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证法的三个层次
2021-12-26王运豪
王运豪
辩证法是我们所熟知的哲学术语,但是我们对它可能是“熟知而非真知”的。这是因为,对于辩证法,不同人会有不同的界定,这就使得它的含义陷于混乱之中。正因此,“这一方法(辩证法——引者)由于日趋混淆而变得有些声名狼藉了”。〔1〕此外,随着黑格尔体系的解体,辩证法似乎对人们已没有了吸引力,它似乎丧失了意义。但是否真的如此?是否我们对辩证法的理解出了问题?更进一步说,什么是真正的辩证法?笔者认为,这些问题是我们必须予以澄清的。要澄清这些问题,便不能假定某位思想家或者解释者的绝对正确,亦不能认为辩证法只有一种定义,因为此种非此即彼的态度乃是非辩证的。我们需要对不同辩证法定义进行辨析,笔者认为这就需要对辩证法进行分层。在分层中,我们才能对不同的辩证法进行定位,并在此过程中洞见辩证法的本性,阐明辩证法的意义。
一、第一层面的辩证法
在笔者看来,我们可以就辩证法内涵、本质的不同,将辩证法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面的辩证法仍十分表面。它来自日常经验以及哲学发展的较初阶段,即古希腊以及中国哲学早期阶段。
第一层面的辩证法会呈现不同的方面。它可能表现为,基于经验观察或者理论设定,辩证法发现事物会朝向相反的方面转化。辩证法已经看到了对立两极的相关性。例如我们会说,否极泰来:当坏运气到达顶点,它即会产生好的运气;我们也会说阴盛阳衰、月满则亏。同时,我们也会在理论上对这一点予以表达,例如老子认为,“反者道之动也”(《老子》,40章)。这一层面辩证法也可能表现为,辩证法发现了事物的对立与统一。就经验认识而言,这典型地体现在赫拉克利特的学说上,例如他认为“我们走下而又不走下同一条河流,我们存在又不存在”,〔2〕“上升的路和下降的路是同一条路”,〔3〕等等。赫拉克利特发现,一切都是运动变化的,运动变化表明事物在不同状态中具有同一性,它已经认识到了不同面的统一。这一点,正如黑格尔所言:“真实的东西是这种变化的过程;赫拉克利特曾经用确定的形式说出了这些不同的[对立的]东西变为自身合一的过程。”〔4〕就理论认识而言,老子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例如他认为“万物负阴而抱阳”(《老子》,42章),他试图依靠阴阳概念,来解释万物的生成。虽然辩证法有不同的方面,但是它们具有相同的特点。辩证法认识到事物彼此关联,我们应该以整体的眼光去认识事物的本质。
但是,笔者之所以把它们都归于第一层面,这主要还是由于它们都体现了对辩证法的外在理解。这表现为,它们着眼于事物的外部规定或者我们与事物的外在关系,而对事物进行解释。它具有偶然性与抽象性。
第一层面的辩证法具有偶然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它缺乏必然性。例如辩证法看到坏的运气到达极点会带来好的运气,但是在经验中,坏的运气可能始终存在。即便坏的运气能带来好的运气,这也带有偶然性,因为经验表明的是事实的关联,其反面永远可能。同样,辩证法也可基于不同的前提,而假定不同的内容。例如我们可以基于阴阳而解释事物,但也可以基于光明与黑暗而解释事物。这就使得辩证法的前提显得较为随意,其选择带有主观性。其次偶然性还表现为,辩证法只具有个别有效性。我们可以列举若干辩证法的例子,但这些内容可能是我们碰巧遇到的,或者只是主观设定的。再多辩证法的枚举也是带有特殊性的,而无法表明辩证法的普遍性。因为普遍性并不是经验叠加的结果,它是反思的产物。赫拉克利特可以举出大量辩证法的例子,但这并不等于他把握了辩证法的普遍性。
