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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简牍所见秦代仓储管理制度

2021-12-24蔡华祥

关键词:秦简食者劳作

谢 坤,蔡华祥

(江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仓储为物资存放、储备的总称,仓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管子·牧民》就有“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说法。因此,作为社会经济史的重要内容,仓储制度的研究向来受到学者的重视。据文献记载,统一之前的秦国便在农业生产和军事战备方面冠绝六国,是战国时期最富庶的诸侯国。《战国策》云秦境内“积粟如丘山”,《史记·高祖本纪》称“秦富天下十倍”,描绘的就是秦国粮食丰收、仓储充盈的场景,这也是秦国实现统一的物质基础。统一之后,秦代的仓储管理制度也在传承与变革中日臻完善,并为秦帝国的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然而,在秦简牍资料被发现之前,关于秦代仓储制度的研究因史料受限而较难开展。散见的成果主要见于通论古代“民食”“粮政”“救荒”政策的著作中,且多为略笔而过。比如,于佑虞曾对我国历代仓制分别进行考察,但有关秦仓储制度的部分多为摘录《左传》等篇中的相关记载,并未详加考证[1]4-7。直到1975 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仓律》《效律》等秦律条文的发现与刊布,使得秦仓制研究史料不足的局面得到了较大改善,新的见解也开始不断出现。如高敏结合云梦秦简探讨了秦代稟给制度,并认为秦时确实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稟给制度,其稟给的对象比汉代宽广,稟给的内容也要多,但稟给的粮食数量似乎低于汉代[2]219。安作璋等指出,睡虎地秦简《仓律》中有每年年终上计的记录,其中不仅有各种税收、粮食收入以及其他籍、牒,而且上计时还要将有关的物品一并送上[3]389。蔡万进先生则根据睡虎地秦简中的相关记载,考证了秦国仓储管理中的存在封隄、廥籍、核验、负偿、行政人事、宿卫等管理制度[4]。

近年来,里耶秦简、岳麓秦简中又刊布了大量有关秦仓储的新材料,这使我们看到更加丰富生动的仓储史面貌,它们对加深认识秦代的仓储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下文试结合出土的秦简牍资料,对秦代的仓储管理体系、仓储安全、稟食管理、人员劳作、仓官考课等问题进行研究,以展现出土简牍对秦代仓储制度研究带来的新认识。

一、仓储管理体系

国家仓储是否丰富,是国力强弱的重要标志。仓储的设置尤其是贮藏粟麦之属的粮仓设置,历来受统治者重视。根据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仓律》《效律》等材料来看,统一六国之前的秦国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当完备、从中央到地方的仓储管理体系。在该仓储理体系中,主要包括中央、郡县、乡三个等级。

(一)太仓

秦在京师设储谷的太仓。秦代掌管国家粮仓的官署也称太仓,为“治粟内史”的属官。睡虎地秦简《仓律》简21—26:“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5]56律文中位于栎阳、咸阳的两处粮仓分别设在秦新旧都城之中,应当是秦不同时期的“太仓”。从储量规模来看,太仓的储粮数蔚为可观,高达数十万石。另外,根据睡虎地秦简的记载,“太仓”和“内史”一起负责指导与监督地方郡县的粮食存储。比如《仓律》简37:“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5]64食者籍,即受稟者的名籍,这些地方发放粮食的具体名单需要定期上报太仓核对。

至于“太仓”的管理者,秦简中未见有官名。不过,汉代有“太仓令”的官名,为沿用秦制。《通典》卷二六《职官八》云“秦官有太仓令、丞,汉因之,属大司农,后汉令主受郡国传漕谷。……历代并有之。”[6]738据此可见,秦代应当设置有太仓令、丞等职官,负责京师太仓的相关事务。汉景帝时,“治粟内史”更名“大司农”掌管钱谷,“太仓令、丞”变为其属官,职务范围也变为与传漕谷物有关。因此,有学者总结说“西汉的太仓承袭秦而来。关于秦太仓,应该指出的是,其地位颇高,在业务上为全国仓的总领导,实际上与汉代的大司农相差无几”[7]。这种说法也是比较合理的。

