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社会支持视角下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角色与作用分析

2021-12-26

理论观察 2021年12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工

冯 畅

(闽南师范大学,福建 漳州 363000)

引言

北京、上海等地都于21 世纪开启了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的合作历程, 而且还取得较好的合作成效,在制度层面上,社会工作已经介入少年司法场域实施服务。2019 年4 月,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共青团中央, 促使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工作得以顺利启动,所有省份共同参与,开始试点申报,推进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最高检、团中央大力倡导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的建构,并且基层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对此也做出响应。 参与建设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各自的情况是不同的, 有的可能没有正确的认识到社会工作介入到少年司法支持体系构建中的作用以及扮演的具体角色。 所以,对社会工作参与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及其角色作用这些方面的问题就要坚持从宏观角度去研究, 确保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可以得到长远发展。〔1〕

一、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法律基础与原则

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向少年司法系统中实行全面的介入,服务工作才能得到深入开展,这是符合社会发展逻辑的,与此同时,还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 目前,联合国针对少年司法制度的主要指导性文件有《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儿童权利公约》这三个,即:尊重儿童和青少年适当的发展,平等对待他们,而青少年犯罪应该是交给社区来处理,采取合理的教育矫正办法,从而帮助他们回归社会,不能对其监禁,即便是逮捕或监禁儿童,也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手段也应放在最后,最短的适当时间就是正确的期限。 目前,为了能减少少年受刑事司法的处理, 使其基本权益得到保障,我国立法已经采取了多种有效办法。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是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做出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 则对刑事诉讼程序做出规定,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两者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等方针,以坚持教育为主导条件,给予相应惩罚为辅助条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率先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由社会团体参与其中,这一规定可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介入少年司法提供依据。《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 对专业社会力量负责的主要工作事项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 承担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社会调查、观护帮教等。 由此可以说明,司法系统对社会工作力量能作为一支专业队伍这一事实是完全认可的。

二、社会支持体系介入主体角色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中,主要是对社会支持体系主体做出界定,认定其对以下部分有所涉及:依法设立的企业、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等。 在有关规定中,主要对联合妇联、关工委、社区、学校等主体进行大力倡导, 党中央和政府有关部门还建立了犯罪帮教社会化体系、公众介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联合少年司法人员一起开展活动,矫正、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以期在社会支持视角下,对涉罪未成年加强保护并做出正确引导。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指出, 中央和地方的各自职责必须要明确, 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教育矫正工作的开展力度。 此外,在加大社会工作力量介入力度的同时,还支持建立公益组织、非政府组织,确保在少年司法领域中发挥社会工作力量, 涉罪未成年教育矫正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为涉罪未成年案件提供社会服务。 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技能培训学校等都是主要的社会支持体系介入主体。 在少年司法实践中, 未成年人审前非羁押支持机制得到了社会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的全力支持;多地区建设观护基地, 进而可以有序开展少年司法教育矫正工作。

三、社会支持视角下社会工作者介入少年司法领域的主要作用

(一)建构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意义

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构所发挥的功能体现在以下方面:

1.协助少年司法人员科学化、规范化地适用法律

尽管少年司法所具有的典型特征是不同于成年人司法的,然而,两者却有着相同的首要功能,即:处理犯罪行为引发的严重社会冲突。 为了使社会冲突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要求司法人员必须能做到规范化、科学化地适用法律,这是对司法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由此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真正实现。 要想实现此功能,就必须要有社会工作的介入,这是前提和保障。 比如,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需要社会工作者对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做深入的调查, 其中也包括社区环境,通过这些因素的全面调查,才能对其犯罪原因以及回归社会的利弊因素等有所了解,基于这一基础上, 相应的社会调查报告也就能顺利完成, 社会调查报告是少年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主要依据。 再比如,合适成年人制度,当法定监护人不在场时,司法人员如果要讯问涉罪未成年人,就必须有社会工作者参与才能进行, 这样既能保证不侵犯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 而且也能在合法的司法程序下完成。 基于社会支持体系的搭建以及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全面提供, 使少年司法程序也更科学、更规范,那么司法人员就可以完全地适用法律,并对严重的社会冲突进行公正、及时的处理,由此提高工作效率及质量。

2.少年司法的教育矫正功能充分实现

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 并对其偏差的认知和行为加以改善,使其能顺利的重回社会,这是当前少年司法的核心目标。 教育矫正涉罪未成年人服务工作的专业性较强,需要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等几个学科知识的训练,同时还需要一些专业方法训练,比如,小组、个案、社区等训练方式,秉持的价值理念是尊重、接纳等。 在培养过程中,社会工作人才要坚持长期对以上专业知识、价值理念和方法进行训练。 因此,少年司法的教育矫正功能能够实现, 其关键就在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共同搭建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这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2〕

3.进一步完善了少年司法、立法制度

近年来,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涉罪年龄在逐渐下降,例如,成年男子通过诱骗、 谈恋爱等手段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这样的案件在逐年增多。 因此,为了能保护未成年少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有多位人大代表给出了建议,希望修改《刑法》,建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 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由之前的14岁变为16 岁,其目的是法律的警示与震慑作用可以得到充分发挥。 从本质上分析,造成此类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有很多, 而最为关键的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性同意年龄较低, 不能完全的保护未成年人。 所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少年立法和司法, 各地通过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构建可以积极进行实践, 同时还要详细总结社会实践经验,加快完善少年立法,使少年司法和立法得到同步推进。〔3〕