第一层面的辩证法还具有抽象性。辩证法认定事物会转化,这便带有独断性。一方面,它没有考虑到事物会在一定条件下转化。其发生有赖于主体的反思,主体通过其认识、行动才能把握事物的转化。转化并非自然给予的。另一方面,它只是形式地作出判断,而没有考虑事物规定性的差异。形式的抽象性与内容的规定性处于对立之中。例如,即便坏的运气会产生好运气,但是究竟什么是好运气,如果不同的好运气相互冲突,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判断?这表明,抽象的辩证法一碰到具体的情况,就会陷入混乱,它无法解释具体的情况。因此,辩证法还不具有普遍必然性。
这一层面的辩证法仍未发挥辩证法的内在性。这种内在性表现为事物的统一性,它能够在不同事物的规定中保持一致,其统一性应该是由事物内在的能动性所赋予的。与之相反,在这一层面,内在性却始终阙如。辩证法认识到事物向着相反面转化,但是在这一层面我们只是假定了这一现象的存在,它是外在设定的,这会忽视事物的内在动力。在对立统一的理解上,这一层面的对立存在于两个事物之上,它们彼此外在,即使我们再用一个第三者来统一它们,那么它也依然无法摆脱这种外在性。统一不但没法克服它们的差异,反而会深化彼此之间的差异。因为第三者也与对立双方存在差异。对于这种外在性,把黑格尔嘲讽康德的表达用在这里是再合适不过了。黑格尔说康德“就像一根绳子把一块木头缠在腿上那样”。〔5〕此外,作为统一的第三者只是对前两者的中和,中和是把两个不同的事物机械地叠加在一起。正因为这两个事物相互外在,所以中和没有方向。它像算术一样,只是两个事物的和。辩证法并不是出于事物自身的超越,自身的超越具有一贯性,因而是内在的,其统一是有方向的,它表明的是主体对客体的统摄。
辩证法的外在性表明,它没有摆脱知性思维,因为它只是片面地抓取某一认识规定。一方面辩证法仍然有其前提,这些前提往往是自然给予的,并未基于自身之上,因而还不是自由的;另外一方面辩证法依然陷于概念的差别、对立之中,它无法真正地表达事物内在的运动及统一。如果我们把它作为认识的方法,那么它只能获得对事物表面的、形式的认识,甚至坏的认识。所以,如果辩证法有其“声名狼藉的”一面,那么它可能更多的是基于这一层面。
二、第二层面的辩证法
在辩证法的第二层面,它已经摆脱了第一层面辩证法的外在性,而具有了内在性。这一层面的辩证法贯穿西方哲学始终,从希腊早期的芝诺,一直到之后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康德、阿多诺等等,莫不如此。这些哲学家的辩证法表现形式各异,但是在笔者看来,均隶属于这一层面。
之所以都属于这一层面,是因为他们都或多或少地突出了思维对矛盾的认识。首先,这意味着这一层面的辩证法更多表现在思维中,思维具有内在性,它不再像第一层面一样,基于外在的经验之上。虽说如此,这并不代表思维与经验毫无关系。思维仍可以在外部经验中发挥作用,经验是思维规定的表现,这正体现了辩证法内在与外在的统一。其次,辩证法突出了对矛盾的认识,正如阿多诺所言:“矛盾就是在同一性中的非同一;在辩证法中,矛盾原则的首要性衡量着统一性思维的异质物。”〔6〕认识包含了同一,辩证法会揭示出经验杂多在观念中的统一性,而任何认识都包含着未被思考的部分,〔7〕这些部分超出了同一性,这就显示出了它的矛盾。例如,对于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命题,似乎表明每个人都是自己的尺度,苏格拉底则对此反诘道:“如果某个外行人认为自己将会发烧,也就是说,将会存在这样的热,但是,另一个人,一个医生,他持相反的想法,那么,我们认为哪个人的信念将来会得到应验?还是说,我们认为这两者的信念将来都会应验,也就是说这个人对于医生而言将不会产生热、发烧,而对他本人而言则会产生热、发烧?”〔8〕苏格拉底以个体的发烧为例,指出存在两种相互矛盾的判断:即这个人以为自己已经发烧,但医生却认为他并没有发烧。二人的判断完全相反,这就显示出了“每个人都是自己的尺度”这一命题的自相矛盾,从而否定了这一命题的有效性。