(二)郡县仓

郡县制的起源可上溯至战国以前。《左传·哀公二年》记载晋国的赵鞅在出征前誓词云:“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可见郡、县的设置由来已久。秦统一后,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下又统县,郡县制在更大范围内得以推行。然而,秦代是否存在郡仓的问题,学界尚存争议。从目前可见的文献资料来看,郡县制在秦代仍在发展之中,秦郡仓的设置在当时并不普遍,且县仓与郡仓尚未形成严密的统辖关系[8]76-77。故文中将郡仓、县仓并列而论。到了汉代,郡国并行制得到施行,郡或王国的仓储迅速发展,并与县仓形成实质上的统属关系。

马非百曾将传世文献与秦简中出现的十二个秦仓制成“积贮表”,并探讨了当时的运粮路线[9]945-950。该表中梳理的陈留仓、宛仓、敖仓、黄仓、宛仓等秦时的天下名仓,应当都是秦人在陈留县、荥阳县、黄县、宛县等地设置的县仓。这些粮仓曾在粮食贮藏、转运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在睡虎地秦简中还有不少有关县仓建设与管理的律文。比如,《效律》简27—29 云:“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及籍之曰:某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饩人。”这里出现的“是县入之”显示,秦基层普遍设置有隶属于各县的地方县仓[10]277。管理县仓的官员称仓啬夫,仓佐与仓史则具体负责出入粮食、记录文书等事务。秦县仓所存的粮食,主要供给本地人员使用。里耶秦简中大量的稟食记录,主要是给在当地的吏员以及劳作的徒隶发放粮食的记录。比如,里耶8—762 云“径廥粟米一石二斗半斗。丗一年十二月戊戌,仓妃、史感、稟人援出稟大隶妾援。令史朝视平”[11]219,这就是仓啬夫利用县仓储粮向大隶妾发放粮食的记录。当然,县仓的粮食在专门的程序之下,还可以调拨到其他机构。比如,里耶简8—1618“沅陵输迁陵粟二千石书”应当就是沅陵县仓向迁陵县仓调拨二千石粮食的记录。

秦简牍中还有县仓储量和形制的新资料。比如,岳麓秦简《数》中有一道涉及秦代官仓容量的算题。算题内容作“仓广二丈五尺,问袤几何容禾万石?曰:袤卌丈。术曰:以广乘高法,即曰,禾石居十二尺,万石,十二万尺为实,实如法得袤一尺,其以求高及广皆如此(简175—176)”[12]126-127。根据算题描述,该仓的建筑特征是方形粮仓,容量达到“万石”。另外,在考古发掘的西汉京师仓遗址中曾发现多处大小不等的仓址,其中第6 号仓址的南北宽10.45 米,东西长15.35 米,与岳麓秦简《数》简177—178“仓广五丈,袤七丈,童高二丈”(仓宽11.5 米,长16.1 米)算题的数据十分接近。这说明秦简中的仓储算题很可能是以县仓为原型,描述的是秦代县仓“万石一积”的真实储粮情况[13]。此外,在里耶秦简中还多见“粟米千五百九十四石四斗(简8—1332)”之类的统计,这些颇大的粮食数据很可能与县仓储粮有关。

(三)乡仓

秦地方行政机构分县、乡两级,县下设属乡,乡、里是社会最基层的政权单位。睡虎地秦简《仓律》简21—22 中“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饩”以及简30“廥在都邑,当□□□□□□□□者与杂出之”的规定[5]61说明,秦代的县仓大都设在都乡之中(仓在都邑),仓啬夫则是该仓的主要管理者,同时离乡也设置有仓,并且离邑仓的管理者称仓佐。

以里耶秦简所在的迁陵县为例,秦迁陵县下设有都乡、贰春乡、启陵乡三个离邑乡,都乡应当是迁陵县治所及县仓的位置所在。里耶9—50 号简是关于迁陵县的贰春乡的乡仓移交管理权的问题。文书中提到贰春乡的乡守兹“封仓以私印去”[14]54,这说明当时的贰春乡亦曾设有官仓,该仓的性质是离邑仓,贰春乡啬夫对该仓具有一定的管理权。

