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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相关问题探讨

2021-12-20关昕

国际商务财会 2021年16期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

关昕

【摘要】农业科研单位作为农业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坚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双轮驱动”,在促进我国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和精准脱贫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还存在一定差距,除科研投入机制、绩效评价导向等因素影响以外,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不足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文章梳理了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主要税种以及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分析制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财税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通过完善成果转化税收激励政策,激发农业科研单位科研人员科研创新积极性,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发展进程。

【关键词】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一、农业科技成果相关概念

(一)农业科技成果

顾名思义,农业科技成果是对面向农业发展、应用于农业方向所进行的技术研发或相关科学研究,进行最终应用和实施的劳动成果。其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业科技成果的出现,以技术代替劳动力,有力地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产生更高的经济价值。

农业科技成果具有出成果的周期较长、成果应用的区域有限、成果的易扩散性、公益性广、转化过程复杂性等特点。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在农业中的作用

农业科研单位通过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环节形成动植物新品种、养殖或栽培新技术、动植物疾病防控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结合行业和市场需求,以转让、开发、服务、咨询等方式实现成果转化,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

二、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一)企业所得税

1.免征或减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相关条例规定,企业单位转让技术所得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具体优惠内容为:如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获得的收益未超过500万元时,这部分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超过500万元时,对超过的部分进行减半征收。实践中,国家出台了《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享受该政策的居民企业进行了限定,即企业要想合法使用该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企业技术转让满足税务总局、财政部规定的要求;第二,向我国境内的技术转让获得了国内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认定;第三,向我国境外进行技术转让时获得了省级以上商务部门的认定。

2.递延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政策规定,投资入股参与经营活动时,当期可以不向投资者征税,等到后期转让股权时再征收所得税,具体征税额度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和技术成果价值以及相关税费的差值来计征。政策中明确规定,享受该项政策的主体应是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个人或单位,其中的技术成果是指各类获得专利的技术、医药新品种、植物新品种以及其他国家认定的技术成果。

(二)增值税

1.免征

免征是指在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或开发等取得的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转让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技术开发、转让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所规定的内容;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也必须是转让方根据相关合同规定为使得受让方尽快熟悉和掌握转让技术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咨询业务。而且相关的技术服务、咨询业务收费金额必须和技术转让、开发收费金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才能享受免征优惠。另外,纳税人还必须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合同以书面形式到当地省级科技部门进行认定,并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备查,才能保证其合理享受到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2.简易计税

简易征税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特殊增值税税率等优惠来计征增值税。“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非企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研发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销售技术等无形资产时,可以选择采用增值税税率为3%的简易征税方法。非企业单位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咨询服务等時,满足简易征税要求,可以选择3%的增值税税率来计缴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1.减半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批准进行非营利性科研的机构,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关科技人员获得的现金奖励,可以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工资中计缴个人所得税。

2.递延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科研机构或高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向相关科技人员发放股份或股权奖励时,该科技人员当期可以不进行个税征收,等到后期该科技人员转让股份或股权时,对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业务面较窄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只针对技术转让收入,而“四技”收入中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收入没有相应的优惠,尤其是技术开发收入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和技术转让收入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但是在农业科研单位中技术交易合同中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合同也占有很大比例。

(二)增值税征收方式需进一步优化

农业科研单位对于研发和技术服务等收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确定36个月内不能变更,即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也只能按3%进行抵扣,但是该项目对应的进项税款不能进行抵扣。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激励不足

对于农业科研人员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虽然取得时不缴税款,但是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税,只享受了“递延税款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优惠仅仅是时间上的推迟和延后。而且在2019年的新个税出台后,个人特权使用费需要和个人薪酬一并进行个税核算,实行3%~4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合并计税方式下,个人所得税计税金额有所增加,可能会导致个人按照高一级的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削弱个税优惠力度。另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给个人的现金收益,可以减半计征个税,但由于科技转化奖励金额通常偏大,导致总体收入大幅增加,以致整体税负较高,全年适用高阶税率(35%~45%),使得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四)备案手续繁琐,增加优惠政策落实难度

农业科研单位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否则后续难以有效应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办理享受科研成果转化税收优惠的申报流程较复杂,比如需要将技术转让合同的纸质版等认定资料交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进行认定,再准备备查资料交由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备查,整体过程繁琐、手续众多,耗时较长,往往会影响到农业科研单位对税收政策的应用效益。部分文件规定属于农业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减免税备案工作。由于申请免税认定的过程较长,科研人员不熟悉相关制度,需要往返几次才能办理完成,在此期间企业也无法及时获得发票,给农业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科研转化工作开展带来不便。

四、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一)扩大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口径,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持续发展

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以及后期的试验、试用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农业科研单位承担着巨大的投资成本,同时也要承担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扩大企业所得税中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的税收优惠口径,进一步提高科技进步对社会的贡献率。

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部分技术转让合同单笔成交数额已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因此技术转让收入在现行的税收优惠制度中调高500万元免征额度上限或降低500万元以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同时技术开发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技术转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将技术开发收入也纳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范畴,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优化免征方式,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

建议降低科技服务业的增值税率。“营改增”完成后,增值税作为中国税收体系中的第一大税种,从2016年全面推进“营改增”后,先后进行了多次改革,增值税税率不断降低,以更好地解决企业税负过重问题,但针对科技服务相关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一直未变。

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在交易执行过程中的免征增值税优惠制度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优势,尤其是农业科研单位与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如果企业能进行进项税抵扣,不但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也能增强企业参与和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只有积极推进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技术转让方可以享受增值税税额退返、受让方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时,才能使得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税或零负担。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创新

现有的支持和鼓励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采用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方式更能激发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为了促进创新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激励科技人员长期持有公司股权,建议税收优惠政策向长期持有股权的持有者倾斜,如按持有年限的不同设计不同的优惠税率,这样能给予长期股权持有者更低的税率等。

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后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奖励的税收优惠,比如在一定時期内,对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单独计税,或者全部免税,通过税收激励政策最大程度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和成果转化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及时高效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四)加强沟通与业务指导,优化备案手续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是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投身于创新的源动力,也是兼顾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利益的重要途径。优化税收优惠纳税服务,解决优惠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尤为重要。一是农业科研单位成果转化部门和财务部门加强政策讲解与培训,提供专业指导。二是推进无纸化办公,加快财务共享,构建共享系统平台,使得科技部门可以和税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实现相关资料认定、备查流程的电子化,更好地优化纳税人备案流程,减少资料重复报送。

主要参考文献:

[1]毛兰.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评估与完善[J].地方财政研究,2018(12):48-53.

[2]吴寿仁,吴静以.科技成果转化若干热点问题解析(二十一):以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解读[J].科技中国,2019(2):67-75.

[3]高志勇.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激励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9(21):65-66.

[4]王晓琳,周咏梅.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贸工业,2020,41(1):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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