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野猪泛滥危害农作物成因及对策
2021-12-24杨耀坤
杨耀坤
(竹山县林业局,湖北 竹山 442200)
1.野猪危害的特点
从调查结果看,其危害有以下特点:1)野猪通常在白天的上午开始由1—2头大野猪带着若干小野猪成群结队活动,主要危害林缘附近且离村民居住地较远的农耕地里的玉米、红苕、花生、黄豆、洋芋等农作物,每年危害的时间与上述农作物成熟的时期相吻合。2)危害面积普遍较大、程度较深。在野猪种群数量多的地方许多地块的玉米杆被踩踏得七零八乱,种植红苕、花生、洋芋的土地被刨得坑坑洼洼,黄豆角吃的只剩光杆,其情形惨不忍睹,致使农作物损失过半,有的地块甚至颗粒无收,损失惨重。水田坝村村主任柯尚德介绍,全村农户209户,838人,耕地面积1973亩,连续几年,每年有300多亩农作物被野猪危害,损失可达18万元左右,大约70多头野猪在全村范围内出没;折峪河村金国平介绍,去年全村被野猪危害70多户玉米面积近500亩,经济济损失近30万元;农户董先奎讲,去年被野猪损害玉米0.7亩、黄豆1.5亩,颗粒无收,经济损失3000多元。面对越来越猖獗的野猪,村民为保护劳动成果,也想了许多办法,如用农药拌种、放置农药熏、点柴火、放炮仗、下抽子套、下铁夹子夹等,都捕不住野猪,但野猪对此习以为常,防不胜防。猪害呈现出春拱种、夏毁苗、秋啃果的规律。离家稍远的田地只能弃耕。3)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控制,野猪的危害有蔓延扩散之趋势。
2.野猪生活习性及规律
依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猪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捕获或者猎杀。
野猪属哺乳纲偶蹄目猪科猪属动物,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该野生动物在全国各地均有分布,因气候等原因,在我县全县范围内均有分布,去冬今春野猪资源本底调查结果显示,全县现有野猪数量达1700多头。从走访调查了解其生活习性如下:
2.1 群居生活。它们大多集群活动,3~8头一群较为常见,最大的一群竟达到18头。主要靠群体的团结、协作生存和发展。
2.2 食性杂。野猪的食物很杂,农作物、青草、植物果实、树根草根、土壤中的蠕虫都是它的取食对象。
2.3 活动范围及时间。野猪的活动范围大约8-12公里,一般在早晨和黄昏时分活动觅食。白天采食6-8次,夜间3-5次,每次采食持续时间10-20分钟,遇上阴冷天气,活动时间缩短。野猪自幼奔跑于森林之中,练就了一身好体力。在猎犬的追逐下,它可以连续奔跑15-20千米。一个10头种群数量的野猪群一次危害面积在六分地左右,一般不重复践踏同一块地,只要有人的地方野猪群一般是不会去的。
2.4 嗅觉灵敏。野猪的嗅觉特灵,它们可以用鼻子分辨食物的成熟程度,甚至可以搜寻出埋于厚度达2米的积雪之下的一颗核桃。通常在100—200米的范围内它能嗅出有人存在,并采取避让措施。
2.5 鼻子坚韧有力。野猪用其挖掘食物、洞穴或拖动40—50千克的重物行走,或当作武器自卫。
2.6 繁殖率和幼仔的存活率都很高。雌野猪的怀孕期只有4个月,一胎就能生4-12头小仔。而繁殖旺盛期的雌野猪,一年竟然能生两胎,一般4-5月间生一胎,秋季生一胎,所生幼仔几乎都能存活。
2.7 为了防范人类的猎杀,野猪有时也攻击人,但它们却严格遵守“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准则。当受到人类攻击时,受伤的野猪会疯狂地向人类反击,令人惊恐万状。
3.预防野猪危害的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由于湖北省人民政府未制定出补偿办法,而野猪危害农作物造成损失事实客观存在,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为控制野猪危害,减少农民损失,维护生态平衡,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竹山县野猪危害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处理对策:
3.1 建议各级政府尽快出台野生动物危害造成损失的补偿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通过各种渠道向省人民政府建议尽快出台野生动物危害农作物造成损失的补偿办法(含国家和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国家和湖北省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的危害补偿)。目前野猪危害普遍较为严重,涉及的面积大、品种多、时间长,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调查、补偿标准,没有确定的补偿经费来源,补偿工作将无法开展,由此引起的矛盾将越来越大。因此,尽快出台野生动物危害农作物造成损失的补偿办法已刻不容缓。
3.2 实施退耕还林、改种野猪厌食农作物。对林缘附近的农耕地尽量退耕还林或改种野猪不喜欢取食的农作物品种,控制其食物来源,减少野猪危害。据调查,部分受损农户有将该部分耕地纳入退耕还林愿望,这些地方地广人稀,距农户居住地较远,而现在我县农作物耕种方式较为原始,基本是靠肩挑背驮的体力劳动进行。由于农村壮劳动力基本上都外出打工,在家留守的多为劳动力较弱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因而这部分耕地由于缺乏劳动力,耕种十分困难。如能实施退耕还林,他们就可以从繁重的农业耕作中解脱出来,从事较轻松的育林工作,且土地收入又没有减少。为此,应予积极考虑,将该部分农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实施退耕还林。对不愿意纳入退耕还林的农户,可引导他们在该区域改种其它品种的农作物,从而避免野猪危害。
3.3 开展保险或临时救灾救助办法予以补偿。在补偿办法未出台之前,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对野生动物危害农作物造成损失的,经调查属实后,由县及乡(镇)人民政府从救灾经费或其它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偿,或纳入财产保险,由保险公司理赔,以减少农民损失,使农民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的积极性不受挫伤。
3.4 依法组织有计划地猎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对野猪危害严重而又有条件的地方建议由乡镇政府组织专业猎捕队进行人工限量捕杀。猎捕队由乡镇政府及公安、林业等部门组成,乡镇政府负责猎捕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猎捕的枪械管理,猎捕人员的选拔及技术培训,林业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发放猎捕队员狩猎证。猎捕队应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通过必要的专业培训和演练后,依法开展猎捕野猪活动。通过人工猎捕野猪,将其种群数量降低至平衡点,达到保障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控制其危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