对于矛盾的揭示,意味着以下两点。第一,它已经显现出辩证法的客观性,因为矛盾不是我们主观经验的产物,它带有客观性。此一点,也正如苏格拉底所言:“这些论证(辩证法的论证——引者)中没有一个来自于我,相反,它始终都是从我的对话人那里得来的。”〔9〕苏格拉底通过引导对话人,使得他们意识到认识的具体条件与抽象认识的不一致,这就能把矛盾客观地呈现出来。辩证法的客观性,使得它能够超越第一层面的辩证法。第二,它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了思维的能动性、否定性。首先,辩证法会否定任何既定前提,这些前提既包括认识的经验状态,也包括基于假定之上的认识。这一点,正如雅思贝尔斯所言:“辩证法超越所有前提,一直思考到无前提的开端。”〔10〕之所以要超越它们,是因为它们基于抽象的认识之上。抽象认识往往把单一的原则绝对化,它可能是主观赋予的,也可能是基于教条之上,因此,在双重意义上,它都外在于个体。一方面,个体存在差异,它不是带有同一性的认识所能囊括的;另一方面,抽象原则本身也具有偶然性,不一定适合个体。第二层面的辩证法即对这种抽象认识的超越,也正因为它包含对抽象认识的超越,而第一层面的辩证法仍然停留在抽象之中,所以它会超越第一层面的辩证法。其次,辩证法通过批判来超越此前提。批判表现在对矛盾的揭示上,它突出了认识的主动性。辩证法通过批判,一方面否定了认识中所存在的幻想,正如苏格拉底所说:“我的这门技艺(精神接生术,即辩证法——引者)最重要之处在于,它能够通过各种方式考验年轻人的思想究竟生出了幻影和假的东西,还是能存活的和真的东西。”〔11〕如此一来,辩证法即表明了对独断认识的反思。另一方面,它能够使个体摆脱整体的束缚,从而使得个体从中获得解放。〔12〕个体不再受制于整体,表明了个体的开放性与差异性,并进一步指向了个体的自由。因此,辩证法通过凸显能动性,已经表明了哲学的属性,因为自由正是哲学的目标与指向。此种对自由的把握,在第一层面的辩证法中并不存在。
虽然此种辩证法突出了哲学特有的否定性,但是依然存在问题。首先,辩证法可能只是对他物的否定。其问题在于,第一,否定可能只是一次性的,随着此次否定的完成,辩证法的应用可能也就告一段落。这一方面意味着,它可能只是偶然地使用辩证法,而没有把辩证法看作普遍的方法;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它基于既定前提之上而对事物加以否定,而并没有对这一前提本身进行否定。例如柏拉图运用辩证法对知识即感觉进行了批判,但正如策勒尔所言:“这一失败(即智者派认识的失败——引者)也许是打算提醒读者,对于克服上面所提到的困难,唯一的助力是理念论。”〔13〕柏拉图借助理念而使用辩证法,但是他却从未怀疑过,理念可能是独断的预设。第二,即使辩证法的使用不是一次性的,那么它也不一定能发挥否定的能动性。这是因为,它始终是对外在事物的否定。这一次否定结束,下一次否定又必须重新开始。否定之间是相互外在的并未随着否定的进程,而使得辩证的认识逐步深入。第三,如果辩证法试图对一切都加以否定,那么它可能陷入怀疑主义之中。正如黑格尔所言:“当辩证法原则被知性孤立地、单 独 地 应 用 时 (für sich abgesondert genommen),特别是当它这样地被应用来处理(aufgezeigt)科学的概念时,就形成怀疑主义。”〔14〕辩证法只是否定他物,怀疑他物,而没有真正地有所建设,即没有在否定中达到与他物的和解。
其次,它的问题还在于,它只是对外物否定,而没有在此过程中对自身加以否定。如此一来,一方面,它同样立足于既有前提,仍无法摆脱独断论,因为主体作为认识的出发点仍是一种预设。以主体作为前提来否定外部世界,这就导致了主观认识与客观对象的对立。另一方面,辩证法只能阐明个人的消极自由,能使个体摆脱外在束缚,却不能阐明个体的积极自由,无法表明、解释个体的创造性。