对于粮仓管理机构的设置,秦代也是有比较细致的规定。比如,岳麓秦简中将“仓”“廥”“库”等储藏物资的机构统称为“实官”,它们是秦帝国物资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根据岳麓秦简《内史仓曹令》的相关规定,仓官的设置地点可能还会与县廷保持了一定的距离。也即学者指出的,秦代县廷与下属诸官之间存在一个“空间性距离”[15]106-109。岳麓秦简《内史仓曹令》简253—254 中有稗官上呈徒簿的内容,其中便提到了“稗官”设置距离与上呈文书频率之间的关系。相关简文作:“稗官去其廷过廿里到百里者,日簿之,而月壹上廷,恒会朔日。过百里者,上居所县廷,县廷案之,簿有不以实者而弗得,坐如其稗官令。内史仓曹令甲卅。”[16]181-182令文中根据距离县廷的远近,规定了上呈簿籍的频次和时间。其中,若稗官距离县廷的距离在20 里至100 里的范围内,则按日记录,在每月朔日上呈一次。过100 里时,则向所驻县的县官报告。之所以灵活设置上呈文书的时间,应当是兼顾了仓官距离等多种因素的结果。

二、安全管理制度

仓储安全是粮仓管理活动中需要注意的首要事项。根据秦简牍资料来看,秦代仓储也需防范水灾、火患、虫害、鸟雀、鼠害、腐败、盗贼等安全隐患。比如,睡虎地秦简《仓律》简27 云:“长吏相杂以入禾仓及发,见尸录之粟积,义积之,勿令败。”[5]56“义积之,勿令败”是说仓粮要妥善保存,不要发生腐败变质的情况。放马滩秦简《日书甲种》简71 贰有“正月壬子填穴,鼠弗居”的记载[17]30,“填穴”即填塞鼠穴,这是秦代治鼠的重要措施。

在上述灾患中,水患、火灾、腐坏、盗贼等又是威胁粮食仓储安全的最主要的几项,这些灾患也常被合称为“水火盗贼”问题。秦汉简牍中便有许多关于“水火盗贼”的记载,这说明当时仓储安全也面临着“水火盗贼”问题。比如,居延新简EPT48:132 有云“更始二年正月丙午朔庚申,令史□敢言之,乃己未直符,谨行视诸臧内,户封皆完,时毋水火盗贼发者,即日付令史严”[18]217。这些是尉史、令史巡视仓库的相关记载,“毋水火盗贼发者”,则是上报粮仓并无水火盗贼之患。种种迹象表明,为了维护仓储安全,统治者也采取了加强仓储守备、惩治危害行为等方法以控制和减少“水火盗贼”问题带来的损失。

(一)加强仓储守备

加强仓储守备、做好提前预防,是减少“水火盗贼”问题的重要途径。秦汉简所见的文书、律令中均能看到相关记录。比如,岳麓秦简《内史杂律》简169—170 是关于“实官”防火的律文:“内史杂律曰:刍稾廥、仓、库实官积,垣高毋下丈四尺,它墙裁为候,晦令人宿,候二人。备火,裁为池□水官中,不可为池者裁为池官旁。”[19]141-142这条律文与睡虎地秦简《内史杂律》的规定相类。从内容看,律文涉及的主要是“实官”的安全。其中“它墙裁为候,晦令人宿,候二人”是要求设置专门候望安全的机构,并派专人监视“实官”的安全。其后的“备火,裁为池□水官中,不可为池者裁为池官旁”则是要开掘池塘储水、以备火患。

在西北汉简中,也常见人员巡视库藏安全的“直符”文书。比如,居延汉简264.9 号简“□五月戊寅,尉史蒲敢言之:乃丁丑直符,仓库户封皆完,毋盗贼发者”[20]155,这是尉史巡视仓库的记录,“仓库户封皆完”是说仓库的门户封印完好,并无安全隐患。

(二)惩治危害行为

严惩危害仓储的行为是常见的防治举措,秦汉简牍中的相关律文便有不少。比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49 中的“实官户关不致,容指若抉,廷行事赀一甲”、简150 中的“实官户扇不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赀一甲”[5]239,是对物资管理机构的门窗管理不善的行为进行处罚。又,睡虎地《效律》简165—165“仓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偿败禾粟”[5]128,是处罚朽败粮食的行为。悬泉汉简Ⅰ90DXT0114①:21 云“仓漏湿朽败禾粟它稼穑及所败之,以其不可食者负令以下主者。尚可食者,其以耗负之”[21]483,其内容与睡虎地《效律》可以对读,它应当属于汉代《效律》的内容,同样涉及仓储安全问题。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4—5 云:“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聚,弃市。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聚,黥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所燔。”[22]134这是关于盗贼焚烧储藏物资的规定,其中也有惩治违禁者的内容。

