出现的不同文明类型,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及其合理性,对此绝对不能用“优劣”来诠释;凡是在世界历史一定发展阶段中并存的不同文明类型,他们之间的关系既有相互交流和借鉴的一面,也有相互矛盾和冲突的一面,对此同样绝对不能用“优劣”来诠释。当然,在人类历史漫长、复杂的变迁中,由于种种原因(既包括地理、生态变化等自然原因,也包括战争、人口迁徙、经济变动等社会原因),有些文明类型作为“母体”孕育出新的文明类型,有些文明类型与其他文明类型相融合而滋生出新的文明类型,有些文明类型逐渐地消失了(如奥尔梅克文明、玛雅文明、印加文明等),有些文明类型在不断汲取其他文明类型因素的过程中相对独立地流传了下来,但这并不影响“各文明类型无优劣之分”论断的成立,从而也不影响对“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方法论功能的认定。

从学理上看,确认“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论断的主要根据在于,在世界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中,文明的相同构成要素在人类不同的历史时空中分布的深度和广度的不同。抑或说,在世界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文明的相同构成要素在人类不同的时间和地域的分布,是有广度和深度之别的[8],故必然使“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一般说来,其主要表现有四:一是,由于文明的相同(如农业文明)构成要素在不同地域的同一时间段分布的广度和深度不同,而导致既有的不同文明类型在其发展程度上的差距,如华夏文明等就曾在世界历史农业文明发展阶段一定时期处于相对领先地位。二是,由于文明的相同(如工业文明)构成要素在同一地域的不同时间段分布的广度和深度不同,而导致既有的不同文明类型在其发展程度上的差距,如近代以来俄罗斯文明与欧洲英法文明间的差距。三是,由于文明的相同构成要素在同一时间段的不同地域分布的广度和深度不同,而导致既有的不同文明类型在其发展程度上的差距,如近代以来其他类型文明与西方文明的差距等。这种“差距”所显示的是,在同一时间中,有的地域已近进入了现代,有的地域还停留在古代;有的地域的人是属于现代人(如华盛顿等),有的地域的人还是典型的古代人(如康熙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四是,由于文明的相同构成要素在不同时间段的同一地域分布的广度和深度不同,而导致既有的不同文明类型在其发展程度上的差距,如近代以来地处东亚地区的不同文明类型间的差距等。当然,形成文明的相同构成要素在人类历史时空中分布的深度和广度的不同的上述四种表现,其原因是复杂的,需要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但这足以说明:在“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的命题中,“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这一论断是可以成立的。不过,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是世界历史发展一定阶段上的“差距”,与“文明优劣”说有本质上的区别。

“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是“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的支撑论断。从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看,目前存在的各文明类型,大都经历过或正在经历自己的相对落后时期,也大都经历过或正在经历自己的相对先进时期。“文明优劣”说只能给我们对这方面问题的深入探讨设置障碍。因为,这种论说是用所谓“先天”的、不变的因素来诠释各文明类型的性质和状态,而完全摒弃了文明的相同构成要素在人类不同的历史时空中分布的深度和广度的不同。进而言之,这一论说既不能诠释不同文明类型在相同的世界历史发展阶段上的不同状态,也不能解释不同文明类型在不同的世界历史发展阶段上的不同状态。“文明优劣”说的要害就在于:用非社会历史化和固化的因素(如种族的和自然地理的因素等),把在世界历史发展一定阶段上各文明类型间的差距非社会历史化和固化,抑或说,把在世界历史发展一定阶段上各文明类型间的差距,归之为他们与生俱来的所谓优劣基因。经过这样的“归之”,“文明优劣”说也就完成了用“优劣”对“差距”的替代,亦即完全否定了“差距”的非恒定性。实际上,“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这一论断的意义就在于:对处于相对先进状态的文明类型来说,拒斥“文明优劣”说,就在于不能把自己视为高居于其他文明类型之上,和被其他文明类型所必须简单模仿的对象;对处于相对落后状态的文明类型来说,拒斥“文明优劣”说,并非是无视自己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而是在于能够历史地看待自己的过去和现在,承认和认清自己的当前差距,汲取处于相对先进文明类型的成果,剔除自身的糟粕,创造性地转换文化传统中的积极要素,以使自己的发展与世界文明的发展趋势更加合拍,从而焕发出新的活力。可以认为,对“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这一论断的错误理解,必然会导致对“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认识的扭曲。

由上可见,“各文明类型无优劣之分”与“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这两个论断,都是自己所属命题的支撑论断,都以自己的方式拒斥“文明优劣”说。只有在方法论上搞清楚这方面的问题,才能全面把握“文明形态的多样”和“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各自的方法论功能。

