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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1-12-24

农村科学实验 2021年7期
关键词:所有权主体土地

薛 皎

(榆林市合作经济与改革指导中心,陕西 榆林 719000)

引言

农业经营主体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构成,也是拉动农村经济的关键力量。但是,由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年限较短,与之对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这就导致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无法保障其合法效益,导致其无法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最终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

1.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

1.1 经营主体的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

在当下的农村发展环境下,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为当下农村农业经营生产提供了全新的活力,为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以及经营权分离问题给予了良好的解决方式。但是,该制度的落实与实施过程中,并未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进行明确说明。也就是说,农民在经营的过程中,并不能获得具备现实意义的土地所有权,仍然不能享受全部权利,在该种形式,就会直接影响农业经营主体生产以及经营等活动的稳定性,甚至可能引发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的使用权丧失等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明文规定的所有权界定,集体所有权属于集体中的成员所有,所谓的集体,则为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等社会性质群体。这也就间接导致了,由村民个体组成的经营主体在享有相关权利时,并不能以自身的意志行使相关权利,而是由村民小组等集体行使其所有权,这也就直接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模糊问题。

1.2 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融资困难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全新的动力,推动了我国新型农业主体在农村的渗透。相较于传统的农业生产与经营模式,该种新型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更大,其日常经营生产活动大多会倚仗新型机械设备以及生产技术。但是,就当下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然存在一定的融资困难问题,也就是说,在新型主体融入农村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资金问题。

首先,我国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存在部分规定以“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为原则给予了相关当事人一定的权利,这就导致了大多数合作社在展开经营以及生产时,需要面临撤资等问题带来的风险,影响了合作社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其次,我国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文规定了,在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贷款抵押时,土地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给相关单位或者组织。但是,大部分经营主体的抵押物都较为匮乏,其持有所有权的土地反而是抵押额度最高的内容。除此以外,我国的《物权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农业经营主体在进行贷款的过程中,土地所有权属于禁止抵押的物品。也就是说,农业经营主体想要通过贷款的方式获得经营成本,就必须要提前拥有与贷款数额等价的物质保障。

1.3 农业经营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

以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农业经营主体也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进而影响了相关主体展开的生产以及经营活动。其中,最为明显的影响就在于部分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随着当下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对农业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部分农业经营主体不但在农业种植方面从事着生产活动,还开设了家庭农场。通过该种方式,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生产效率以及生产质量。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的家庭农场都不具备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性质以及纳税等情况都没有进行明确说明。

2.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经营主体法律问题的解决策略

2.1 深化农村承包土地产权改革

在当下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之下,想要彻底解决我国农村部分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所有权界限较为模糊的问题,就需要适当的改革与调整当下的农村承包地土地产权,为所有权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明确的界定,并保障每个所有权主体之间,都能够有清晰地界定方式以及界定范围,明确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以及使用权等权益所覆盖的权利范围。保障农村集体在占有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能够给予农民个体相应的经营权以及使用权等等。同时,还要明确土地产权中各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确保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在不断流动过程中,保障每个权人的合法利益。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明确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界限,保障其权人能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针对相应的土地,行使土地流转的决策权,以此为土地流转中受益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地位支持,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以及在农村的渗透奠定稳固的基础。

2.2 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大量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支持,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如若遭遇融资难等问题,就会直接导致实际的工作无法开展,经营活动无法落实,甚至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考虑到这一问题,就需要从我国当下的法律层面入手,通过改善地方法律法规完善相关规定,彻底解决当下存在的融资难问题。放宽相关的管理规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为宽广的融资空间以及融资机会,给予其展开生产活动的资金支持与保障。

首先,针对我国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适当的调整,实行封闭式的内部成员制度,并且以开放式管理为主要原则,通过该种方式,保障合作社中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尊重其自身意志,并且在社员的利益分配方面,进行调整,充分地发挥合作社中,内部协商为利益分配提供的作用。其次,在我国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应对表决中的差额表决以及等额表决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与范围的划分,并且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专门的年检制度,通过该种方式,以此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落实以及生产活动能够得到切实的资金支持。

2.3 明确农业经营主体法律地位

想要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现存的法律问题,就必须要在日后的发展与经营过程中,总结经验,明确其法律地位。通过该种方式,来保障其能够享受到应当属于自身的合法权益,为相关的主体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首先,各个地区的农业经营主体的构成并不完全相同,在实际的改革与调整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经济水平,结合当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指导,制定具备地方性特征的法规。该法规要确保不会跨过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实行自治,通过该种方式来明确农村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帮助其享有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明确了农业经营的主体法律地位后,就需要加强地方的法制建设,提高地方政府、法院、仲裁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与执法能力,落实地方法规的相关要求,以较高水平的执法手段,来帮助农业经营主体合法享有自身的权益,以保障其在市场中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整个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与落实。

结束语

综上所述,想要切实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的渗透,就必须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为其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确保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以此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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