上述记载反映出,秦统治者对“水火盗贼”问题相当重视。为了抑制灾患,秦代曾采取加强仓储守备、惩治危害行为、纳入考课等多种措施进行治理。这些措施不仅包括防治技术的探索,还有法律体系的完善,它们反映了秦代仓储管理事务的进步,并为当时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发展提供坚强的保障。

三、稟食管理制度

仓储管理的诸多事务中,发放粮食是其重要的职能之一。早在《周礼·地官》中便出现了“仓人”“廪人”等管理谷物入藏、分配的职官,“仓人”主要负责“掌粟入之藏。辨九谷之物,以待邦用”,“廪人”则具体“掌九谷之数,以待国之匪颁、周赐、稍食”[23]1223,1234。秦简牍中也有“仓啬夫”“稟人”之名,应当是继承自周制。不过,秦代的“仓啬夫”“稟人”与《周礼》中的“仓人”“廪人”虽职能类似,但职权范围却大有不同。由此可见,秦代的稟食管理制度是在传承与改变中不断发展的。

根据睡虎地秦简《仓律》、里耶秦简稟食文书等材料,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秦基层稟食管理的相关制度。比如,里耶秦简中的稟食文书显示,秦县乡基层中所设有的“仓”“司空”“田官”“乡”“尉”“厮舍”等机构也承担着部分稟食的职能[24]。仓作为最主要的稟食机构,承担着大部分稟食任务。不同稟食机构的发放对象也有区别:“仓”出稟的对象既有基层吏员,还有刑徒、戍卒、冗作者等;“司空”稟食的对象比较固定,主要是针对城旦舂;“乡”官则主要是刑徒,但也有戍卒和官佐;“尉官”和“田官”则主要是戍卒;“厮舍”则可以向居赀士伍稟食。至于如此分配的原因,主要是依据“就近稟食”“管理机构稟食”和“使用机构稟食”三个主要原则。

(一)稟食发放的程序

稟食发放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在简牍文献发现之前,我们对此并不了解,如今借助出土的秦简牍资料,可以得知稟食的流程应当至少包括“发放前的准备”“量谷发放”“文书归档整理”几个主要环节。比如“发放前的准备”,睡虎地秦简《仓律》第37 号简云“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高敏先生曾指出,“食者籍”即稟给粮食的名册,县一级机构要向太仓的主管官吏上报稟食名册及其他经费开支的情况,并得同时交上计簿,然后都官按照计簿来检查稟食者的名册[2]197。这些准备主要是为了确认受稟者的信息准确。里耶第8—734 简有“度丗五年县官;食当食者”[11]212,其中的“食当食者”,是指向当受稟的人员发放稟食。西北汉简中也多见“当食者”,如居延汉简33.9 有“甲渠候官建昭三年十月当食案及谷出入簿”[25]102。鹈饲昌男先生指出“当食案”与“当食者案”意义相同,可释读作“当给食者之案”[26]695-699。李天虹先生怀疑“记入当食者案的戍卒是刚刚到达边塞的新卒,在等待分配的过程中,新卒的廪食情形记录于当食者案”[27]81。比较而言,汉简中的“当食者”与里耶简中的“食当食者”应当相近,二者均展现了确定受稟人员的过程。另外,里耶8—1566 号简是一枚田官上呈县廷的文书:“丗年六月丁亥朔甲辰,田官守敬敢言之:疏书日食牍背上。敢言之。城旦、鬼薪十八人;小城旦十人;舂廿二人;小舂三人;隶妾居赀三人;戊申,水下五刻,佐壬以来。尚半。逐手。”[11]362该简中记录了按日受稟的徒隶种类和数量,这或许与《仓律》上呈“食者籍”的律文有关。在西北汉简中,也多见此类“稟名籍”。比如,居延汉简287.9 号简作“甲渠官居摄三年三月吏卒稟名籍”[20]234,这是一枚公元8 年3月甲渠候官上请吏卒稟食的标题简。综合来看,稟食的发放至少需要先制作和上报出受稟人员的名单,诸如“食者籍”之类的档案制作应当都属于发放前的准备工作。