三、两个历史哲学命题的使用界限

要正确把握一个理论命题的方法论功能,还必须科学认识这一理论命题的使用界限。“文明形态的多样”和“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这两个命题,各自有其不同的使用界限。这两个命题一旦超越它们各自的使用界限,就会走向其反面,从而阻碍人们对重大世界历史和中国历史问题特别是重大社会问题的探讨,正如列宁所言:“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真理便会变成错误。”[9]鉴此,笔者这里拟就对谨防上述两个命题的滥用问题,谈一点浅见。

(一)关于谨防“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滥用的问题

如上所述,“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侧重强调各文明类型的相对性,即:各文明类型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内在根据及其合理性,他们各有其特点,没有优劣之分,而不直接论及他们的相对先进和相对落后之别。毫无疑问,这是完全正确的,然“相对性”与相对主义间并没有一道不可逾越的屏障。一旦该命题被相对主义“套牢”,或陷入相对主义泥潭,就往往会出现以下四种被滥用的情形。

一是,用“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来为某个或某些处于相对落后状态的文明类型的局限性作辩护,抑或说,用“各文明类型没有优劣之分”来抹掉或遮蔽这种局限性,从而否定各文明类型有相对先进和相对落后之别。实际上,从方法论上看,只有在“各文明类型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及其合理性”,故应平等相处、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的范围内,“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及其“各文明类型没有优劣之分”论断才不会被扭曲。然而,该命题及其论断一旦被用来涵盖“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用“各文明类型无优劣之分”来替代“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从而由“相对性”转向“相对主义”,其本身的合理性也就丧失了。虽然,“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也承认各文明类型都有自身之短和之长(所以才应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但它并不直接负责也不能够评价一种文明类型在世界文明发展的一定阶段中,是处于相对先进状态还是处于相对落后状态。

二是,用“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去囊括世界历史运动或变化的所有方面,特别是世界历史局部性的暂时倒退运动或变化方面。应当承认,“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是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功能,但如果把这一命题相对主义化,用其来涵盖世界历史局部性暂时倒退运动或变化运动,那么就必然会把所有腐朽、落后和野蛮的民族或国家行为都视为“文明形态的多样”的表现,甚至由此肯定其存在的合理性。例如,受这种认知的影响,国内外学界有种观点认为,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及其执政活动等,也属于对现代性的一种尝试和探索(实际上是对现代性的反动),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相对主义化的“文明形态的多样”的视野中,民族或国家的各类行为不仅没有进步与落后(或反动)之分,而且实际上也无文明与野蛮之分。

三是,由“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直接得出当代世界各个民族国家社会发展道路的互不相干的结论。应当看到,当今时代,对于相对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来说,为抗拒西方文化霸权主义,往往用“文明形态的多样”来诠释自己所选择道路的合法性,以抵御西方文化霸权主义对其道路选择的各种干预,这是有道理的,也是无可非议的。不过,如果以此来直接论证本国所走的道路与其他民族国家社会发展道路没有关系,那就有问题了。例如,我国学界就有种流行观点认为,世界各国社会发展道路都是“你走你的,我走我的”,或“你干你的,我干我的”,互无关联,同理,中国道路与其他民族国家发展道路也丝毫无干。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在方法论上把“道路的选择权”与“道路形成的深层原因”混为一谈了,从而不仅使“中国道路”成为一种非批判性的对象,而且也使“文明形态的多样”成为一种相对主义色彩浓厚的“多中心论”。

四是,把“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相对主义化,还易于使相关研究受“后殖民主义”思潮的纠缠。在“后殖民主义”语境中,有种极端的观点,打着“文明形态的多样”的旗号,甚至连处于相对落后状态的文明类型向处于相对先进状态的文明类型学习的可能性都否定了。在这种观点看来,各文明类型的本质决定了,各文明类型都是独立的个体,不可能相互汲取对方的因素,否则就不能成为独立的个体。例如,西方文明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具有强大的自我创新能力,故能形成以自由、民主、法治等为核心的文明形态,并一直持续下去,而非西方文明则没有这种自我创新能力,其内部也不具有自由、民主、法治等因素和传统,所以,没有必要要求其他文明类型学习西方文明,否则,非西方文明不仅会搞乱自己,而且会破坏西方文明的纯洁性,因为,世界上没有统一,只有差异。[10]