最后,这个层面的辩证法依旧没有摆脱知性思维,依然基于固有的前提之上,并且坚持着事物之间的差异与对立。这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它没有办法理解统一性,因为统一性本身正是要否定外在的差异;另一方面,也没有办法把否定作为一个连续的过程来理解。只有把否定作为一个过程来理解,才能理解否定的不断深入,不断内在,也才能真正地把否定的原则贯彻到底。
三、第三层面的辩证法
第三层面的辩证法则进一步突出了辩证法的内在性,其特点是把认识理解为一个过程。这一层面的辩证法更多与黑格尔、马克思以及伽达默尔的理解相关。
辩证法能够把认识理解为一个过程,这首先意味着,它基于思维对矛盾的认识之上,这使得它与第二层面的辩证法保持着一致。此外,同第二层面辩证法一样,这一层面的辩证法也表明着思维与现实的统一。思维并不只是单纯的抽象,也会体现于经验生活之中。辩证法的观念性,并不与现实性相冲突。
其次,这意味着它不再把否定理解成单纯的否定,而是认识到了否定本身包含的肯定的结果:“辩证法具有肯定的(positives)结果,因为它有确定的(bestimmten)内容,或因为它的真实结果不是空的、抽象的虚无,而是对于某些规定的(Bestimmungen)否定,而这些被否定的规定也包含在结果中,因为这结果确是一结果,而不是直接的虚无。”〔15〕辩证法不再致力于消解认识的有效性。第三层面的辩证法表明,虽然在否定的过程中,它会表现出矛盾,但否定具有肯定的结果。肯定的结果表现为,辩证法把否定理解为对自身的规定,因为它展示出包含在同一认识中的不同思维内容:“由于这个产生的结果的东西,这个否定是一个规定了的否定(bestimmte Negation),它就有了一个内容(inhalt)。”〔16〕新的思维内容并不外在于主体。主体对它的认识,是主体对自身的认识,因此,主体能够统一这一他在。这种统一使得主体的认识更加丰富,进而能够实现主体自身的发展。就此而言,否定不再只是针对客体,也指向主体。换言之,辩证法把否定贯彻到底了。正如邓晓芒所言:“否定作为一个不动的点就是怀疑主义,它否定一切,唯独不否定自己。但‘否定之否定’作为一条逻辑原则,它把否定贯彻到自身,形式上是合乎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的,但内容上恰好是冲破形式逻辑的矛盾律的,它强调的是自相矛盾,自我冲突,所以它本质上不是一条形式逻辑的原则,而是一条辩证逻辑的原则。”〔17〕因此,这种辩证法绝对不仅是“策略的,差异和矛盾不过是走向最终同一(总体)的工具”。〔18〕此处的差异和矛盾即是否定性。否定绝非只是手段,它也是目的,因为只有把否定的原则贯彻到底,我们才能去除外在假定,并由此实现主体自身的发展。主体的发展一方面揭示了认识的过程性,另一方面这种发展正是主体统一他在的过程。统一是基于这种发展之上的,如此一来,也就能够解释统一性的来源。
辩证法不会随着统一的完成便宣告结束。自我否定的历程会一直进行下去,因为矛盾并不是个别的存在,矛盾带有普遍性,在运动过程中方能不断地扬弃矛盾。正如文德尔班所言:“理性世界凭借这种方式(辩证法——引者)变成无穷无尽的自我生产;任务与实际行动之间的矛盾被宣称为理性本身的真正本质。这种矛盾是必然的,不可能免除的。”〔19〕它会诉诸一个历史的过程。在这种历史过程中,主体一方面不断在差异中扩展自己,因为主体能够在其中实现自我否定;另一方面,向外扩展的过程也是向内回溯的过程,它表明主体认识的不断深入。
