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现代化路径分析
2021-12-15衣建龙
□衣建龙,林 艳
(佳木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党的十九大以来,“三农”问题成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中央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着力发展农村经济。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我国广大农村有了长足发展,农村现代化建设成为党和国家新的战略任务。我国少数民族分布散乱,且多聚居于乡村,依山傍水的地理位置形成了独特鲜明的民族文化。只有将实现广大农村治理现代化的普遍性与民族地区文化的特殊性结合起来,才能深入探究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创新乡村治理体系,为实现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新思路。
1 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参与因素
1.1 民族区域经济
乡村经济决定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走向。我国少数民族多分布于落后、封闭的地区,经济发展滞后于国家平均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带来了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青壮年劳力持续流失等问题,这些问题和矛盾导致乡村治理陷入泥沼,加剧了乡村经济的落后。
1.2 法治化建设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三治”中的法治是自治和德治的支撑,是民族地区乡村实现善治的重要保障,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实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力推手,是实现乡村振兴、完成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重要环节,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1]。
1.3 基层党组织体系
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本质要求[2]。民族地区特殊的文化背景和发展历程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的巨大差异决定了党组织领导的严峻性和挑战性。基层党组织作为实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领头羊”,在创新民族地区党建平台、坚持党建统一性与民族地区特殊性、明确主体责任、保障自治权利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4 民族文化
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深受当地民族文化的影响。民族文化是随着民族变迁和发展逐渐形成的具有稳定性的地方性价值规范,是长期生产生活的实践总结,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整体社会意识和价值观念,对其内部成员的心理和行为都有一定影响[3]。民族文化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对规范行为方式、调节社会关系、维护政治稳定等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传统文化;另一方面则是与现代文明理念相排斥的陈规陋习,比如重男轻女、盲目排外等,这将阻碍乡风文明建设和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给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现代化带来挑战。
2 实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阻碍
2.1 城乡区域发展不协调,农民主体性权力缺失
民族地区乡村地理位置偏远以及自然环境恶劣,导致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许多经济扶持政策难以落实或落实效果不佳。乡村经济发展缓慢,加上地方政府重城市轻农村的工作理念,使得城乡区域发展极不协调。农民难以获得经济收益,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降低,因而大量流入城镇。地方政府在乡村经济发展中占主导地位,忽视了农民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及与政府、企业平等参与经济建设的权利。
2.2 法治观念淡薄,传统规范与现代法治相悖
中国乡村特别是民族地区的乡村依旧是具有浓厚传统色彩的“熟人社会”,基于数千年封建制度的“人治”思想根深蒂固。特别在有些民族地区,以族老、寨老等“精英”模式为主导的传统权威治理仍占据主导地位,造成人治观念强于法治观念的现象。这使得基层干部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无法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作风,也使得乡村村民不适应现代法治,缺乏对现代法律的科学认识,遇到法律纠纷时,只懂得寻求传统权威的帮助,丧失了向法律寻求庇护的意识和能力。此外,少数民族地区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诸多带有地域性、民族性的地方性知识。这些地方性知识会渗透于乡村社会秩序规范中,也体现于个体、组织的运行规范中,通过日常行为习惯、村规民约等形式表现出来[4]。
2.3 宗族势力强盛,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后
我国民族地区乡村受封闭、自给的小农经济以及“家天下”的宗法制度影响,形成了以“家”为核心的社会关系网络。农民交往围绕着血缘和家庭,对于族系关系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因此宗族势力长期参与并主导乡村治理。一方面,宗法制度有利于提高乡村村民的凝聚力,一定程度上提高精耕细作农业的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宗法制度会在一些利益问题上“抱团”,排斥党的领导,使基层党建工作难以开展。
2.4 文化治理过度行政化,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脱节
一个地区长期积淀形成的文化往往内化于当地的社会秩序规范中,地方公共治理也被打上了深深的文化烙印[5]。优质的民族文化资源能够推动乡村治理创新,但由于政府过度干预及基层行政人员工作能力参差不齐,导致乡村文化治理过度行政化。主要表现为片面追求治理绩效,盲目效仿其他的治理模式和治理方式,忽略与本地优秀民族文化的融合,没有打造出适合自身发展的文化治理体系。文化治理的过度行政化必然会导致文化体制僵化,造成传统民族文化固步自封,从而与现代文明脱节。
3 推进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举措
3.1 尊重农民主体权利,促进民族地区城乡经济协同发展
农民回归主体地位、各利益群体利益协同、体制与具体操作程序协同,是公共选择下的少数民族农村经济协同发展的最终目的和意义[6]。地方政府要摆脱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政府主导一切”的惯性思维,充分尊重农民在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有意识地引导农民参与到农村经济建设中,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3.2 培育法治精神,引导传统规范与现代法治相结合
法治是基层自治的指引,其作用在于确保基层治理规范有序[7]。应从基层治理人员入手,自上而下地进行法治改革,通过加强基层治理人员的法治观念、有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基层治理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培育法律信仰等措施,树立基层治理人员的法治思维。从纠纷调解、依法治理、法律普及、法律服务供给等现实问题入手,引导村民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加强对法的理解,摆脱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形成程序意识和权责意识,将知法、用法内化为自觉的行为,从而培育良好的法治精神。
3.3 建立多元主体,创新基层党组织体系
推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治理,摆脱政府“一言堂”的治理误区,让村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到乡村治理工作中,实现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3.4 重视文化治理,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衔接
民族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或地区历史文明的深厚积淀。优秀的民族文化能够产生凝聚力和向心力,将人们引入乡村治理中,有利于唤醒村民参与自治的热情和积极性。重视文化治理就是通过举办村民喜闻乐见的民族文化活动来宣传自治理念,提高村民参与自治的意识,引导村民积极投身到基层治理工作中。
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对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度挖掘,将其中的文化内核融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既保持民族特有文化形式的延续、文化内涵的拓展,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植入优秀传统文化中。
4 结束语
从总体上来说,乡村振兴战略是宏观性的顶层设计,而民族地区乡村有其特殊性,因此在乡村治理工作的实际运行中,需要把握国家大政方针的一般性和民族特点的特殊性。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更是任重而道远。这就需要基层党组织和少数民族联起手来,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依据本民族或地区特色,探索一条适合自身的现代化乡村自治道路,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