具体发放时,是需要由多人参与才能完成的。比如,睡虎地《效律》简27—28 记“某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5]148,这便是秦代稟食发放和稟食文书记录的官方依据。从这个律令中可以看到,当时的稟食发放至少需要三人以上参与才行,而且三人是有明确分工的,仓啬夫负责主理,佐、史负责记录,稟人负责具体劳作。值得一提的是,汉及后世对粮仓的管理与之亦有颇多相似。举例来说,在居延汉简中常能见到仓长、仓丞、仓监、令史等人参与粮食的管理事务。比如,275.23 号简记“入穈小石十二石,始元五年二月甲申朔丙戌第二亭长舒受代田仓监只”[20]197,便是亭从仓监处领受粮食的记载。另外,在唐代含嘉仓遗址的铭文砖中,除了记录粮食入仓时间、数量、损耗等信息外,还能见到不少仓官。又比如,“窖19:铭砖1”中有仓史王花、监事杨智、寺丞知仓事张琮、监仓御史陆庆等人员[28]。从其官名来看,这些仓官的分工与秦简所见的情形应当大致相似,据此可见我国古代粮仓管理方式的传承。

(二)发放方式

秦代时期稟食的发放方式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按照发放时间的不同,稟食包括按月稟食和按日稟食两种方式[29]127-132。睡虎地秦简《金布律》82—83 记“官啬夫免,复为啬夫,而坐其故官以赀偿及有它债,贫窭无以偿者,稍减其秩、月食以偿之,弗得居”[5]92,其中的“月食”,即指按月发放的稟食。睡虎地《仓律》第57—58 号简作:“日食城旦,尽月而以其余益为后九月稟所。城旦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论吏主者。减舂城旦月不盈之稟。”[5]81律文中出现的“日食城旦”即计日向城旦稟食,而在此种情况下,粮食一般是每天都要结算一次,即按日发放稟食。此外,根据睡虎地秦简《仓律》的规定来看,稟食的发放与领取亦有最后期限。比如,睡虎地秦简《仓律》41—42 记:“有米委赐,稟禾稼公,尽九月,其人弗取之,勿予。”[5]66律文要求,从官府中领取谷物时(稟禾稼公),要在九月之前领取;如果超过限期仍未领取,则不再发放。至于将最终领取时间定在九月份,大概是由于九月是年终,此时仓要进行年终的结算。

稟食在发放时,常见单独发放和集中发放两种形式。在单独发放时,领取者一般是本人。然而,在集中发放时,则可能并非发给本人。在前文所引例证中,有不少记录是向几人或几十人一并发放的情况。比如,里耶简(8-212+8-426+8-1632)是向47 名舂和小城旦出稟,那么其中或许存在代领的情况。一般来说,年幼的婴儿需要成人专门抚养。那么这些婴儿的稟食,实际上很可能是由监护人代为领取。与之类似,西北汉简中戍卒的稟食,也常常由同一候官、烽燧的人员乃至亲人帮忙代领。比如,居延汉简EPT65:8“城北候长窦何,十一月食一斛五斗。同十月丙寅掾谭取”[30]114。在此类稟食名籍中,受稟者以候长、燧长、士吏等吏卒为主,然而所发放的粮食并非本人领取。比如,简EPT65:8 中,发放给候长的粮食是由“掾谭”代领。另外,居延EPT65:9、EPT65:11 等简中,所发放的粮食由这些吏卒的亲属(妻、嫂、母)代领。也就是说,秦代粮食发放应当是存在代领的相关措施,而这个措施可能存在传承关系。

四、人员劳作制度

一般认为,仓官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粮食。然而,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中的大量材料还显示,管理徒隶也是仓官的重要职能之一。借助出土的简牍材料,可以对秦仓管理隶臣妾劳作的相关制度形成更清晰的认识。