正因为辩证法揭示的只是这种运动过程,所以笔者认为开放性才能表明辩证法的实质。这意味着,首先,不应该存在黑格尔意义的全体,全体依然是一种预设性,因为它没有把握到随着个体的不同,辩证法的应有也会有所不同。并且,辩证法也会突破预设的“大全”,认识的矛盾不会为预设的“大全”所穷尽。就此而言,阿多诺对黑格尔的评价有一定道理。阿多诺认为:“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来源于体系,但在体系那里没有辩证法的标准。”〔20〕其次,开放的辩证法才能保证辩证法的活力,因为在主体的生存处境中,其面对的矛盾并不相同。这些不同的矛盾,使得辩证法的运用并不唯一,而始终面临新的任务、新的可能性。这使得辩证法始终能够发挥作用,始终是不确定的,在这个维度下真理不可能完全得到满足。更进一步说,对完善性的追求只会摧毁哲学。这种意义的辩证法,在伽达默尔的对话辩证法中更多地得到了发挥。故而笔者不认同Sergio Sevilla的观点,他认为阿多诺的辩证法才真正重视经验的差异性,黑格尔的辩证法无助于我们解释特殊。〔21〕实际上,黑格尔把真正的辩证法与体系混在了一起。正如上文所证明的,强调辩证法的过程性不必然导致黑格尔的体系性。对过程性的重视,本身也是对特殊的肯定。
对于这种辩证法,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它凸显了辩证法的客观性,因为整个认识都离不开思维对矛盾的分析,而矛盾带有客观性。矛盾的客观性表明“事物显然不是在我们并不思维的情况下进行其进程,但思维就意味着:使事物在其自身的结果中得到展开”。〔22〕相比于第二层面的辩证法,它更加突出了矛盾的连续性与普遍性。第二,它凸显了认识的能动性。首先,这一层面的辩证法继承了第二层面的辩证法的否定性,但是它已不存在第二层面遗留的问题。因为否定也是主体的否定,否定在此表明了其彻底性,因为并不存在任何不可被否定的内容。如此一来,它也就去除了任何外在于自身的预设。并且,正因为主体是可以被否定的,它会深入否定的更深层次,不会像第二层面的辩证法一样,只是停留在对事物外在性的否定性,而能够深入事物的内部。这表明,第三层面辩证法继承并且彻底化了第二层面的辩证法的批判性。其次,这种能动性还能解释统一的源泉。是辩证法自身的否定带来了统一,统一是主体自己主动赋予自身的,是主体在他物中的自身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统一偏向于主体一侧,是有方向的,表明的是主体对他者内在的统握。统一不再是两个事物之间的中和关系,故而统一不再是外在的。因此在统一性的理解上,它也就能够超越第一层面的辩证法。再次,辩证法的能动性还带有无限开放性。这一方面表明统一是一个无限的过程,能够不断地发挥能动性去统一他在,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发展自己;另一方面,这种统一对个体是开放的,有限的个体可以在具体生活中,不断对辩证法加以应用。这两方面表明了这种辩证法的普遍性,它凸显了辩证法作为方法的普遍性。能动性的这些特点,表明了在这一层面辩证法具有双重的自由。它既表现了第二层面的自由,即它独立于任何外在的预设,因而表达了我们的消极的自由;同时又能促使我们在统一他者的过程中不断否定自己,构建自己。在此,辩证的方法显示出了主体的创造性,表达了积极的自由。因此,第三层面的辩证法更能凸显自由的本质。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试图阐明,面对这种对辩证法已经“日趋混淆”“声名狼藉”的指责,我们须区分辩证法的三个不同层面。只有第三层面的辩证法才真正体现了辩证法的本质,才更加具有生命力。此种生命力一定程度上也是哲学的生命力,因为它突出了哲学的客观性、主动的创造性。这种创造性永远不会过时,它是人类精神永恒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