由上可见,“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本身并没有错,但如果由此而断定在世界文明发展的一定阶段中各文明类型没有相对先进和相对落后之分,进而把“差异”和“特点”纯粹个体化与碎片化,从而否定“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这一命题就被滥用了。而谨防这种滥用的根本方法是:正确把握“相对性”与“相对主义”间的区别,在逻辑上正确规范“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的使用界限,绝不能将其直接推及至“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的认识领域,用“各文明类型无优劣之分”来取代“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

(二)关于谨防“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滥用的问题

“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强调的是:世界上无论哪种文明类型,其发展都不能离开世界文明的发展轨迹;世界上无论哪种文明类型间的联系,都不可能离开世界文明发展轨迹的规制。这里所说的世界文明发展轨迹就是指“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例如,客体意义上的“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其“强制性”,必然要通过世界历史不同时期内存在的各文明类型(特别是处于相对落后状态的文明类型与处于相对先进状态的文明类型)间的关系表现出来。所以,作为“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支撑论断的“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同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否定或忽略这一论断的方法论意义,就必然会在逻辑上忽略或否定“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然而,“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及其“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论断也有其使用界限。一旦该命题及其论断被绝对主义“套牢”,或陷入绝对主义泥潭,就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形的滥用。

情形之一:不能从世界文明发展过程中来把握各文明类型在发展程度上的差距,不仅会否定“文明形态的多样”,用“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来取代“各文明类型无优劣之分”,而且会将世界文明发展一定阶段上各文明类型的“相对先进”与“相对落后”绝对化。这里所说的绝对化,即指这样一类观点:认为自近代以来形成的西方各文明类型领先各非西方文明类型的局面,是不会再改变了,各非西方文明类型只有学习和跟随的份,然却不能赶上和超越各西方文明类型,故会永远处于落后状态。这类观点就是把“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及其“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论断,绝对主义化的一种表现形态。

情形之二:撇开“相对先进”与“相对落后”形成的多方面原因,把近代以来西方文明类型的领先地位非社会历史化。这里所说的非社会历史化也是绝对主义的一种表现形态,即:否定人类文明及其发展是由多种文明类型及其发展构成的;把近代以来处于“相对先进”状态的西方文明类型,仅仅视为他自身演化的结果,而无视其他非西方文明类型在其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实际上,近代以来的西方文明类型,绝不等于古代希腊罗马文明,抑或说,它包括希腊罗马文明的许多因素,但不等于希腊罗马文明。基督教文明、阿拉伯文明、中华文明等对于近代西方文明的形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情形之三:无视处于“相对落后”状态的文明类型曾对人类文明发展所起的巨大作用,以及人类文明的发展绝不仅是一定世界历史时期内处于“相对先进”状态的文明类型发展的结果,故把“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归结为某些或某个文明类型发展的统一和趋向。传统的“西方中心主义”,就是把在世界文明某一发展时期处于“相对先进”状态的文明类型(如“欧洲文明”或“欧美文明”),绝对化或泛化为世界文明发展的一般轨迹,从而扭曲了“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

综上所述,“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的命题同样是不能被滥用的,否则,就易于被传统的“西方中心主义”和文化霸权主义所利用。而在方法论上谨防这种滥用的根本方法是:正确把握“绝对性”与“绝对主义”间区别,在逻辑上正确规范这一命题及其论断的使用界限,决不能将它们直接推及至“文明形态的多样”的认识领域,用“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来取代“各文明类型无优劣之分”。

注释

[1]这种“不确定性”是指:研究者使用“文明形态的多样”和“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这两个命题时,常会出现指向上的混乱。

[2]习近平:《文明因交流而多彩》。>http://cn.chinadaily.com.cn/a/201903/26/WS5c99e6b8a310e7f8b1572e2e.html<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09、110页。

[4]《列宁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1页。

[5]就狭义而言,恩格斯把农业文明称之为“以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为基础的文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63页)。马克思把工业文明称之为“现代文明”(《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1页)。当然,在对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的考察中,广义和狭义的“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是不可能截然分开的。

[6]至于“工业文明”以后的文明称谓及其根据的问题,迄今为止,似乎没有统一的观点(学界关于这方面的说法很多,如“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等),但这并不影响对“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实现过程的阶段性的判断。

[7]笔者这里所说的“直接体现了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的“差距”,与“差别”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不同文明类型发展不同程度意义上的概念,后者是各文明类型特点意义上的概念。

[8]这里所说的“广度”是指,相同的文明构成要素在人类不同的时空中分布的范围,即其与不同时间和地域生存条件的相融范围;这里所说的“深度”是指,相同的文明构成要素在人类不同的时空中分布的纵深程度,即其与不同时间和地域生存条件的相融程度。

[9]《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7页。

[10]参见叶险明:《对“后殖民主义”语境中“西方中心主义”批判的批判》,《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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