(一)仓分配隶臣妾劳作

根据里耶秦简,秦基层县乡使用大量的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等人员从事生产劳作。有学者指出,大批徒隶的管理存在分工,仓主要分管隶臣妾,城旦舂等其他徒隶群体则由司空管理[31]132-143。仓管理隶臣妾的主要表现是分配隶臣妾的日常劳作,以及向隶臣妾发放稟食。睡虎地秦简《仓律》简49 规定:“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稟。”[5]72也即成年隶臣妾获取稟食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从事公”,并且徒隶从事劳作的类型与稟食数量有直接关系。简文中“从事公”与“不从事”对言,可证当时的隶臣妾并非一定长期服役,故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定隶臣妾只能在服役期间得到廪食[32]86。于豪亮先生指出,“从事”是工作的意思,律文中的“从事”偏重于指体力劳动[33]144。结合来看,“从事公”是隶臣妾在官府各机构劳作行为的统称。也就是说,隶臣妾所承担的官府各机构的杂役,应当都属于“从事公”的范畴。

里耶秦简中共有170 余枚记录刑徒劳作的徒簿文书[34]101-131,这些文书是由仓、司空、属乡、库、田官等机构制作,相关内容恰好可以与睡虎地《仓律》中“从事公”的记载相互对读、验证。考察徒簿文书中的劳作名,可以发现秦代隶臣妾参与的事务非常广泛,而这些事务主要属于杂役和辅助的范围。根据劳作内容的不同,这些杂役可细分为:(1)生产类:助田官获。(2)输送物资与传递文书类:输铁官、输箙弓、与史输鸟、为除道通食、行书。(3)求取类:求菌、求蓾、取薪、取漆、求羽。(4)辅助类:徒养、稟人、吏走、廷走、与吏具狱、与上功吏、与吏上计、与库武上省。(5)畜牧类:牧雁、养牛、收雁。(6)守卫类:廷守府、治守府、守囚、守园、守船。(7)市场经营:作务、市工用、与少内买徒衣。(8)手工业类:织、级、库工。根据里耶简,可以看到县级机构中隶臣妾劳作的大致面貌,而这些劳作应当都是睡虎地《仓律》所言“从事公”的具体类型。

(二)仓管理隶臣妾的原则

根据秦简牍中的相关记载,可以看到仓安排人员劳作时还遵循一定的规则。

首先,患病时不参与劳作。里耶8—2011 号简是一封迁陵县都乡的徒簿文书,其中记录有城旦1 人参与“捕献”,另外2 名隶妾因“二人病”没有具体安排相关劳作。再看汉代的情况,居延汉简311·6 记“遣尉史承禄赍七月吏卒病九人饮药有廖名籍诣府会八月旦”[35]1,简文中的“饮药有廖名籍”当是治疗之后病愈者的名籍。《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323—325 中有“病有瘳自言瘳所县,县移其诊牒及病有瘳、雨留日数,告其县官”的规定[16]206,则可视为呈报“廖名籍”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重视劳动技能分工。为了充分发掘有特殊技能的隶臣妾的劳动价值,秦律中对特殊技能者亦有特殊规定。比如,睡虎地《工人程》第110 号简规定“隶妾及女子用针为缗绣它物,女子一人当男子一人”[5]104,即把能针织的隶妾按照男子的标准计算工作量。又,睡虎地《均工律》113 号简规定“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即禁止使用有特殊技能的隶臣担任较低级的“仆养”,以最大化地发挥其价值。

再者,劳作分工固定化。分析里耶秦简中的徒簿劳作记录,可以确定一些隶臣妾的姓名,和这些隶臣妾生活、劳作的日常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在徒簿文书中有一些人名常常一起出现,并成为固定的组合。比如,里耶秦简中就有以下几组常见的劳作分工组合:仓官管理的隶臣“冰、州”;仓管理的隶臣“壹孙、亥、嫭、快、扰”;司空管理的“泽、务、嫭、央、臧”等。这些机构相同、名字相同的徒隶,很可能是同一批人。这些人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经常一起劳作,且从事的事务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也就是说,徒隶管理机构在分配人员劳作时呈现出人员固定化的特征。

五、仓官考课制度

从出土的秦简牍来看,秦代非常重视日常仓储事务的监管。对地方仓官进行考课,不仅可以及时掌握仓储物资的信息,同时是对地方仓官进行监管的重要方式。里耶简中收录有一枚“仓课志”木牍,呈现了秦代基层仓官考课的主要内容。该简释文作:[36]