4.少年司法能保护社会关系可以顺利实现

少年司法中针对“双向保护”的理念已经明确的提出, 以期可以在法律适用中对涉罪未成年加强保护, 并对涉罪未成年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严重社会问题采取正确处理方式。 但是要想发挥少年司法所具有的社会保护效能, 就需要与社会工作者不断加强协作,重视资源整合,使得因犯罪伤害到的社会关系能得到平衡,刑事和解得到推进等。而针对刑事犯罪被害人救助和刑事和解环节要尤为注意,社会工作者应该提升介入度,能与事件双方拉近距离,信任度由此建立起来,获取事件双方的真实需求,通过对自身技巧的运用,社会工作者就能帮助实现和解,少年司法活动也能有序、平稳地开展,并及时修复社会关系,真正达到完善少年司法和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二)社会介入力量发挥的作用

从社会支持视角来分析,在少年司法领域,社会介入力量的社会主体作用得到凸显, 对少年司法体系建设来说,社会工作是其提供者和服务者,同时还与司法机关加强合作, 提供更多的专业性服务,例如,在少年司法程序中提供服务,介入社会力量对涉罪未成年来说, 往往更容易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 社会工作者走入到未成年人的生活中,再结合自己的社会经验以及心理学知识等,就能引导帮助这些涉罪未成年人走出误区,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此外,有些地区社会组织还采取多种方式,比如,成立小组、社区等,并且在与涉罪未成年沟通的过程中始终是保持尊重、接纳、平等的态度,将有价值的信息提取出来,达到社会关系修复的目的,使涉罪未成年的恐惧感得以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不断加强心理保护,鼓励其走向生活正轨,重新踏入社会; 以期在少年司法和社会工作者的相互协同下, 将必要的社会福利提供给刑事犯罪被害的未成年人, 为了帮助被害人能尽快摆脱当前的各种困境, 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多种有效手段。 除此之外,社会工作者还要结合服务对象的需求,做到“以人为本”,为少年司法中社区、未成年家庭提供全面且专业的服务。 社会工作者为涉罪未成年服务时,也要全力为其家庭服务,为少年司法人员提供有力支持,通过多方的努力,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重新回归社会。 在社会工作者介入的情况下,整合各类资源,确保服务对象的复合型需求得到满足。 还应该在少年司法领域中渗入社会机构、社会组织、行政部门、学校等,各方有利资源全部调动起来, 根据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来制定出合理措施。 从整合视角来看,通过社会体系介入主体的专业优势的发挥, 以期少年司法支持体系的搭建能顺利的完成。

四、推进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有效路径

(一)有条件的检察机关需要建立院外观护站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开展是以未成年人观护站作为主要载体,与此同时,未成年人观护站还为司法社工与青少年进行有效沟通提供了空间。 如今,建设未成年人观护站已经得到各检察院的重视,只是建设的位置有所不同,有的是建在院内,而有的是在院外具有成熟条件的社区、 社会组织建立起来的。 由于院内观护站给未成年人留下的印象是压抑的、严肃的,所以他们就经常将司法社工和检察官混淆在一起,难以对两者进行区分,并且对两者匜没有正确的认识, 这就影响社工与未成年人的沟通,不利于建立和谐关系。 在社区或社会组织内建设院外观护站,处于这种轻松的环境中,可以迅速的拉近社工和未成年人之间的距离。 相比而言, 院外观护站的优势要比院内观护站更加明显。

(二)建设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制度

少年司法领域的运行制度与社会工作领域的运行制度是不同的,到目前为止,将两个领域的制度完全融合还是一项空白, 由此就对推介与实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项目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同时也对人才待遇产生了不利影响。 比如,有的检察院在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过程中想要将专业社工引入进来, 但是经费不足, 所以就很难实现。 专项经费严重不足,再加上社工的工资不涨,最后只能离开这个领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民政部门、公检法部门以及共青团联合起来,出台购买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意见, 将这笔经费列入财政专项资金。〔4〕

(三)司法部门派专人去对接社工机构

根据大量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安排专人对接对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开展能起到重要作用。 例如,某区的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和社工进行对接,并且还和社工机构就重点、难点案例等做详细探讨, 两个系统之间实现了良好互动,最终逐渐形成了完全契合的有机共同体。

(四)就学、就业帮教基地的建立

学校的主要用途是教书育人, 不能因为未成年人犯了错就直接将其开除, 必须要完全履行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责任,尤其是学帮教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在开展帮教工作的过程中,可以由专门教师、心理咨询师共同完成,最终能帮助未成年人回到校园继续接受教育, 不能放弃犯有错误的未成年人。 此外,社工开展的帮教服务要面临很多困难, 尤其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后难就业的问题。 现阶段, 全社会尚未形成浓厚的公益氛围,企业也不愿吸收有过违法行为的孩子,社会不接纳他们,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孩子就只能成为闲散人员。 基于此,为了给这些孩子创造就业机会,建议由党委政府牵头,为企业提供多项优惠政策,比如,免税福利等,以便企业能给这些孩子提供工作机会。〔5〕

结语

总之,基于社会支持视角下,少年司法领域由社会工作介入后, 社会力量所扮演的角色也是多元化的,包括倡导者、服务者等。 而在构建少年司法支持体系的过程中, 教育矫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也为少年司法人员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地预防未成年犯罪行为,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到社会,进一步完善少年司法体系。

猜你喜欢

司法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工
高等继续教育在提升社会工作者核心职业能力中的作用
A Social Crisis
社会工作者职业认同的影响因素研究
角色理论下学校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及困境研究
青春社工
舆论监督权滥用对司法人员履职的影响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的检视
论司法办案的多维度思维
“冒充司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
此“社工”非彼“社工”——对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概念的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