仓课志:畜彘鸡狗产子课,畜彘鸡狗死亡课,徒隶死亡课,徒隶产子课;作务产钱课,徒隶行徭课,畜雁死亡课,畜雁产子课。……[年]课·凡八课。(8-150+8-495)

该简自名“仓课志”,可见其记录的是仓官考课的内容。简文详细列了“畜彘鸡狗产子课”“畜彘鸡狗死亡课”“徒隶死亡课”“徒隶产子课”等八项课目,这应当是秦迁陵县考课仓官的具体内容。根据这些课目内容,将这八项具体分为“关于徒隶的考课”和“关于禽畜的考课”两个大类。这两类考课,其实分别对应了秦仓官“管理徒隶”“管理禽畜”的两项职能。

徒隶死亡课,顾名思义,是指对徒隶的死去、逃亡情况的考课。徒隶产子课,是对徒隶生产婴儿及其相关情况的考课。徒隶行徭课,仓官管理的隶臣妾。“徒隶行徭课”,即是对徒隶徭使情况的考课。“作务产钱课”是关于从事劳作所得钱财的考课,这里考课的主要对象是仓所管理的隶臣妾。秦代的仓官是管理粮食、徒隶的重要机构,同时它饲养鸡、彘、狗、雁等小型禽畜,“仓课志”所涉及的八项条目即针对这些职能分别进行考课。至于仓官有管理徒隶和饲养禽畜的职能,这是我们之前不太了解的。之所以如此安排,应当是考虑了机构职能和现实要求的结果。由于秦代徒隶数量较多、各机构的劳作繁重、机构之间沟通频繁,于是仓和司空分担徒隶管理的职能。至于仓还饲养禽畜,应当有减少部分粮食浪费、加强仓的安全的考量,同时禽畜提供的肉食、蛋类还可以售卖,这也是仓的一项重要收入。

还值得一提的是,在里耶简中还常见“仓曹”这一机构。秦代的“仓曹”与“仓官”分职,“仓曹”是设置在县廷的诸曹之一,它并不直接参与粮食管理与发放。据邵正坤研究,汉代“县仓有仓曹,仓曹主收民租,然后入之于县仓。仓曹有具体的办公地点,也就是仓曹舍”[7],这与秦代有较大不同。在秦简所见众多的仓曹文书中,最能反映仓曹事务的是一枚名为“仓曹计录”的木牍。该牍释文作“仓曹计录:禾稼计、贷计、畜计、器计、钱计、徒计、畜官牛计;马计、羊计、田官计。凡十计。史尚主(简8—481)”[11]164。该牍共出现“禾稼计”“贷计”“畜计”“器计”等十项内容,即简文所谓的“凡十计”。由于“仓曹”主要处理仓官、畜官、田官的事务,那么这十项计中,与仓官有关的当是“禾稼计、贷计、畜计、器计、钱计、徒计”六项,与畜官相关的应当是“畜官牛计、马计、羊计”三项,田官至少有“田官计”一项。根据“计”的数量来看,仓官显然多于畜官和田官,这也显示了仓官事务应当占据仓曹日常管理内容的主体。在具体考课时,仓官的考课由仓曹令史负责核对与“定课”。同时,仓曹作为沟通三个机构与县廷长官的媒介,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结语

仓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仓储制度是整个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秦代,仓储制度可以为“大一统国家的治理提供物质基础,而且自身还体现了国家对于经济领域的管控和治理能力”[37]。然而,受限于史料,对秦代仓储制度的研究长期以来较难开展。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等简牍材料的陆续发现和深入研究,提供了大量关于秦仓储管理的重要资料。这些资料反映,秦代在仓储体系设置、安全管理、稟食管理、人员劳作、仓官考课等方面不仅有细致严密的管理规定,并且相关事务大都在遵循相关规定具体执行。这说明,我国古代的仓储管理体系至少在秦代已形成较为完备的仓储体系,而这些仓储管理措施也对后世产生着深远影响。就社会经济史来说,对秦仓储管理制度的考察可以视为具有典型历史文化意义的学术课题,而秦简牍的重要史料价值显然是应当充分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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